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引言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关联方关系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股权、控制、利益交织
等关系的实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决策和业
务运作。
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显得
至关重要。
以下是探讨该问题的几个方面:
1. 披露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义务
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权结构复杂的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一定的
披露义务。
在这些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文件中,必须披露与
其有关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情况,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能够
识别和了解与企业相关的关联方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产生的潜在
影响。
2. 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除了需要披露交易金额外,在披露中还需要说明交易的性质、交易对价的确定方法、交易的时限、交易的条件等。
3. 关联方交易造成的风险披露
企业必须在披露时强调与关联方交易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这远
不止于单纯的商业风险。
确保投资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关联方交易
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是企业在掌握他们的关联方交易时需
要具备的应急计划或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涉及透明度、ETICS等方面。
4. 治理机制
企业需要实现明确的治理机制,包括与关联方交易的具体决策程序以及防止关联方交易行为出现滥用的监督程序等。
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关联方交易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要建立反静止行为的控制体系。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关税的披露能够提高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透明度与市场竞争性,并有助于建立交流平等性。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讲解阅读数:1417收藏发文文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1997-1-1实施时间$False$失效时间法规分类会计准则讲解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一、为什么制定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原则及方法。
首先,本准则的发布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了质量保证。
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否正确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直接影响投资者、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投资风险、贷款风险的估计程度;同时,也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对企业行为的有效监管。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
从国际、国内情况看,一些企业为了向社会提供自身形象,或为了体现领导者的经营业绩,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关联方交易就是重要手段之一。
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
这种在对交易各方互相了解的、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要款而形成的交易,视为公平交易。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一般认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但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因为关联方之间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的假象。
即使关联方交易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的,重要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也是有用的,因为它提供了未来可能再发生,而且很可能以不同形式发生的交易类型的信息。
因此,对关联方交易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实质、企业对关联方交易的依赖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关联方交易,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保证。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一、基本要求(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答:《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联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
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
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问:为什么要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如何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在企业的世界里,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就像一场看似平常的舞会,每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角色,却又在不知不觉中牵动着整个场面的气氛。
想象一下,亲戚朋友在一起聚会,谁家有好菜,谁家有好酒,大家自然会互相照应,帮忙买点东西,互相请客。
可是一旦涉及到金钱,尤其是企业之间的交易,那就得小心了,不能让人觉得这是一场“隐秘的交易”,对吧?所以,企业会计准则就像是舞会的主持人,规定了大家在这个聚会上该怎么做,怎样披露这些“亲戚之间”的往来。
说到关联方,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与企业有特殊关系的人或者公司。
这些人可能是企业的股东、管理层,甚至是和企业有某种业务联系的外部伙伴。
它们之间的交易就像是我们平常买东西,可能是以不同的价格,甚至是“亲情价”。
想象一下,你去亲戚家串门,想吃他家的美味,你很可能会说,“哎呀,给我打个折呗!”这就是关联交易的一种体现。
可是在企业里,这种打折可就得上台面了,得有个说法,不能让人觉得“你们在私下里搞小动作”。
披露这些交易,就好比把所有的秘密都摊到阳光下,大家都能看到。
这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规定,也是为了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放心。
想象一下,如果你知道某个企业的高管和某个供应商关系密切,交易的价格和条件也得到了特别的照顾,难免会让人觉得这个企业的公平性受到了影响,对吧?所以,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就像是一道清澈的河流,让所有人都能看到底下的鱼游得多么自由自在。
关联方交易还可能引发一些潜在的利益冲突。
比如说,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与某个供应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那这个董事会在决定与该供应商的合作时,难免会有些偏袒。
这就像是小孩跟父母之间的关系,父母总是会为自家孩子多留些好处。
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必须建立起明确的和程序。
每当有交易发生时,大家就要像打麻将一样,先亮明牌,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这个交易是怎么回事,绝对不能搞偷天换日的把戏。
披露这些信息并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得积极参与进来。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与披露问题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与披露问题摘要: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关联交易存在也日益广泛,如企业的联营、企业的兼并、企业的合营,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刻存在,建立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是现代社会商业活动普遍存在的特征,能够很好的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关联交易是市场竞争必要的策略,然而,在运用交易关联的同时,又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公司和集团的方方面面,例如,企业的费用、企业的成本、企业的利润等等,影响了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投资发展的计划,让投资者和债权人有错误的信贷和投资决策,使政策制定者不能很好的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方针,是企业的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经济效益得不到提高,造成国民经济速度缓慢,资产流失,从而,危害社会的团结、安定和秩序。
因此,有必要的对关联交易及其披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目录引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概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基本内涵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定义2、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特点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披露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有利于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二、•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其原因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披露的问题1、关联方范围确定混乱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4、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形式重于实质5、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缺乏公允性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披露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1、上市公司具有违规的动机2、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3、监督和管理不到位4、部分专业中介机构缺乏自律5、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概念认识不全面三、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路径选择一)完善关联方交易的法律制度二)扩大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三)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五)加强执业人员的技术和道德教育四、结论参考文献引言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一、差不多要求(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有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不情形处理: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阻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阻碍的,能够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阻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要紧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不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阻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明白得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定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定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阻碍程度来确定。
