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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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 型予以披露。 •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 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 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 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 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 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 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 交易。
二、关联方概念
•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 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1)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 • 直接拥有:A→B(51%) • 间 接 拥 有 : A→B(51%)、 B→C(60%), 则 A→C(60%) • 直 接 拥 有 + 间 接 拥 有 : A→B(51%)、 A→C(35%)、B→C(30%),则 A→C(65%) • (2)以所有权加其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 • (3)以法律或协议的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
四、披露
•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 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 控制方名称。 •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 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 表的母公司名称。 •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 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 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三、关联方交易
•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 款。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相关问题解析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相关问题解析

《 关联 方 关系 及其 交 易披 露 》准 则 实施 的 目的 其 次 ,本 准 则 的 公 布 为加 强 税 务 监 管 , 防止 国家 税 收 流 失提 长 期 以来 , 中 国 的一 些 企 业 为 了提 高 经 营 业 绩 或其 他 目的 , 供 了有 用 的信 息 。按 照 我 国 相关 所 得 税 法 的规 定 ,企 业 与 关 联 企 常 常 利 用会 计政 策 ,如 在 财 务 报表 中呈 交 虚 假 信 息 、粉 饰 经 营 成 业 之 间 的业 务 往 来 ,应 当 按 照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果 等 , 关联 方交 易是 其 中重 要 的 一种 手 段 。本 准 则 旨在 规 范 各 关 支 付 价款 、 费用 ,不 按 照 独立 企 业 之 间的 业 务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付 联 方关 系及 其 交 易在 财务 会 计报 告 中披 露 的原则 及 方法 。 价 款 、 费用 ,而 减 少 所 得税 的 ,税 务 机 关 有权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 并 首 先 , 本 准 则 的发 布 为 会 计 信 息 的 充 分 披 露 提 供 了质 量 保 且 规 定 了关 联 企 业 的 范 围 等 。虽 然 我 国税 法 并没 有 要 求 在 企业 会 证 。会 计信 息 的充 分 披 露 有 利 于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可靠 性 。