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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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1]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1]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3.15•【文号】[80]劳总计字68号•【施行日期】198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1980年3月15日(80)劳总计字68号)根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需要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审批的规定,为了统一报批手续和调动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中共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各部委)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需要调出京外或调入北京的工人报批手续,由中央各部委指定主管工人调配工作部门,直接与我局联系办理。

其他部门和单位,我局不予受理。

二、中央各部委在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时候,对于要求调进北京的工人应当从严控制。

要掌握好调出、调入北京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要先将一部分家居外地,生产、工作离得开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安排调进的工人。

由北京调往外地的人员,各地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安排,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三、中央各部委在京工人需要调出京外的,由中央各部委自行与外省、市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请将实际调出的工人人数填写《调出京外工人登记表》,按月送我局一份;在京外一方工人要求调入北京的,中央各部委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审查,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要求调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局。

同时,附送调出京外工人的户口迁移证件。

四、凡经我局批准调入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局批准的通知书,请北京市公安局准予落户。

五、对不属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而需要调工人进北京时,仍按现行规定手续办理。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㈣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199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的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的月补贴标准为:正司级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元,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70元。

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减免办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文献回顾

文献回顾

从国内相关文献资料看官邸制的文献回顾摘要:探索实行官邸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亮点之一,它被放在第十个改革领域“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表明这是党中央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保障之一。

关于官邸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国内有关它的研究很少,零星地见诸于报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有关官邸制的论述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

本文拟从报纸期刊和论文两方面关于官邸制的论述进行资料的总结,以供后期研究的开展。

关键词:国内文献资料官邸制文献回顾探索实行官邸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亮点之一,它被放在第十个改革领域“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表明这是党中央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保障之一。

由于笔者对官邸制知之甚少,于是带着到底什么是官邸制,为什么要探索实行官邸制,怎样才能实行官邸制,实行官邸制后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与后果等问题开始查找国内关于官邸制的文献资料,现分别从期刊报纸和论文资料两方面展开描述:(一)期刊报纸关于官邸制的论述,笔者发现在《方法》1994年第4期中,王建平发表了题为“刍议官邸制”的文章,在文章中他指出实行官邸制,至少有以下一些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办公效率;二是住房不搞终身制,更不世袭,十分有利于党风建设;三是不当市长、副市长,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有利于加快革除某些特殊化的积弊;四是有利于节省国家开支。

此外,1999年,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之五就是一份关于在我国实行官邸制的提案,提案中写道:“建议党政部分主要负责人实行官邸制,对今后新任领导作出相应规定,住官邸付租金(主要由国家补贴)。

任期结束后搬回自己的住房,国家发给一笔安置费。

”而关于官邸制的报道,较早的可见诸于《中国经济时报》( 1999-12-01)题为“领导干部住房要借鉴国外官邸制”的报道,文中写到“建设部住宅和房地产业司官员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我国将不断修改、补充、完善有关政策,最终会形成具有我国特点的领导干部住房的‘官邸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1.09•【文号】国机房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部门: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3财政预算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倡导网上办理。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可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三)完善基础信息。

资金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将影响信用评价。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综[2008]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01.29【实施日期】2008.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财综[200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解决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根据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从2007年开始,我部陆续向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了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预算资金。

为确保这项资金切实落实到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现就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实物分房,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的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住房分配属地化原则,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暂不得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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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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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
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3]1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关于完善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
号)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
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并按照组织程序
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
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调京干部)。

二、现居住公有住房的承租和购买
调京干部原则上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地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
意见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
的公有住房;已承租两地公有住房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公有住房。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
(一)调京干部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区别不同情况
按以下规定发放。

1.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已退回,以及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
房,并按房改成本价退房的调京干部,按照调京后新职级补贴面积标准,
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补贴计算公式,
计发一次性补贴。调京干部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在计发一次
性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2.在原工作地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将已购公有住房
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京干部,调京后享有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只
限于夫妻一方,但不得再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地区差额补贴的
计算公式为:(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一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
×调京前原职级对应的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地普通商品
住房均价按上年政府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
高于北京,不再计发地区差额补贴,调京干部也不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
房价款。

3.调京干部调京后晋职晋级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政策规定发
放级差补贴。

(二)调京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区别不同情
况按以下规定发放。

1.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干部,调京后按照中央国家机
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原职级的补贴额,补发差额
部分。若原工作地住房补贴高于北京,调京干部可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
房补贴。调京后继续享有新职级按月补贴,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
住宅。

2.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干部,调京后按照中央国家机
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核发其新职级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之
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按月补贴,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四、住房的供应
(一)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和支持调京干部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买职工住宅。享有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购买资格的调京干部,
可以申请购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其所在
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

(三)租住周转住房。对暂时无法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不享有中
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购买资格的调京干部,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尽快安排
周转住房。房源可从腾退的旧有住房、改造住房以及自建或集中建设的中央国
家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中安排。调京干部在北京购买住房或调离工作岗位后,
应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周转住房。

五、住房档案的管理
调京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要同时填写《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
住房情况表》,注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住房补贴发放等情况,并加盖
调出单位人事、房管部门公章,随人事档案同时移交。调入单位的房改或房管
部门负责向调京干部原单位核实住房档案情况。

六、严肃纪律
调京干部要如实反映原住房情况,认真填写《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
部住房情况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
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住房补贴,同时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它
(一)本意见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
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
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二)本意见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
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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