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项目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项目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讲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处理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清算收入的审核

第三部分税前扣除原则

第四部分转让税金的审核

第五部分利息支出的审核

第六部分期间费用的审核

第七部分开发成本的审核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基础知识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念

二、增值额和扣除项目

三、开发成本的口径

四、税率的形式

五、清算对象(重点)

六、清算条件

七、清算审核

八、补缴土地增值税

九、清算后再转让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念

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增值额和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其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价款和出让金、场地平整费用和契税等;

2、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印花税金;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其中,上述(1)(2)项可以加计扣除20%,第(3)项据实扣除,第(4)项按照(1)(2)合计数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开发成本的口径

会计口径:包括土地和资本化利息

土地增值税法:不含土地、资本化利息

加计扣除基数:会计口径-资本化利息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税率的形式

1、定额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纳税绝对额的税率形式,主要应用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消费税和印花

税也有部分应用。

2、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的税率形式,是最常见的税率,应用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量的增大,征税比例逐步提高的税率形式,又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特点是每个级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前者主要应用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后者主要应用于土地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增值额A×30% +增值额B×40% +增值额C×50% + 增值额D×60%

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必须按照实际增值额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别确认适用的增值额A、B、C、D,有可能只有A而没有BCD。

五、清算对象

(一)会计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归集和分配开发成本而确定的成本承担者。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在特定的固定地点进行开发经营的。因此应结合开发项目的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选择成本核算对象:

1、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以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对象

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1、可否销售原则。

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

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2、2006国税发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010厦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008湖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对于滚动开发项目,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3、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7海南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判断房产属住宅或非住宅,以规划报建资料和房产证记载的房产用途为准。

总结:清算对象原则上按照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但对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开发项目,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合并为一个清算对象:

(1)属于同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界定的土地范围;

(2)属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的工程;

(3)属于相同的房产类型;

(4)竣工时间接近。

需要说明的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一般不再考虑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

2008湖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

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产品类中纳税人建造商网、商铺、车库、辅助房等,不再按功能分别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

4、地下车库

人防性质的车库,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公共设施,按照对应的开发项目处理

非人防性质的车库,可以出售所有权: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对应的地下车库,按照非住宅处理;

居住用地对应的地下车库,如果转让价格与住宅大体相当,按照住宅项目处理,否则视为非住宅项目

5、综合楼

对于同一宗土地上建造的综合楼,即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如写字间、商铺等),应当贯彻功能区分原则,按照不同的房产类型归属于不同的清算对象。

六、清算条件

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注:尚未销售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

可售建筑面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于总建筑面积扣除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

积后的余额

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注:特殊情况下包含地下建筑面积

不包括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机动车库、供暖锅炉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注:尚未销售部分不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未来再销售时按照旧房处理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注:尚未销售部分需要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

七、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资料的审核,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

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清算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其理由。

八、补缴土地增值税

1、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退还多缴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补退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2010公告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假定各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并且持续经营,则:

(1)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2)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调整。

假定企业申请公司注销:

无论以前年度所得税率是否一致,都应当按照各年销售收入(含预收收入)比例,重新计算以前年度各年应当扣除的土地增值税,进而计算以前年度各年应当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注:不适用于实际毛利率的调整

九、清算后再转让

2006国税发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

建筑面积

注:要符合同一房产类型

2007云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007辽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008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二部分清算收入的审核

一、正常销售收入

二、外部视同销售收入

三、内部视同销售收入

四、转让永久使用权

五、代收费用

一、正常销售收入

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八条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1、面积误差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对于测量面积的误差,依据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正负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并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面积低于合同面积并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返还房价款冲减售房金额的,如果以前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均需要收回并且重新开具;如果实测面积低于合同面积并且超过3%,多数省份要求重新办理销售合同备案。

2、违约金收入

2002北京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注:部分违约/根本违约,收款方向

3、赠送家用电器

2006国税函1278号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7国税函778号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7国税函1322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

(1)销售前明确承诺赠送的

A 属于捆绑销售,不需要单独计算增值税,实质上是合并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B 如果赠送的家电、家居构成房屋的附属设备或设施,则属于开发成本,未来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如可视对讲系统、壁挂锅炉、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等,否则计入销售费用,如空调、电冰箱、家具等。

