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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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不法债务行为性质之分析

强行索要不法债务行为性质之分析

强行索要不法债务行为性质之分析从遵守和维护法秩序的角度,行为人应以合法手段索要债务。

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恐吓或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会因为强行索要债务行为本身的不法性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对这一点不会有任何争议。

有争议的是债务的性质是否会改变强行索要债务行为的性质。

具体而言,如果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性质上属于不法债务,行为人以不法手段强行索要的行为是按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侵财型犯罪处理,还是和强行索取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一样,以行为本身的不法性定罪处罚。

正文本来这样的争议在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就应该定纷止争,至少在司法实务中应当统一按最高法《解释》的精神办理。

[1] 但在最近一些案件中,这种争议又开始出现,主要集中在行为人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强行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行为性质的认定上。

认为应当按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侵财型犯罪处理的主要理由是:虽然高利贷产生的借款利息是基于双方事前约定并且现实存在,但由于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不法债务。

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不仅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债权,也没有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合法根据。

虽然债务的形成是基于事前约定并且现实存在,但因为债务的不法性,债务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拒绝给付,债务人不愿意给付的意思表示就打破了双方之间事前的约定,事前的约定因其不法性及债务人事后的反悔行为而无效。

如果行为人强行向债务人索要,在主观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侵犯到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应当按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侵财型犯罪处理。

上述认识从严格法秩序的角度有一定的道理。

但这种认识是直接把民事或行政法上的不法利益等同于刑事法中的非法占有,把占有不法利益等同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注意到强行索要的债务虽然欠缺民事法律上的合法根据,不受法律保护,但行为人强行索要债务的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和债务人事前的合意行为让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及实施强行索要债务的行为和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没有任何理由的强行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适用研讨会”综述——关于对合法债务纠纷引起非法拘禁犯罪的认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适用研讨会”综述——关于对合法债务纠纷引起非法拘禁犯罪的认定

就 宽严 相济刑事 政策本 身及 其在合 法债务 引发 的非法拘 禁类 案 中的具体适 用 问题 进行 了深 入 的交流和研 讨 ,并 以宽严相济 刑事政 策为导 向获得 了共识 。
一 .

两起 合法债 务纠纷 引起 的非法拘 禁案例
案 例一 :犯罪 嫌疑人 张某于2 0 年在 债务人 季某 ( 害人 )的要求下 借 了5 万元人 民 03 被 0 币给季 某 ,季 某欠债 后踪影 未见 。正 当张某 为要债 发愁 时,于2 0 年4 0 0 9 月2 日下午3 时许 , 在上海 市大连 西路碰 见 了季某 ,张某遂 一边让季 某到 旁边 的咖啡 室谈还债 之 事 ,一边 电话 通 知其妻 王某及 其好友 三人 前来帮 忙 ,生怕季某 溜掉 , 同时,张某 之妻王 某 即打 电话 至公 安机 关询 问对季 某该如 何处理 ,得 到的 回答 是让 其次 日去信访 办询 问。待 王某等 四人赶 至 咖 啡室与 张某 汇合 后 ,与张某 一起继 续 向季 某讨债 ,季某 表示 愿意想 办法还 债并 提 出 自愿
重 要途径 。其价 值不仅 仅在 于为刑 事司法 活动提 供 明确 的政 策标准 和界 限 ,更 深远 的意义
在 于最大 限度地 减少和化 解社 会矛盾 ,化 消极 因素为积 极 因素 ,进 而促进 社会和 谐稳 定 。 近年 来 ,随着市场 经济 的繁荣 发展 ,民事债 务纠纷 逐渐增 多 ,在处 理 民事债 务纠 纷过程 中
・1 8・ 0
《 罪研 究 》2 1 犯 o 0年 第 3期
书评 ・ 道 报
面部 动拳 。晚上7 时许 ,季某表 示 自己能搞 到钱 ,让 张某 等人 等着他 。张某 、王 某与 另一位
朋友遂 离开朝 阳旅 馆而 留另两位朋 友 陪着 季某 并 于4 1 6 , 月2 日1 时 当只有一 位 留下看 管季某

吴某、林某以索取“债务”为由暴力劫持、拘禁他人并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吴某、林某以索取“债务”为由暴力劫持、拘禁他人并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吴某、林某以索取“债务”为由暴力劫持、拘禁他人并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作者:黄陈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劫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本文以案例为视角,剖析该行为涉及罪名的异同以及如何定性。

