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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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王某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张某某,男,30岁,农民;王某某,女,28岁,农民。

两人系同一村庄的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事件中,两人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在田间劳作时,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

张某某认为王某某在耕种过程中侵占了自家的土地,而王某某则坚称并未侵占。

双方情绪激动,言语冲突升级,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某用铁锹猛击王某某的头部,致使其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王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其头部受到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确认张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的事实。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犯罪事实:张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致使其头部受到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犯罪动机: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张某某在冲突中使用铁锹猛击王某某头部,属于激情犯罪。

- 犯罪情节: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且造成王某某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 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致使其头部受到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激情犯罪的认定: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因受到强烈的情绪刺激,失去理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土地边界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属于激情犯罪。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诉讼代表人张XX、史XX、贺X、付x、尤X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们担任34人(以下简称诸原告)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相邻采光权、日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职责。

现根据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采光权、日照权是诸原告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去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认定标准诸原告认为在采光权、日照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用的标准是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批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对住宅间距要求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其中日照标准应符合I、II、III、IV 气候区大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大寒日底层窗台面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另一方面,被告的xx城和xx阁与诸原告的现状建筑之间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现行《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坚持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居住建筑间距进一步作了具体细化。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张某、王某等10余人。

该组织在李某的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敲诈勒索: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

(2)故意伤害:李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3)寻衅滋事: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三、法律审判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审查起诉,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审查,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

(2)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了定罪量刑。

法律直播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直播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各类直播平台层出不穷。

法律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播形式,近年来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法律直播通过将法律知识、法律案例、法律咨询等内容以直播的形式呈现给观众,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直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直播的优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前景。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直播平台“直播法庭”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例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某电商平台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法院决定采用“直播法庭”的形式审理此案。

直播内容:直播法庭过程中,法官主持庭审,原告、被告双方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质证和辩论。

直播过程中,观众可实时观看庭审过程,并对案件进行提问。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直播的优势1. 提高司法透明度:法律直播将庭审过程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直观地了解司法审判过程,提高司法透明度。

2. 普及法律知识:通过直播形式,法律专家可以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3.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法律直播可以吸引更多关注,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从而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4. 拓展法律服务渠道:法律直播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拓展法律服务渠道。

(二)法律直播存在的问题1. 法律直播技术尚不完善:部分直播平台存在画面模糊、音质差等问题,影响直播效果。

2. 法律直播内容同质化严重:部分法律直播内容缺乏创新,难以满足观众需求。

3. 法律直播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法律直播行业缺乏明确的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乱象。

4. 法律直播人才短缺:法律直播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直播技能的人才,但目前此类人才较为匮乏。

(三)法律直播发展前景1. 政策支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直播将得到政策支持,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 技术创新:随着直播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直播的画面质量、音质等方面将得到提升。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范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栋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被告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2.原告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案件事实(一)原告主张的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3.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被告答辩的事实1.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2.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对房屋质量的要求。

3.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视为对被告履行合同的认可。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告知原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因此,被告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二)关于原告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此,原告的定金应当返还。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定金条款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报告(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案件时间:2023年3月案件地点:某市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女,28岁,某市居民被告: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二、案件事实2023年1月,原告张某某在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智能手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原告保证该手机具有高性能、长续航等特点。

张某某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购买了该手机。

购买后,张某某发现该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常使用需求;2. 手机在运行大型游戏时出现卡顿现象;3. 手机摄像头成像效果差,拍摄照片模糊。

张某某与销售人员沟通,销售人员解释称手机性能与宣传不符系系统问题,可免费升级系统。

张某某同意升级系统,但升级后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随后,张某某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认为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赔。

三、争议焦点1. 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销售的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在续航能力、游戏运行和摄像头成像方面存在问题,与销售人员的宣传不符,符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关于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本案中,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销售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三包义务,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退还张某某购买手机的货款3000元;2. 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赔偿张某某3000元;3. 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法律分析报告(3篇)

案件结果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与乙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但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二、案件事实1. 2020年10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

3. 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4. 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购房款的支付义务,乙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二)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甲要求乙支付购房款100万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 甲要求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 甲要求乙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乙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甲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乙应向甲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2. 乙应向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乙应承担甲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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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想要针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时,那么相关的分析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叫xx,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律专业,我在区人民法院刑庭进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已经结束了,与之前的既兴奋又有些紧张相比,现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与自信。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

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

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

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

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

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

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

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

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

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

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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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撰写人:春の红唇学号:×××××××经济法学院2011级×班指导老师:***时间:2013年4月1日庭审案例分析报告浅析“李某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前言及意义今天,学院组织了一次庭审,我们终于见识到了真正的庭审风采。

通过旁听此次的关于“李蒙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这一劳动争议案子,我们开始走出了学校这个象牙塔,领略到了现实法律实务的操作要义,收获着实不小。

二、案例背景介绍原被告及代理人情况:原告:李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玉路888号;联系电话:···代理人:廖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96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代理人:颜律师;特别授权事实和理由:2003年4月10日起,原告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并建立劳动关系。

2013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要求原告休假,侵犯原告的劳动权利。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

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6个月失业保险金若干元。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1月28日—2013年1月28日之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若干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正文:法庭礼仪的介绍及对实体、程序问题的分析九龙坡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已于2013年4月1日下午2:30在我校3号模拟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现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如下:(一)法庭礼仪介绍及程序问题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这几部分组成。

据说为了贯彻“不间断审理原则”,就需要有充分准备的审前程序。

这其中就包括对“争点”的整理、准确排除“非争点”事项和充分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等事项;但在此次的庭审中,我注意到这些事项都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部分中进行的,该工作占用了绝大部分时间,呈现出“间断审理”的现状。