(2)如果采用有奖销售形式,由于是否赠送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明确赠送但金额不确定,不论是否人人有份,不论是否构成不动产的附属设施,均属于销售费用,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1财税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赠送家电的发票

A如果开发商没有过渡发票,即要求供应商的发票抬头为业主,自己只负责办理转交,则房地产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包括赠送的家电金额。

B如果开发商过渡了发票,即要求供应商的发票抬头为自己,自己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则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扣除赠送的家电金额,但家电金额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或开发成本处理。

4、1≈3

2001安徽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个人取得由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购房保证金占用费,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购房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商代扣代缴

5、销售但约定占有

情形:出售小区内已建成商铺,但书面合同约定三年后再实际交付。在这段期间,开发商保留控制权,用于售楼部或样板间、家居展示等用途。

2008国税函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

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抵销交易

A两方均应当确认营业收入,计算流转税、财产行为税金等

B确认相应的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

C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抵顶、核销

注:对企业所得税一般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影响,主要偷逃了流转税、财产行为税金等

二、外部视同销售收入

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008国税函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外部视同销售收入在审核时关注的是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如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存在本月份的可比产品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可比产品销售价格确定,如住宅等;

注:公允价值优先

2、如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不存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如商铺),或者虽然存在可比产品但不属于本月份(如住宅),参照当地同一地区、同一月份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销售价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

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算公式为:开发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对外抵债

1998国税函771号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存在可比公允价格:

借:应付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即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不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不存在可比公允价格

借:应付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即按照实际抵债金额和最低价格孰高的原则确认营业收入,不单独债务重组收益

3、对外抵债,间接过户

2007国税函645号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开发商——施工企业——混凝土企业

第一步,开发商同施工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施工企业的应收帐款演变为房产权利

第二步,施工企业同混凝土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施工企业的抵债对价是房产权利

第三步,开发商经房产按照约定直接过户给混凝土,但与施工企业的再抵债差价无关

700——800——850

合同法摘要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长期股权投资

19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6财税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010公告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财税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009财税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五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用于支付股利

1997国税函387号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会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注:必须在股东会宣告分配后作帐务处理,不允许提前预分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按照股东会宣告分配时的公允价格确定

三、内部视同销售

2006国税发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特点:所有权没有改变,历史成本延续

2008国税函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内部处置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注:承包、中央铁路除外

2003国税发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四、转让永久使用权

前提: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也没有及时补办,销售后无法办理房屋初始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3国税发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

2007江苏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005国税函8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注:"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2009青岛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五、代收款项

19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注:代收的有线电视、燃气初装费等公用事业项目收费参照执行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总结: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一)如果代收费用时开具的是委托代收方的发票或财政收据,不作为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二)如果代收费用开具的是房地产企业的正式发票(不含收据),应当作为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考虑是否单独注明“代

收费用”等字样;

(三)如果代收费用时开具的是房地产企业的收据(不含正式发票),如果单独注明“代收费用”等字样,可以不作为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如果没有注明“代收费用”等字样,应当作为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第三部分税前扣除原则

一、有效凭证原则

二、实际发生原则

三、相关性原则

四、合理性原则

五、一贯性原则

一、有效凭证原则

2006国税发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总结: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般情况下应当取得发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扣除项目都必须取得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法人企业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把握:

1、如果收款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含应税和免税),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允许申报扣除;

2、如果收款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相应的合同或说明申报扣除。

但是,由于没有外部票据的支持,税务机关在把握扣除项目的真实性时,普遍从严掌握,尤其是支付方式。

根据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过1000元的结算款项,不得使用现金方式。因此,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属于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超过1000元但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税务机关有权不允许扣除。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二、实际发生原则

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例如,1996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明确指出,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因此,仅有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但没有入库验收证明,税务机关也有权不承认。

实际发生与发票

1、仅取得发票并支付款项,但没有适当、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业务已经实际发生,也不得扣除;

注:或者虚假,或者提前

2、仅有适当、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业务已经实际发生,但没有取得相应发票,暂时不允许申报扣除

注:以后的三年内取得发票的,属于时间性差异,否则属于永久性差异

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

思考:尚未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1、签订合同但没有开工;

