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南旧改〔2017〕6号》有关条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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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旧改〔2017〕15号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关于修改《南旧改〔2017〕6号》

有关条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更合理的规范土地前期整理期限,促进“三旧”改造的连片开发,现将《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的操作指引(试行)》(南旧改〔2017〕6号)第二条第(四)项第5点修改为:“土地前期整理期限从双方签署《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至项目土地达到出让交付使用条件时止,面积为500亩及以下的项目不超过两年,面积为500亩以上的项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旧城镇旧厂房 旧村居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文 件

目不超过三年。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前期整理工作与整理范围内的租户发生诉讼等致使整理工作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的,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可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延长整理期限,项目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特此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8日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印发—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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