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成本构成

土地成本构成
土地成本构成

土地开发成本构成要点如下:

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新区开发含对土地所有者的安置资、树木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加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迁坟、鱼塘。养殖场的拆迁赔偿费等。旧城区开发含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自行安置的补助费、私房征购费等。

2、土地购置费双方在土地交易中发生的价款。

3、出让金国家收取的款项。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和国家收取的两部分。

4、七通一平费指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费,包括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排洪、排污、供气、通讯及道路建设费用,这些费用按开发单位价目成本总额包括以下几种,归集并计算出单项总造价后,按土地开发受益面积平摊到土地开发成本中去。

①场地平整②勘察设计③临时设施④桩基工程⑤土建安装⑥管理费七通一平费用单独施工、计算时计入。⑦利息七通一平费用单独施工、计算时计入。

5、耕地占用税

6、耕地开垦费

7、征地管理费指为组织与管理土地开发工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劳保技安费等。

8、占耕地教育附加费

9、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0、南水北调费

11、新菜田开发基金

12、出让金业务费

13、契税

14、利息目前国内外银行提供贷款均是以复利法计算利息的。所以开发工程的贷款利息,应以复利计息计人成本。

一、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属于企业开发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整块土地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全部开发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于土地开发完成时,将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待使用土地时,再将使用土地所应负担的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涨户,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开发成本。

二、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

省份分摊方法 中央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 天津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江苏土地成本:第一步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 利息支出:随成本 宁波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 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 青岛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州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 内蒙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 银川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 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

海南建筑面积法 浙江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大连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 湖北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江西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福州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 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西建筑面积法 北京原则建筑面积法 四川建筑面积法 安徽建筑面积法/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 温州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黑龙江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重庆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辽宁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法 西安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 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一、中央的规定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 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 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 解答) 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 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 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 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 号) 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 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 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

土地成本的核算内容(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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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成本控制土地储备成本控制 土地储备成本控制步骤 1. ——事前成本控制。在项目实施之前,对项目地块内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尽可能掌握居民家庭状况、企业经营状况、房屋权 属和使用状况,必要时可进行预评估,预测项目实施可能发生的补偿费用,做 好成本预算。同时,应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及规划条件等,对地块未来价值及存 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充分研究项目的可行性。 2. ——事中成本控制。动拆迁成本是事中成本控制的关键。在动迁过程中,要在确保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前期开发委托单位及动迁公司等各部门必须紧密配合,责任落实到位,规范动拆迁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尽量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做到合理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将补偿费用与成本预算的差异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包干的形式,预先锁定成本。由于土地储备是政府行为,涉及财政资金,项目结算必须通过财政审计,因此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实施跟踪审计有利于项目的最终结算,也利于对成本进行及时监控。 3. ——特殊成本差异控制。对于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土地储备收购,通 常企业要求的补偿费用会远远高于评估价格。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市场评估、综合平衡、政府定价、适时调整”的原则,进行成本差异控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以地置换,异地安置。也可采用联合开发模式,实现成本同担、效益共享。 4. ——事后成本控制。在项目完成之后应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 行比较分析,找出差距,明确节支超支原因。事后控制主要包括成本控制完成 情况的考核、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控制成果收益分配方法等,对今后工作起到指 导作用。

土地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分摊方法 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 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 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

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 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 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

