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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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长江是一条雨洪河流,洪水基本上都由暴雨形成,暴雨集中在5~10月,约占全年雨量的70%~80%,长江流域除金沙江中上段,雅砻江、岷江上游基本无暴雨外,其余150万平方公里广大地区均有暴雨出现,因此长江流域受洪水威胁的范围很广。在干流上游及支流的山区,有因暴雨引起的山洪及触发的滑坡和泥石流为害。干流上游及支流的中下游沿岸,有因江河洪水上涨漫溢造成淹没两岸河谷阶地的洪水灾害,干流中下游及支流尾闾冲积平原有因江河洪水泛滥或堤防溃决造成的严重灾害,滨海河口地区除受暴雨洪水灾害外又受风暴潮的侵袭。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承泄了上游干支流及中下游支流的巨大来洪,虽有比较宽、深的河道宣泄洪水,但安全泄洪能力仍远小于巨大洪水来量,平原区地面高程又普遍低于洪水位几米至十几米,因而是长江流域洪水灾害最集中,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是长江防洪的重点。兹将建国40余年来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工作概述如下:一、防洪规划工作开展情况(一)长江中下游平原区1950年2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会”,1956~1988年期间又改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简称“长办”,1989年又改为“长委会”)成立后,在水利部直接领导下,即大力进行堵口复堤和堤防的整修加固工作,与此同时还开展了基本资料整理搜集和分析研究工作,由于认识到消除洪患是治理长江的首要任务,因而即着手进行长江中下游平原区防洪排渍规划工作。当时根据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江防洪工程极为薄弱的现状和建国初期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提出:(1)当前长江防洪的最高目的是“保证在1949年同等水位的情况下不发生溃决,争取1931年水位不发生溃决”。(1949年或1931年的最高洪水位是在沿江两岸溃口后,平原区蓄纳了300~400亿立方米或500~600亿立方米的洪水后的水位)。(2)在还没有合理解决长江河槽所不能安全承泄的300~400亿立方米洪水以前,必须按照中央“重点防护,险工加强”及“临时紧急措施”等原则去尽力减少灾情。据此,保障荆江大堤,武汉市区,两湖平原及沿江重要市镇的安全即成为当时的重要研究课题,为此1951年春拟订了“以荆江分洪建闸工程为中心,结合洞庭湖整理,荆江河床治导及中下游沿江全部湖泊控制的整体规划”。并从1951~1953年先后提出和完善了治江三阶段的计划,即第一阶段以加培堤防为主,整顿平原水系,有条件的地方陆续兴建分蓄洪工程;第二阶段继续兴建分蓄洪工程,并加培堤防,在条件成熟的干支流上修建水库,承担部分防洪任务;第三阶段结合兴利大力修建山谷水库,逐步代替分蓄洪工程的防洪任务,以减轻修堤防汛的工作量。在此期间于1950年举办了大通湖蓄洪垦殖试验区工程,1952年兴建了荆江分洪工程。1953年初长委会成立了长江汉江流域轮廓规划委员会,除积极开展长江中下游防洪,排渍工作外,并对汉江流域以防洪为主的规划工作进行了研究,对长江上游山谷水库蓄洪的规划工作进行了准备。1954年大水后,长委会集中了相当大的力量对九江以上地区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划,并于1955年提出了“长江中游平原区防洪排渍方案”上报水利部。事后根据水利部及有关省市对方案的意见,并结合下游地区防洪排渍问题。在1955~1959年编制“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

点报告”期间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修订,并作为“要点报告”中防洪篇的主要内容列入。荆江河段是长江中下游防洪的重点,为了把这一地区的防洪能力提高到应有的标准,曾进行过较长期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比较方案,不断和湘、鄂两省交换意见,1958年提出了荆江地区防洪规划报告,并经中央于1958年召开的湘、鄂、赣三省近期水利工程安排会议上审定。1960年提出了《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规划要点报告》和《下荆江系统裁弯工程规划报告》。同年11月长办邀请湘、鄂两省代表对荆江河段防洪问题进行了座谈。一致认为在三峡水利枢纽未兴建以前,为保证荆江大堤安全,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认为自1954年以来,荆江河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荆江四口不断淤塞,围垦面积不断扩大以及堵支并流等一系列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原有荆江河段的防洪能力,有必要重新作一些补充研究。为此长办参照上述座谈会精神和提出的问题,拟订了一个轮廓性的方案于1961年报送中央和两省选择,随后又进一步把该轮廓方案予以具体化,于1963年提出了《荆江地区防洪规划补充研究报告》,经与两省协商和中央审查后,1964年根据中央审查意见进行了补充修订。1966年4月根据水利部的指示,长办在汉口召开了长江中下游防洪规划工作会议,湘、鄂、赣、皖、苏五省及武汉市,太湖水利局,中南局计委,水利部等单位均派代表参加。会议对干流堤防培修标准,设计洪水选型,大水年分蓄洪原则,特大洪水年紧急措施方案;重点河段的整治以及规划工作的分工协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1968年长办组织了长江中下游五省水利部门有关人员,对长江中下游各河段进行了一次实地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和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长办进一步研究,提出了以1954年洪水作为长江中下游干流重点地区的防御标准,并建议干流各主要站设计水位:沙市提高到45.00米,城陵矶提高到34.40米,汉口维持29.73米不变,湖口提高到22.50米。遇1954年洪水时,荆江地区分蓄54.0亿立方米,城陵矶附近区分蓄洪320亿立方米(洞庭湖及洪湖各承担160亿立方米),武汉附近区分蓄洪68.0亿立方米。湖口附近区分蓄洪50亿立方米(鄱阳湖与华阳河流域各承担25亿立方米)的方案,向水利部作了汇报。1969年元月水利部在北京召开了长江中下游湘、鄂、赣、皖、苏、沪五省一市参加的防洪会议,讨论了长办所提上述方案。1971年11月~1972年元月,水利部在北京再一次召开了上述五省一市及四川省代表参加的“长办中下游规划座谈会”,会议除同意长办1969年所提上述方案外,并要求在“四五”计划期间付诸实施。此外会议还对各地区分别提出了具体规划意见。会后长办又分别协同地方开展了荆江地区、洞庭湖区、洪湖区、鄱阳湖区、太湖区、青弋江、水阳江、漳河流域、华阳河流域、滁河流域等有关的规划工作。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以及物力财力的限制,各地区防洪建设发展很不平衡,进展也很缓慢。1980年6月水利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北京召开了“长江中下游防洪座谈会”,会上长办提出了“长江中游平原区规划要点报告”和“长江中游平原区近期防洪规划方案”此次会议着重研究了在三峡工程至少十年不能依靠的情况下,长江防洪如何部署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长江中下游近十年的防洪任务应当是:遇1954年同样严重的洪水,确保重点堤防安全,努力减少淹没损失。大家也认为1972年长江中下游规划座谈会的意见体现了“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仍可作为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基本依据。会后水利部向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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