关于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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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省厅决定5月27日至6月2日在对部分城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市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周口市、驻马店市、濮阳市。

二、督查范围(一)督查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二)督查施工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包括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等)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三)督查2010年下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地市企业及施工项目工程。

三、督查方式此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施工现场。

(一)听取省辖市住建局(委)及所查施工企业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开展情况汇报,查阅工作开展相关资料。

(二)查阅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资料。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四、督查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3、所辖县(市、区)开展层级监督情况。

4、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6、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管理情况。

7、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3、建筑起重设备管理情况4、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审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5、对本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鲁建电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鲁建电发〔2009〕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施工已发生安全事故3起,造成7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比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的上升态势,特别是4月2日上午,青岛市发生了一起拆卸塔吊倒塌、导致5人死亡的较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4月2日下午,莱钢集团3号炉发生吊盘倾翻事故,导致5人死亡。

一日之内发生两起事故、死亡10人,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姜异康书记、XXX副书记、王军民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都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设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举一反三,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扭转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建设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一直比较平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都有所下降,去年还有10个市未发生死亡事故。

但是,近期建筑施工连续发生安全事故,这不仅使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骤然紧张,更暴露出有些地区的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有的盲目乐观,思想麻痹松懈,工作不深入,措施不扎实,监管不到位。

今年是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关键一年,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是各级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省还将承办第十一届全运会,安全稳定尤为重要。

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认真查找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等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安发[2008]8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理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各环节的关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各镇(区)建管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及春节期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春节前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1月29日-1月31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地。

三、检查人员1、检查人员分为北片和南片两组;四、检查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在建工程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等情况。

(2)建筑企业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

2、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

重点是以下行为的打击和整治情况:(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的行为。

(2)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不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的行为。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4)施工单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是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情况。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川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11.11.04 • 【字 号】徐建发[2011]140号 • 【施行日期】2011.11.04 •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徐建发【2011】14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建管处,在徐各施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和10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四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布置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我局将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组织专家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各地部署发动自查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5日)。由各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在建工程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为督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区工地进行督查。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查本地区工地。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冬季施工安全、防火消防措施及管理情况。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安全运行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冬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各责任方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安全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重点是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并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好这次安全检查。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和参与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具体督促检查,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自查阶段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查组应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将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3、做好情况汇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督查结束后,市区各督查组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督查阶段情况汇总表,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安监处。我局将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凡被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和省、市优质工程奖,对已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将按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一 督查组人员分配及督查地区 第一组:张军、杨兆峰带领人教处、财审处、监察室、督查室督查中山南路以东,淮海东路以南地区,安监站抽一人配合; 第二组:朱步带领村镇处、建筑业处、信访处督查徐州经济开发区; 第三组:苑玉彬带领市场处、办公室、工会、装饰办督查中山南路西,淮海西路以南地区,安监站抽一人配合; 第四组:牟振亭带领招投标交易中心、法规处、社保办、档案馆督查九里区; 第五组:刘浩鹰带领工程处、科技处、抗震处督查中山北路以西,淮海西路以北地区,安监站一人配合; 第六组:XXX、朱彭带领城市建设处、房地产业处督查棚户区、保障性住房、重点工程,安监站抽一人配合; 第七组:黄忠带领征收办、监察支队负责拆迁工程; 第八组:吴桂飞带领安监处、招投标处督查中山北路以东,淮海东路以北地区,安监站抽一人配合; 附件二 督查阶段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徐建发[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10〕104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8月2日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件要求,根据省、市统一部署,8月份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组织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成效,成立“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军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朱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苑玉彬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牟振亭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浩鹰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XXX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卜胜军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桂飞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杨兆峰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朱彭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

