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江西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江西中创造价土
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
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来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为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建。
三、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等备案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
江西土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

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填写说明1、机构名称:指在中估协或者地方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2 、法定代表人:指在中估协或者地方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3、机构成立时间:指机构初次取得土地评估执业资格备案的时间、初次在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如为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后脱钩改制的机构,附注写明原事业单位名称和成立时间),请附机构行政备案函、工商注册副本的复印件;4、注册资金:指机构工商注册资金,请附机构工商注册副本的复印件;5、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指按照《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 〕32 号)的规定,机构自行明确计提比例,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
请机构提供显示风险基金留存和缴纳机构社会保险的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后一并附录;6、机构其他执业资格:指机构具有如房地产、资产、会计、矿业权评估或土地规划等相关资质,如有请附证书复印件;7 、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指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 〕8 号)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人数,请附土地估价师证书复印件;8、中估协资深估价师、中估协或省协会专家人数:指经省协会或中估协确认在机构执业,同时被评为中估协或省协会专家的估价师人数;9、社会荣誉、社会公益情况:指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人数,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等社会荣誉的人数,参与社会公共公益事业的表现成果,如有请附相关证明;10 、年度报告抽查评议结果:指上年度由省协会组织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等级,评议结果访问省协会网站或省协会查询;11 、技术负责人制度:指在机构内是否设置专职的负责审核土地估价报告的技术总监或总估价师,如有请附制度文本;12 、报告审核制度:指报告三审制度,如有请附制度文本;13 、档案管理:指机构内部管理、评估报告存档情况及制度,如有请附制度文本;14 、备案系统报备业绩情况:是否按时报备上年度一、二、三、四季度业绩;15 、本年度是否缴纳会费、分支机构缴纳会费:是否按时向省协会交纳上年度会费(团体、分公司及个人会费),如实上报分公司名称和数量;16 、机构行业贡献(附相关证明材料):(1) 参与省协会上年度各类估价报告评审工作;(2) 参与省协会举办的上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3) 入选《江西省土地估价报告选编》工作;17 、发表文章、论文篇数:指在上年度起至今带有机构署名并由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执笔的文章或论文,如有请附目录清单,包括: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时间、署名人、刊号等,并提供发表刊物、杂志目录页及文章首页(包含机构、作者名称)复印件;18 、出版专业类书籍册数:指在上年度起至今本机构内执业土地估价师署名的,具有学术、技术价值的专业类书籍的册数,如有请附证明材料,包括:书名、书号、出版社、出版时间等;- 3 -19 、通过验收课题数: 指由中估协或省协会委托并列入其上年度课题计划,至今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数目;20 、行业自律情况:指在上年度起至今有无被投诉情况、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拒绝接收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的检查、调查情况、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有无行政主管部门、中估协或地方协会的通报批评、法规、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提醒信息;有无违反法律、行业惩戒与从业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对行业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的警示情况;有无受到上级单位的通报表扬和表彰,如有请附相关证明;21 、土地评估总额:指上年度的土地评估业绩的总额,请机构如实上报;22 、土地评估总面积:指上年度土地评估业绩的面积总额,请机构如实上报;23 、土地评估宗数:指上年度土地评估业绩的土地评估宗数,请机构如实上报;24 、协会贡献:参加、支持省协会各项重大活动、工作,为协会作出贡献;25 、全部填写完毕,由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进行承诺,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江西省教育学会章程

江西省教育学会章程(江西省教育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5月14日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会名称江西省教育学会,英文名Jiangxi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缩写JX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衷于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志愿组成,并经江西省民间组织治理局注册记录,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标准。
坚持党的大体线路,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那么,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紧进行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为教育决策效劳,为教育实践效劳,为繁荣教育科学效劳,为推动本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进展效劳。
第四条本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间组织治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会的居处: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江西省教育厅综合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治理和监督本会分支机构,指导和和谐单位会员,组织个人会员开展工作和活动;(二)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教育学术活动,举行各类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研讨活动、教育科普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三)要紧开展基础教育大体理论研究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教育科学实验,开展教育咨询效劳活动,为党政部门提供意见和决策参考;(四)普及教育科学理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培训干部和教师;(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功效的鉴定和评奖;(六)编辑会刊和有关的教育报刊、书籍、简报及其它资料;(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八)承担政府转移和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需具有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要紧由市、县(区)教育学会和学校组成;个人会员由研究能力较强,发表过有必然阻碍的论文、论著的教育科研单位和师范院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教育体会丰硕,有必然研究功效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有必然教育治理体会,并具有研究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教育行政干部或学校领导及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方式及筛选说明(五月十五日上网公布)一、第四届理事候选人产生方式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换届领导小组会议意见,第四届理事会由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和其他各方提名的非执业理事两部分组成。
