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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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罪名大全

刑法分则罪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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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个罪名)
第 1 页,共 5 页
97 持有、使用假币罪 98 变造货币罪 9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0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01 高利转贷罪 10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0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8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1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12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 三 113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章 114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1 0 4 个 罪 名 ) ( 115 违法运用资金罪 116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7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11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2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21 骗购外汇罪 122 逃汇罪 123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 124 集资诈骗罪 125 贷款诈骗罪 126 票据诈骗罪 127 金融凭证诈骗罪 128 信用证诈骗罪 129 信用卡诈骗罪 130 有价证券诈骗罪 131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2个罪名) 132 逃税罪 133 抗税罪 134 逃避追缴欠税罪 135 骗取出口退税罪 13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137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8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9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0

刑法概述

刑法概述

2、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罪该处死的 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故意伤害等几类犯罪也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 补充规定了死刑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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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3、从核准的程序上严格控制
杨希贤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 抢劫、 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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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连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可以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军职罪条例还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只要罪犯认罪改造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而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 子。

刑法分论1—2

刑法分论1—2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一定 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较为普遍地采用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 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 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 报罪)
下 编 刑罚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补充) 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补充)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一、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 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常见 多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线、 此罪彼罪的界线。 这些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 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 数。 《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罪名确定的原则:




(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 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 低限度。 《刑法》第151条第1款:(九-9)走私武器、 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 3、处断原则: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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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
v 1、概念: ™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 公文罪,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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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要件: ™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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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继续犯
1.概念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 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 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 是继续犯。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v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v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v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v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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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v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v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v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v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v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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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 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v 2.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应当严格 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学教学课件(中国人大版) (21)


刑法学(下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三十六、赌博罪
三十七、开设赌场罪 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刑法学(下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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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客观要件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 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国家对 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 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 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刑法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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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 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围攻国家机关 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 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 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 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各论

罪刑各论概说学习目标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学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即罪状、罪名、法定刑以及法条竞合。

第一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3、历次刑法修正案二、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

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

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大体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法益或者较为重要的法益予以归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3、比较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罪名1、概念: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

(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可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概念


法益侵害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 的侵害或威胁。 既能限制刑罚权; 也能说明更多犯罪的根据。
规范违反说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违反 法秩序。 违反在伦理上先行于刑罚法规的不成文规范, 即作为刑罚规范的前提的规范。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 伦理秩序的违反。
义务违反说
(4)通过刑法规定的对象来确定法益 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的——法益是 民主权利。
(5)通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 内容来确定法益
(6)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物、供犯 罪行为使用之物、犯罪行为组成之物的性 质来确定法益。制造毒品罪的法益是公众 发健康。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缓刑。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 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般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阶级性等。 马克思:“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 统治关系的斗争”。
(三)犯罪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 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 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特点: 既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的本质,又限定 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 罪的内涵和外延。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
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
折衷说
• 该说认为:
• 犯罪的本质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 • 其次是对义务的违反。
张明楷的观点
•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社会危害 性是对法益的侵害。
•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侵害的都是法益。
二、法益的概念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不具有故 意过失的行为不可罚。 • 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没有恶不能处罚,是 刑罚目的决定的。

刑法学(第一章)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般原则,因此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也 是自然的,是不言而喻的。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含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 第五条 规定: “刑罚 的轻重, 应当与 犯罪分 子所犯 罪行和 承担的 刑事责 任相适 应。”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含义
01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 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也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02 刑罚的轻重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概念
从实质上定义犯罪
结合犯罪的形式 和实质定义犯罪
02 刑法是规定犯
罪及其法律后 果(主要是刑 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03
01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
01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
(五)款
和分则两编,个 06 别还有附则。 04
条下是款。有些条文内容单一,
只有一段,因而不必在条下设
05
款。有些条文内容繁多,且存
在若干层次,则需在条下设款。
(二)章
编下是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 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 用,以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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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的行为有其显著的特点: 三、贪污贿赂的行为有其显著的特点 (1)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2)本类罪属于结果犯,即需达到一定 数量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 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 主体 作人员,少数由单位或者一般主体构成。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主观方面 本类罪从第382条至396条,共15个条 文,12个罪名。
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对于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 应以本罪论处。 应以本罪论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立法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的3种情况。 立法对“归个人使用” 种情况。
(3)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以行贿论处。 (4)在国家工作人员许诺、正在或者已 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 主动给予贿赂。
2. 主体 主体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不 主观方面 正当利益。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至 于实际上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 罪的成立。 (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 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 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规 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收受贿赂

利用本人的 便利条件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并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 权或地位,只要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 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3.正确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4.正确区分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5.正确区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 公司、 员受贿罪的界限。 6.正确区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按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 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 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 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
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物,而非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 主观方面 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详见刑法第 详见刑法第383条的第 款第 项规定 条的第1款第 项规定)。 详见刑法第 条的第 款第4项规定 2.正确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正确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的界限。 3.正确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正确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的4类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2个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的 个特征:
(1)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 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2)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 上述机关、单位中具有一定合法职务,从 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的职务活动 的人员。
注意本罪与行贿罪 行贿罪的区别。 行贿罪
本罪主体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体 而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本罪是给 予国有单位贿赂,而行贿罪是给予国家工 作人员贿赂。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1条的规定处罚。
七、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
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国家 客观方面 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 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客观方面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挪用了公款。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 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此 外,一般公民与上述各种人员勾结,伙同 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客观方面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似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解释“侵吞”、“窃取”、“骗取”和 侵吞” 窃取” 骗取”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挪用行为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 利活动; 第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小 提 示: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 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 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 能退还。
(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6条与第383条的规定, 对于受贿罪,应当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 他情节,分别处罚。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 贿数额处罚。 贿数额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 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 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章提示: 本章提示: 注意本罪主体范围。 注意立法关于刑法第93条和384解释。
第二节
罪 、 私 分 罚 没 财 物 罪 十 一 、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罪 款 存 外 境 瞒 隐 、 十 明 罪 九 、 巨 额 财 产 来 源 不 八 、 单 位 行 贿 罪
本章各罪
七 六 、 对 单 位 行 贿 罪 罪 、 介 绍 贿 赂 罪 五 、 行 贿 罪 受 贿 位 单 、 四 三 、 受 贿 罪 二 、 挪 用 公 款 罪 一 、 贪 污 罪
三、受贿罪
(-)受贿罪的概念与构成 (-)受贿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认定 (三)刑事责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 客体 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客观方面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 称为“贿赂”。
贿赂的本质——权钱交易。 贿赂的特性:
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性。 贿赂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 益。
(3)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学习刑法第385条第2 385条第 学习刑法第385条第2款关于回扣和手续费 的规定。 的规定。 (4)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 受贿罪。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3条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 重量刑。 对于共同贪污的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对于多次贪污的处理。
二、挪用公款罪 本罪提示: 本罪提示: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 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构成 挪用行为的3种形式 (二)认定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目的是索取或非 主观方面 法收受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 (1)若以单位名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上述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 外暗中收收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处罚。
五、行贿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
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注 意:
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必须是为单位 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必须 归单位所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 名义行贿,或者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 所有,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4种 情形: 第一,已谋取到全部利益; 第二,已谋取到部分利益; 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行为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 明示与暗示。 3.主体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主观方面
(二)认定
1.正确划清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 酬、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 2.正确认定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 学习刑法第3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学习刑法第 条的规定
(-)行贿罪的概念与构成 (-)行贿罪的概念与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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