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行融资业务操作规程g(1)
农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保理业务的开展,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农行接受客户委托,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及追偿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农行各分支机构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农行保理业务范围包括:1. 销售保理:农行收购客户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服务。
2. 服务保理:农行收购客户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服务。
3. 供应链保理:农行针对供应链上的多个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等。
第五条农行保理业务分为以下类别:1. 纯粹保理:农行仅提供应收账款收购服务。
2. 融资保理:农行在收购应收账款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3. 信用保理:农行在收购应收账款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保理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农行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农行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估、财务评估、行业评估等。
3. 合同签订:农行与客户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农行,农行进行收购。
5. 融资发放:农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融资。
6. 应收账款管理:农行对收购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催收、追偿等。
7. 风险控制:农行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七条农行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 信用风险管理:农行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2. 财务风险管理:农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
3. 操作风险管理:农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理业务操作规范。
4. 市场风险管理:农行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控制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货币收付、资金调拨、风险防范等服务。
为确保国际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以下为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二、业务流程1. 委托人提交申请:委托人根据自身需求,向银行提交国际结算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融资结算等。
2. 银行审核:银行对委托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客户身份验证、交易背景核实、资金来源合法性等。
3. 制定结算方案:银行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结算方案,包括结算方式、结算金额、结算期限等。
4. 签订合同: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国际结算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 开立信用证:如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委托人需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核通过后开立信用证。
6. 通知受益人: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受益人确认接受信用证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7. 单证审核: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证,银行对单证进行审核,确保单证相符。
8. 贷款或垫付:如委托人需要融资,银行可提供贷款或垫付服务,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9. 资金划拨: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将款项划拨给受益人。
10. 结算结束:银行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结算结束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风险防范措施1. 客户身份验证:严格审查委托人身份,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2. 交易背景核实:对交易背景进行深入调查,防止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信用证审核: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国际惯例。
5. 单证审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
6. 融资风险控制:对融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融资风险可控。
四、业务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2. 监管机构检查:银行需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第三部分: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除特殊规定外,客户在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本流程适用于长子农商行下辖各村镇银行。
一、对公信贷业务1.受理阶段村镇银行是对公信贷业务的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等环节。
1.1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村镇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村镇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村镇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客户资格要求、信贷业务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1.2资格审查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
客户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2)信贷业务用途明确、合法;(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5)信用状况良好;(6)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7)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2)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3)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1.3客户提交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客户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担保材料。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范围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相互之间进行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本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
二、业务基本原则1、真实合法:银行同业拆借业务必须在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良性竞争:银行同业拆借业务要维护同业的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3、严格控制风险:银行同业拆借业务要严格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性。
三、业务流程1、业务申请:同业方在银行业务厅进行申请。
2、交易确认:建立联系后,双方进行交易确认,确认拆借金额、期限、利率、担保等详情。
3、资金划转:确认交易信息后,银行从借款方账户划转资金到出借方账户。
4、交割完成:完成资金划转后,银行交割证券或买卖回购等产品,交割业务完成。
四、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1、业务申请:同业方需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业务。
2、交易确认:双方在交易确认前需查询对方信用状况,确认对方真实性和资信状况。
在确认交易后,不得随意变更拆借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3、资金划转:资金划转前,银行要进行系统校验和业务审核,核对资金账户,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可靠。
4、交割完成:在交割完成前,银行要验证交割内容是否符合双方协议,确保交割安全、准确。
五、风险管理银行同业拆借业务具有较高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1、风险评估:银行对同业方进行风险评估,提前了解对方风险状况。
2、担保要求:对信用等级低的同业方,需采取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
3、业务限额:银行应设置业务限额,控制单个同业方拆借额度,确保资金利用有效和风险可控。
4、业务信息披露:银行应加强业务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合作方及市场对该业务的了解程度。
六、业务监督和管理1、内部控制:银行内部应设有专门机构,负责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2、外部审计:银行同业拆借业务应接受相关政府、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各类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清算结算、代理结算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结算业务是指本行与客户之间,以及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的货币资金转移和支付业务。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并按照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开户。
第六条客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结算账户。
第七条客户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本行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结算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客户提交结算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付款申请、收款申请等。
第九条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确保业务合规、账户有效。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结算业务,本行将按照客户指定的付款或收款方式,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资金清算完成后,本行向客户出具相应的结算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二条客户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异议,本行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四章清算与清算账户管理第十三条本行参加全国或地方性的资金清算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清算账户,用于办理清算业务。
第十五条清算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六条本行建立健全结算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业务审核、资金清算、内部监督等方面。
第十七条本行对结算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业务合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本行定期对结算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本行负责解释。
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基本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指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收款人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办理转账。