其中,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占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左右,非执业理事约占三分之一,同时,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人数控制在机构会员总数的30%之内。
理事候选人采用以下三种办法推荐或协商提名产生:(一)由执业土地估价师推荐产生符合代表大会参会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会,本人无不良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经过自荐并填报信息后,可通过至少1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含被推荐人)推荐,获得第四届理事候选人提名资格。
(二)由省级协会推荐产生各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可以推荐一名在本协会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的人员,作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中估协将向各省级协会及协会筹备组发推荐邀请函。
(三)通过协商提名产生由协会换届领导小组综合平衡考虑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部分区域和机构的特殊情况,提出理事候选人人选。
以上各种方式产生的理事候选人人选均须经协会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筛选,由第三届常务理事会提名后方可正式成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候选人推荐程序如下:(一)凡符合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候选人基本条件的执业土地估价师,首先在网上自荐填报个人信息;(二)自荐人需征得至少1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自荐者本人可同时登录作为推荐人)在线推荐。
(三)每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只能对全国范围内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自荐人行使一次推荐权。
三、第四届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候选人初筛原则第四届理事会执业土地估价师采用差额票选,当选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与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候选人比例控制在1:1.3左右,当网上推荐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候选人人数高于上述比例时,将按以下规则进行执业土地估价师理事候选人初步筛选:(一)所在机构连续三年获得A级资信称号的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优先;(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资深会员优先;(三)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优先;(四)获得推荐人数较多的自荐人优先;(五)所在机构没有行业不良记录的优先。
江西省土地评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综合计分表

内部管理水平5分
(1)技术负责人制度、报告审核制度(1分)
1分
附制度
业绩申报不规范不及时酌情扣1~2分,没有业绩的不计分。得到中估协颁发证书3分。
完善1分、一般0.5分
(2)档案管理(1分)
1分
附制度
完善1分、一般0.5分
(3)备案系统报备业绩情况(3分)
3分
业绩报备情况记录
(3)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10分)
10分
执业登记(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5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0.5分
5人得5分
5人以下得4分
(4)其他执业资格(房产、资产、会计等)(2分)
2分
资质证书
1分/1项
(5)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1分)
1分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32号)
8亿元或20万平方米/2分,
3亿元或5万平方米/1分()土地评估宗数(2分)2分
200宗/2分,
50宗/1.5分,
20宗/1分
其他加分项10分
(1)社会荣誉、社会公益(2分)1分/项
2分
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满分100分,其他加分项10分,总分110分
(2)机构行业贡献及学术水平建设(2分)
2分
协会相关证明材料
行业自律情况20分
(1)缴纳会费情况(含分支机构)(10分)分支机构未缴费1家扣0.5分
10分
协会存档的缴费时间
(2)行业自律(10分)
10分
协会有关记录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中估协或省协会的通报批评、业内处罚扣5分/项
土地 评估业务5分
(1)土地评估总额或评估土地面积
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简称为JXAPC,英文名称为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 nselors。
第二条本协会由在江西省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团结会员,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科研、实践和教学督导。
加强与全省全国和国外心理咨询界的联系和交流。
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江西省心理咨询水平的提高、为繁荣发展江西省的社会科学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办公机构设于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江西省南昌大学北区理科楼225室,邮编:330047。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为心理咨询师搭建心理咨询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国际、国内心理咨询学术交流会议。
(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对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和督导工作,不断补充、更新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在心理咨询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强化相关法律意识和职业伦理道德,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培训传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心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相关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提高科学调适心理压力的能力,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发〔201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2015年7月23日附件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登记服务是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业状况、诚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登记状况接受社会查询。
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登记服务信息系统”)、核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定期开展年度考评。
中估协可委托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省协会),开展其所在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登记服务须通过“登记服务信息系统”完成。
第六条办理登记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二)专职在一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三)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因在登记代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四)被认定终身禁入登记代理行业;(五)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土地中介机构A级资信综合分评审指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附件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A级资信综合分评审指标》的说明一、申报注意事项(一)请参评机构在线打印《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后报送省级行业协会出具A级资信参评意见,于截止日期前与其他材料一起扫描后上传(附上传材料列表)。
