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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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是指组织或单位为了保障员工待岗期间工作安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1. 待岗时间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按照特定时间段在岗工作,不能随意离岗或者迟到早退。

2. 待岗岗位规定:明确待岗期间员工需要承担的岗位职责,并规定工作范围和要求。

3. 待岗状态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能玩手机、看视频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严禁酗酒、吸烟等不良习惯。

4. 待岗工资规定:明确员工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

5. 待岗培训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6. 待岗保险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能够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7. 待岗工作评估规定:对员工的待岗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8. 待岗纪律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遵守组织或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如出勤纪律、保密纪律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待岗管理规定条例,不同组织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能存在差异。

员工需要认真遵守这些规定,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员工待岗最新规定

员工待岗最新规定

员工待岗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员工待岗的政策如下:
1. 待岗范围:任职公司员工除正常工作之外,需要进一步待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待产、育儿、疾病、休假、流产、手术等。

2. 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3. 待岗手续:员工需要向公司提供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生证明、医疗条目等)。

4. 待岗报酬:员工在待岗期间享受相应的待岗工资。

待岗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和待岗期限而定。

5. 待岗权益:待岗期间,员工保留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待岗期间,员工可以参加公司的培训和发展计划,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6. 待岗期间工作安排:待岗期间,员工需要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上级安排的临时任务等。

7. 待岗期间返岗安排:待岗期满后,员工需要提前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的安排返岗。

8. 迟返返岗:若员工未按时返岗,需要提前向公司解释原因,公司会视情况研究是否接受延期返岗的申请。

若公司拒绝延期返岗的申请,员工可能需要重新申请入职。

9. 规范待岗行为:待岗期间,员工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维护公司的声誉。

10. 待岗被解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员工的待岗状态,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参与工作等。

总之,员工待岗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政策,旨在照顾员工的生活和个人需求。

同时,员工在待岗期间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职责,保持对公司的忠诚和尽职尽责的态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待岗人员,保障其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二、定义1. 待岗人员:指因岗位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在编职工。

2. 待岗期限:指待岗人员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时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待岗人员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待岗人员享有休假、年休假、病假等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1.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3.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2.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3.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六、违规处理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2.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总结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明确待岗人员的权益和职责,为单位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框架。

同时,也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其重新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和待岗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待岗人员的个人成长。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 违纪行为: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3. 职业道德:待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传播、泄露公司机密或他人隐私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待岗人员相关法律规定(3篇)

待岗人员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待岗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结构调整等原因,暂时停止工作,但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享有本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待岗人员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待岗人员再就业。

第二章待岗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一)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或者经工会协调,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的;(二)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等原因,导致职工工作岗位被撤销或者工作量减少,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或者经工会协调,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的;(三)因企业转制、兼并等原因,职工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四)因其他原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或者经工会协调,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的。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待岗,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拟安排职工待岗的,应当提前30日向职工或者工会告知,并说明待岗的原因、期限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三)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待岗协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待岗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八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待岗期间的待遇第九条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工资待遇: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社会保险待遇: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待岗期间个人缴纳部分由待岗人员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三)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待岗期间个人缴纳部分由待岗人员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四)其他待遇:待岗人员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1. 待岗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岗前准备工作。

2. 待岗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工作服干净。

3. 待岗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进行与岗位职责不相关的活动。

4. 待岗人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接听上级指挥调度,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5. 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安排。

6. 待岗人员必须保护好公司的设备和财产,不得私自使用或擅自取用公司资产。

7. 待岗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安全,定期清理和消毒工作场所。

8. 待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做好防护措施。

9. 待岗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10. 待岗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和客户资料。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保证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求或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分配到具体岗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待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出现工作失职行为。

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可以自行进行学习、提升能力或者进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散发不良言行,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上级的指挥,积极配合工作,保持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参与公司的培训、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谈论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服从上级的指挥。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问题或者困难,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积极提出改进方案。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和激励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在考核中,表现优异者,将优先考虑进行岗位安排,甚至进行正式聘用。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适当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待岗人员的能力与特长,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岗位。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申请停职待岗的法律规定

申请停职待岗的法律规定停职待岗,又称“休职”,是指职工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工作时,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同意后,暂停工作一段时间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待遇。

以下是关于申请停职待岗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申请停职待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1.医疗原因: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根据医院或医生的证明暂停工作进行治疗,且治疗期需较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职待岗;2.科研原因:科研工作可能需要长期离岗,但仍保留劳动关系;3.个人原因:如学习、休养、照顾家庭成员等个人原因,需要暂停工作一段时间。