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如江西。 二、规定不明确 “国税发〔2006〕187号”只规定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并未提及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于后一种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基本简单地采用可售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至于其他合理方法,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企业都会对这个规定视而不见,哪怕那种方法是公认的合理方法。 还有,此处的“共同的成本费用”到底含不含土地成本,或者说土地成本是不是也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并未明确。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 作者: 来源: 网络 本世纪已出台的会计制度中,皆没有专门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这给这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但是,现行所有会计制度涉及会计科目设置的说明中都规定: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某些会计科目。根据这一些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执行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专门核算房地产开发的会计科目,不但是需要的,也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 1.“开发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的费用和成本,包括:(1)开支的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或受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备费等费用;(2)开发采用出包方式的,根据预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和工程进度估价的开发成本;(3)工程采用自营方式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4)分配应由开发产品承担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提应上交有关部门管理的维修费和分摊的间接开发费用;(5)应予资本化计入产品成本的借款费用等;(6)结转开发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成本。 购入已拆迁平整的土地准备用于房产开发,可先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待开发时再以适当的分配方法,分摊到“开发成本”的明细科目。 2.“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本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核算为开发产品而发生除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各项间接费用。 3.“开发产品”科目。本科目核算已开发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地产。 4.“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本科目核算用于出租经营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房屋。 5.“周转房”科目。本科目核算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以上增设的5个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均应计入报表的“存货”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即开发产品成本=建筑成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 建设一幢房屋或者在同一地块上建设若干幢房屋,往往因为用途不同、建筑结构不同,甚至因为楼层不同而有不同的售价,而且,开发房地产的成本,特别是土地成本,往往是笼统的。因此,如何尽可能合理地计算分摊完工产品的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的一个难题。 当然,对于开发的房屋如果用途相同、建筑结构也大致相同,例如,一个小区若干幢房屋都是成套住宅,可以采用按可计价销售的房屋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具体做法是,将小区可售房产连同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休闲场地等的全部开发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下同),除以可出售房屋的面积总和,得出每平方米住宅的成本,再按各套住宅面积分摊产品成本;如果其中有少量房屋或其他可出售项目,比如车库或车位,采用清一色的按面积分摊不尽合理,可通过估算方法,将其估算的成本从总成本中剔除,然后再按可出售成套住宅面积分摊产品成本。这种成本分摊方法,叫做可售房屋面积比例法,简称面积比例法。 但是,面积比例法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对于同一小区内开发的结构、用途不同的房屋,此法即不可采用。一般情况下,对成片开发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价修正法进行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可采用售价比率法进行计算分摊,而且这两种方法应合并进行,分步实施。 第一步,用估价修正法计算分摊开发房屋的建筑成本。估价修正法是通过对建筑成本的估算数额进行修正,计算出各种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也应分步实施: 首先,应估算房屋单位建筑成本。所谓房屋单位建筑成本,实际为每平方米可出售房屋应分摊建筑成本,内容包括:(1)房屋自身的建筑成本;(2)应分摊小区内道路、围墙、休闲场地、休闲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建筑成本;(3)应分摊其他间接费用构成的开发成本等。 单位成本采用估算方法确定后,再按可出售房屋面积得出估算的开发产品建筑总成本,即:

土地成本分摊有哪些基本原则

土地成本分摊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分类,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项。在实务中,大多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开发用地是净地,除特殊情况外,已经不再单独发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成本分摊的原则是“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基本方式为占地面积法与

建筑面积法,也可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成本的分摊大致有如下原则(方法),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 一是能明确成本对象的归集。对于能明确成本对象可以直接归集的土地成本,应该直接归集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中,即采取直接成本法。 二是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分摊。对于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土地成本的分摊,一般采取的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三是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分摊。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土地成本分摊,一般是采取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上述政策为土地成本分摊的基本政策,各地在执行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后续细分问题中叙述。

土地评估各方法综合测算表.doc

精品 土地评估各方法综合测算表 成本法 成本逼近法 项目单价单位备注取费标准 一、土地取得成本5846 元/ 平方米(土地购买价格 + 土地取得税费 + 土地开发成本)×年期修正系数 1.土地购买价格6000 元/ 平方米根据周边土地招拍挂市场及项目自身情况综合确定—— 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但由于交易手续费所占比例较小,在此只考虑契税及印花税,根 2.土地取得税费183 元/ 平方米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印花税相关规定,契税税率为3% ,印花税税率为 0.05% ,取土地购买价的 3.05% 3.05%( 契税 3%,印花税 0.05%) 3.土地开发成本0 元/ 平方米由于现在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多已经是熟地,因此实际上土地开发成本已经包含在土地取得成本里了,在此 ——不在单独计取 4.年期修正系数0.9455 年期修正系数 =1 -1/(1 + r)^n (r 为土地还原利率,取 7% ;n 为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估价对象出让土地,43 ——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 43 年)7% 指房地产开发商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要开支,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二、管理费用175 元/ 平方米办公费、差旅费等。本次评估综合考虑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3% 水平等影响因素,以土地取得成本的3% 计算 三、销售费用120 元/ 平方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按土地取得成本 2% 和管理费用之和的 2% 计算

