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

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

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

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

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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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

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

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

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

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

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

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满20(含)至65周岁(含),—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并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住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应在中国境内有自己名下的经营实体和自己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其授信业务仅限于房地产抵押方式。

(三)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四)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股东;或公司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的特定经营者。

2.经营实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

4.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当前无逾期贷款,在我行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中均无不良记录;

5.经营实体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一年正常经营,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量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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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经营的项目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证(或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相关规定。

7.所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且贷款

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8.经营实体所在的行业不得为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行业,禁止进入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

9.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在我行进行主要结算往来,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且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

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对房产(仅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足值抵押的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含)。相关产品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照风险和效益匹配的原则,确保利息收入覆盖风险和成本—4—

后仍有较高收益,结合借款人信用风险状况、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预期收益,以及各种担保方式授信成本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利率定价。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根据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选择我行规定的

各种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分期偿还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应注重借款人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其他担保仅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避免以担保为依据弱化

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和要求,防止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个人经营贷款包括以下担保方式:质押、抵押、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及相关规定由本管理办法及总行另行制定的对

应管理办法确定。

分行如采用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之外的其他担保方式,应经

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同意,并拟定相关管理办

法或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办,同时分行应将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

程报备总行。

第一节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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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要求:

(一)抵押物限于变现能力强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含商铺、写字楼等)、厂房、土地使用权(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政府收回的可能)。

(二)对于同时有个人和企业名下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原则上

应按“先个人后法人”的顺序,优先安排个人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抵

押值不足再以企业或个人名下的标准厂房、土地进行抵押。

(三)抵押物原则上由客户委托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价值评估,我行按照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的较低者确定抵押

物价值。对续做业务且抵押物已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的

或者价值较容易判断且变现能力强的住宅、写字楼和商铺,可由

分行成立评估小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评估,分行应制定房地产

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的管理办法,明确参照标准及内控流程。

(四)原则上不接受房龄(按竣工年限计算)超过20年以上的

房产抵押,历史悠久的成熟商圈商用房可考虑适当延长房龄。

第十七条抵押率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以住宅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二)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三)以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

物价值的50%;

(四)我行根据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6—

因素,结合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率。

第十八条抵押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依法上市交易,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于变现的情况。

(二)抵押物为住宅的,不属于抵押人和共有人生活必需的唯一居所,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原则上不得为正在闲置的房屋。

(四)抵押物为厂房的,厂房必须为现房,不属于简易或临时搭建且正在投入使用;厂房位于成熟工业区或科技园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厂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必须为出让。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可合法用于抵押,易于处置。

(六)房产没有产权争议和纠纷,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齐全,变现能力较强;依我行所掌握的情况,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

(七)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担保。

(八)抵押房产已经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对出租房产续存期超过5年(含)以上的,原则上应有租赁事实在先的证明文件,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即承租人同意放弃同等价位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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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第三方所有权

人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

抵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不接受以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或抵

押共有人的抵押物作抵押。

(十一)原则上以借款人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名下房地产进行抵押,抵押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担保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由股东大会或相关合法机构出具的同意财产担保

的决议。

第十九条为了避免频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按规定办

理最高额抵押,在贷款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的贷款作担保。

第二节保证担保

第二十条保证担保包括法人保证和自然人联保等,采用保

证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

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保证担保

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法人保证担保

法人保证担保包括担保公司、优质企业以及专业市场法人机构。

(一)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总行相关担—8—

保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优质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应在CCC级(含)以上,对外担保责任余额

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三)专业市场法人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专业市场法人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

不低于3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

(四)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接受其投资的经营实体作

为唯一的法人保证担保,仅可作为补充担保。并应按照《公司法》

有关规定,要求经营实体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联保

“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名(含)以上的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

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办理个人经

营贷款业务时,相互并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

以专业市场内或产业链个体经营户业主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

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按《中信银行自然人联保业务操作规程》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节其他权利质押