2、签订合同已经开工,但没有支付工程款

3、签订合同已经开工,但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并取得部分发票

三、相关性原则

企业申报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00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是指费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2009国税发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成本与营业外支出

开发成本是指正常开发活动的耗费;

营业外支出是指正常开发活动外,非正常的、意外的耗费。

开发成本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按照规定申报扣除;

营业外支出,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申报扣除,但有可能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 何清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实际中 应注意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税收和基本规定: (注:1,销售商品房等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2,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税率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说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 政策 =执行掌握 3,税率:5%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016号)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清算后尾盘销售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4.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5栏各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应为附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中对应的该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额。 5.表第8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6.表第9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7.表第12、14、16栏“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13、15、17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8.表第18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9.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房地产项目撤场结算协议

“xx世纪中心”项目撤场结算协议 甲方: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就“xx世纪中心”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多层loft产品清盘激励协议》(以下称“原合同”),由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项目撤场结算等事宜作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截止xx年5月23日,乙方完成项目销售套数321套,销售面积27,890.57平方米,销售金额423269142元,产生佣金总额4,327,109.19元。 其中,全款到账套数264套,面积22,625.32平方米,金额335564024元,产生代理佣金3,450,058.01元,暂扣除15%的交房留存佣金,则产生可结算佣金2,970,924.49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2,528,023.47元,剩余未付佣金442,901.02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剩余未全款房源待相应房源全款到账后10日内先向乙方支付该套房源佣金的85%。(附:未全款房源明细) 2、留存于甲方的15%交房佣金,已完成238套房源交付,共计交房佣金448,901.52元。剩余交房佣金待相应房源完成交房手续后,逐套结算乙方留存佣金。(附:未交房房源明细) 3、综上,本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总计891,802.54元。 4、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乙方撤场前,双方已交接完毕所有项目资料。原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经各自履行其应尽义务,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终止原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终止原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甲方(委托方):XXXXX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山东红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8285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曹县交通家园一、二、三期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甲方2010年-2015年6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三)完成时间:2015年9月30日前。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规范要求 一、鉴证报告正文样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鉴证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审核。(被鉴证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和《江苏省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规程》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单位)**项目已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截至 ****年**月**日该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分别为: 1(收入总额:****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5(适用税率:****%;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1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一); (3)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二); (4)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附表三); (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四); (6)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五);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样本及披露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 2、税务登记证号: 3、地址:

房地产项目销售清盘方案

永盛家居清盘方案 一、现有房源分析 剩余总套数: 截止至2011年9月28日为止,永盛家居共剩余49套房源,以110㎡-171㎡房源为主,虽然剩余115-124㎡㎡房源较多,户型面积也居中,但大多集中于顶层与底层,竞争力较弱,给销售带来了一些困难。 按面积区分: 按楼层区分: 总结: 由上表分析,所剩房源122㎡-125㎡占大多数,但根据近期销售的实际情况,此面积段房源销售可观,但现阶段所余房源大多集中在顶层或底层,需结合营销活动进行去化;顶层与底层所余房源是清盘中的难题,所以需要配合一部分营销活动进行销售。 二、营销重点 由于近期推广力度偏弱,成交量有所下滑,加之项目所剩房源无论在面积、

楼层、总价等方面都不具备议价能力。假如拉长销售期保价销售,一方面会减弱销售氛围,同时也增加了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销售成本,形成得不偿失的局面。所以,采取一系列的营销手段,可达成快速清盘,减缓拖延的效果,为项目的销售完结工作提供保障。 三、营销策略: 根据项目情况特制定以下营销策略,目的在于尽快完成清盘工作,减短销售周期,为资金回笼提供保障。 1、总裁签售 根据客户想见最高领导索要折扣的心理,可推出一批房源采取“总裁签售”的方法,使客户对价格方面的疑议减至最低。 具体方法: A:通过单页的一部分体现“总裁签售”的内容,通过派单、电话邀约老客户的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告知其近期将有可与总裁一对一交谈并商议优惠的活动,邀请客户届时到访; B:视郭总(或项目其他老总)时间而定,安排时间与地点,确定大致优惠力度; C:集中邀约客户到访,以排卡形式确定先后顺序,并逐一与总裁进行交谈,通过客户与总裁面对面交谈的方式,促进客户与项目的好感度。使其相信这将是最大的优惠力度,此外,遵照不同客户可释放不同的折扣力度,实行一户一价的优惠政策。 目标: 利用此活动实现15-20套的消化量 2、买房送房 针对171㎡的大户型,需销售员从语言进行引导,突出171㎡单价低、买房即多送一间的概念,强化客户对本户型的认知。 具体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模板

