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 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财务管理的日益重要,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企业来说,会计档案的管理不仅涉及到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信誉度。
因此,建立科学、严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包括记账凭证、账簿、报表、会计清单、资产清单、财务账册等一系列会计文书和记录,是公司会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会计档案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备份、整理、制作备案等一系列管理流程,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机密性和安全性。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目的1.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公司会计工作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公司必须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细致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凭证、账单、报表、账册等会计文件的真实可靠,避免不实信息的误导和误判。
2.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都包括在会计档案中,如专利信息、商业技术、商业方案、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保密措施,防止会计档案被盗取或泄露。
3.确保企业合法合规会计档案是公司合法合规的证明,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管和企业财务风险评估的依据。
因此,合法合规的会计档案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备环节。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1.零误差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每一笔账务,明确发票的有效性、凭证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人员的真实性、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等。
2.有序的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作出档案基础表、档案入盘表、档案出库表、档案页换表等管理图表,严格按照管理流程办理。
3.完备的档案备份与保护定期进行备份,对于会计档案的重要性非常高,一旦出现数据遗失或其他损失都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定期备份,进行保护。
4.严格的档案保密加强会计人员的保密意识,保护企业机密,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杜绝任何泄露的可能。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会计档案在企业管理和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国家对原有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首先,扩大了会计档案的范围。
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管理范畴,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形成、归档和保管等要求。
这一变化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使得企业在数字化办公环境下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会计档案。
其次,缩短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于一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适当缩短了保管期限,既减轻了企业的保管负担,又能够保证重要会计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仍然规定了较长的保管期限,以确保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再者,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明确了销毁的条件、审批流程和监销要求,使得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更加规范和严格,防止了随意销毁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传输、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应当符合有关电子签名、电子文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同时,规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备份制度,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
这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档案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重新梳理和优化会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调整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新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们需要熟悉电子会计档案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掌握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证会计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方便大家进行会计继续教育,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1会计档案管理概述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档案管理规定,对财务部门档案进行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保证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借阅、完整移交、安全销毁,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2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保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由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盘点台账、支票管理台账、应收票据备查账簿、应付票据备查账簿等。
3、财务会计报告类: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4、电子介质财务信息资料包括:年度备份数据、财务软件升级前的备份数据、相应版本的系统应用程序软件及标准代码、数据库软件、每年一次的经系统管理员签字的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名册、其他应该存档的资料或数据。
5、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内部存款余额调节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奖金发放明细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票据存根、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于年度终了时,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案卷号。
1、会计凭证。
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凭证种类即先会计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和年度案卷总序号。
分类号为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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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集团会计档案规范管理,建立集团会计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借阅、销毁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项目公司。
所有人员对会计档案负有保密、保护的义务。
第二条归档范围本办法所涵括的会计档案是指各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明细如下: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审计、税务、评估报告。
4.票据类:增值税发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发票、收据等。
5.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软件中的账套、会计政策、电子会计资料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等。
6.尚未处理完毕,仍在处理过程中的文件不是档案,待办理完毕再归档。
但对于处理时间过程期限较长数量较多的文件,应每月另行整理统一归档。
第三条管理要求1.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公司财务部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直接责任部门。
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该档案管理员可兼任(出纳除外)。
该档案管理人员应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对其品行、操守等作必要的背景调查,以避免发生管理风险。
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需指派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接替并严格履行档案清点及移交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盘,档案库房(或档案柜)门锁及保险柜等设备密码必须立即更换。