第二十三条其他权利质押包括商用房经营权质押等,采用

其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

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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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商用房经营权质押

商用房经营权质押是指专业市场内经营户和拥有商用房经营

权的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商用房经营权做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

经营权包括专业市场(或专业街区)店面或摊位的经营权、优

先承租权、使用权、(转)租赁权等,以经营权质押的,按《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商用房经营权质押操作规程》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受理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同时提

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的原件;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

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

经营许可证;

(三)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情况,经营实体及其股东结构;

(四)借款人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或自有房产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能够证明借款

人收入情况的其本人或以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10—

户的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纳税凭证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经营实体近期内任意2-3期水、电账单(仅限于生产型经营实体,其中任意一期一般为3-6个月)。

如经营实体是法人企业,还应按企业法人授信调查要求提供

相关材料。

(七)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从业经历的说明材料;

(八)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合同、承包合同、订单等;

(九)有效担保文件:如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或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物评估报告、保证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等;

(十)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事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我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于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客户经理、审批人

员必须通过“天网”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有相关企业在我行同时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授信,对于同时申请或已经获得小企业授信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前调查

对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必须实行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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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制度,见客谈话并记录(参见附件1)。调查过程中,应调查了

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关联人及关联

企业情况。对经营实体,需现场核实经营实体的真实性,了解经营

实体经营管理及资金结算情况,是否具有充足现金流和还款来源。核实借款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根据借款人及经营实体的信用风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贷款担

保方式。对不同经营实体,应侧重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流通型经营实体,应侧重调查供、销渠道和盈利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的采购价格、采购渠道、采购方式(集中

采购或分批采购)及货款支付方式等,分析其购销的真实性;主要

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网络,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等;销售毛利及盈

利情况等。

(二)对生产型经营实体,应侧重了解其产、供、销和盈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产品及市场占有率、产品市场前景、产品寿命周期;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水、电设备定耗等;主要原料供应渠道、供应商供应量;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量;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上、下游经营实体的结算方式等;投入产出,包

括主要原料价格、单位产品的成本销耗量以及销售价格;消耗水、电量与其产量的比例关系;同业平均销售毛利及盈利;销售收入结构,各种产品的销售比例;新产品研发能力等。

(三)科技、服务及其他小型经营实体重点调查内容: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拥有明晰的自有产权;服务能力、服务渠道、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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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商誉口碑情况;业务创新能力、专业技术与研发人员、品牌专利情况;商业运营模式和客户资源情况等。

(四)总行规定的其他调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核实,并在留存的贷款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

件核实一致”印章并签署姓名或签章。

第二十八条调查人员负责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填写《个人经营贷款调查表》(附件2),对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还款方式等提出明确授信建议。对调查同意的授信业务,经个人贷款中心负责人复核同意后,提交派驻的专职信审员

审查。

第二十九条贷前调查情况应由经办客户经理录入零售信贷

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贷款审查与审批

(一)专职信审员根据相关要求,对授信业务实行独立的审查,填写《个人经营贷款审批表》(附件3),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提交专职信审官审批。专职信审官在授权范围内出具审批意见。如

超出专职信审官审批权限,按规定提交上级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二)专职信审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财务风险、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客户申请材料有疑问或者贷前调查不充分的,应要求经办机构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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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信审官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录入到零售信贷管

理系统中。

(三)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查审批时,应将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及

经营实体的股东结构等复核清楚,并确认在我行有无关联授信。

(四)审查审批人员应回避关系人的相关业务审查审批。

(五)审查审批人员可根据授信项目情况参与实地调查。但调查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审慎原则,派驻审查审批人员不能代替市场营销人员进行授信调查和产品方案设计,相关工作应由市

场营销人员独立完成。。

(六)建立权限内审批业务的报备机制。专职信审官应按月将审批的授信业务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对业务

进行抽查且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并根据分行个人经营

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及专职信审人员的信审决策能力确定报备内容和抽查重点。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风险隐患的,应责成专职信审官就审批原因及风险管理措施作出说明;对确有重大风险的,在与专职信审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担保或提前