成立十个专项督查组(详见附件)。

二、专项整治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全市建设系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建设领域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构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坚决扭转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促进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设系统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设系统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5.03.09 • 【字 号】大建安发[2005]52号 • 【施行日期】2005.03.09 •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建设系统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5]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建办质电[2005]1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辽建[2005]20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安全,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系统立即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孙吉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 任 副组长:王忠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 周波平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副局长 韩嘉伟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副局长 成 员:由市建委、市城建局、市国土房屋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电 话:82496053、82496035 二、检查重点及责任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新开工工程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持证情况、深基坑支护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高处坠落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现场生活卫生设施安全防火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跨年度工程要逐项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工,同时对钢管扣件和建筑安全产品一并进行检查。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城市房屋安全检查 对全市危旧房屋进行检查,重点对市区内木结构房屋的用电线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严厉查处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拆迁现场的安全检查,要严查施工资质和拆除方案,要组织人员全面清理拆迁现场围挡内搭建的棚厦,以防发生火灾和伤人事故。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政设施安全检查 加强对城市公园、游乐园和风情名胜区及滨海路沿线内的车、船、索道等以及游人停留的悬崖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设施情况的检查,切实解决部分险段安全问题,确保游人游乐安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要加强山林防火安全宣传工作,检查人员组织是否到位,防火设施是否有效,安全措施是否可行。同时要重点检查市政地下管网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施工安全。此项工作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城市燃气安全检查 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液化气站(点)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措施加快城市民用燃气报警器的安装进度,保障居民用气安全。组织人员对建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和工程深基坑周边煤气管网安全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对燃气管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本通知,按照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规定,结合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遵循的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游乐园(场)安全管理办法》; 4、《辽宁省民用液化气石油气管理条例》; 5、《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生活卫生设施管理标准》。 四、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要组织安全专干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检查。 (二)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要坚决查封,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危及他人安全的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理。 (三)检查时间分三个阶段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4月5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2、4月6日到4月15日为各主管部门集中检查验收阶段。 3、4月16日到4月25日为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考核验收阶段。 五、几点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和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亲力亲为务求实效,认真落实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制,切实把安全检查工作做实、做细,不留死角,确保城市建设安全。 (二)通过检查,各部门要摸清本行业各类事故隐患底数,分层次建立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加强隐患整改,切实把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重点监控工作作为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去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凡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的要吊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全市通报批评,市建委将把这次安全检查汇总列入各部门(企业)年度安全考核档案。 (四)各部门要将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材料于4月18日前报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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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24号)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市轨
道交通有限公司,各施工、监理企业:

2012年2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发生一起塔吊倒
塌事故,某在建工地施工现场一台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发生倒
塌,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2.22”
塔吊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
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对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在建工地“2.22”
塔吊倒塌事故的通报》(建质电〔2012〕1号)和省住建厅《转
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在建工地
“2.22”塔吊倒塌事故通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2〕127
号)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工程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起重机械。

二、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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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物
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是否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
品出厂合格证、安装拆卸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起重机械安全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是
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批,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按方案执行的情
况;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建筑施工
企业是否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应急教育培训情
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定期维修保养,塔吊等建筑起重
机械是否按规定配置风速报警仪等安全装置,起重机械安全装
置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带病运行,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已到
报废年限而不报废仍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镇街全面检查和市住建局督
查、抽查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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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施工、监理企业立即对负责
的所有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立即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镇街全面检查阶段:各镇街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所
有在建工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按照《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检
查表》(见附件1)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每个工程填报一张。
并将本镇街检查情况汇总并填写好《东莞市在建工程施工起重
机械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在市住建局抽查时将
《检查表》及《汇总表》报送检查组。
(三)市住建局抽查阶段:由市安监站结合特种作业人员
调查摸底工作组织检查组于3月12日-23日对各镇街在建工程
进行督查、抽查。(具体检查人员分组情况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各施工、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
检查工作,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各镇(街)规划
建设办、市安监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检查在
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是否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杜绝
违规施工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认真建立隐患
整改台帐,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
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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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查表.doc
2.东莞市在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表.doc
3.市住建局检查分组情况表.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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