例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专门重要的交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然而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阻碍专门大,在这种情形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要紧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对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讲明(一)本准则定义的讲明1、操纵,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操纵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要紧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一方直截了当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截了当操纵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操纵权。
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操纵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操纵权。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问题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的兼并、合营、联营现象的不断增多,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也将大量存在,建立关联企业的关系是现代商业活动的普遍特征,适当运用关联关系已成为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策略。
然而,在关联交易的披露方面又存在许多问题,这些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披露问题的存在影响甚至歪曲了公司、集团的某些方面,如成本、费用、利润等,从而给投资者、债权人、宏观政策的制定者予以误导,使投资者、债权人作出有偏差的甚至是错误的投资、信贷决策,使宏观政策的制定者不能制定出正确有效的方案,使得社会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经济效益得不到提高,甚至造成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危害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
因此,有必要在此讨论一下关联交易的关系及其披露问题。
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认定及目的1、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认定。
在我国《准则》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准则》中已明确规定了以下五种关联方关系:(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但是,关联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
判断时应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应注重其关系的实质: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两点异议
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两点异议请欣赏:《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两点异议》许绍双1997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的发布实施,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近期《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的相继发布实施,《准则》与这些规则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上出现了明显的不协调,影响了出台规则的实际执行效果。
另外,《准则》与《准则》讲解在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方面的表述上也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这种差异不利于对《准则》的准确理解,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基于此,本文试对以上两点不协调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一、《准则》与相关规定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关联方范围的认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告主要遵循《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近期发布实施的《通知》、《规定》等的要求。
显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由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两个层次构成,由专业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两种规范组成。
比较而言,制度规范比法律规范详细,专业性规范比相关性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近期发布实施的《通知》、《规定》属于制度规范,是根据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的相应调整,是对在监管工作中已大量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所形成的详细规定。
因此,当上市公司按照《通知》、《规定》等的具体规定来披露信息时,它们与已存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规范在概念的前后衔接上的不协调通常会导致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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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联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
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
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问:为什么要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如何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关联方交易通常来说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
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使用其他条款没有有利之处时,经常以这种条款进行。
但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可能影响销售给他本人的一项资产的价格,使之低于市价,或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参与交易。
另外,一项关联方交易可能按为减少企业由于另一国家税收或关税而引起的财务负担而设计的条款定价。
会计上确认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通常是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依据,并以各方同意的价格为计量标准。
关联方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在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平价格。
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就不会发生,如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产品按照成本计价,因为如果母公司不买这些产品,子公司的产品可能就没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另外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不计价的方法,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等。
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原则,而不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
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关联方交易中确定价格的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利润法等。
“关联准则”没有提供交易的计价方法,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除国家对部分商品有特殊定价政策外),并且计价方法千差万别,准则无法说明所有交易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
按照“关联准则”的要求,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包括:(1)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即是按市价、出厂价、协议价、成本价定价,还是按其他方式定价;(2)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一致,即说明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在定价时上下浮动的比例;(3)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情况。
例如,A企业控制B企业,A企业1999年度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企业,双方按照出厂价270万元定价,而A 企业正常对外销售的价格为300万元。
在1999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A企业应披露:本企业本年度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其子公司B企业,销售收入为270万元,双方按照出厂价定价,比本企业正常对外销售价格低10%。
问: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如何披露关联方关系?
答: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应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分别处理:
(1)无关联交易情况下的披露
在母子公司之间无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应当披露最终控制的母公司、直接控制的母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的关系。
例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母公司为M公司,M公司的母公司为F公司,F公司的母公司为W公司,A公司下面又有若干子公司和孙公司,A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披露A公司与其直接控制的母公司M公司的关系、与最终控制的母公司W公司的关系,以及A公司所属的直接或(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的关系。
(2)存在关联交易情况下的披露
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均应披露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各方的关系及性质。
例如,上述A公司的子公司B与F公司发生交易,则在披露关联方关系时,除应按无关联交易情况下的披露原则披露外,还应当披露A公司与F公司的关系,以及B 公司与F公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