×××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1、规划部门规划批复情况 (1)“×××”项目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以北,属停缓建项目。该项目是续建原1993年6月报建,1993年9月动工兴建的“×××”项目,“×××”系原项目“×××”,2001年8月31日海口市城规函[2001]246号和249号批复为停缓建工程。并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停缓建项目减免税政策。 (2)该项目于2005年7月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5]第002146号”,取得的使用权面积为7,349.66平方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总金额为5,600,000.00元。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3)2004年取得的编号为2004314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原“×××”的用地规划,该用地内E座规划用地面积为5682.23平方米,规划指标容积率3.47,F座规划用地面积3027.98平方米,容积率5.93,该用地为三家单位共有不可分割,因此统一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吉欣公司未再取

得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2008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两栋地上30层,地下1层的框剪结构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地上41688.84平方米,地下4425.70平方米。 (5)2006年5月31日取得E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6年3月28日取得F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2006年4月,竣工日期2007年10月。2008年4月30日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容积率 实际综合容积率为:41688.84/7,349.66=5.67。 4、销售期间 2006年1月3日取得“××ד及地下室房产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该项目销售期间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 二、主要指标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5日,住所:********,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家具、建材材料(不含危毒品)、钢材、五金交电、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装饰材料(不含危毒化学品)、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清算期间自2012年01月05日至2020年07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2.坏账核算方法按备抵法核算; 3.成本结转方法采用按单位成本结转; 4.低值易耗品摊销法为一次摊销法; 5.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6.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各税种适用税率) 增值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五)本次清算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税函[2010]12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二期项目。 2.项目地址:承德******地块。 3.开发项目类型:商业。 4.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为6,538.95平方米。按企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面积为准。 5.项目建筑结构:砖混、框架、剪力墙。 6.相关证件取得情况及批准文号: 《不动产权证书》批准文号:冀(2017)****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地字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建字第****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清算鉴证报告之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清算鉴证报告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毛利差异调整,是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其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依据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毛利额差异调整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开发项目毛利额差异进行调整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毛利差异调整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接受其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毛利差异调整事项依法进行经济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证意见的活动。 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 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 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 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 3、成本对象确定的说明(按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表》(见附件六); 4、《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销售收入审核明细表》及相关说 明

5、《开发总成本审核明细表》及相关说明 6、《房地产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及毛利额差异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 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说明(见附件三、四、五); 7、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 税调整金额。 参考格式如下: 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 差异调整的鉴证报告参考格式 税鉴字(201 )第号 XX公司: 我们接受XX公司(即被鉴证单位,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 对贵公司提供的XX开发项目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 利额之间差异情况进行了鉴证。贵公司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报表、账册、凭证及其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市地税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地方财税的增收。2014年,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效,房地产投资与销售同比增长,组织入库土地增值税达到25606万元,占税收收入的8.09%,同比增长29.85%,高于税收收入17.18个百分点。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实施。 2014年,**市房地产年投资增长较快,开发完成投资77.88亿元,同比增长43.4%。同时,房地产销售回暖,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分别为173.38万平方米、70.7亿元,同比增长11%、15.7%。针对这一情况,该局根据上级要求,狠抓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一是在成立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实行一把手跟踪落实制,全面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成立技术专家组,由地税局征管、法规、税政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三是成立清算评估工作组,抽调地税基层单位业务水平高、有清算经验的税务干部“集中优势兵力”具体实施清算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组织、技术等全方位的保障。 (二)摸清项目底数,确定清算对象。 清算评估工作组扎实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题调研工作,利用**地税征管系统、**地税管理台帐等途径,结合实际调查结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个进行摸排,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分析。该局还联合市财政局一起向市政府提出了制定全市具有指导性单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确定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提供参考借鉴等工作建议。同时,清算工作组根据项目开发时间先后、销售进度、涉及税款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清算顺序,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及时清算,确保清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清算效率和质量。 主要分两条线走:一方面是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举办全市房地产税收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邀请了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专家前来**作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专题讲座,重点进行了案例剖析,为推进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评估工作人员树立信心;二是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各级土地增值税培训班,通过骨干力量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参与清算工作全体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购买《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答疑》及相关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税务机关报告

