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表附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表附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表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方式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

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乙方同意以(币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外币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如何给予补偿呢。依据《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应当分为两部分来看。对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补偿,既对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价格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于没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应当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对此《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作价补偿方式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的,应当对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的作价补偿金额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计算。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2016

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建筑工人考勤数据接口标准

目录 一、引言 (1) 1.1编写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简称和术语 (1) 二、开发规范 (2) 2.1通信协议 (2) 2.2通信安全 (2) 2.3注意事项 (2) 三、接口说明 (4) 3.1批量上报工人考勤 (4) 3.2实时上报工人考勤 (5) 四、附录 (5) 4.1 测试环境 (5) 4.2 结果码对照表 (5)

一、引言 1.1编写目的 为实现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对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考虑到部分项目已经在使用一些商业化实名制管理系统,为避免数据重复登记、减少系统改造成本,特编写本接口文档以供施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对接。 1.2适用范围 本文档的适用对象为接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人员、日常维护人员。 1.3简称和术语 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施工企业: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开发规范 2.1通信协议 ●采用HTTP(或HTTPS)协议进行请求和响应的处理。接口请求采用GET/POST方式。 接口响应返回JSON格式的数据。 ●由“信息平台”提供接口地址,企业实名制或考勤系统调用。 ●接口请求URL地址:详见接口说明。 ●接口未注明处均使用UTF-8编码。 ●通信过程中涉及的中文或特殊符号的传输,需进行urlencode处理。 ●HTTP(或HTTPS)请求参数均为字符串。 ●接口请求需进行签名,详见2.2通信安全一节。 2.2通信安全 为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数据真实性,我们需要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在接收签名数据之后进行签名校验。 “信息平台”会为施工企业的每个工程分配唯一的接入编号和接入密钥。签名机制如下: ●对全部有长度限制的传输字段(不包括NL类型的字段)进行签名,将参数名(区 分大小写)和参数值(需进行urlencode处理)用“=”连接,参数值为空的参数 不参与签名,参数之间用“&”连接,格式是:param1=val1¶m2=val2…。 ●参数组装顺序规则:参数名的字典顺序。 ●密钥拼接方式为传输参数直接连接密钥,如只有param1和param2两参数,值分 别为val1和val2,密钥为key,拼接结果为:param1=val1¶m2=val2key。 ●使用“信息平台”分配的密钥进行MD5加密(密钥直接跟在组装好的参数后即可), 将值赋给sign参数。 ●敏感信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需要加密传输,使用DES加密,加密key等于接入密 钥,加密后的字节码转为16进制编码的字符串,并在密文字符串的前面加“des:” 前缀。算法:密文=”des:” + HEX(DES(idcard, key)),如:身份证号: 5113011990010181111,接入密钥:8c2da4c769828fcfa77aedb690999cf9,密文: des:80cfe03525bb2b8d43d62ff369e95334cd1facfe4bbb800c 2.3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广州市公开交易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易方式) 第一条订立合冋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2.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抵押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3.1公开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_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后,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时整在____________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 附: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附支票/汇票)。 如能竞买成交,我们保证即时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并于______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用地调查表

房屋用地调查表 1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说明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 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 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 1.4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 ,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 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 易方式)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广州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第一条订立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 》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 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 并经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 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 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___ 平方米,住宅________ 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 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 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 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 平方米,非 住宅_______ 平方米,回迁日期为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每月应支 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 _________ 元。 9 .抵押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 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06-18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办理单位自建房《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办理单位自建房《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全部收原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所)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300平方米以上(建设局) 6.房屋安全鉴定书--300平方米以下(房管分局) 7.白蚁合同(房管分局) 8.如地址更改提供新地址证明(居委会)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 10.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规划局) 11.宗地图(土地测量大队) 12.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1.登记费:宿舍楼每宗80元,其余每宗550元 2.印花税:5元 3.测绘费:(1)建筑面积50平方米内80元; (2)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内收120元; (3)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