(二)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第二条基本规定(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六)如果遇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编押有误、印刷质量有问题、存在疑点等情况,应主动办理汇票查询。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治理,依照《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治理方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治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差不多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治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差不多流程如下图: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治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依照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依照授信条件落实情形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要紧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形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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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行“统贷统还”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根据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备忘录》,经2011年7月3日区长办公会同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工投公司”)新增为国开行“统贷统还”操作平台,作为贷款主体,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帮助中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第二条 公司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龙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按市场化方式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地开展业务,有效防范、控制业务风险,讲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并兼顾公司自身发展。 第四条“统贷统还”业务分为贷款申请、咨询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开行审批、合同办理、贷后监管七个部分。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申贷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龙泉驿区(经开区)内,产权关系明晰,经营情况较好。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持 2
续增长,且盈利,最近半年的经营净现金流为正值; (二)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真实完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四)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能提供抵(质)押物和信用反担保; (五)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其当期利润应不低于拟贷款利息的2倍。 第六条 申贷企业申请贷款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承诺函; (三)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管理授权书; (四)企业用款计划及明细; (五)已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号及密码,以上均为复印件; (六)公司简介、工商局备案的企业章程、股东及董事会人员名单、高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七)申请人历次股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和相关实物入资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近两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水电费、税务凭证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单据复印件; (九)申请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即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 3
主要科目明细表; (十)其他资料。 第七条 对拟申请贷款的企业,均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借款申请书》。 第二条 拟受理的项目,应由项目经理告知申请企业,企业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咨询受理 第七条 咨询服务目的 项目咨询服务:收集企业的信息,同时让企业对本公司平台贷款业务流程、受理及贷款条件进行初步了解。在咨询服务的同时,应做好市场开拓的前期工作,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从市场开拓及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初步接触与评价。 第八条 咨询服务内容 (一) 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 1.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注册地点、技术含量等是关注的重点。 2.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额度、用途、期限、品种、急缓程度等。 (二) 平台业务的介绍。 (三) 平台业务流程及费用的介绍。 第九条 咨询服务步骤 4
(一) 确认联系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份本公司简介。 (二) 请企业大致介绍企业情况,针对所要采集的信息,应询问清楚准确。 (三) 介绍业务流程、受理及平台贷款条件、合作机构等其他信息。 (四) 对有申请意向且初步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介绍详细的申请程序及资料清单。 第十条 咨询服务注意事项 (一) 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企业,损害本公司声誉。 (二) 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应真诚热情,对企业的提问应及时诚恳地回答,不得故意回避或拖延。 第十一条为避免对不能受理的项目进行大量收集工作,前期只要求企业提供部分关键项目资料。初审通过进行尽职调查时,再提供其余项目资料。应避免由于调查准备工作没做好,对企业情况摸不清而造成的多次、重复、零散地索要资料,给企业造成不专业、没条理的不良印象。 第十二条 对满足申贷条件的企业收取资料,对无法及时提供资料的企业,提醒敦促,务必按时将资料收齐。 第十三条 由项目经理对资料进行分析,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过程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便及时回复企业是否受理其申请; 5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应秉着开拓创新的精神,对企业情况认真研究,不应轻率地否定一个项目。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对企业调查核实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形成“协同工作,监督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A、B角共同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工作须做到深入细致、充分完整、客观公正,并对其生产场地及经营状况拍照留证。 第十八条 A、B角应与企业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充分交流,交流中应做到了解其背景及经历、发展规划、经营管理模式,主要生产过程及主要产品。 第十九条 A、B角深入查实企业经营情况,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购、产、销特点采取灵活的核查程序,挖掘企业真实情况,完善补充信息资料,并完整归入企业资料档案中,由A角撰写《中小企业贷款现场调研报告》和《申贷报告》,B角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A、B角应同时负责配合、协调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贷款企业担保函及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风控专员审核企业申贷资料、项目经理调研报告、企业财务指标并在《工投公司民评会项目合规性审查表》上出具审查意见,由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同意后确定上会企业名单。 6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上会企业名单后,分管副总确定民评会时间、地点、评委,风控专员负责向评委提交上会企业资料,并告知会议地点及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由风控专员协调相关人员,准备会议资料,由项目经理介绍企业情况,根据介绍由评委提问并打分,由风控专员统计评审结果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过会企业确定后,汇总填写《龙泉驿区中小企业贷款推荐表》并报请区融资办盖章后归档。
第六章 开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协助国开行客户经理准备项目申贷报告、合规性审查表、流动资金测算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准备好以下报开行资料:申贷资料、担保函及审计报告。申贷资料分别由风控专员、分管副总审核确认,由总经理在《工投公司国开行项目合规性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开行。
第七章 合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开行审贷会通过后,由项目经理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到委贷银行开户,通知担保公司、委贷银行制作合同。 7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作 (一)平台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合同由国开行提供。 (二)平台公司与委贷行、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合同由委贷行提供。 (三)合同编号、份数和日期由合同提供方确定。 (四)合同内容填写要求。手填合同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不能涂改、使用正楷字体;抵质物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权利凭证记载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合同审核 审核合同时必须核对的基本要素:贷款金额、期限、借款人名称、银行名称等。 第三十条 签约中注意事项 (一)面签。所有合同、协议、承诺、声明等须当面签字、盖章。签字和按指纹均不能脱离客户经理视野。 (二)验证。请签字人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平视观察签字人,核对证件相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注意鉴别证件、公章真伪。 (三)签字。所有合同一律用黑色、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签字,应留心注意签字人的书写字体和书写风格,如有违一般书写习惯,刻意书写为正楷或狂草的,须特别谨慎对待。 (四)盖章。印章应当清晰完整。合同为两张纸以上的, 8
需从第一张至最后一张正面完整地盖上骑缝章。 第三十一条 涉及合同文本均由项目经理准备,法律顾问审核,风控专员复核,分管副总确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按以下步骤办理相关合同和手续。步骤一:区工投公司与企业及委贷银行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步骤二: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并要求申贷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和缴纳融资服务费;步骤三:企业与区工投公司、委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步骤四:国开行与区工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步骤五:区工投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步骤六:担保公司与国开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由风控专员准备《放款审批表》,并提前一天书面告知委贷银行做好放款准备,协调财务人员提前一天准备转款票据,并配合开行、委贷银行当天放款到企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在收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及收齐用款计划和采购合同后,由项目经理拟定《企业用款审批表》,审核后交风控专员、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由项目经理出具《允许划款通知书》交委贷行,并协调委贷行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风控专员应负责与委贷银行沟通,了解企业用款情况,在企业放款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核实、存档。
第八章 贷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