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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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

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

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1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2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最新可编辑Word版)一、总体检疫计划(一)适用范围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入场(厂、点)监督查验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五)检疫申报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六)宰前检查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

(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规模养殖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表

规模养殖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表
出售自配料行为
○ 有 ○ 无
查看配料生产记录和饲料使用记录
所使用的兽药有产品批准文号
○ 有 ○ 无
查看兽药批号并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核对
兽药使用记录应当规范
○ 是 ○ 否
查看记录
违法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物、人用药、滥用抗菌药物
○ 是 ○ 否
查看用药记录及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包括上述17条中的问题)
○ 是 ○ 否
查看报告文件
出售动物按要求进行申报检疫
○ 是 ○ 否
查看检疫申报存单
应当加施标示的畜禽、在指定部位加施标示
○ 是 ○ 否
现场查看畜禽标示佩戴情况
有无害化处理Biblioteka 施并正常运转○ 是 ○ 否
现场查看相关设施
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 是 ○ 否
查看处理记录
跨省引进中用乳用动物的、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规模养殖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方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有 ○ 无
查看原件
防疫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健全完整(饲料和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 是 ○ 否
查看相关适度、档案
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
○ 是 ○ 否
查看免疫档案
当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监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执法监督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
*
○ 是 ○ 否
查看相关审批材料
按要求做好消毒
○ 是 ○ 否
查看消毒记录

(完整word版)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完整word版)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进场的生猪进行检疫和监督,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下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 准备工作:
- 检疫人员需佩戴好检疫用品,如手套、口罩等。

- 检疫人员应检查自身是否有任何传染病或感染病的症状。

- 准备好检疫记录表、标签等必要的工具。

2. 进场检查:
- 检疫人员到达屠宰场后,首先对进场的生猪进行检查。

- 检查生猪的外观,包括毛色、体型和行动是否正常。

- 注意观察生猪是否有任何异常现象,如呼吸困难、腹泻等。

- 检查生猪的耳标是否齐全,并与记录表上的信息核对。

3. 检疫处理:
- 对于外观正常、无异常现象的生猪,可以继续进行屠宰处理。

- 对于有异常现象的生猪,如呼吸困难、腹泻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通知兽医进行
进一步检查。

- 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的生猪,如猪瘟、口蹄疫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置。

4. 屠宰过程监督:
- 检疫人员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监督屠宰场是否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设备、消毒设备等。

- 检查屠宰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并定期更换、消毒。

- 监督屠宰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违规行为,如交叉污染、混淆屠宰等。

5. 检疫记录:
- 检疫人员需记录每一头生猪的信息,包括耳标号、屠宰日期等。

- 将正常的生猪标上合格标签,并进行编号。

- 对于异常的生猪,应在记录表上注明,并详细描述异常症状。

- 检疫人员需定期整理和归档检疫记录,以备查证。

养殖场(户)监督检查记录表

养殖场(户)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2
养殖场(户)监督检查记录表
南岗区乡(镇):编号:
1、养殖场(户)名:负责人:
2、地址:县区乡村。

电话:
3、免疫耳标加戴情况:有□、无□、不全□
4、免疫档案、养殖档案情况:健全□、不健全□、缺。

档案记录是否全面:全面□、不全面□,缺。

5、年生产、出栏情况:存栏头,年出栏头。

6、购买和库存药品是否有瘦肉精类药品:有□、无□。

7、库存饲料是否含有瘦肉精:有□、无□。

(查包装说明)
8、落实出栏产地检疫制度情况:
9、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购进凭证保存情况:有□、无□。

10、兽药停药期制度执行情况:有□、无□。

11、饲料饮用水是否添加“瘦肉精”:有□、无□。

12、销售去向,收购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13、其他
14: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企业(人)签名:
2011年月日
(说明: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屠宰场进厂查验制度范本

屠宰场进厂查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屠宰场的进厂查验管理,保障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猪屠宰场的进厂查验工作。

第三条屠宰场进厂查验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查验职责与人员第四条屠宰场应当设立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查验人员,负责屠宰场的进厂查验工作。

第五条查验人员应当具备动物医学、动物检疫等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六条查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查验,确保生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对生猪进行检疫,确保生猪健康无疫;(三)对生猪进行标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四)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查验工作可追溯;(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查验内容与程序第七条查验内容包括:(一)生猪的来源地、养殖场(户)名称、养殖档案等信息;(二)生猪的健康状况、疫病情况、免疫情况等信息;(三)生猪的标识情况,如耳标、二维码等;(四)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第八条查验程序:(一)查验人员应当在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及时进行查验;(二)查验人员应当对生猪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生猪是否有疾病症状;(三)查验人员应当对生猪进行耳标、二维码等标识的核对,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四)查验人员应当对生猪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进入屠宰场;(五)查验人员应当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四章查验记录与资料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包括生猪的来源、数量、健康状况、检疫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建立查验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查验记录、检疫证明、标识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查验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至少两年,以便于追溯和查阅。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第十二条查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__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 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四川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

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填表说明:1.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县/市/省表格编号: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说明: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本表中审核项目区分为标★项目与不标★项目。

凡标★的为重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凡标★项目(经企业整改后)不符合者必须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余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审核原则与实际情况,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基本符合审核原则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

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以下项目由农业主管部门审核—10 ―—11 ―——12————13———14 ―以下项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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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屠宰厂(场)名称:负责人:
地址:电话:
检查内

检查要求检查结果备注

(一)设
施设备

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能□否□

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能□否□

(二)进

3.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

4.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是□否□
5.是否查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是□否□

(三)待
宰6.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是□否□7.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是□否□8.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是□否□9.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是否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是□否□

10.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是□否□
11.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
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是□否□

(四)屠

12.是否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是□否□
13.是否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否□
14.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
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是□否□

15.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是□否□
16.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是□否□

17.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是□否□
18.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是□否□

(五)无害化处理19.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
20.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数量、处理
时间、处理人员等。
是□否□

(六)卫21.厂区内是否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是□否□
生状况
22.未开工时厂房内是否有局部积水、血污、粪污或其他残留物。是□否□

23.设备、工器具、操作台是否清洗干净,并进行了必要的消毒。是□否□
24.厂区内是否有鼠、虫滋生。是□否□

(七)安
全生产

25.是否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房和储物间,是□否□

26.杀虫剂、灭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是□否□
27.锅炉房、液氨房是否定期检查、规范管理。是□否□
(八)检
查内容
检查要求检查结果备注

(九)出
场生猪产品28.出场肉类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29.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是□否□

30.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
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

(十)人
员条件

3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是□否□

3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
康证明。
是□否□

(十一)
信息报送33.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是□否□34.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是□否□

35.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是□否□
(十二)档案管理36.是否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分圈编号、待宰、品质检验、“瘦
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消毒、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是□否□

(十三)
其他内

(各地可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监督检查内容。)
处理意

对上述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当在前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厂方负责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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