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案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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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教案

合同教案

requirement)
(一)内容要合法
1、枪支、 弹药、 鸦片等国 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商品 ,不得 作为购销类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应被视 为无效合同。 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 方是法人。
(二)合同条款要完善、 周密、 准确。
1、条款要完善。 2、用语要周密。 如一份购买苹果的合同 ,仅写明 “红富士” 苹 果 ,而没有大小、 成熟度、 疤痕等具体的限制词。到 拆箱一看 ,不仅小而且疤痕多 ,品质又不好。收货方欲 诉无据 ,只好哑巴吃黄莲 ,有苦说不出。 再如 ,广州一家饭店与某国 ××公司签订了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 ,在合同标的上写的是 “将饭店九层租 给××公司” 。××公司住进饭店后占用了第九层的 全部客房及大小会议室、 开水房等全部房间 ,连服务 员的休息室也占用了。饭店提出异议后 , ××公司把 合同拿出来 ,饭店无话可说。
(五)合同不得随意涂改。
修 改
甲方:西丽化工厂 乙方:华西建筑公司 为建筑西丽化工厂西厂房,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化工厂委托承建方在甲方左侧建造西厂房壹座,由 华西建筑公司按照甲方提供的规格、图样(附件一)建造。 二、 全部工程造价(包工包料)为人民币玖拾贰万柒仟 元正。 三、 甲方在订立合同后尽快付给乙方全部建造费的百分 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在西厂房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抓紧结 清。 „„ 七、 乙方建造的厂房如不符合附件一图样及国家有关规 定标准,由乙方负责返修,返修费由乙方承担。如工程不能 按时完成,由乙方按全部建造费的千分之一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必须按双方协商日期交付建造费,若违约,由甲方按全 部建造费的千分之一赔偿乙方。 八、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壹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案例思考4】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教学案例案例1: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因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案例2: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案例3: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

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

2024年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实用六篇)

2024年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实用六篇)

2024年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实用六篇)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篇一〔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有时又称发价、发盘,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详细、明确。

2、要约邀请要约要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不能由于对方的承诺而达成合同。

与要约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产品质量、效劳程度等。

《合同法》第15条明确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详细表现,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假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那么视为要约。

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即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它包括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平安。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获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回绝,即使回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教案
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存续期间;要约人确定;如无确定,则 A 口头形式(立即承诺);B 书面形式 3、内容:要约人受其拘束
1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撤回: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未生效) • 撤销:承诺之前(要约已生效) • 不得撤销的要约 1、确定了承诺期限 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合同法学
第一章 绪论
• 合同法的地位 1 理论分析 物权 :完全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权
2
侵权之债
• 2 实践分析 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占据主要地位 生活中合同关系的大量存在 3 考试分析 司法考试中合同法分值稳定在60分左右 考研中作为民法的主要考查内容
18
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 生效:到达主义 • 撤回: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 合同成立还须注意的若干条文: 25、32、33之间的关系
19
格式合同如何处理?
• 什么是格式合同?
车票、机票、银行拟订的 借款合同、房屋销售合同
又称附合合同,定性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 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3
我国合同法立法概况
立法概况: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 合 涉外经济合同法 同 法 ● CISG(1980.4.11 维也纳)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1999年3、15 总则、分则、附则、共 428条
10月1日施行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4
守法、不损害 公共利益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结构
• 总则--关于合同的一般性、普遍性原则 分则如无规定,直接适用总则 • 分则--包括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的个 性化规定。(优先适用)

劳动合同法教案 模板(共8篇)

劳动合同法教案 模板(共8篇)

劳动合同法教案模板〔共8篇〕
第1篇:劳动合同法教案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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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第十七章——合同订立和履行

民法教案第十七章——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

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

订立合同学问大教案一、引言合同订立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商务活动的基石。

订立合同涉及到法律、商务、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学习合同学问对于培养合同专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和分类、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并给出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二、合同的定义和分类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指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的购买和销售达成的一种协议。

以购房合同为例,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受房屋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2.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等)或服务(如劳务、专利使用权等)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他人则支付相应的租金。

以租赁汽车为例,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租金、使用期限、保险责任等条款。

2.3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个人(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另一个人(受托人)处理。

以房地产中介合同为例,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代理出售房产,并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三、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个完整的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3.1 字据要素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表达,即字据要素。

字据要素可以是印刷文件、手写文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

3.2 协议要素协议要素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一定的意思表示,即双方认可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要素可以通过签名、盖章、点击同意等方式完成。

3.3 完全合同要素完全合同要素是指合同应当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完整表述,不能存在模糊、不完整或不确定的条款。

3.4 法定要素法定要素是指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缔结有效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和步骤。

《合同》教案

《合同》教案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课时授课计划
教研室主任(签字)任课教师: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课时授课计划第1页
教学过程:
一、合同概说:
合同,也称协议,传统称之为契约,是当事人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作用,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本章讨论的合同,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

合同的特征:主要调整经济交易关系;合同主体的范围扩大
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重德原则;履约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审核
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合同的表达形式
合同的生效手续
三、合同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五、合同的格式:
合同的构成要素:
标题;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编号、签订地点和时间;正文;生效标识等
合同的格式:表格式、条款式
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国最新合同范本》
六、合同写作的注意事项:
要完整;要具体;要字斟句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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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依一定标准对合同所作的划分。

对合同进行分类,可以使人们更清楚地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生效条件和法律意义等,进而有助于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也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正确实施以及合同理论的完善等。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存在按不同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的问题。

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分类既有学理上的分类,也有法典上的分类,一般可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本约与预约等。

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分类多为学理上的分类,这种分类对其司法实践并无多大影响,主要分为简式合同与正式合同、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明示合同与暗示合同、准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可强制履行合同等。

在我国,由于合同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合同的分类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

具体来说,除《合同法》分则划分了15种有名合同外,另外在学理上尚有如下一些划分: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规范,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

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一)履行义务的顺序要求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担保时,对方有权拒绝自己先行给付;而单务合同则无此规定。

(二)在风险负担方面,单务合同中的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但对方有过失的除外;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双方不能同时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免除义务;如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当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2、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由于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解除合同方面,在双务合同,合同的债权人因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致使不能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债权人则为撤回,而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

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

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

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七、预约与本约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分为预约与本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是指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如预先约定将来购买火车票为预约,而到期实际买卖火车票为本约。

值得指出的是,预约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不同的。

所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也毋须履行其义务,一旦条件成就,则权利人就可行使权利,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在附生效条件合同中,合同已经在订立时成立,而本约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种合同均可订立预约。

预约的目的在于成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其主要理由是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致使订立本约尚未成熟,于是先成立预约,使对方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

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预约的明文规定,学术研讨也欠深入,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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