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六大标准
界定套路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界定套路贷⽴案标准是什么
套路贷是⽐较流⾏的贷款⽅式,但是在法律上套路贷同时也是⼀种违法的借贷⾏为。
满⾜条件的就要根据规定进⾏处理,那么其中的⽴案标准是什么呢?⼤家需要通过本⽂来进⾏详细的了解。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界定套路贷⽴案标准是什么
1、犯罪嫌疑⼈、被告⼈的⾏为从整体上属于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财产的诈骗⾏为;
2、采⽤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段,⼜采⽤了暴⼒、威胁、虚假诉讼等⼿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3、如果对⽅帮助⾮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及其近亲属正常⽣活⾏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法侵⼊他⼈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判刑标准是什么
1、如果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那么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2、法律上有犯罪数额的认定,⾼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套路贷与⾼利贷不同,除了本⾦以外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计⼊犯罪数额。
3、套路贷参与⼈员,如果有证据证明3个⼈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那么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4、套路贷中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看完本⽂之后,我们就要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套路贷的⽴案标准规定,对于当事⼈来说⽐较重要,我们需要根据规定进⾏⽴案,只有达到⽴案标准之后才能进⾏调查处理,给受害者更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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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追诉需要满足哪些标准,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追诉需要满⾜哪些标准,量刑标准是什么很多刑事犯罪的当事⼈在当时没有进⾏起诉,过了时间再想起要起诉,这时候就需要满⾜⼀些条件了,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也可以叫做故意伤害罪的⽴案标准,这是指⼀个伤害⾏为在达到⼀定程度,才会被公安机关⽴案追查。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故意伤害罪追诉需要满⾜哪些标准,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故意⾮法损害他⼈⾝体的⾏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案标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规定,”⼈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体,应当予以⽴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法拘禁使⽤暴⼒致⼈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取证致⼈伤残的,虐待被监管⼈致⼈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伤残的,聚众⽃殴致⼈重伤的,⾮法组织或强迫他⼈出卖⾎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注意规定。
(⼀)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然⼈有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

一、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对拐卖儿童案例当中的买方的量刑标准通常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根据1997年《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 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 致,引发过争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 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规定“三类案件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 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 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 一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七、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 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现场处置医闹行动要领
现场处置医闹行动要领广东省医调委曹元球一、预估情况1、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医疗活动。
2、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故意抢夺、损毁医疗文书及医疗物证。
5、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
6、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启程准备1、问清情况,迅速层报。
接报案电话时,要当即问清楚报案人的单位、职务、姓名及联系电话,了解纠纷及现场基本情况,卫生、公安、政府等有关部门是否到场。
如果没有报告,建议报案人员应尽快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到场。
随后立即报告调解部、委领导。
2、听从调度,相互配合。
任何人员都要服从领导统一指挥,相互配合。
3、启动应急,快速反应。
调解组成员接到指派任务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
各调处人员平时要有应急预案,配置几套应急包分别放在身边、办公室、家里。
应急包内备份:省政府令186号文,我委宣传手册,名片及电话卡,调解员工号牌,工作证,医闹记录表格,记录纸,笔等调解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坚守原则坚决执行省政府令、责任不清决不谈赔偿、赔偿必须合情合理合法、讲医学讲法律、走调解流程。
四、循序渐进1、表明身份,宣讲机构。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医院,卫生局联系,在政府部门领导安排下,组织医患双方召开座谈会。
说明我们接到卫生局或者医院以及患方电话后及时赶来帮助患方解决医疗纠纷,旋即向患方表明身份、介绍医调委的性质和工作原则。
同时宣传我委六大优势:免费、便民、快捷、专业、中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是平等自愿的。
指明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权的四个途径: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院的权限1万元以下,卫生行政调解,医调委第三方介入,司法途径。
征求患方是否同意我委介入调解?如果患方不要我委介入,也不勉强,仍要不厌其烦地向患方宣传省政府令186号文件规定。
刑诉口诀——精选推荐
刑诉⼝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内容)★★★★★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有罪的———————————裁定终⽌审理审判阶段⽆罪的———————————判决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为,只能做⽆罪判决,不能做终⽌审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检批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涉婚姻⾃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记忆⼝诀】轻追特告死⼆、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处理《⼈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263条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没有违法犯罪⾏为的,应当书⾯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犯罪嫌疑⼈所为的,应当书⾯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即释放。
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百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分情况处理:a.某⼈排除嫌疑,则书⾯理由退回处理;b.犯罪另有其⼈,则建议重新侦查。
2.对⾃侦案件:均与退回建议撤销案件。
【记忆⼝诀】他侦分情况,⽆外退回与重侦;⾃侦不区分,先退再建作撤销三、⽴案管辖1、⼈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诉案件(《解释》第 1 条)(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涉婚姻⾃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袁登明、韩友谊的刑法最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
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那么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那么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那么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XX犯罪的区别:XX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XX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XX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XX、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XX、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XX 行为不同于XX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根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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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六大标准
