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个人名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它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个人名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它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电网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网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合理使用公司资金,加强电网建设工程的概(预)算管理,提高电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15、16号公告关于公布《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新概预算定额并结合我省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
3、在本规定之外,确有必要增列的项目和费用,必须以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4、本规定仅适用于我省电网工程。
二、建设概预算编制依据及标准1、项目划分及费用性质划分: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2002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
2、工程量:按所编制工程设计图纸、设备清册及电气、土建等专业提资单。
对影响投资较大的项目,如主要设备的选型、主控制楼的面积、地基处理、杆塔类型、导地线(电缆)型号等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确定。
3、定额:(1)10千伏及以下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电气工程),第三册(送电工程)以及江苏省综合预算定额。
(2)35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执行《电力工程概算定额》、《电力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送电线路工程[2001年修订本])以及相应的定额交底说明。
4、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华东地区电力建设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江苏价99版),不足部分参照98年预算价,并按市场价格(大宗材料按招标价)计算正负价差。
5、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按电力行业颁布的定额材料价,并按各地区的市场价计算正负价差。
6、设备价格:主要设备按招标价、定货合同价。
一般设备按同类工程合同价或市场询价。
三、工程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2002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
并对以下取费作暂行规定:1、新建变电所设计如采用监控装置且无人值守时,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具购置费和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乘0.5折减系数。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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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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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1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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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財建〔2002〕394號)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
務決算之日止發生の管理性質の開支。
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の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の10%。
施工現場津貼標准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の差旅費標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の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の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並按投資總概算の不同規模分檔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見下表。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准の,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單位:萬元。
2002电力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电力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20021、定额修订及调整的内容(1)将原《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灰坝工程》所有内容编入本册定额,列为第十七章“灰坝工程”(2)册除原定额第十章有关人工降效率和机械效率的定额子目,其相应内容移至该章说明中;2、定额中包括的内容(1)直接服务于建筑项止的人工材料、一次性工具和施工机械的消耗。
(2)直接服务于建筑项目的临时措施的摊销;(3)运输用垫木及建筑物施工电梯的摊销;(4)专用施工工具、器具的消耗性材料、吊装用的索具以及电钻用的锅头等3、定额中未包括的内容(1)大型施工机械的负荷试验;(2)各种建筑材料主要吊装机械的到场检验;(这一部分费用应包括在现场经费中的现场管理费中)(3)为保证安全施工所设置的特殊临时措施,如地在(或楼层面)的临时盖板、监时走道、扶梯等。
4、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的选定根据电力建设施工规程、技术规范、施工导则和现场合理的施工组织调计要求,对不同容量机组主要设施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配备按以下原则考虑:(1)木模板和钢筋的制作按照现场和加工制作考虑,钢模板按成品件考虑;(2)混凝土按现场机械搅拌,后台配皮带运输机输送,前台按照机动小翻斗车运输考虑;(3)混凝土预制构件按照在现场预制场进行制作考虑;主厂房等大型设施的预制构件按照就地预制考虑;(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按先张法施工考虑;(5)金属构件、预埋铁件、加工铁件按现场加工制作考虑;(6)现浇混凝土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水平、垂直运输均按机械为主、人工为辅考虑;(7)烟囱筒身按照滑模施工考虑,烟道口以下按翻模施工考虑;(8)双曲线冷却塔筒壁施工按竖井架垂直运输、附着式三角架翻模考虑,特大型冷却塔按中心折臂塔吊和施工电梯考虑;(9)大直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按现场三阶段制作、就近安装的承插管考虑;(10)沉井按明排水、机械挖土下沉考虑;(11)主厂房基础、循环水沟等大型土方工程按照机械大开挖考虑;(12)变电构架按半成品现场拼装考虑;(13)大型机械的配备以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机械配备标准》的规定为依据,综合各容量机组火力发电厂的施工组织设计来确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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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16.00元) 解释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咨询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标准作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的行业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渠道下述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扩建工程开工期与前一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投产期相距3年以上或本期建设机组等级大于前一期机组等级的工程视为新建。 火电:单机容量50~600MW,其他机组可参照执行。 送变电:电压等级35~500kV。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预算是指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涉外预设计投资估算及最终版)及施工图预算。
第二章 费用构成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是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和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组成。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 1. 基本直接费: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2. 其他直接费: (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3)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4) 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 (5)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3. 现场经费: (1) 临时设施费 (2) 现场管理费 (二) 间接费 1. 企业管理费: (1) 企业基本管理费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3)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住房公积金 2. 财务费用 3. 施工机构转移费 第九条 设备购置费的构成 (一) 设备原价 (二) 设备运杂费 第十条 其他费用的构成 (一)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1. 建设场地征用费 2. 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 3. 余物拆除清理费 (二) 项目建设管理费 1.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 (1) 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 (2) 标书编制费 2. 前期工程费 3. 设备成套服务费 4. 备品备件购置费 5. 工程保险费 (三)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1. 研究试验费 2. 勘察设计费 3. 设计文件评审费 4. 工程监理费 5. 设备监造费 6. 电力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费 (四) 生产准备费 1. 管理车辆购置费 2. 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居购置费 3.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4. 整套启动试运费及分系统调试费 (五) 其他 1.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2.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3. 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4. 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六) 基本预备费 第十一条 动态费用 (一) 价差预备费 (二) 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铺底生产流动资金
