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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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 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 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 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4.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 神上的双重损害。
第二编 市场规制 法
第七章 竞争法律制 度
第一节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竞争的定义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界定 1、竞争关系的界定 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仅指 同一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竞争关系:包括直接的竞争关系与间接的竞 争关系。是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侵害与 被侵害的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是为了获取竞争利益 竞争利益,是指能够影响经营者的竞争能力 而为竞争者竭力争取的诸种条件。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 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 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 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 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 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立法宗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 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 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 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管理性
1、概念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
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 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2、管理性的认定
(1)考虑因素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认定: ①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 ②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③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④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 公众所知悉”。
2、不够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 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 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 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 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三、经济性、实用性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 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 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 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 名称,应当认定为 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 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企业名称。
2、姓名的认定
(1)自然人姓名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
当认定为 姓名。 (2)笔名、艺名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
(1)主体:经营者 (2)客体:市场竞争秩序 (3)客观: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性) (4)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8种行为:

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针对特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讲框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提示】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 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课堂讨论: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
依据所给材料,分析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的深层原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 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 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 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的商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 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 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 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分 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 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

《反不正当竞争法》快速记忆口诀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口诀:小广将会情陷低迷表面意思:小广这人将会因陷入感情之中而情绪低迷对应内容小:即淆,混淆行为广:虚假广告行为将:即奖,有奖销售行为会:即贿,商业贿赂行为情:即倾,倾销行为陷:即限,限制竞争行为低:即诋,商业诋毁行为迷:即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二、混淆行为的情形口诀:七品名标志表面意思:第七等级的著名标志对应法条七品名:即企品名,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因人误解;擅自使用产品名称包装或类似名称包装等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志:商品上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虚假表示产品质量三、有奖销售情形口诀:抽高脂荒内表面意思:抽掉高脂肪会使体内健康受损对应法条抽高:抽奖最高额超过五千元脂:即质,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荒:谎称有奖内:内定人中奖四、不认为倾销的情形口诀:专长记鲜活期血压表面意思:专门擅长记载鲜活期的血压对应法条专:即转,转产而低本销售长:即偿,因清偿债务而低本销售记:即季,季节性降价鲜活:销售鲜活产品期:销售即将到期的产品血:即歇,因歇业而低本销售压:销售积压产品五、限制竞争行为口诀:嬴政先溜达劫通标表面意思:始皇嬴政先溜达一下以便劫一通标对应法条嬴政先溜:即营政限流,公用企业或其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公平竞争或政府及部门限制经营或限制产品向内向外流通达:搭,违意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劫通标:即结通标,禁止招投标方勾结;禁止投标各方串通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口诀:当许反披用表面意思:应当允许反披着着用对应法条当:盗窃、利诱、胁迫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秘密许:允许他人使用不当取得的秘密反:违反约定侵犯秘密披用:披露使用。

经济法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高伟

经济法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高伟

案例八:会宁某商店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 面的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8月16日,会宁县工商局接到举报, 称会宁某商店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面。经 查,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从陕西某公司总计 购进了三个品种的“华洁”牌方便面。购进后, 在其门店内从事经销。经该商店李某要求,陕西 某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擅自印制了外地某公司的 “华洁”牌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印有“华洁”注 册商标的方便面销售给会宁县某商店。会宁某商 店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经查证后,会宁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华洁牌的方便面2箱,并 处以168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请谈谈你的 理解。
案例四:甘肃某药业武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 赂案 2006年8月,甘肃某药业武威有限责任公 司在向武威市某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以让利 名义向该医院给付16214.36元的商业贿赂。 同年7月,当事人以福利费、业务费等名义给 许某报销。经查,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反映其生 产经营的财务账目中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 实记载,不能真实反映药品购销成本,其让利 款已不是明示入账的折扣,构成以商业贿赂手 段销售药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后, 武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
案例六: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违法从事有奖促 销活动案 2007年1月8日,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开 展有奖促销活动,所设特等奖为价值5万多元 的小汽车一辆。经查,当事人以开展有奖促销 活动为手段,以巨额奖励吸引消费者接受服务, 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 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属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 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 后,嘉峪关市工商局责令停止巨奖促销活动, 并罚款1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题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证券公司规定,对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可以将手续费的30%作为折扣返还给客户,并如实入账,其他证券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以下( D )说法是正确的。

A.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贿赂C.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既构成贿赂又构成不正当竞争D.甲证券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行为的性质,以下( B )观点是正确的。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D.如果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有奖销售3、某白酒厂在其产品的电视广告宣传中称其产品"获1990年巴拿马酒类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实际该酒厂并无获得此奖项的相关证明。

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4、某县县政府部门为了保证本地蜜桔能够顺利销售出去,禁止其他地区的蜜桔经销商来本地销售蜜桔,该行为属于( A )。

A.滥用行政权力行为B.滥用优势地位行为C.滥用法律约束行为D.滥用政策制度行为5、下列行为中,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A )。

A.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B.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C.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D.给予中间人的佣金,并如实入账6、某牌啤酒是国内知名品牌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后,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的一种品牌的啤酒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

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版)

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附件版)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一、引言药品零售企业在我国医药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众提供药品零售服务。

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

本培训旨在帮助药品零售企业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二、药品管理法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2.药品来源: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4.营业人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

5.药品广告与宣传: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守药品广告管理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的药品广告。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守的质量管理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机构与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

2.质量管理体系: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质量记录等。

3.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4.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GSP要求进行药品储存与养护,确保药品质量。

5.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需遵守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主要注意事项如下:1.反垄断法: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行为,如垄断价格、排斥竞争对手等。

2.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3.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1.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2.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难点: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P199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3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要搞清两个概念)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某些行为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行为列入调整范围)特别注意点:“经营”的含义→→→包括“生产”和“流通”两领域的经济活动。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P20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违反该法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当竞违反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争行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包括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P200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为的直接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正常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P200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我国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该条所指的行为的主体分为两种:1.公用企业。

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

公用企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

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

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在我国,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

不管哪种形式,都属于国家控制的产业。

事实上,一方面,这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投资大,收益低,只能由国家经营;另一方面,这些基础产业的相对集中,能保证资源在国家的控制下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公用事业这一领域中,主导地位仍然是国家控制的,但也放开了一小部分,如交通。

目前,这一领域基本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所有从事这些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独占即为垄断。

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

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垄断,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独占,谓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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