关键词非法债务非法拘禁抢劫作者简介:黄陈炬,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74-02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0日14时许,陈某要吴某帮忙找几个社会上的人帮忙摆摆场面,于是吴某便叫来了林某等10个人在约定的地点等候。

至下午16时许,陈某以没有事情为由电话告知吴某等人可自行散去,吴某便告诉陈某每人“摆场”的行情价是200元,他叫来了10个人,陈某需要支付他们人民币共计2000元,但陈某以事先没有说明需要“摆场费”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在通过电话多次协商未果后,吴某、林某便于当晚23时纠集数人在某足浴店找到陈某,对其拳打脚踢索取“摆场费”,在索取未果后就将陈某拉上车,在车上吴某等人用拳头殴打陈某,继续向陈某索取“摆场费”,但陈某还是不同意给钱。

至凌晨2时,吴某、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山上继续向陈某索要费用,期间威胁陈某再不给钱就把他扔进海里。

凌晨5时许,从山上返回车上后,吴某等人从陈某身上搜出6000元,并以来回折腾太久为由,要求陈某再交出4000元作为补偿,此时被巡逻的巡警发现,吴某和林某当场被抓获,其余数人在逃。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的行为构成勒索型绑架罪。

理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的方法迫使被害人陈某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捏造所谓的“摆场费”,并采用轻微暴力、恫吓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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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0]19号
•颁布日期:2000-07-13
•执行日期:2000-07-19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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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非法拘禁法律规定(3篇)

为债务非法拘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纠纷日益增多,债务非法拘禁现象也随之出现。

债务非法拘禁不仅侵犯了被拘禁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对债务非法拘禁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务非法拘禁的法律定义债务非法拘禁,是指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采取非法手段对债务人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三、债务非法拘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第二百三十九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第四十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一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百七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其债权实现。

(2)第五百八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依法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四)其他合法措施。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因欠李某10万元债务,李某采取非法手段将张某拘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经查,李某的行为构成债务非法拘禁,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案例二:王某因欠陈某5万元债务,陈某找到王某的家人,将王某的家人非法拘禁,要求其代为偿还债务。

控制人身并索取债务行为定性问题探讨

控制人身并索取债务行为定性问题探讨

控制人身并索取债务行为定性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民营经济异常活跃,公民个人经济交往及伴随的经济利益非常普遍,债权债务的流转、清偿亦十分频繁。

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经济矛盾及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以各种方式索债的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以控制人身手段索取形形色色债务的案例较多,这里就隐藏或者夹杂着不少刑事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与民事经济纠纷有部分相似之处,常常给实际处理带来定性上的认识分歧,故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上述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以挟持并控制他人人身的手段,进而逼取债务或者所谓的债务。

在进行审查中,认定犯罪嫌疑人钱某、王某、姚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及构成这几个罪名的数罪争议颇大,究竟应该如何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呢?一罪还是数罪呢?但可考虑是否成立侵权类犯罪。

与此同时,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假借所谓的债务纠纷实施犯罪的情形,这就需要在排除经济纠纷的前提下,审查索取金额是否有超过实际债务之数额要求以及其中是否存在一个双方相对无争议的阶段并以此作为确定是为债务纠纷行为而起还是将债务纠纷作为借口行勒索之实。

第二案例中,既然已调解,并无威吓行径,一旦认可应当视为结清。

从这个意义而言,很明显,王某的行为由于不再存在债务的前提,因此应该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而认定为是一起刑事案件,至于其辨称的确实被害人少付其工钱,只是他的单方心态,并不能成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的讨要欠款加利息就更是成为无源之水、无稽之谈了。

退一步讲,王某辨称步某尚少付其工钱5000元,而实际上其向步某索取的是20000元,明显超出所谓债务的金额,也同样可以看出王某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心态。

再次要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及何为非法债务。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索取债务及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也就是说,债务的合法还是非法在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案中并没有区别。

索债型行为的定位及思考

索债型行为的定位及思考一、简要案情甲因赌博欠下乙47000元的赌债,乙多次向甲催讨未果。

乙为讨回赌债, 定下了采取暴力将甲劫走、以甲的生命健康威胁恐吓甲及其家届并向甲及其家届索取50000元的犯罪计划。

之后,乙在将甲劫走并予以拘禁而未向甲及其家届恐吓、索要财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乙如实供述其犯罪计划。