具体要求见网上“A级资信评级电子版文件上传须知”。
(二)请按照“上传资料文件包”中的顺序将评审材料放入相应子文件夹,评审材料为复印件的请加盖机构公章后扫描。
二、评审指标详细说明(一)机构入会时间:指机构在中估协注册时间或入会时间。
(二)土地估价师人数:公司形式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人数,自8人起计分,满分为止;合伙形式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人数,自3人起计分,满分为止。
(三)资深会员人数:指在机构执业的中估协资深会员的人数。
(四)中估协专家、青年专家人数:指在机构执业并受聘为中估协专家、青年专家的人数。
(五)连续获得A级资信次数:指自最近一次评级上溯,机构连续取得中估协A级资信的次数。
(六)其他相关执业资格:指机构具有登记代理、矿业权评估、土地规划等资格,并附证书原件扫描件。
(七)报告审核制度:指估价报告三审制度,并附制度原件扫描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指企业内部人事、财务及估价报告归档管理制度,并附制度原件扫描件。
(九)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指按照《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32号)规定计提比例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或按照《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估协发〔2013〕56号)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附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的账目扫描件或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十)员工社保及公积金:指机构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附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2日机构缴纳员工社保证明及公积金缴费证明。
(十一)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会费(2017年团体及个人会费):指机构是否按时于2017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2017年度中估协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
2024版广东土地估价师协会
1.权利:
(1)享有甲方提供的土地估价培训、研讨会等会员服务;
(2)在甲方举办的活动中,享有与其他会员单位交流、合作的权利;
(3)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享有自主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权利。
2.义务:
(1)遵守甲方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会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3.双方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乙方加入甲方,成为甲方会员,共同为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二、合同背景
甲方作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的各项工作,为土地估价师提供交流、学习、培训、咨询等服务。乙方作为一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实力的土地估价机构,希望借助甲方平台,扩大业务范围,提升品牌形象。
2024版广东土地估价师协会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为广东土地估价师协会,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作为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的重要社会组织,致力于推动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乙方则有意加入甲方,共同参与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83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局对土地估价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备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已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中介服务营业执照;(二)工商登记核准的主营范围内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三)估价机构现有专业人员条件和注册资金数额满足《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其中机构中有7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备案。
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领取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也要依照本通知申请在今年12月底前备案。
二、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备案申请报告;(二)机构备案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资格证明等复印件;(五)机构组织章程。
1994年底前设立的机构还应提交3宗土地估价报告(1式2份)。
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书。
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家机构中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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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Land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XL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全省性、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和引导会员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增进行业交流,调节执业中产生的争议;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南昌市站前路176号,邮政编码:33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二)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检; (三)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定资信等级; (四)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五)对会员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 (七)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受托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 (八)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收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技术性文件,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十)建立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各省(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业务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开展与省内相关组织的有关合作;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经批准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十二)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十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实施土地估价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执业人员和从业机构为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相关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经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有关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协会提供有关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受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每年年检,年检结果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定资信等级,资信等级结果经常务理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