为开发经营者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调剂外 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设定项目在购买土地后即开始建设,开 四、投资利息318 元/ 平方米发建设周期为 1 年,设定土地取得成本在项目开始建设时一次性投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设周期内 5.31% 均匀投入,按单利计算,土地取得成本×贷款利率 + (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贷款利率 /2 ,贷款利率按当 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取 五、投资利润1842 元/ 平方米根据北京市同类房地产市场开发情况,结合本项目所处位置、项目定位、工程进度取值、规模、用途、类 30% 似房地产竞争状况等影响因素取值,投资利润率取土地取得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之和的百分比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估价对象位于朝阳区,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按评估值的 5.5% 六、销售税费483 元/ 平方米测算(营业税为房地产价值的5%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 )。根据 5.50% 公式推导,销售税费 =[ 土地取得成本 + 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 + 投资利息 + 投资利润 ] ×税率/(1- 税率 ) 七、土地单价8664 元/ 平方米土地取得成本 + 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 + 投资利息 + 投资利润 + 销售税费—— 八、土地总价4332 万元土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 /10000, 建筑面积为 5000 平方米5000 重置成本法 单价单位取费标准 相关说明 一. 开发成本4012元/平方米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室外工程费 + 其他费用 含可行性研究费,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费,规划设计费,工程设计费、环境设计费、地质勘探费、环境影响 1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170元/平方米评价费及综合管网设计费等,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一般按5%-10% 的比例确定,本次评估根据估价5% 对象项目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本次评估取5%

土地成本是什么 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土地成本是什么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及 其适用范围 土地成本,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而地方省市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自由选择分摊方法操纵避税空间,常对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给予限制。有的地方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内土地成本分摊只能采用建筑面积法,有的地方允许土地成本采取层高系数法分摊等等。各地规定不一而足、五花八门。土地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最主要的成本项目,土地成本占比最大,平均土地成本约30%左右,但该成本因地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也是不确定性最大的一个因素,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的分摊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内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税前扣除条件限制较为严格。房企土

地成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问题,由于取得土地方式的多元化,加之税收政策的滞后性、多层次、分散化,房企纳税人难以理解税政和不易涉税操作。因此,房企应当重视开发项目土地成本分摊核算,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防控土地成本分摊不当的税务风险。土地成本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所计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费用和开发费用计提基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分摊方法将再次放大这种差异;对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均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分摊,不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不同性质的成本构成,客观上要求适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国家财税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处理。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财政部、国税总局对于地价的分配方法,没有限定某一种方法,但要求“合理、合规”。具体操作时应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给予了选择的空间,且有进一步宽松的趋势。因此,只要是

某土地开发成本及出让价格测算方案(doc 30页)

松江新城土地开发成本及出让价格测算方案 投资控制部编制

目录 1.我国的土地制度 2.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过程及形成机制 3.房地产估价原理介绍 4.我单位的土地开发成本分析 5.地块价格估价方法 6.课题:成本法进行地价测算 7.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地块估价 1.我国的土地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土地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

策,土地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目前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

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配套设置费的分摊方法

一、第三十三条九项(二)款的原文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下列顺序合理分摊: 1.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2.将“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3.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按照可售面积分摊各期、各项目应负担的成本。 二、土地成本分摊,分配方法 (一)交易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为10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两幢楼,一幢为写字楼,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一幢为公寓,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公寓的公共配套设施当中有游泳池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00平方米,开发商改变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质的设施。公寓已出售90%,写字楼尚未转让。 (二)按占地面积分摊土地出让金 1.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为: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600万元=公寓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按可售与不可售面积确认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1)公寓不可售占地面积应负担的出让金。公寓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不可售面积的游泳也占地100平方米,应负担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下: 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O万元=不可售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590万元=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600万元-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0万元。