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非法拘禁罪。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乙为索取赌债而拘禁甲,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既遂)。

理由:①乙并非仅仅想索要47000元的赌债,而是索要50000元,明显超出赌债范围,其主观上还有勒索3000元的目的,所以乙由索债为目的转化为勒索目的,这种犯罪目的的转化已经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所无法涵盖,而且乙一个绑架行为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

对此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而是届于想像党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②新刑法关于绑架罪主观方面的特别规定(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绑架罪成为典型的目的犯。

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是指具有一定目的,为其特别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中包含两种目的,即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

一般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是超过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独立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

在绑架罪的主观方面,一般犯罪目的与客观上单一的绑架行为相对应,是指以绑架他人为目的;特定犯罪目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由于勒索财物是特定犯罪目的,故现实的勒索行为并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绑架他人才是本罪必不可少的行为。

因此,乙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甲的人身自由构成了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则不论乙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均应视为绑架罪既遂。

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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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1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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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起刑 点 即为有 期 徒 刑 十年 因此 , 于 相 似 的行 对
为. 若理 解 和处理 不 当 . 易导 致 定 罪上 的 巨大偏 差 极 和量刑 上 的畸轻 畸重 . 成 适用 刑法 上 的不 平衡 。 造 在 刑法 理论 上 .关 于两 罪 间原则 性 区 别 的文 章 比 比皆
可不 存 在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只要 指 使 者 以索 取债 务 的
故意 指使 他 人 并且 他 人 相信 指 使 者 而 以索 取债 务 的 共 同 故意 实施 扣 押 、 禁行 为 的 , 人 即构 成非 法 拘 拘 他
现 有 的理 沦 . 而往 往 面临 艰难 的选 择 , 为 人则 因此 行
顾 名思 义 . 具备 非 法 拘 禁罪 的一 般 主体要 件之 外 , 除 在 行 为人 与 被拘 禁 人 或被 拘 禁 人 之 亲属 之 间应 存在 有 债 权债 务关 系 .故 我 们认 为 索 债 型 非法 拘 禁 罪 的 犯 罪 主体 为特 殊 主体 但也 有 例 外情 况 。 共 同犯 罪 在 中 .受指 使 或 雇佣 的 行 为人 与被 害 人 之 间 并不 要 求 要存 在债 权 债 务关 系 ,甚 至指 使 者 与 被 害 人之 间也
如上 所 述 . 由于 区分 的模 糊 性 和原 则 性 . 导致 在 司法 实 践 中极 易混 淆 “ 为索 取 债 务 而 扣 押 、拘 禁 他 人” 的行 为 和 “ 勒 索 财 物 而 绑 架 他 人 ” 行 为 。在 为 的 此 . 者 认 为 , 对两 组行 为 作 出 区分 , 好 的办 法 笔 要 最 就 是把握 各 组行 为 自身 的特 征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探析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探析张一献【摘要】刑法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定为非法拘禁罪,理论上称之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但刑法在此罪构成方面,对某些内容并未明确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颇有争议.应着眼于索债性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方面,重思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理念,探析其合理内涵.将本罪定为绑架罪并附以较轻的法定刑,在罪名上体现出法律对行为人行为更为强烈的否定性评价,在刑罚设置上又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素.【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1【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索债意图;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作者】张一献【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4一、本罪犯罪对象之厘清——“他人”范围的界定我国刑法第238 条非法拘禁罪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他人”的具体范围,并无明文规定。

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索债性非法拘禁行为中的“他人”应当是债务人本人或者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1]第二种观点认为“他人”专指债务人本人。

对于第一种观点,论者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在特定目的指引下,即在索取债务的目的的指引下实行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因此其犯罪对象也是明确的,即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只要能引起债务人及其家属恐慌的并能帮助行为人达到索取债务之目的的人即可。

[2]更有论者主张,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目的在于消灭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其他不法目的,此点是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就不应当限于债务人本身。

