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热门城市:宁德律师定西律师泰州律师玉林律师东莞律师北海律师海东律师青岛律师湘潭律师榆林律师合同是我们法制生活中常见的依据规范,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分为不同的种类,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分,还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之分,那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接下来,网站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概念上有区别。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的意义不同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是指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使用的合同范本,通常包括
各种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些合同范本是在实践中
积累的经验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适用性。
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包括清晰的条款和条件、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的内容,以及可操作性强、易于执行的特点。
在商业合同方面,实践性合同通常涉及买卖合同、合作协议、
服务合同等。
这些合同范本需要考虑到商业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和风险,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方面,实践性合同
涉及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保密协议等,需要充分考虑劳动法律的
规定和保护员工的权益。
而在租赁合同方面,实践性合同包括房屋
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需要考虑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
及租赁物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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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借贷合同是和老百姓生活联系的比较的紧密的一种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中,还有一种分法是将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像银行借款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而老百姓之间签署的借贷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
那么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实践合同方面的知识。
一、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
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类型?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区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意义在哪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其中就可以分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那么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者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就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之处进⾏整理,以供⼤家了解。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诺-成合同,是指当事⼈⼀⽅的意思表⽰⼀旦经对⽅同意即能产⽣法律效果的合同,即“⼀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双⽅意思表⽰⼀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之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才能产⽣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具体⽽⾔,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如下:1、成⽴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在于⼆者成⽴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实践合同则在当事⼈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
⼩编在⽂中为⼤家介绍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两种合同的成⽴条件是有区别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付合同标的物,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当事⼈协商⼀致就成⽴,⽽实践合同需要在交付标的物以后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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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有什么区别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有什么区别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类型中的⼀种,在我们⽣活中也很常见,可能有的时候我们也会⽤到,虽然他们是合同的不同类型,但是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之间会有许多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
那么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有什么区别?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有什么区别判断这两种合同区别的关键在于合同⽣效的时间和条件,具体来说诺成合同是⼀经双⽅达成合意,意思表⽰⼀致,合同即成⽴;⽽实践合同除了需要双⽅达成合意,还需要双⽅付诸⼀定的⾏为合同才可成⽴。
⼤部分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只有少部分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其⼀,两者成⽴或⽣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或⽣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对当事⼈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履⾏合同义务的⾏为,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个⽅⾯:⾸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为⼈主观上有过失,⽽违约责任是⼀种⽆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为⼈⼀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式,⽽不是像违约责任⽅式那样多样化。
不管我们需要的是什么合同,我们都需要依法履⾏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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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哪五个

实践合同哪五个
⼀般认为保管合同、定⾦合同、质押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定⾦合同。
定⾦合同是合同当事⼈在订⽴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签订从合同约定⼀⽅当事⼈预先⽀付给对⽅⼀定数额的货币,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种担保合同。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当事⼈约定⼀⽅将物交付他⽅保管的合同。
(三)借⽤合同。
借⽤合同⼜称使⽤借贷合同”,是出借⼈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偿交给借⽤⼈使⽤,借⽤⼈在⼀定期限内或使⽤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的合同。
(四)民间借贷(⾃然⼈与⾃然⼈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不仅是⼀种经济现象,同时⼜是⼀种法律现象。
工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工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合同内容来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类型。
与之相对的是诺成合同,即双方仅通过承诺来达成合意,不以物的交付或服务的提供为必要条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合同确实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这是因为工程合同通常涉及到大量的实际工作,如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实际的劳动和服务来完成。
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一纸协议上的签字盖章,更重要的是实际的工作成果。
工程合同也包含了诺成合同的元素。
例如,合同中会包含对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等方面的承诺。
这些承诺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成立,即使实际工作尚未开始。
因此,工程合同是一种混合型的合同,既有实践合同的实际履行特点,也有诺成合同的承诺性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工程合同的实践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 工作范围:工程合同会详细列出工程项目的具体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地点、工程量、技术要求等。
这些都是实际工作的基础,也是判断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的重要依据。
2. 履行期限:合同中会明确规定项目的完成时间,这是对承包方实际工作能力的一种要求。
只有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才能认为合同得到了妥善履行。
3.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关键指标。
合同中会对质量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以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4. 成本控制:合同还会涉及预算和成本控制的内容。
合理的成本控制不仅能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也是评价合同履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5. 法律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体现了实践合同的实际履行要求。
工程合同既包含了实践合同的实际履行特征,也融合了诺成合同的承诺性质。
在实际工作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同时,了解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对于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导读: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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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实践合同,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从合同,哪些合同是从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十二、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
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
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
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较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2012-05-28 10:43 237奔奔 | 分类:法律 | 浏览673次
我想问的是质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
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
抵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况下不会成
立和生效?
两者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联?起到什么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
时起生效。只不过你的问题可能是要问:质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
况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
付就不生效。
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
抵押
不登记不生效。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
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
善
意第三人
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