勇士闯关5-骑士彩票奖级构成表 奖级奖符奖金 一等奖5万元27756 54342 二等奖1000元26643 57254 27484 58552 三等奖500元54547 23445 27318 57634 四等奖100元27516 54959 22826 45927 56396 29792 五等奖50元27563 57261 48636 24668 51875 23151 六等奖20元55851 28473 27186 55833 23586 55473 七等奖10元28832 23544 54183 28265 54963 23766 59451 27573 八等奖4元25563 52254 23277 25745 57558 23485 59365 14458 九等奖2元14763 54842 23723 57655 93645 27991 23453 54585

我国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题目:分析并评述我国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 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租或者入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有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土地批租,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时有偿的,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符合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主体要合法,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合同的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2.出让地块的现状、包括该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等。3.出让地块的用途和使用条件。4.土地的使用年限。5.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 6.提供土地和移交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方式。 7.受让方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8.定金和违约责任。9其他条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转让的同时,转让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二)加强国家相关机构落户广州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全力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建设和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越秀区政府)。 (三)加强科技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在科技计划和新兴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指标审核;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建立市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对评议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评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开展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重要人才引进项目等的评议工作(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产品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创新主体“贯标”工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贯标”。同时,对“贯标”辅导机构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9]46号 【发布日期】1989-05-03 【生效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穗府(1989)46号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加强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广州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限期、有偿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市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地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地下埋藏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对广州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务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出让主管机关),会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

下简称市房地局)组织实施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 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 第六条第六条有偿出让和出售、出租或交换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鉴订合同。 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有关价款或税费,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按当 日人民币牌价汇率折合外汇结算。 第八条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权益登记,由市房地局负责。经审核后,由 市房地局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他项权证,登记资料允许公开查阅。 第九条第九条受让人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广州市有关部 门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出让主管机关(出让人)与受让人鉴订,受让人须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有关税费,并向市房地局办理 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是权属明确的国有土地;有明确的用途、使 用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9-21 ?【失效时间】2006-3-30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 ?【全文】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

房屋用地调查表

。 。 1 房屋用地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号 房产区号 房产分区号 丘号 序号 调查者: 年 月 日 坐落 区(县) 街道(镇) 胡同(街巷)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产权性质 产权主 土地等级 税费 附加说明: 使用人 住址 所有制性质 用地来源 用地用途分类 用地 状况 四至 东 南 西 北 界 标 东 南 西 北 面积m 2 合计用地面积 房屋占地面积 院落面积 分摊面积 用 地 略 图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说明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的实施工作,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f12548431.html,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 (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 (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 《 ____________ 》的有关规定 ,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 ,成为竞得人。 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 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合同条文 ,以共同遵守。 第 二 条 转 让 土 地 基 本 情 况 1.国有 土地使用证 号 : ____ 2.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出让合同书 号 3 .地 号 : ____ _______ 4 . 土地所在位 置 :___ _ 5 . 土地用 途 : _____ ____ 6 .土地面 积: _____ ___________ 平方米 7.建筑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其中 :非住 宅 平方米 ,住宅 ____ __ 平方米。 8. 现状 :已三通一平 ,有 __ ____ 套(户)需 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总面积为 ________ 平方米 ,其中 , 回迁住宅 ____ __ 平方米 ,非住宅 平方米 ,回迁日期为 _ _______ 年 ______ 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 代管房租金除四 害费等 __ ______ 元。 9. 抵押情况 : 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 :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 开 交 易 期 限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 成交 确 认 书 编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 转 让 份 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成交价格 :人民币 ____________ 元 ,大 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 ,保证土地权属清晰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 ,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 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 ,全额转让的 ,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领取国有土地 使用证 ,并履行出让合同 ; 份额转让的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领取国有 土地使用证 ,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__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 资料 ,办理交易手续 ,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 ,由乙方直接领取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 书》 ,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并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 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 ,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甲乙双方同意通 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 5 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 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 约责任 (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 5 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 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 ,并经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