就非法拘禁罪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罪与非罪的规定不甚完善,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
也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全面把握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导致了原本就不清晰的立法定更加模糊。很多涉及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上道听途说的传言和某些法律人员一知半解的讲
解,更是对此罪名战战兢兢、诚惶诚恐。大理马培杰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只有注意
实实在在地考察以下关键因素,将它们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才能准确地界定非法拘禁罪:
一、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罪与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为的“非法
性”。
“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但使用强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二是行为人有权拘禁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二、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一方面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会涉及到行为人刑事
责任的轻重。有的国家对非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一定的期限作为设立非法拘禁罪
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如德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剥夺被害人自由超过一周的”
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文规定。目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
对立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构
成非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非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自由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时
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无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
关系。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但
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
此作出补充。现在唯一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该规
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
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
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
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根据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
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
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
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里所规
定的“24小时”是我们唯一可以参照的时间规定,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可以予以参照。
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
剥夺自由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该行为的次数、人数、手段、
危害后果、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
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
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定
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
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换
句话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非法拘禁时间的
长短是必须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性”
在我国法律上,对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有以下三
个:
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我国根本法角度规定了
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的当罚性;
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情节较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刑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
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对情节较轻的“非法限制他
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三部法律对拘禁这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区分轻重的处理方式,体现
了法律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相衔接的逻辑性。因此,时间
较短、情节轻微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而应适用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行政
处罚即可。可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情
节较轻微的,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处治安
管理处罚。
五、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
问题的解释》对索取非法债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行为人往往是
出于无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且客观上通常不会加害人
质,仅仅侵害人质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性质与非法拘禁相当,而与绑架罪等严重犯罪根本
不同。
六、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个标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行为人基于合法债务无法及时得到清偿而不得已采用一些自助行为,
其中就包括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形我们该如何认定,是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还是刑
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首先,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必须
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危害迫在眉睫,如果此时不采取私力救济的话,自己的合法权益就
会丧失或者无法保全。最后,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的交由有关当局。从民法对自助行为的
规定,我们很难清晰的理清自助行为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但是法律对其评价可谓天壤之别,一面是法
律所不禁止甚至是法律所保护的行为,一面是刑法所打击的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为解决这
一难题,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刑事立法领域中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如日本刑法中的自助行为就规定在违
法性这一章中,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自助行为成为排除违法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了侵害权
利的违法行为;2.行为人来不及向官府求助;3.行为是必要并且是相当的(比正当防卫的范围窄比紧急
避险的范围宽)。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自助行为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并且不
能超过适当的限度。
在权利的位阶中,人身权显然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公民的人身自由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剥夺,行为人
非法拘禁他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是情况不是十分紧急,并非除
此之外别无他法,并且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如此则不能以自助行为论,应当以非法
拘禁罪论。
总之,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但只
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注重研究,注意运用以上标准进行鉴别,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还是有章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