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方法研究

集体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方法研究
集体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方法研究

集体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方法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集体农用地征收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调整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也随之加快日程。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诱发这类冲突的主要原因,笔者根据对我国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的问题研究,分析集体农用地征收价格的内涵,并探索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以评估出更合理的土地市场价格、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为目标,试图通过探索解决这一社会矛盾。

关键词: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方法、公益用地

1研究背景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这种征地行为是国家的强制行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只强调了国家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征收范围大、补偿标准低、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等问题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补偿标准的法规,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是这些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国家在十八大又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解决办法。对此笔者从实际情况出发,对集体土地征收价格内涵、评估方法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安阳市情况对一宗土地价格进行试算,经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划拨基准地价进行对比,该方法算出的征收补偿价格相对合理,能满足各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要求。

2集体农用地征收评估

2.1集体农用地征收价格内涵

2.1.1土地性质界定

土地评估通常是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这种土地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从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两种所有制的转移,因此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价格应为所有权的买卖价格。

2.1.2年期界定

集体土地征收后,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永久性的丧失了土地所能给他带来的收益,所以在评估土地征收价格时应为该宗地无限年期下的所有权买卖价格。

2.1.3市场界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而且国家的征地行为是公开的,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对于征地补偿价格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而不是政府单纯的强买强卖,所以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应为公开市场下的正常价格,评估过程中所用

集体用地评估指引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1? 2.2? 发布信息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土可委托街道或征收办(有征收职能的)实施,但注意征收实施主体的统 一性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 途。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 意见。国土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 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 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部门组织下,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负责。
立项
发布拟征地公告 征询村民意见
地籍调查和地上 附着物登记
“公共利益”立项,确需征收房属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参照国有土地)。
征收办、发改委、城区开发公司或其他国有公司制作项目方 案,做可行性预测,报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审 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 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 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 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 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 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土地勘测界定
国土可委托街道或征收办(有征收职能的)实施。
拟定一书四方案 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 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 权的机关申清报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涉及基本农田等法律 规定特殊情形的,由国务院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 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 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 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 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 的,依法进行修改。
市县级人 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 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 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 偿(实施)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征收报批
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及公告(批前/批后)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 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 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改主管部门办理征堆补情登 记。
土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实施
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井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 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及公告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 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调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证 书、违章搭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征收部门将调结果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如有条件,并进行分户告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出后,应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复核的权 利,如有漏项或错误,应予更正并再次送达。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国土部门应当 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 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井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 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 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仍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形下,由市县级国 土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作出听证告知书,给予合理期限内(5 个工作日) 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会,并在 7 日前告知 听证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听证记录并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拒不履行交地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在前述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正式启动申请司法强制手续。
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屋价格的评估
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实施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通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货币和产权置换方案),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方案,并保证专项资金充足。
作出交地决定
以书面形式催告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案,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拒绝 签订协议的,作出交出土地决定听证告知书(听证时间内容同前项作出 征收补偿决定前的听证)。 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给予合理腾空期限。
申请司法强制

二手设备价格评估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精

二手设备价格评估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精 1 2020年4月19日

下面是二手设备的评估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手设备评估方法: 车龄评估方法评估二手设备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以“基本型”新车最低价为参考来衡量的市场价,所谓基本型也就是最便宜的那一款车的时下新车价为参考。二手设备在没有发生大改款的前提下,第一年折旧率约为 15%至 20% ,第二至五年,每年递减 7%至 9%之间。因此车主能够根据自己爱车所属车系,以基本型现价为准,再扣除折旧后,即可大致确定二手设备的行情价格。还有一点就是根据配置能够适当加价。 公里数评估方法除了这种二手设备价格评估方法,消费者还能够尝试其她的二手设备价格评估方法。如果一辆车的有效寿命大致为30万公里,我们将其分为 5段,每段 6万公里,每段价值分别是新车价的 5/15、 4/15、 3/15 、 2/15、 1/15。假设新车价 50万元,已行驶18万公里,也就是说该车已经跑过了三段 6万公里,还剩下 2个 6万公里(2/15和 1/15,那么该二手设备的价格大概是 50万元×(2+1 /15=10万元。 2 2020年4月19日

评估机构鉴定方法评估二手设备需要经过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更贴近市场准确的二手设备价格。只有详细了解了车辆的真实价值,才能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 二手设备评估方法中的网上评估,是基本的二手设备评估定价方法。一般是通过二手设备交易平台中的在线二手设备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二手设备评估方法中的现场评估,是在网上评估的基础上,对车辆的具体车况来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定价,这就需要评估人对车型和车辆机能有一定的专业认识。一般评估车辆需要经过看车漆的平整、颜色,车玻璃、车灯以及车辆缝隙等外观情况判断车辆的整体完好程度。同时经过发动机、水箱等内部零件评估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的事故。 二手设备现场评估方法对评估人员的要求比较高,需要专业的二手设备评估师。像奥迪、奔驰、通用这样的品牌二手设备专营店,更是经过上百种的专业检测项目来进行全方位监测。但国家尚没有出台相应的二手设备评估标准,因此不同的二手设备评估师或者不同的评估点都会给出不同的评估价格。车主仍需多加留意。 3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集体土地征用流程(一) 基本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二)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附具材料 1、呈报说明书的各项主要内容 (1) 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 拟使用土地情况; (3) 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2、附具材料 (1)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相关阅读: 集体土地抵押的相关问题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办理