会 计 报表 中披 露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交 易 ,但对 关联 企 业 的纳 税 问题 做 计 信 息 的真 实与 否 ,直 接 影 响 到会 计 信 息 的 使 用 者 能否 正确 判 断 了特 殊 的规 定 , 以防止 关 联企 业之 间转 移 利润 影 响 国家税 收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先 进 流 量 ; 直 接 影 响 投 资 者 、 债 权 国 际上 十 分 重 视 跨 国 公 司转 移 价 格 问 题 ,很 多 国家 都 对 这 一 人 、潜 在 的投 资者 和 债 权 人 对 投 资风 险 、贷 款 风 险 的估 计 程 度 : 价格 的 征税 问题 专 门做 了详 细 的规定 。联 合 国政府 间专家 工作 组 也 同事 ,也直 接 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管 理部 门对企 业行 为 的有 效监 管 。 专 门讨论 了转 移 价格 问题 ,并提 出对 跨 国公 司 的转 移 价格 要充 分披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是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的前 提 。 露 , 以便 会 计 信 息 的 使用 者 完 整 的理 解跨 国公 司的 经 营 情况 。 国 从 国 际 、 国 内情 况 看 ,一 些 企 业 为 了 向社 会 展 示 自身形 象 ,或 为 际 上之 所 以对 跨 国公 司 转移 价 格 的信 息披 露提 出新 的要 求 , 主要 了 体现 领 导者 的经 营 业 绩 , 或 出于 其 他 的 目的 ,往 往 利 用 关 联 方 是 因 为近 年 来 跨 国公 司 利用 国家 间的 税 收差 异 , 已转 移 价格 为手 交 易提 供 虚 假 财 务 信 息 ,粉饰 财 务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在 不 存 在 关 段 ,通 过 集 团 内部 交 易 之一 利 润 的情 况 时有 发 生 。随着 我 国对 外 联 方 关 系 的情 况 下 ,企 业 间 发 生交 易时 ,往 往 会 从 各 自的利 益 出 开 放 的进 一 步 扩 大 , 国 企跨 国公 司 不 断进 入 我 国 ,我 国 也涌 现 出 发 , 一般 不 会 轻 易 接 受 不 利 于 资深 的交 易 条 款 。 这种 在 对 交 易 各 些跨 国大 集 团 ,加 强 对集 团 内部 国 际 间 这一 价 格 的信 息披 露 , 方 互相 了解 的 、 自由的 、 不 受各 方 之 间任 何 关 系 影 响 的基 础 上 商 有 助 于 税 务 部 门 了解 转 移 价 格 的 实 际 情 况 , 防 止 国 家税 收 的流 定 条款 而 形 成 的交 易 ,视 为 公平 交 易 。企 业 对 外提 供 的财 务 报 告 失 。 因此 ,披 露 关 联 方 的有 关 信 息 ,特 别 是定 价 政 策 , 对 于 了解 般 认 为是 建 立 在 公 平 交 易基 础 上 的 。但 存 在 关 联 方关 时 ,关 联 跨 国 公 司 内部 转 移 利 润 的情 况 ,防 止 国家 税 收 的流 失 具 有重 要 的 方 关系 的交 易可 能 是 建 立 在 非 公平 交 易 的基 础 上 , 因为 关 联 方 之 意义 。 间 交 易 时 ,不 存 在 竞 争 性 的 、 自由市 场 交 易 的 条件 ,而 且 常 常 以 最 后 ,本 准 则 的 发布 有 利 于 对 证 券 市场 的监 管 ,为 促进 证 券 种微 妙 的方 式 影 响 交 易 结 果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关联 方 之 间通 过 市场 的健 康 发 展 奠 定 了 良好 的基 础 。财 务报 告 是 证 券 监 管部 门据 虚 假 交 易可 以达 到 提 高 经 营业 绩 的假 象 。即 使 关 联 方交 易是 在 公 以 监 督上 市 公 司 经 营行 为 的基 础 资 料 。 随着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的进 一 平 交 易基 础 上 进 行 的 ,重 要 关联 方 交 易 的披 露 也 是有 用 的 , 因为 步 发展 ,对 会 计 信 息 的 充分 披 露 已经 提 到议 事 日程 。对 关 联 方关 它提 供 了未 来 可 能 在 发 生 ,而 且很 可 能 以不 同 形 式 发生 的交 易 类 系 及其 交 易 的充 分 披 露 , 为 防止 上 市 公 司提 供 虚 假 业 绩 报 告 ,维 型 的信 息 。 因此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的充 分 披 露 , 有利 于解 决 关 联 方 护广 大投 资者 的利 益奠 定 了 良好 的基础 。 交 易 的 实质 、企 业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的依 赖 程 度 , 可 以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二 、 关联 方 的概 念 的解析 杜绝 虚 假关 联 交易 ,为进 一步 提 高会 计信 息 质量 提 供保 证 。 新 准 则 中将 关 联 方 定义 为 : “一 方控 制 、共 同控 制 另 一 方或