[3]第二种观点从严格保障人权出发,防止严格限制他人范围,如扩大“他人范围”则有放纵犯罪之嫌。

笔者则认为,对“他人”应作严格的限制界定,仅限于与债务履行有着某种义务关系的人,如债务人、债务担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0.07.13
•【文号】法释[2000]19号
•【施行日期】2000.07.19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
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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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认定问题
【关键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认定
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随
之刑事案件也增加了不少,尤其是非法拘禁类案件在近年有大幅增
长的趋势,特别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件,债权人通过正常的渠道
无法要回自己的债务,为了要回债务只好挺身走险,通过将债务人
非法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在此类非法拘禁案件中,有的属于正当
债务引发,有的由非法债务引发,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
理存有分歧,从而有必要加以探讨。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就索债型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谈一点自己的浅见。一、我国严厉打击索债
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原因
在去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将在今后依
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新型黑恶犯罪活
动。由此可见暴力讨债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目前在
我国暴力讨债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索债型非法拘禁。此类案件的频
发,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首先由于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把
握和控制能力有限,且客观环境和受害人的意志和行为也难以把
握,有些行为人虽然开始并没有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目的,但往往客
观上却导致这类严重后果的发生。其次容易误导社会对司法权威和
效率的质疑。债务的清偿我国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索要债务
可以通过诉讼的合法途径索要,但由于诉讼的方式时间长,最终胜
诉如果债务人仍不归还还需要强制执行,效率低,很多的债权人都
认为通过非法拘禁索债更为有效,这势必会误导社会,导致违法索
债行为的增加,国家司法权威也会受到质疑。二、索债型非法拘禁
罪的特征(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
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这种犯罪类型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
在债权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犯罪的前提。如下面的案例:赵
某曾经向孙某借钱,一直没有归还,孙某经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
于2008年12月16日伙同自己的朋友刘某、吴某、金某将赵某用
刀逼住将其从家中带走,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强迫赵某向家人要钱。
(二)主观上确系追索债务为目的
从犯罪的构成来看,索债型非法拘禁中的行为人是出于索要债
务的目的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
的财务。因此,在确定是不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时候,不仅需要
判定行为人和被害人是不是存在债务关系,而且要看行为人的主观
目的是什么。(三)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为。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的性质对定罪的影响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债务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既有合作的
债务,也有非法的债务,既有明确可查的债务,也有难以说清关系
的债务,更有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和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不同的债务关系决定了定罪的类型。(一)索要合法债务
这种债务关系是由日常的民事经济问题而引起的。当事人之前
被证实确实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债权人是力图通过私下的关系救
济和解决问题,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被害人实施
了非法拘禁,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如杨某某与侯某曾一起做生意,后因赔钱而解散,但在生意期
间侯某欠杨某某20余万元。2011年12月31日21时左右,杨某某
伙同苏某等人将欠债的侯某从五原县隆镇强行带到达旗,由杨某
某、白某某等五人人控制在达旗远鑫宾馆、新东方宾馆内,要求其
还钱,控制侯某人身自由长达五天。直到2012年1月5日9时,
侯某被公安人员解救,杨某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
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从杨
某某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债务,且该债务是合法的,而实施
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所以此案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该行为完
全符合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索要非法债务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因为赌博和
高利贷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只要债权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行为
人实施的绑架、拘禁等行为,也是可以定为非法拘禁罪。(三)索
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
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索要的债务超过了合法债权的数额,就需
要具体分析索要债务和真实债务之间的数额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
可以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定刑。第一,如果行为人索要的债务只是
略高于真实的债务数额,这就说明其主观的目的是索要自己的债
务,而不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务。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
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如果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
超出其债权总额,但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
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
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
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第二,若
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
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
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
的。(四)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首先,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但是行为人误认
为存在债权关系,行为人出于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对他们
实施了非法的扣押和绑架。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认定非法拘禁罪。
其次,有时候,行为人认错了对象,误以为他和被害人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的债权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没有实际的债权债务关
系。但是,行为人的主观上仍然认为对方拖欠了自己的债务,才实
施了犯罪行为。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索债”,尽管并不
存在债务,只是行为人一厢情愿的结果,仍应该以索债型非法拘禁
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
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债务,行为人自己也很清楚这一
点,那么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五)索要难以查清
的债务
民间的债权关系很多时候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而难以查清具体
的关系和数额。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务,
而只是认为债权关系存在而对被害人实施了绑架、拘禁,也应该以
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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