XXXXXXXXXXXXX公司“XXXXXXXX项目”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对“XXXXXXXX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现将相关清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xx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企业设立: 贵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 注册地:xx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xxxxx 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xx企业 经营范围:xxxxxxxxxx。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概况 我公司于xxxx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位于xx省xx县xx镇xxxxxxx,面积为约xxxxxx平方米土地开发权,支付拍卖价款xxxxx元,并于xxx年xx月x日与xxxx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xxxxxxx,土地面积xxxx平方米,并入xxxx地统一规划,支付出让金xxxxxx万元。规划开发项目名称为xxxxxx项目,一次性开发,规划开发

的房产项目有住宅、车位及车库。 “xxxxxxxx项目”规划施工分xxx栋于xxx年xxx月先后开工建设,并先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盘销售,分别为xxxxx房预售证第xxxx号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经xxxxxxx交易咨询有限公司测量,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为:xxxxx平方米,其中不可售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非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车位xxxxxx平方米)。该项目截止xxx年x月x 日止已销售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xxxx 平方米;非普通住宅xxxxx平方米;其他房产(车位及车库)xxxxx平方米,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xxx%,总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元,其中普通住宅xxxx元;非普通住宅xxxxx 元;其他房产(车库及车位)xxxxx元。已经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普通住宅的确定根据(川地税函〔2005〕399号)文件认定。 三、清算情况说明 (一)“xxxx项目”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 本次清算采用销控表核对账簿金额加调整项目计算总收入,即截止清算日xxxxx年x月xx日,账面确认销售收入应为xxxxx元未分明细核算。按销控表分明细划分普通住宅销售收入xxxxxxx元,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xxxxxxx 元,车库销售收入xxxxxxx元,共计xxxxxxx元,与账面差异xxxxxx 元,因为以前结转的收入中有按预测绘面计收入来结转的,所以认定为账面结转差异,应以销控表上的每户实际收入为准。

房地产项目清算大全

) 建议收藏(纯干货,房地产项目清算大全房地产财税2016-09-06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法定免税。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 ,增值率超20%(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过2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0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允倍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在120平方米以下;20%。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2. 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3. 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53年未满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满5 12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未满3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4. ]1995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分房自用的,建成后转让的,2条)号第48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5. 号)]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 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1年8月 6.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 号第五条)1999]210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给你一个清算实例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 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增清算单位的深度剖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增清算单位的深度剖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清算单位是一个关键问题,清算单位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到清算结果和税负高低。 一、现有税法对清算单位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这段话是目前关于清算单位的最经典解释,但实务中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如何界定?另一个是分期如何界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界定 这好像是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实务中依然问题多多。究竟是以土地界定项目?还是报建手续界定项目?还是其他? 我们认为应当以立项作为判断项目的标志。所谓项目立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我国项目立项通常在政府的发改委,对于动用政府资金的需要审批,对于不动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实施核准或者备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类别,地产不在其中,因此只需要进行立项备案即可。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成功的标志是取得《立项备案通知书》(由于各地政府机构实施差异,该文件名称可能不同),上面会注明什么项目,需要花多少钱,在哪里干,谁来投资等关键信息。 有了立项文件,项目的范围、性质、投资额、投资人等核心数据均基本明确,后续的所有项目手续均是建立在立项文件基础上。因此一立项文件作为判断项目的标志最为准确。 三、房地产项目如何判断分期? 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投资额大,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分为几期开发。问题又来了,187号文说了如

土地增值税清算思路和模式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 1计算逻辑与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 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E=(A+B)*20% 3“营改增”以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项都不含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项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 这样就把销项税扣除了。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模板】

A0667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表单】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4.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表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不含增值税。 5.表第5栏各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应为附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中对应的该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额。 6.表第8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7.表第9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8.表第12、14、16栏“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13、15、17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9.表第18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0.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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