会计制度认定关联方(3篇)

会计制度认定关联方(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我国会计制度对关联方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关联方的概念、认定标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关联方的概念1. 定义关联方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由于某种特定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2. 关联方关系的种类根据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可以将关联方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控制: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资本,或者通过子公司、合营企业等间接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资本。

(2)共同控制:两方或两方以上共同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资本,或者通过子公司、合营企业等共同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资本。

(3)重大影响: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不足以控制或共同控制。

(4)其他关系:除上述三种关系外,其他可能导致一方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

三、关联方的认定标准1. 股权关联(1)直接持有: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资本。

(2)间接持有:一方通过子公司、合营企业等间接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资本。

(3)合并报表:一方通过合并报表控制另一方。

2. 财务和经营决策关联(1)重大影响: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决策权:一方对另一方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决策权。

3. 其他关联(1)组织结构:一方与另一方的组织结构存在关联。

(2)业务往来:一方与另一方的业务往来存在关联。

(3)人员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存在关联。

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1. 披露要求(1)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中,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详细披露。

(2)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类型、定价政策等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上市公司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然而,上市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关联交易的披露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关联企业等之间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失真,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办法》,其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审批程序、披露要求等内容。

然而,由于监管的不足和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关联交易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我国于201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企业,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各类上市公司。

规则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即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货物、服务、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各类交易。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关联方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这些人员或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联关系,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影响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规范。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1.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交易的类型、交易的金额、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时间、交易的目的和商业性质等。

同时,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交易的金额和比例,按照不同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例如,若一笔关联交易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则需要进行公告披露;若一笔关联交易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则需要进行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会标准一、关联方认定1. 关联方定义: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制于、或与上市公司共同受到控制于一方,以及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共同被控制于、或与上市公司共同受到控制于一方。

2. 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等。

二、交易类型与披露标准1. 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2. 披露标准:关联交易应按重要性原则分两类披露:(1)重大关联交易,指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2)其他关联交易,指除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交易金额与比例1. 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一般规定为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2. 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一般规定为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四、交易条款与条件1. 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 付款方式:关联交易的付款方式应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控制要求,原则上应采用预付款和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方式。

3. 担保条款: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担保事项,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 经营影响: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司经营战略和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2. 财务影响: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和独立性。

3. 声誉影响: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声誉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和信誉。

六、关联交易的合规性1. 合规性审查:关联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

2. 内控要求:关联交易应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其指南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按要求披露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资产和负债、担保以及在关联方之间的筹资、利润分配等事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操作。

以下将对《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合资、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受到控制的主体。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条件和性质可能与其他市场参与者间的交易有所不同。

因此,披露这些交易对于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是至关重要的。

《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披露。

这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条件、法律形式、相关方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进行比较等信息。

通过这些披露,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指南还提供了一些判断关联关系的准则,如共同控制、控制权转移、持续利益、有关资金、人员和技术资源的共享等。

通过这些准则,企业可以更准确地识别与其关联的方。

除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还要求企业披露与关联方存在的其他关联事项,如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以及对关联方的赊销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风险承担和利益转移进行更好的评估。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资产和负债、担保等事项进行详细的披露。

这些披露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操作。

同时,指南也提供了一些准则,帮助企业准确识别与其关联的方。

通过遵守这些要求和指南,企业可以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一、引言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定义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业务范围、股东权益以及其他重要规定。

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是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以确保公司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公司章程范本中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二、关联方交易规则1.定义关联方在公司章程中,关联方的定义应该明确。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及其亲属。

此外,其他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实体也应纳入关联方的范畴。

2.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章程范本应规定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关联方交易需要经过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审批,并在关联方交易进行前获取非关联方股东的同意。

3.关联方交易的限制为了保护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应明确关联方交易的限制。

例如,设定交易额度上限、禁止关联方牵涉到公司敏感业务、禁止关联方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

三、信息披露规则1.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规则应包括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方的身份、交易内容、金额、关联度等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对关联方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2.披露方式和时机公司章程范本应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机。

例如,可以规定公司需将关联方交易披露在年度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

此外,在关联方交易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所有股东和投资者。

3.保密性规定尽管信息披露是重要的,但公司章程范本也应规定关于保密性的规定。

该规定可以确保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敏感信息不被滥用,保护公司和关联方的商业利益。

四、违规处理措施为了加强对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公司章程范本应包括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违反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可以导致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解除与违规交易相关的合同等。

五、结论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对于公司的治理和发展至关重要。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

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

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

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控制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着重解决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关联交易是指两个或多个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例如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和披露,并制定控制措施。

一、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关联交易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应向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交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情况。

关联交易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和情况。

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足够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从而进行投资决策。