三、申请程序1.书面申请: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停职待岗的理由、时间以及期限;2.单位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3.签署协议:单位与职工达成一致后,应签署停职待岗协议,明确期限、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四、停职待岗期间待遇1.工资待遇:停职待岗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基本工资,并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职工福利:职工停职待岗期间仍享有单位提供的住房、医疗、年休假等福利待遇;3.其他权益:职工在停职待岗期间,享有参加职工培训、考试、评优评先等机会和权益。

五、停职待岗期限停职待岗期限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医疗原因:职工因病需要停职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2.科研原因: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个人原因:如学习、休养等个人原因,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终止停职待岗停职待岗期满或事由消失后,必须重新回到单位工作。

以下情况停职待岗可以被终止:1.职工申请终止:职工可以随时向单位提出终止停职待岗的申请;2.单位决定终止:单位认为停职待岗期间存在不正当行为或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决定终止停职待岗。

七、法律保护单位不得因职工申请停职待岗而降低其权益,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待岗人员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待岗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保留工作岗位的职工。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管理和规范待岗人员的工作状态,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

1. 待岗人员的管理范围和目的待岗人员的管理范围包括因病、因伤、因怀孕、因抚养子女等原因暂时无法上班的职工,以及因调整工作岗位、因技术调整等原因暂时无法找到合适工作的职工。

待岗人员的管理目的主要是保持他们的工作状态和职业信心,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状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的岗位保障和安排企业应当保障待岗人员的岗位安全和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待岗人员的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若能适时安排待岗人员上班,则应当尽量合理地安排其工作岗位,以充分发挥待岗人员的工作能力。

3. 待岗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针对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制度。

通过拓宽待岗人员的技能和知识面,提高他们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以减少企业因人员流动而带来的人力资源成本,并扩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4.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险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应当优先参加企业的职工福利和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为他们办理相关证件和福利资格。

5. 待岗人员的工作状态和考核制度对待岗人员的工作状态和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可以有效帮助企业了解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科学规范地指导待岗人员的工作。

同时,也可以为待岗人员提供一个长期的工作考核制度,以促进他们的自我发展和职业成长,增强职业信心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和管理措施,是为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发展共同设立的有效机制。

需要企业和政府部门共同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检查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正常运行,为待岗人员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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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待岗职工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各待岗职工:为了加强对待岗职工的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待岗职工由经营部(原人力资源社保部,下同)管理,以下通知内容请遵照执行:一、每日报到:所有待岗职工必须由本人在当月5至20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每天到经营部报道,凡不报到或过期报到者停发当月工资,并按旷工予以除名。

二、职工本人领取工资:待岗职工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工资,原则不允许代领工资,如遇非常特殊的情况需由他人代领时,必须由代领人持被待岗职工本人的委托书与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

三、待岗期间工作安排事宜:1.如公司有岗位安排时,待岗职工必须在接到经营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准时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从通知报道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2.待岗职工如联系电话有变,必须在变更电话号码时及时上报经营部,以确保有工作安排或相关事宜时能及时、正确的联系到。

电话变更未上报造成联系不上的,视为拒绝工作安排,按旷工处理。

3.报到和工资领取地点在经营部(原劳动人事保险部),地点不变。

四、职工离职手续办理所有职工如已自谋职业并确定离职的待岗员工,需到公司经营部完善离职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关系,及时停止参保信息,避免因未停保而造成职工本人无法接续社保关系。

未按规定办进,造成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由职工本人负责。

本通知从2011年1月6日起正式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部(原劳动人事部)。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经营部待岗只领生活费每天报到不能另谋职业 2009年11月29日05: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单位安排职工待岗,每月发放几百元的生活费,却又要求每个工作日打卡报到。

6年时间,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工程师,44岁的阎晓耘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在待岗,还是在上班。

今年9月,阎晓耘向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发从2003年至今约13万余元的工资,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

但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除了裁定单位补发8个多月的生活费外,驳回了阎晓耘的其他请求。

目前,阎晓耘向温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

待岗只领生活费工作日每天要打卡阎晓耘在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已工作24年。

2000年时,因为单位改制,办理了停薪留职,外出打工。

2003年,单位突然通知他们回单位完善社保手续准备上班。

但阎晓耘没想到,单位却给了他一道选择题。

“单位说要么让我们补齐社保回来待岗,要么单位不再替我们缴社保,继续停薪留职。

而待岗的条件是每个工作日,必须去单位打卡报到。

”2003年2月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出台了一个《外出人员、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强调单位按月发给待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停发一切劳保福利,单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

