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建筑〔2021〕1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闽建〔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闽建建[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
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闽卫医政〔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118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我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我委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福建省“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加快护理事业发展,根据《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我省护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全省护理事业发展情况“十三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要求,将护理事业发展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以提升护理质量、增强群众获得感为重点,完善护理管理机制,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丰富护理服务内涵,拓展护理服务领域,全省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护理队伍不断壮大。
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有注册护士12.25万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2.95人,医护比1:1.16,注册护士总数较2015年增长30%,且保持每年平均6%左右增长率,护士队伍的规范化、专科化培养和培训不断完善与提升。
闽建建〔2010〕41号

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对《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八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 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闽建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
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闽建筑〔202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经研究,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奖励信息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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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1〕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建筑业实际情况,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3日
——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8.13
施行日期
2021.08.13
文号
闽建筑〔2021〕13号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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