一块土地的成本,地产开发商是如何计算的

本估价对象是一块“三通一平”的建设用地;土地总面积10000㎡,且土地形状规则;规划许可用途为商业和居住,容积率≤5,建筑覆盖率≤50%;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为2004年10月,土地使用年限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起50年。 估价要求:需要评估该块土地于2004年10月出让时的正常购买价格。 估价过程: (1)选择估价方法。该块土地属于待开发房地产,适用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故选用假设开发法。具体是打算采用假设开发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 (2)选择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通过市场调查研究,得知该块土地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如下:①用途为商业与居住混合。②容积率达到最大的允许程度,即为5,故总建筑面积为50 000㎡。③建筑覆盖率适宜为30%。④建筑物层数确定为18层;其中,1~2层的建筑面积相同,均为3000㎡,适宜为商业用途;3—18层的建筑面积相同,均为2 750㎡,适宜为居住用途;故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为6 000㎡,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44000㎡。 (3)预计开发期。预计共需3年时间才能完全建成投入使用,即2007年10月建成。 (4)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根据对市场的调查分析,预计商业部分在建成后可全部售出,居住部分在建成后可售出30%,半年后再可售出50%,其余20%需一年后才能售出;商业部分在出售时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0元,居住部分在出售时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 (5)测算有关税费和折现率。建筑安装工程费预计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l200元;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管理费等预计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估计在未来3年的开发期内,开发建设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等)的投入情况如下:第一年需投入20%,第二年需投入50%,第三年投入余下的30%。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预计为售价的9%,其中广告宣传和销售代理费为售价的3%,两税一费和交易手续费等为售价的6%。折现率选取14%。据了解,如果得到该土地,还需要按取得价款的3%缴纳有关税费。(6)求取地价。计算的基准时间定为该块土地的出让时间,即2004年10月。建成后的总价值=4500×6000/(1+14%)3+2500×44000×【30%/(1+14%)3+50%/(1+14%)3.5 +20%/(1+14%)4】 =8829.33(万元) 开发建设费用总额=(1200+500)×50000X【20%/(1+14%)0.5+50%/(1+14%)1.5+30%/(1+14%)2.5】=6921.57(万元) 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总额=建成后的总价值×9% =8829.33×9% =794.64(万元) 购地税费总额=总地价×3% =0.03总地价(万元) 总地价=8 829.33-6 921.57-794.64-0.03总地价 总地价=(8 829.33-6 921.57-794.64)/(1+0.03) =1080.70(万元) 估价结果:以上述计算结果为主,并参考估价人员的经验,将总地价确定为1080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估价,通常要给出三种价格形式,即总地价、单位地价和

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相关案例

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问题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一开发项目于2011年底清算完毕,目前仅余大量地下车位未销售。该项目清算时,用来销售的地下车库因承担了分摊的土地成本,单位成本过大,因此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将为负增值。请问,地下车位销售时是否应该承担土地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面积内。如果其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土地成本。 问题二:我公司开发商品房,其中地下部分(包括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均不计算容积率。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下建筑不计容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答:一般说来,如果地下建筑面积属于计容面积,则地下建筑应该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计容面积,则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从全国情况看,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基本上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因此按照配比原则要求,地下车位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 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在整个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中会标明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同时取得‘车库销售许可证’,在计算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分摊土地成本。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所以,地下建筑不计容,相应不分摊土地成本,其中的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问题三:关于你提出的公司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思考如下: 1、根据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理方法推导

房地产建安成本、土地成本测算

房地产建安成本、土地成 本测算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一、二类住宅用地面积: 合计:可售地上面积:404500平方米 可售地下面积:18494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4866辆)1、地块①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400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14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500) 2、地块②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600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21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835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746) 3、地块③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615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22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91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765) 4、地块④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510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15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413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635) 5、地块⑥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1022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36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4826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1270)6、地块⑦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763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27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361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950) 二、商业用地: 合计:可售地上面积:32400平方米 可售地下面积:85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223辆) 1、地块⑤:地上面积:10000平方米 地下面积:25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65) 2、地块⑧:地上面积:11300平方米 地下面积:30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79) 3、地块⑨:地上面积:11100平方米 地下面积:30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79)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

有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 有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工作 一、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 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 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测算的作用: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决定土地交易价格的依据: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及其他情况),可直接用于

建设的土地价格。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由毛地价(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毛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局审定,毛地价水平较为稳定,对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较小。 四、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组成 (一)项目前期费用 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 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 地价评估费用 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 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 工程保险费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