集体土地征收变化及操作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变化及操作程序 一、新法下集体土地征收的变化 (一)新法首次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新法第45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 (二)新法规范完善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新法将征地批后公告调整为征地批前先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批后再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扩大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新法规定在批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同步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集体土地征收批前新增的重要程序,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重大决策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 3.新法将征地批后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调整为批前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且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多数村民有异议应当组织听证,征地报批以前,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笔者认为,新法通过上述安排,可以让更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报批前充分的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征迁主要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征地批前,有利于批后征地的顺利实施。 4.新法将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作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前置程序。新法规定,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实践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始启动征收,导致被征收人腾空土地房屋之后,没有足额拿到补偿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纠纷。笔者认为,新法将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作为申请土地征收前置程序,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也有利于政府的和谐征迁、社会稳定。 5.新法规定被征收人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后方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新法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2654 ?【发布日期】19961118 ?【实施日期】19970101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效力等级】部委规章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4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附件: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

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农用地估价技术报告

农用地估价技术报告项目名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地号××宗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不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估价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估价日期:二○○三年一月二十至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编号:[2003] ×××(JS)安第×××号 关键词:××市; 抵押; ××××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03年

第一部分总述 一、估价项目名称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地号38-21-1宗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市) 二、委托估价(略) 三、受托估价单位(略) 四、估价目的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拟以待估宗地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融资抵押。根据农用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第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63号)等文件规定,委托方拟对其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进行价估。即评估待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设定待估宗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具备养殖用地相应的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登记用途为农用地,实际用途为养殖用地,设定使用年期为剩余使用年期49.48年,面积为51,316,330.82平方米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价格,为委托方显化资产并向银行进行土地抵押贷款提供客观、公正的土地价格标准。 五、估价期日 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六、估价日期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至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七、地价定义 1.地价内涵 本报告所评估的待估宗地地价是指在估价期日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具备海提防护设施,宗地内达到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部分具备砼提护设施、具备养殖用地相应的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剩余使用年期49.48年,设定土地权利为农用地使用权,设定养殖制度为一年养殖的养殖水面。 2.土地实际开发程度 在估价期日,待估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具备海提防护设施,宗地内达到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部分具备砼提护坡设施、具备养殖用地相应的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 3.土价定义依据 (1)设定的开发程度。本次估价目的为抵押贷款,因此本次估价设定的开发程度为待估宗地实际开发程度,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部分具备砼堤护坡设施、具备养殖用地相应的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肥学院09工程管理一班万占强) 摘要:随着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及。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很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征收程序 所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被征地人补偿的行为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城市近郊已经出现农民不务农、无田耕种的现象。目前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群众生活归困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是直接由征地引起的。由此看来,如何改革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已经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了。 一、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1、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脱离实际。现在我国的农业大部分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了,是集精品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型农业,土地的产出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但在计算补偿费用时,仍按照传统的粮食与经济作物之比来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这样形成的土地补偿额当然不能反映被征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且往往偏低。 2、补偿范围不合理。《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现有的法律没有考虑可能给农民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 3、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真正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4、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在实际补偿分配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是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一般先经乡政府,再经村委会,最后才到农户,资金拨付一般也是直接到乡财政,只有个别地区直接到村。这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抢土地补偿金,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甚至个别乡村干部凭借权力分割征地款项,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其次,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的补助,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现实中常出现未按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截留。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1、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程序保障。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不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何意见,国家都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

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公示《标定地价规程》,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8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 《标定地价规程》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 6、标定区域的划分 7、标准宗地的设立 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 9、标定地价成果 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 附录A 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 前言(略) 引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标定区域characterization area

价格评价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 1发布信息 2. 2办法全文 发布信息 编辑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作业二、农用地估价 收益还原法