3.各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现有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安排会计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有防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装防盗门、防盗窗及监控系统等,其中监控系统应有效监控档案室全景、门窗等环境,监控摄像头安装调试后禁止随意移动、调整监控摄像头位置。
4.会计档案库房管理应按照“十防”规定和消防安全“八不准”要求严格执行。
(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不准在档案库区吸烟、不准在办公区及档案库区使用电炉及取暖器、不准擅自拉接电线、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和查阅室、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停车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库区和办公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擅自移动消防设施设备。
)5.会计档案须保管于密集架或铁皮五节柜等专业档案装具,不得放置于木质柜、纸皮箱等易燃、易潮的装具。
6.各公司财务部应每半年定期排查并处理会计档案库房各类安全隐患。
7.各公司财务部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台账,严格执行会计档案进出库登记制度,每半年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总账会计一起进行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留档备查。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接收与移交1.整理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除会计凭证必须打印装订成册,会计明细、总账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各财务部可按需打印,不做强制要求。
1.1会计凭证类会计主管在审核会计凭证时需注意账务处理是否完整、准确、相关附件是否齐全,复核无误后的会计凭证交总账会计记账,完成记账的会计凭证交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在次月20日之前(集团审计之后)整理装订。
1.2会计账簿类如本公司有实际需要打印纸质会计账簿的,应在打印后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并按规定金额计税贴花。
总账、明细账账簿按科目顺序进行打印。
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审批通过后,制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次月15日前(节假日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的可顺延)完成。
1.4票据类票据类档案的领用、使用、作废等都应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
1.4.1增值税发票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征,集团内一般选用五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六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联次的使用后整理办法如下:第一联“记账联”应作为销售收款的原始凭证附在凭证后;增值税专票第二联“抵扣联”应按月度归集,在次月20日之前统一装订成册;增值税专票第三联“发票联”(或增值税普票第二联),作为购货方应在收到后立即将“发票联”作为购货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附在凭证后,作为销货方应将“发票联”作为收款依据交给客户留存;增值税专票第六联和增值税普票第三联应作为“办证联”使用,开具后每月清点并单独存放于财务部,以备日后客户交房办理产权证时使用;第四联、第五联未规定用途,应根据公司需要自行安排使用并做好保管和装订工作。
1.4.2收据作为收款方开出收据后,应将收据“记账联”附在凭证后作为收款原始凭证,并将“收据联”交给客户作为交款凭证;作为支付方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应立即将“收据联”作为收款业务原始凭证附在凭证后。
收据应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存根联进行清点整理,并归档保存。
1.4.3汇票、支票汇票、支票开具后,应将“存根联”作为支付业务原始凭证附在凭证后,其他联次交由对方公司留存。
收到付款方开具的汇票或支票时,在实际兑付前应另存保管,待在银行办理实际兑付后,以银行“进账单”等回单作为收款凭证附件留存。
1.5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月度归集,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统一装订成册。
1.6档案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及时更新并由总账会计每半年复核一次。
2.归档2.1归档时间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到需归档的会计档案时应在2-5个工作日内归档,同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及时更新。
总账会计负责在归档前,对形成纸质资料的会计档案整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检查清点,保证档案可完整、及时地进行归档。
如未在收到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的,应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及负责监督的总账会计予以失职问责处理。
2.2纸质档案归档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接收档案后按类别、公司、年、月、编号等顺序集中整理归档。
同时保管多个项目公司的会计档案库房应先按档案类别划分,再按公司、年、月、编号等顺序集中排列。
每个专业档案装具均应在醒目位置附有对应放存的会计档案明细清单。
收购项目相关会计档案应该按照移交清单上的资料明细,将收购前的档案分门别类单独归档,不与收购后会计档案一同存放以免混淆。
对于需移交给档案室的资料要在移交清单上注明,以便后期查阅。
2.3电子档案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版资料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发给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分类存储并定期对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另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丢失或被人为篡改。
所有电子会计档案(除财务软件外),应按规范的编码规则进行命名归档,并设立专门的《档案文件检索目录》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编号与资料内容、电子档案资料与纸质会计档案之间的检索关系。
电子档案的编码规则如下:2.3.1按照“费用”、“收入”、“成本”、“总账”、“税务”、“资金”、“行政人事”等业务口分类管理命名建一级文件夹;2.3.2各业务口文件夹再按具体工作类别分门别类建二级文件夹,举例:1.1-薪资文件;2.3.3具体的电子档案,结合实际需要,可考虑按归档年月,顺序逐项编号,中间用“-”隔开,引用文件内容简单命名,举例:201701-001-工资表,费用口2017年1月归档于“费用”口“1.1-薪资文件”内的1号资料。
3.接收与移交3.1会计档案接收由于二手项目收购,或由于管理架构变更需接收其他公司会计档案资料的,均属于会计档案的接收。
二手项目收购交接资料时,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接收。
清点资料时应按移交清单逐条清点接收,接收时需对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进行复核确认,复核完毕才能进行接收手续。
清点完毕后,双方移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完成会计档案接收手续。
二手项目完成资料接收后,应立刻将财务类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根据移交清单上的资料明细逐条清点后应立即整理归档。
除会计档案以外的资料,如开户许可证(如有)、银行预留印鉴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公司基本证照及资料,应根据行政管理中心规定的集团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时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会计档案接收完毕后,总账会计需对接收手续及档案资料进行复核,保证接收手续完备、资料齐全、数据无误,发现资料缺漏的及时通知档案接收人补充齐全,清点复核无误后交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归档。
3.2会计档案移交因集团内部管理架构变更或财务人员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需要交接资料时,需将涉及的会计档案进行移交,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并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附件1)列明纸质版、电子版会计档案资料名称、保管位置,实际盘点后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双方财务负责人及监交人签字,完成档案移交。
因公司出售等原因需与集团外部单位交接资料时,也需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附件1)列明需移交的档案资料名称,实际盘点确认后由交接双方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完成档案移交。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利用1.会计档案对外提供因日常工作(如纳税申报、办理按揭等)需对外提供有关财务数据信息时,由经办人填报《取得财务资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如遇各项检查、诉讼、融资等重大事项需对外提供财务资料,除完成上述审批流程以外,还必须报集团财务中心及集团财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2.会计档案借阅各公司财务部应建立《会计档案借阅清册》(附件2),按《取得财务资料申请表》流程审批完毕的借阅人应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上登记填写姓名、部门、日期、资料名称、用途。
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
借阅全程须由财务部人员陪同,且借阅地点仅限于公司办公场地范围内。
3.会计档案借出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因特殊需要,向外单位提供时,必须按《取得财务资料申请表》流程,报财务部经理、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并派财务人员跟随办理。
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