特别是对于“举证质证”环节而言,其过程实在无聊,以致庭审过程冗长臃肿,背离了集中审理的原则。

另外,对于“法庭辩论”环节而言,即便不要求像欧美国家的庭审一样有雄辩之风,但也不能那样死气沉沉的吧,完全没有“辩论”的感觉;你看那两个律师,简直是愧对“律师”二字啊,即便是最基本的表达清楚都没有做到。

辩论过程完全就像是在说悄悄话似的,温和得恰似一小夜曲。

还有,双方的言辞唯一称得上是“辩论”的也许就是“同意”或是“反对”了吧,质证辩论基本没有陈述理由,只是单纯的同意和反对。

再者就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观点基本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更别提说体现“法言法语”的严谨了。

他们的表现完全颠覆了我心中对一个律师完美形象的刻画。

还有让人搞不懂的就是,为什么法官面前要竖立一面高大的电脑显示屏,整个审判过程,法官就是处于“未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状态中。

法官的普通话也很烂,夹杂着浓重的地方口音,不知道他们平日是否也操着一口标准的“川普”进行司法审判的呢!这林林总总的现象,要如何让我感受到法官的威严庄重感呢?还有就是,我坚持着直到法庭辩论环节的结束,满心期待着合议庭评议之后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以解答我心中那般多的疑惑(就那样的质证和辩论,法官是如何甄别证据、断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谁知道,我的期望再次被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给“和谐”了,“调解制度”突兀而至。

据悉,在2013年的民诉法修改过程中,调解制度得到的大范围的扩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调解包含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这些种类,甚至还有“执行和解”这一程序,充斥了整个诉讼的始终。

追求“和谐”的政治政策在司法上指手画脚,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

还有既然是调解结案,那么诉讼费还要不要收取呢?总之,我有种像是被“欧美法律电影”欺骗的感觉!(二)实体问题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原告方因手持的一份劳动用工合同坚持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在2003年;而被告方则以公司是在2004年才成立的坚称不可能和原告在2003年就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

但在双方举证质证环节中,可以看到其中的缘由:原告在2003年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与另一个公司签订的,即与庆至上机械建造公司的母公司签订的,被是其母公司在2004年新成立的子公司。

虽然被告坚称这两个公司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基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是在原母公司成立子公司后,基于子公司岗位的需要,才派原告和新的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即便这两份劳动用工合同不是同一份,我想也是可以合并审理的。

但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等没有得到确切的结论。

2、被告是否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原告是否具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以要求是非自愿失业和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才行。

这里首先的争议点是,被告是否有依法告缴纳社会保险。

据原告陈述,被告是从2008年以后才为原告缴纳,并没有一开始就为其缴纳。

个人认为对此证据不足,应要求补充证据以证明被告在08年以前是否有参加失业保险;另外,对于原告是否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原告说自己之所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是因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要求其休假。

休假是暂时的还是长久性的,是带薪的还是没有薪金的,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要判断原告的离职是何方的过错还并不明晰。

另外原告离职后并没有取得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部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方多少也有些过错。

如果简单地因为被告方让原告休假就将所有过错都归责于被告方似有不妥,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对双方的观点佐证。

3、被告应否为原告缴纳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是,在每日8小时计算基础上,工作日里超出的按1.5倍计算,周末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在学理上的难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是举证责任问题。

实务中多半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举证责任,但受雇人员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就本案中来说,原告加班时间的计算是由打卡记录为准还是以原告部门内的签到表为准?若以打卡记录为准,原告如何可以得到该记录;若让被告方出示该证据,又不免有让人怀疑其真实性的可能。

其次是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在双方用工合同存续期间一直有加班现象存在,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只支持其近两年的还是支持所有的呢?个人认为,被告方若一直没有依法支付原告的加班费,该行为属于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侵权行为才得以结束,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劳动关系解除时起算。

最后是关于原告工资制的具体情形问题。

受雇人员适用的是计件工资制,还或是标准8小时工资制,还是综合工资制呢?不同的工资制就意味着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

但对此问题双方争执不一,法庭辩论也没有得出个确切的结果,我也就点到即止。

4、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起止时间及被告是否应当加付80﹪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对于前面所探讨的问题而言,如果被告方确系恶意叫停原告工作,安排其进行所谓的“休假”,并存在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的,那么此项诉求是可以的得到支持的,只是量上的区别而已。

原告在开庭伊始改变了诉讼请求,将加班工资的诉求降低了,而增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额度。

我想原告方也是基于对经济补偿金诉求的证据更充分,而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有所抛高的缘故才作此变动的吧。

对于原告和其代理律师而言,这不失为一种正确的诉讼技巧。

(三)答疑解惑环节在休庭之后,在师生的热情挽留下,九龙坡区的法官留下来与老师同学们做了一些学术和实务上的交流探讨。

1、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之“仲裁前置”程序之现状的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实行先裁后审模式。

但该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几点例外情况。

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在该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事实上被闲置了。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少专业的仲裁员,另一方面是因为仲裁机构不再收取仲裁费,没了经济上的仲裁动力。

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的是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之政策的适用问题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个独创,有利也有弊,但基于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司法界对此是严行厉守。

据悉,为了贯彻该制度,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审判工作中还滋生了强制调解的现象。

在交流中,师生特别关注了2013年民诉法修改中“调解制度”得到扩张,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贯彻调解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否有所变化的问题?据九龙坡区民一庭庭长介绍说,由于下层法院施行上面的政策存在一个时间差,所以至今基层法院对于“调解制度”还是沿用先前的指导思想。

四、总结总之,此次的庭审观摩让我们收获颇丰。

有助于提高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化素养,是进行实践教学的一种不错的途径和方式。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失业保险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春の红唇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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