收贷。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担保人等应在我行客户经理面前签署《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或与担保种类相适应的担保合同,调查人员负责面签见证工作(可以在贷前调查阶段同时完成)。我行经办机构有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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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署合同,并加盖个人借款合同专用印章。

第三十二条放款与支付管理

(一)担保条件的落实

1.以房地产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经办客户经理或个贷中心

业务人员应与抵押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分行个人贷款中心抵押登记人员取回《房屋他项权证》等凭证,按规定封包入库保管。

2.以法人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应派专人

按有关规定进行核保,核实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函或借款合同中有关保证事项。

3.以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和经办客户

经理应双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回执。

4.以存单、国债、特户、理财产品等质押的,经办客户经理或分行个贷中心人员应核实会计人员冻结通知书是否属实,质物是否冻结;

5.采取其他总行批准的担保方式的,应按规定落实担保手续

和审批条件。

6.单笔贷款超过500万元,应由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或根据《核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部门参与核保,落实相关担保手续。

(二)放款审核

担保条件落实后,分行个人贷款中心放款审核人员审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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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款合同、借据与审批的条件是否一致,单笔贷款超过500万

元应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由信贷管理部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核

签字。

审核内容包括:

1.放款资料基本审核

审核放款资料是否齐全、无涂改,担保资料是否真实,核保资

料是否有核保人员确认,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合同及有关资料的签

章、签字须与其预留的签章、签字样本一致等。

2.放款手续合规性、齐备性审核

(1)借款人、借款期限、保证人、抵(质)押品、抵质押价值、抵

质押率等与授信批复一致;借款金额在授信批复的额度内,授信批

复要求落实的放款条件已经落实。

(2)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或对格式文本条款

变更的法律文书经过总行或分行的法律部门审核。

(3)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法律文书上的签字或签章为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或有权签章人的签字或签

章,法律文书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放款中心须对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

(4)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核保,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已

按规定办妥了抵(质)押品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5)抵(质)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按规定入库管理。

(6)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业务,有《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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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为保证金收妥凭证。

审核无误后,放款操作人员在零售信贷管理系统中创建借款协议,并将放款资料提交会计人员。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1.放款操作

会计人员按规定将贷款划转到借据约定的收款人账户。

2.支付管理

贷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支付管理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贷款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我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2)经办机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3)贷款经办机构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该笔贷款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A.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B.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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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明确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我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随时接受、配合我行的调查。贷后管理经办人员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

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后管理按照《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押品管理按照《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和《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执行。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违约及处置按照《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信银字〔2010〕2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力、执行制度不严、未尽职而造成贷款出现重大风险的,总行将根据《中信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类型进行处罚。同时,总分行可视情况采取取消专职信审官审批权、停办相关业务

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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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经营贷款面谈记录表

2.个人经营贷款调查表(示范版)

3.个人经营贷款审批表(示范版)

附件1

个人经营贷款面谈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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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XX农村商业银行“诚薪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诚薪贷”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诚薪贷”个人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在我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我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 6.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7.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除具备第四条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一)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是指: 1.经总行或支行评定为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或被总行或支行确定为地市级(含)以上重点营销优质法人客户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地市级(含)以上机构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含)或享受副科级(含)以上待遇的公职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国百强县(市)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含)以上公职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中的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分支机构中的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贷款风险控制

个人贷款风险控制 一、客户初选 1、客户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2、客户有多少资产,是不是已经借过款,借了多少? 3、抵押物情况如何,是否能满足其贷款金额? 4、客户此次借款用来干什么?拿什么还钱?借款需求合理吗?如果投资工程,工程能否盈利? 二.风险控制考察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1)确定贷款客户的家庭现住址(注:应以实际看到为准,如**路与**路交叉口西*米**小区**楼*单元**室)。 (2)抵押物情况(位置、面积、有无贷款、剩余价值等)。 (3)确定抵押物是否居住及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主要收入。(4)抵押物水、电、物业费是否正常缴费。 (5)向周边邻居调查了解本人情况。 (6)向小区周边的房产中介确定房子的市值和最快变现价值。(7)了解贷款金额及期限及真正的贷款用途。 (8)还款来源是否明确(第一还款来源----包括本人的收入及公司盈利,第二还款来源----抵押物快速变现资金)。 (9)是否有担保人(担保人情况:住址,工作,家庭等情况)。(10)是否有公司?如果有,公司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住址、主营业务、企业法人、法人与借款人关系)。