作业二、收益还原法预测大姚县农用地价格 1、大姚县概况 大姚位于云南省北部偏西,东邻永仁、元谋县,南同姚安、牟定县毗邻,西和大理州的祥云、宾川县接壤,北濒金沙江,约62公里江岸,与丽江地区的永胜、华坪县隔江相望,属山区农业县,全县国土面积4146平方公里[1]。 县城金碧镇居县境南部,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面积为454.5平方公里,县城南距省城昆明市270多公里,离楚雄州府100公里,距钢铁工业城市攀枝花市178公里,处于南永经济带和攀楚经济区域,省道南永二级公路贯穿其中[1]。 在2005年,大姚县实现农业总产值83262万元,工业总产值123001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4300万元,全县形成了粮、烟、畜、果、冶金矿产、轻纺、能源、医药等多行业并举发展的格局,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明显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年均温15.6℃,年均降水量796.8毫米。矿藏有铜、铁、煤、盐、金、沙金、银、铝、铅、石棉、石膏、水晶、冰州石等。铜矿分布广,储量大。主要公路干线有南永公路,金沙江边设有渡口。工业有电力、机械、制盐、皮革、橡胶、服装、印刷、纺织、建材、食品等业。农产品以稻谷、小麦、玉米、蚕豆、荞、烤烟、油菜子为主,盛产核桃、板栗、苹果、梨、柿。畜牧业较发达。特产香菌、木耳、花椒、松茸、牛肝菌、鸡、粉丝。有红豆杉、冷杉等珍贵树种。到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25亿元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5%以上,力争达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6%以上,城镇化率达26%,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36%[1]。 2010年大姚县的人口规模为27.6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7.18万人,到2020年,城镇人口有望达到9.68万人[1]。 2、农用地估价 2.1、农用地估价方法分析 收益还原法。该方法最大的困难在于确定待估地的年总收益。《农用地估价规程》中定义年总收益是待估宗地按法定用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所取得的持续而稳定的客观正常年收益。在此定义中,“合理”应是指经营种类的合理,“有效”应是指劳动或资本投入强度正常而非通常所说的最有效利用原则,这是因为中国农产品市场并非完全公开自由的市场,农作物的种植选择并非完全取决于经济效益最大化。“客观正常年收益”排除了因各种自然或社会因素带来的年收益变化[2]。 市场比较法。由于目前农用地交易市场尚不完善,市场比较法在一段时期内很难得到广泛应用。就市场比较的案例选择,《农用地估价规程》仅描述为“将待估农用地与近期市场上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农用地进行比较”[2]。 成本逼近法。是指以新开垦农用地或土地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农用地增值收益,并进行各种修正来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它适用于经过未利用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后的农用地价格评估[2]。 剩余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农用地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相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农用地价格的方法,是成本逼近法的变型[2]。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知识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农用地基准地价估价技术方案

农用地基准地价估价 技术方案

目录 一、工作目标 (1) 二、工作任务 (1) 三、工作依据 (1) 四、术语和定义 (2) 五、基本原则 (2) 六、技术路线 (4) 七、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5) 八、成果提交要求 (23)

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以下简称《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用地估价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定级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基准地价估价技术方法的建议,以及基准地价估价成果在耕地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制定基准地价服务农用地流转等领域的应用研究。结合各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将布置全省开展基准地价估价的任务。 二、工作任务 按照《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规定的技术方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试点地区开展农用地估价工作,并上报农用地估价成果。总结各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拟定全省全面开展基准地价估价工作的细则办法,为全省全面开展农用地基准地价估价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作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6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7号); (五)《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六)《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七)《农用地质量分等数据库标准》(工作稿201512版) 四、术语和定义 均质地域:农用地质量和价格水平基本相同的土地区域。 农用地宗地:权属明确、界限清楚、用途一致、相对独立或连片的农用地地块。 农用地价格: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特定期日,由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等决定的价格。 农用地宗地价格:具体某一宗农用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特定期日的价格。 农用地基准地价: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五、基本原则 农用地基准地价估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农用地基准地价估价时,要依据《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确定的技术方法和步骤,进行农用地基准地价估价。 (二)预期收益原则: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在充分分析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2009年8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70号 (2009年8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拟定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工作。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具体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集体土地价格评估

集体土地流转及其价格评估 朱道林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 主要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土地流转的产权特征 产权与价格 集体土地价格与国有土地价格关系 集体土地价格评估的主要技术思路 集体土地价格评估 –集体土地流转价格 –集体土地抵押价格 –征地价格 集体土地流转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参与生产过程中必然涉及要素分配问题,分配过程就是流转过程 然而,法律对集体土地流转的―不确定‖导致集体土地流转的混乱,包括产权关系混乱、收益分配混乱、价格机制不充分等 尽管如此,集体土地交易普遍存在 几个概念 集体土地与集体建设用地 农用地与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流转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与集体土地流转 流转形式 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 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设立的企业。 合作或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

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可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面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实现时,产生相应的土地流转方式。 集体土地产权 产权关系的界定在估价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任何交易都是产权的交易,因此其价格也是所交易的产权的价格,因此:–谁卖地: ?国家、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集体企业、个人(使用权者),卖地者不同,所交易 的权利不同 –谁买地: ?国家(征用或征购)——带有强制性——征地费用或征购价格 ?各种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遵循市场规律 ?同一所有制下的经济实体——所有权未转移 ?农民购买本集体的土地——涉及分配和保障关系 ?农民购买其他集体的土地——遵循市场规律 土地价格的经济关系分析 –买方理论:所有购买土地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就是所购买土地的价格 –原用地者:交出土地所应获得的补偿(价格,有时分是否遵循市场规律的补偿),或对进行土地投资应获得的回报 –所有者:所有权收益,地租 –中国的土地交易通常涉及上述三方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应区分权利性质 ?债权性质:属于经营性承包,完全的市场行为 ?物权性质:基于成员权的承包,相当于分配关系 –只有物权才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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