第三章 直接工程费 基本直接费 (一) 人工费 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1.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变5.3元/工日 送7.3元/工日 发电4.0元/工日。 3.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的工资。 4.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六类以上地区工资(定额人工单价减工资性补贴)按下表系数调整 [(定额人工费-工资性补贴)×调整系数+工资性补贴]/定额人工费-1 七类 八类 九类 十类 十一类 1.0261 1.0522 1.0783 1.1043 1.1304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拉萨 经济特区 1.1756 1.3226 1.5373 1.7182 1.4020 工资性补贴中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按每工日1.91元计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物价补贴超出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用工量乘以工日补贴差价后,分别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只计取税金) 人工费可作如下调整:(参加取费)k=取定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 (二) 材料费(供货点到仓库出库时的价格)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保险保价费) 1. 材料费(按供应价计算) 2. 包装费 3. 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运输路途损耗。 4. 采购及保管费 (三) 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台班费及机械安装、拆卸和场外运输费用。 1. 折旧费 2. 大修费 3. 经常修理费 4.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5. 燃料动力费 6. 人工费 7. 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电力定额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直接费 是指基本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建筑安装生产工人每人平均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全年有效施工天数×平均每工日人工费)×人工费占直接费的百分比]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期间连续施工需要增加的费用。 地区分类表 地区分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Ⅰ 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 Ⅱ 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张家口、承德以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Ⅲ 辽宁(盖县及以南)、陕西(榆林以南地区)、山西、河北(张家口、承德及以北) Ⅳ 辽宁(盖县以北)、陕西(榆林及以北)、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以南各盟、市、旗,不含阿拉善盟)、新疆(伊犁及哈密地区以南)、吉林、甘肃、宁夏 Ⅴ 黑龙江、青海、西藏、新疆(伊犁及哈密地区以北,含伊犁哈密)、内蒙古除四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包括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而需定额外采取的冬季施工的蒸汽养护、采暖;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等措施增加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施工费,也包括增加工序、降低工效所需的补偿费用。 计算标准:火电、送变电安装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各单位工程人工费×费率(见下表) 火电、变电建筑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各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费率 安装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地区分类 Ⅰ Ⅱ Ⅲ Ⅳ Ⅴ
火电 9.96 14.1 21.58 28.27 31.54 变电 9.07 12.85 19.66 25.75 28.74
送电 工地运输及土石方 4.60 6.52 9.95 13.00 14.55 其他部分 8.70 12.27 18.76 24.53 27.42 建筑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地区分类 Ⅰ Ⅱ Ⅲ Ⅳ Ⅴ
火电 0.78 1.11 1.70 2.42 3.01 变电 0.92 1.30 1.98 2.82 3.51 (二)夜间施工增加费(并不指夜间加班工资) 是指工程建设要求必须在夜间连续进行施工而额外增加的施工直接费。 包括内容:夜餐津贴、工效降低以及安全照明设施所需的费用。 送变电工程原则上不列此项费用。 计算标准:火电安装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各单位工程人工费×费率 火电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各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费率 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工程类别 费率 工程类别 费率 建筑 0.33 安装 5.81 (三)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中生产、检验、试验部门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的购置、摊销和维护费用。 计算标准:火电、变电建筑工程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各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费率 火电、变电安装工程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各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费率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费率(%)
工程类别 火电工程 送电工程 送电工程工地运输及土石方 变电工程
建筑 安装 建筑 安装 费率 0.59 14.10 7.90 4.20 0.69 8.34 (四)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 是指火电安装工程中为进行高温、高压管道及容器焊接,需要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和年度考核所需的费用。 包括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具摊销费及其他学杂费。 为方便计算,本费用分摊在火电安装部分热力系统各单位工程中统筹计列。 计算标准:火电工程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安装工程热力系统各单位工程人工费×费率 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费率(%) 单机容量(MW) 125及以下 250及以下 400及以下 600及以下 费率 20.23 16.44 13.30 10.69 (五)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是指工程所在地处于高原、沙漠、酷热、严寒等地区因特殊的自然条件影响而需额外增加的施工直接费。包括措施费和消耗增加的费用。 计算标准: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及标准计算,在初步设计审查时确定。 上述部门无规定者不计列。 第十五条 现场经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一) 临时设施费 是指为工程进行正常施工活动而设置的施工、生活、设备材料储存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折旧及摊销费用。 包括: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文化、福利等公用房屋和构筑物,生产用车间、工棚、加工厂,设备材料仓库、棚库,围墙、水源(支管)、电源(380/220V)、道路(支线)及施工现场内的通信设施、机组扩建端临时隔离墙。 计算标准:火电、送变电工程临时设施费=各单位工程的基本直接费×费率 临时设施费费率(%) 地区分类 Ⅰ Ⅱ Ⅲ Ⅳ Ⅴ
火电 建筑 3.66 4.19 4.61 4.97 5.23 安装 4.80 5.26 5.60 5.83 6.06 送电 安装 1.42 1.69 1.89 2.09 2.29
变电 建筑 2.21 2.67 3.05 3.24 3.44 安装 2.70 3.15 3.45 3.82 4.20 本费率适用于一期工程为二机二炉。若为一机一炉乘系数1.1,扩建工程乘系数0.9。 上述费率中不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厂区及进厂施工铁路专用线 2. 临建场地内超过±30cm以外的土石方挖、填工程 3. 施工电源:由厂外至施工、生活变压器380V高压侧(不含变压器)含在临设费中 4. 水源:由厂外延伸至厂内或由深井泵房至施工、生活区的主干管部分(主干管指100mm以上管道) 5. 施工道路:厂外及厂内土建与安装共用的主干道路 6. 通信:厂外接至厂内施工、生活区的通信线路 7. 起重重量40t及以上施工机具拆装费及轨道铺设费 以上2~7项内容,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深度的限制,建筑、安装工程可分别按其基本直接费的1.48%、1.29%综合计算,扩建工程分别按其基本直接费0.8%、0.7%综合计算。 (二) 现场管理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组织和管理施工所必须的费用。 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办公费:包括现场管理办公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费:包括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差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需要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车辆使用税。 4.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包括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包括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的保险及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