(11)分析其公司产品的构成状况,重点分析产品存货及资产变现的能力,查看库存呆滞积压情况。如果是生产型企业,应有一定量的存货和半成品;如果是商贸型企业,存货应比较少。分析公司盈利情况,发展能力如何。 2、拍照内容 (1)抵押物所在小区大门、外立面、所在楼号全景、楼牌号、单元门、入户门、电梯、房子内景、煤气\天然气 (2)房产证、契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有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3)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厂区位置等 3、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1)所借资金是否用于正当合法用途 (2)抵押物价值是否满足其剩余价值,快速变现能力如何 (3)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其他债务上的风险。 三.风险控制简单标准 1、房产抵押 (1)房产位于郑州市四环路以内。 (2)建成十年以内的房产。 (3)房产证、契证、身份证名字统一。 (4)按独立第三方评估的房产价值,控制在70%以内。 (5)再贷房要视剩余价值以及首贷出资人的情况而定。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分析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全面深化改革。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个人经营性信贷业务,随着规模的逐渐壮大,伴随而来的便是信用风险的存在。本文笔者通过专业的研究调查,对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的现状和问题,总结了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表明了针对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

目录 目录 绪论 (1) 1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介绍 (2) 1.1基本理论简介 (2) 1.2特点及分类 (3) 2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现状与问题分析 (3) 2.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现状分析 (3) 2.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4) 3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5) 3.1法律、信誉机制尚不健全 (5) 3.2缺失个人信用机制 (6) 3.3银行缺失自身风险管理机制 (6) 3.4停滞不前的风险技术分析水平 (6) 3.5机械的风险管理模式 (7) 3.6 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机制 (7) 4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7) 4.1现代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模型的选择 (7) 4.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机制 (9) 4.3建立和完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法律和风险保障机制 (9) 4.4扩大中介服务体系 (9) 4.5增强借款人信用的意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绪论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经济市场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革和变化,一大批个体户、私营企业如春笋般发展起来,由此产生的便是个人经营性贷款。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项目的推出,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欢迎,由于个人经营性贷款帮助私营企业稳固地位、提升产业利润,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了惊人的业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特别是信用方面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信用风险的长期存在,这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扩展业务的同时,一定要建立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这将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而言举足轻重,具有深刻、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的有效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应对风险防范的策略和依据,其目的在于帮助商业银行度过难关,取得更大的收益。

(完整版)贷款风险控制管理

?贷款风险控制管理 ? ?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那些借款人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几率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风险高发贷款品种。 ?当前信用环境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突出贷款全流程管理,变过去的事后检查为现在的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贷款主要流程的管理为全部流程的管理。 指导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 ●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总则第五条要求贷款人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至第六章针对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

求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借款人的合法、合规地位 ?信用状况良好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 ?有合法的收入(还款)来源 原则三:协议承诺 ?协议承诺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本准则,也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等不当行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作出周密约定,并以贷款人的协议承诺为依据实施处罚。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在贷款人承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借款人不能随意使用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XXX支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挖掘信贷市场潜力,提高我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信用贷开办原则是“定向发放、择优准入、差别授信、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定向发放指定向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个体商户、正式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合同工、内退人员、劳动代理人员等)发放。 择优准入指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收入较高且稳定,还款能力强的商户和公职人员发放。 差别授信指根据商户和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职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额度测算,进行差别化设定授信额度。

