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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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

(五)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补考或重修科目。

(三) 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集体活动,甚至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四) 所在宿舍一学期有3次以上被学校或学院抽查为较差宿舍。

(五)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延长学制者。

第三条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审。

(二)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根据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并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5日,听取意见后上报学校。

各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占10%的比例。

(二)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向辅导员征求意见和并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张榜公布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年级辅导员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四)获奖学生《沈阳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裝入学生档。

第四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根据国家划拨我校名额,按照学院学生人数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年级。

(二)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一等为每人3000元,二等为每人1500元。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本办法由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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