开发成本的分摊方法

开发成本的分摊方法(1) 1、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公共配套的分摊方法 (一)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土地成本分摊、开发成本分摊、公共配套设施费分摊等三个问题作如下分析说明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下列顺序合理分摊: 1.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2.将“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 3.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按照可售面积分摊各期、各项目应负担的成本。 二、土地成本分摊,分配方法 (一)交易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为10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两幢楼,一幢为写字楼,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一幢为公寓,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公寓的公共配套设施当中有游泳池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00平方米,开发商改变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质的设施。公寓已出售90%,写字楼尚未转让。 (二)按占地面积分摊土地出让金 1.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为: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600万元=公寓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按可售与不可售面积确认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1)公寓不可售占地面积应负担的出让金。公寓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不可售面积的游泳也占地100平方米,应负担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下: 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O万元=不可售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2)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590万元=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600万元-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0万元。 3.本次清算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 本次清算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531万元=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590万元×已出售比例90%。 (三)按建筑面积分摊土地出让金 1.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为: (1)总建筑面积=写字楼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公寓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31000平方米(2)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516万元=公寓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总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 2.按可售与不可售面积确认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1)公寓不可售占地面积应负担的出让金 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16万元=不可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 (2)公寓可售面积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最新房地产建安成本土地成本测算

合计:可售地上面积:404500平方米 可售地下面积:18494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4866 1、地块①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400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14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500) 2、地块②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600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21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835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746) 3、地块③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615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22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91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765) 4、地块④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510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15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413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635) 5、地块⑥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1022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36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4826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1270) 6、地块⑦地上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76300平方米 地上商业面积:27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361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950) 、商业用地: 合计:可售地上面积:32400平方米 85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 223 辆) 可售地下面积: 1、地块⑤:地上面积:10000平方米 地下面积: 25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65) 2、地块⑧:地上面积:11300平方米 地下面积: 30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79) 3、地块⑨:地上面积:11100平方米 地下面积: 3000平方米(机动车车位数:79)

合计:不可售面积:7850平方米 1、地块⑩:地上4000平方米 2、地块11:地上3500平方米,地下350平方米 301?56亩项目成本测算表 根据规划建设条件,参照同区域同类型开发项目成本,结合公司开发管理水平及对各成本价格上涨因素进行预测,得出以下成本测算表:

第期微分享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

【第45期微分享整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 面积数据 本次微分享大纲一、成本分摊方法对土增税的影响二、成本分摊方法的相关税收政策三、成本分摊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1、道路、绿化用地问题2、地下车库成本成本分摊问题3、装修成本分摊问题四、成本分摊面积数据来源1、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一、成本分摊方法对土增税的影响成本分摊方的选择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具有十分重要影响,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的土地增值税税负不一样。 例如:某房企分两期开发项目,一期主要为普通住宅,二期主要为别墅,则土地成本按各业态占地面积分配,一期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清算增值率为22%,则可选择的降低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的方法之一是什么? 将土地成本按各期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分配,则普通住宅项目比别墅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大,分配的土地成本也会更多,整体的增值率则会下降,有可能享受20%免税优惠政策。 假设是另一种情况:按土地成本按各期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分配,而普通住宅项目的增值率达47%,别墅项目的增值率达51%,那我们又应该要如何降低非别墅项目的增值率?

将土地成本按业态产品土地面积分配?可行,但需测算,因为普通住宅项目的增值率达47%,如果增加分配给别墅项目的土地成本,降低其增值率,则相当于减少分配给普通住宅项目的土地成本,提高普通住宅项目的增值率,普通住宅项目的增值率如超过50%,土地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增。所以成本分摊方法选择的不同,造成对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亦有所差异,我们需要提前测算及重点关注。同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关分摊方法的规定出台,注意成本分摊规划方法的可行性。 例如在广州,不同清算单位的土地成本按各清算单位占地面积比分摊,不允许按建筑面积分摊,像上面的例子里,需要选择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我们有什么解决方法吗?我们可以看穗地税函[2012]198号的规定: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所以我们应注意将两期项目选择同样的清算时点,将其作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就可选择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清算时点的选择也是一项重要的规划因素。 二、成本分摊方法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和广东省暂时是未有明确同一清算单位或不同清算单位分摊方法,但广州市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计算与分析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计算与分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开发成本,相当于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完全成本,还要计算开发企业(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出租、转让开发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 第一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借款利息和流动资金三部分。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建规模,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费用;建设期借款利息是指企业为建设项目进行建设投资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 建设项目总投资形成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 第二节房地产项目投资与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的相关概念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特点 三种经营模式:出售、出租和自主经营。 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 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包括开发建设投资和经营资金两部分。 1、开发建设投资是指开发期内完成房地产产品开发建设所需投入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开发期税费、其他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等 2、经营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资金。 三)开发产品成本 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从财务角度,这些成本可按用途分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等。 而在核算上又可划分为:开发直接费和开发间接费。亦可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进行分类。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他费用、开发期税费、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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