总额控制指根据个体商户和公职人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我行最高制定额度,不得化整为零。 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结合客户经营、资信状况等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信用贷款坚持高效、灵活、限时办结原则。 第六条信用贷款严格执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七条信用贷款办理应遵循“一次建档、自助办理、自动审核、综合授信、随用随贷”的原则。 一次建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导入为客户建立信息档案; 自助办理:客户通过微信、客服电话等渠道申请贷款; 自动审核:系统根据行内数据、客户经理调查数据、征信信息等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准入筛选; 综合授信:系统根据客户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信息,自动测算客户综合授信额度; 随用随贷: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时用款、还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个人经营贷款风险管理

个人经营贷款风险管理 近年来,各家银行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纷纷推出了用于满 足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的全新金融品种——个人经营贷款,受到市场的热烈响应。 1个人经营贷款的产生 1.1个人经营贷款的产生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本正逐步从市场化、赢利性的 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实现国有经济结构与布局的调整。与此同时,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幅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并持续地提升在 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显示出强大竞争优势和旺盛的生命力。 以苏州地区为例,2005年全市3465家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 现工业总产值2928.63亿元,同比增长24.2%,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 7个百分点,贡献份额达到27个百分点,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苏州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316.8亿元,同比增长26.4%,其中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增幅最快,为34.8%,高于全市平均增幅8个 百分点。苏州市私营个体经济投资额为563.29亿元,同比增长25.19%,高于全社会投资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私营个体经济在全社会比重达 到30.1%,占比逐年提升(见表1)。 私营经济队伍在持续壮大,但私营企业中绝绝大多数均为规模较 小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正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他们的产 品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企业本身也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不过规模小、

实力弱成为他们获得银行贷款的“拦路虎”,所以银行发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有着其广阔的市场前景。 1.2个人经营贷款的推出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1)银行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迫使银行调整经营策略。随着金融业全面“入世”最后期限的临近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将表现多元化的趋势,银行贷款作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功能将逐步被淡化。此外,商业银行之间对客户的争夺,尤其是对大型企业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当大型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逐渐减弱时,各家银行,特别是综合竞争水平没有优势的中小银行将在大企业贷款营销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即便贷款能够营销出去也将面临无利可图的尴尬境地。在同业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各家银行将注重的目光投向中小型私营业主,一些重合同、守信誉的中小型企业逐渐受到银行的青睐。 (2)有利于培育优质客户群体,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增长。因为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启动较晚,当前仅有少数银行介入该市场。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为数众多,且增长速度迅猛,银行所能提供的资金供不应求。银行处在较为有利的位置,无论从担保条件还是资金价格上,都将获得更大的保障和更多的利润。中小型商业银行如能以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和经营机制,先于其他商业银行进入该领域,将能够较为从容地筛选优质的客户作为首先服务的对象,这将对培育客户群体、提升盈利水平有很大的益处。 (3)有利于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个人经营贷款主要以中短期为主,提升个人经营贷款在贷款总量所占的比例,有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信用贷款最高可贷30万

◆部分银行优质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农户等可贷◆工行、中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贷◆主要用于消费◆期限一般1年 少数人能贷综合考察职业、收入、信用 近日,市民林女士准备装修新房,手中资金周转不开,一时拿不出几万元装修费,经朋友介绍,她得知银行有个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和抵押,当她向银行申请时,却被拒绝,原因是她的个人信用记录显示有6次逾期还款。 事实上,知道个人信用贷款的人并不多,而真正能贷到的人则更少。 12日,市商业银行的一位负责人说,去年,市商业银行开展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公务员和由商业银行代发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但并不是所有这类人都能贷,还要对其收入情况、信用记录、贷款用途等综合评估。 工商银行宜宾分行 (以下简称工行)个人贷款中心获悉,个人信用贷款条件高,范围窄,针对特殊人群,如副县级以上的公务员和医院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贷款需要特定身份和收入证明。 中国银行个贷中心负责人介绍说,中行分行为高端客户、该行的VIP客户等优质客户提供个人信用循环贷款,由于该产品的特殊性(信用担保),对客户要求较高,因此客户面不宽。个人信用贷款针对性很强,是为高端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专项产品。 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宜宾农村信用社的一名信贷员介绍说,对于从未贷款的新客户来说,要提供贷款申请、户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证等能证明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及职业等的证件。当然最重要的是信用记录,在评估打分表中,信用记录占20分,而学历即使是博士也只占4分。 宜宾的农行、建行和中信银行均表示目前没有开展个人信用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 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 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 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 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 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 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风险