作为工程师的阎晓耘于是签字同意待岗,从2003年6月份起,每月只领200元生活费。

而他此前的工资是每月900多元。

到2006年,生活费终于涨到了300元。

但待岗必须打卡报到让阎晓耘很无奈。

“如果连续五天没到单位打卡签到,当月的生活费就没了。

”阎晓耘说,管理规定还明确,如果待岗者在外自谋职业,均不能享受待岗人员待遇。

阎晓耘只好一边每天去单位打卡,一边偷偷帮妻子打理机械配件零售店。

2008年1月,因为自己生病,有几天没能坚持打卡,他当月的生活费只有100元,扣除养老金、医疗险,自己还欠单位1.43元。

单位在阎晓耘待岗期间也提供过几次岗位,但大多是“临时工干的活”,待遇和正式职工相差很多。

院方表态内部规定并未刚性执行针对阎晓耘的情况,四川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院长夏友书表示,虽然单位规定每个待岗的人必须每个工作日打卡,但实际上他们一周来单位打卡一两次就可以了。

夏友书解释,员工虽然待岗,但还是单位职工,这样可及时给他们提供岗位信息,让他们早日回单位正式工作。

“我们每年都给待岗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只是他们不满意,想要更好的待遇。

”夏友书说,“待岗打卡、不让外出找工作这个内部规定,只是一个土规定,一个过渡性的措施。

”尽管规定是硬性的,研究设计院在具体操作上选择了柔性执行,待岗人员在自己缴纳社保金的前提下,是可以外出找工作的。

夏友书称,根据相关法律,设计院废除了待岗打卡制度,同时停发待岗人员的生活费,并再次为待岗人员提供岗位上班。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待岗人员返回工作岗位。

夏友书介绍,单位共有五六十人待过岗。

“他们就是既想在外边赚钱,又想在单位拿工资。

”夏友书说,出台这些规定的时候,文件都是先下发到各个所室开会研究,最后在全院公示的。

同样,待岗也是经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

律师:打卡从程序上属于上班“待岗就是待岗,为什么要求待岗的人每天还要去单位打卡?”阎晓耘的代理律师刘华国质疑说,“打卡从程序上已完成上班的必要条件。

”研究设计院内部规定不让外出职工自谋职业,这是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思维,属于人力资源的强制使用。

但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阎晓耘与单位之间形成了领取生活费的事实,阎在领取生活费期间没有上班,就没有劳动工资,就不存在补发工资一说。

最终,仲裁委只是裁决研究设计院补发从今年2月到10月期间的生活费1929余元,驳回了阎的其他请求。

专家: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指出,按照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

”孙群义说,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要求待岗职工不得外出自谋职业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不让本单位职工外出找工作的前提是,单位支付给职工全额工资。

本报记者赵倩实习生马想斌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60528【实施日期】 199607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含驻历城区的市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凡户人均月实际生活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工作。

财政、统计、劳动、房管、教育、卫生、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确定,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物价指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二)家庭收入低、供养人口多,人均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三)失业救济期满,暂时无法重新就业,家庭人均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四)其他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第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按下列范围确定:(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二)无业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三)家庭成员在大中(技)专院校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四)家庭成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扶)养性补贴及其他收入;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各种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七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请保障补助:(一)家庭成员中1人有工作单位,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家庭保障救助申请,领取并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核准后,按月给予差额补助。

满3个月后需继续领取保障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2人以上有工作单位,原则上由效益好的单位负担。

其他单位应向承担保障补助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工作单位确无能力给予补助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担。

主管部门仍解决不了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当地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给予差额补助。

(二)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保障金。

满6个月后需继续领取保障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失业救济期满,暂时无法重新就业的,凭劳动服务机构证明,由本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证享受补助。

满3个月后,需继续领取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凭《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住房、就业培训、幼儿入托、学生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直至不再享受保障补助为止。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下列规定筹集:(一)职工单位的保障资金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二)从职工生活救助基金和外来劳动力调节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每年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

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保障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拨至各所需单位,确保按时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评审组织,完善发放手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享受保障补助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再予以补助,由街道办事处收回其《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三条享受保障补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变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

凡户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应主动提出取消保障补助,交回《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所发保障金和领取补助的证件。

第十四条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劳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虚报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或少付、拒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纠正。

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保障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执行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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