1.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报告应明确关联方的身份、控制关系和利益相关方关系等,以便投资者了解交易涉及的相关方及其关系。

2.交易内容和金额:报告应详细描述交易的具体内容、金额和利率等,以便投资者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

3.交易原因和目的:报告应说明交易的原因和目的,以避免关联交易被滥用或引发不公平交易的风险。

4.对公司的影响:报告应说明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的影响,以便投资者了解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告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重要信息,例如交易内容、金额和关联方等。

2.年度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和情况,以提供给投资者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3.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保持投资者对关联交易情况的及时了解。

4.公司官网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其官网上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更广泛地供投资者查询和了解。

二、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为了避免关联交易滥用和不公平交易的风险,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2.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投票表决,以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告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了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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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 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 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 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 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 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 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 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 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 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 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 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 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 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 70%的表决 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 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 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 但通过拥有的表 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 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 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 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 司虽然仅拥有B公司20%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A公司全面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 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 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 到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 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 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准则所指的共同 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即共同控制实体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 这些政策。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 有重大影响。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 于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政策的 制定,从而达到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过程,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 (3)互相交换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 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 从而能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4、母公司,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包括: (1)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51%表决权资本,表明D 公司为F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直接控制F公司。 (2)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 70%表决权资本,F公司拥有Y公司54%表决权资本,D公司通过其子公司F间接拥有Y公 司54%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D公司为Y的母公司,D公司通过F公司间接控制Y公司。 (3)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 有F公司30%表决权资本,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F公司30%表决权资 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投资30%和通过其子公司D间接投资30%而实际上拥有F公司60% 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F公司。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 (1)被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表明D 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直接控制D公司。 (2)被母公司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 70%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A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为 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其子公司C间接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D公 司为A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也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C公司间接控制D公司。 (3)被母公司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有 C公司25%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 A公司通过其直接拥有C公司25%和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而实际 拥有C公司5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表明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直接和通 过其子公司B间接控制C公司。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当两 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则该企业视为他们的合营企业。例如,A企 业拥有C企业50%的表决权资本,B企业拥有C企业50%的表决权资本,按合同规定,双 方按照投资比例控制C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A企业和B企业共同控制C企业,C企业 为A和B的合营企业。又如,A企业拥有B企业20%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30%表 决权资本,D企业拥有B企业25%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B企业25%表决权资本,各方 出资比例不同,但按照合同规定,B企业由各出资方共同控制,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作出 财务和经营政策方面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视为A、C、D、F企业的合营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 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 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在这种情 况下,虽然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但没有达到控制该企业的 表决权资本比例;同时由于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可以通过 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 人投资者。本准则中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仅仅指个人投资者,不包括法人投资者。其投 资形式主要包括: (1)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王钢拥 有D企业15%表决权资本,则王钢为D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2)主要投资者个人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陈梅拥有F企业55%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D企业40%表 决权资本,陈梅通过下企业间接拥有口企业 4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陈梅既 是F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也是D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3)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张强顺拥有D企业9%表决权资本,同时拥有F企业 60%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D企业30%表决权资本,表明张强顺通过直接拥有9%表 决权资本和通过 F企业间接拥有3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使其成为D企业的主要投 资者个人。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例 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 政策职能的人员,他们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起决定性的作用。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 的家庭成员。本准则中所指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针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 人员而言,家庭成员指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判断上述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该看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 影响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关联方关系的说明 1、本准则第4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1)企业有能力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3)企业对一个或多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个人有能力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5)个人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6)个人有能力对一个或多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7)两个或多个企业同受某一企业或个人控制。 2、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本准则第5条 列举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1)本准则第5条(1)所指的关联方关系包括: ①某一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 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②某一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 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 关系。 ③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 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 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 在关联方关系。 ④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 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2)本准则第 5条(2)所指的关联方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直接共同控制 某一企业,使共同控制方与被共同控制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 A、B、C三 个企业共同控制口企业,从而A和D、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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