(申请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培养单位:管理学院 学科专业: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研 究 生:冯锦涛 指导教师:徐凤菊 教授 2009年11月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风险控制研究 商 业银行 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 究 武 汉理 工大 学

分类号 学校代码 10497 UDC 学号 学位论文 题 目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 英 文 Research on Individual Credit Service Risk Control 题 目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研究生姓名 冯锦涛 姓名 徐凤菊 职称 教授 学位 博士 单位名称 管理学院 邮编 430070 姓名 职称 学位 单位名称 邮编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论文提交日期 2009年11月 论文答辩日期 2009年11月 学位授予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学位授予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2009年11月 指导教师 副指导教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武汉理工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武汉理工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武汉理工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或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经武汉理工大学认可的国家有关机构或论文数据库使用或收录本学位论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系 (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国际金融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系主任 年月日

摘要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飞速发展的过程,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 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居民住房购买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近几年的经济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周期性波动的风险也明显显示,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个人住房第一贷款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得到提升,银行已经已经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作为向零售业务转型过程中需要重点发展的业务之一。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1.1、选题的背景 (1) 1.2、选题目的 (1) 第二章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2) 2.1、银行信贷风险的基本内涵 (2) 2.2信贷风险管理的策略 (2) 第三章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 (4) 3.1、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 (4) 3.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对策 (5) 第四章东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 (6) 4.1、东亚银行的简介 (6) 4.2、东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7) 第五章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7) 5.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 (7) 5.2银行外围配套基础环境建设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第一章绪论 1.1 选题意义及背景 1.1.1 选题的背景 2007年4月,美国第二次抵押贷款机构(Sub-Prime Mortgage)—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mtury Financial Crop),因受大量的业主贷款违约的影响,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宣布将裁减一半以上的员工和出售公司大部分资产。这一美国房地产业最大的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案,掀开了“次级贷”风波的序幕。在危机发生前,由于美国次级房贷市场在整个贷款市场占有率较低(约7%),有些专家预测此次危机不会引起全面危机。但是,次级贷及其衍生品涉及的主体种类繁多,包括借款人、贷款机构、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主体,因此全球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受到了严重的负面的影响。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已越来越大,它的蔓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巨大的危害。它不但能使个别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破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稳定,引起社会动荡。 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也日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发展并迅速壮大,已逐渐成为推动各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从1998年国家停止福利分房以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成为了我国福利分房制度向住房分配货币化转变过程中的一中金融产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成为我国居民购买住房的主要融资模式。近年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在房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直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直以来也是优质贷款,违约率较其他贷款低的多。但是,我国房价持续单边上涨已经成为了历史,在经历了2008年房价做“俯卧撑”到2009年初房价开始小幅下跌,同时又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危机,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核心问题——风险控制。 1.1.2 选题目的 住房贷款,是指住房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贷款。住房贷款一般以中长期贷款为主,是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月或按年归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资产业务。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是指住房按揭贷款,即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的房地产企业提供。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近年新兴发展起来的业务品种,短期内以其低坏账率迎合了商业银行做实资本充足率的需求,引发行业内的营销扩张热潮,商业银行在对风险未做深入剖析的情况下就盲目跟进,缺乏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相配合,这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为日后风险的爆发埋下了隐患。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在采用实证分析指出实际风险程度和不利后果的基础上,提醒商业银行对此引起重视,同时借鉴西方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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