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章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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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业的法律程序(2篇)

更换物业的法律程序(2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的桥梁,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本文将详细阐述更换物业的法律程序。

一、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业主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程序。

二、更换物业的法律程序1.业主大会召开首先,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2.业主大会表决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对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就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3.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需提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4.物业管理公司答复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业主大会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更换,则进入下一步程序;如果不同意更换,则需说明理由。

5.申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更换,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费法律规定(3篇)

前期物业管理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费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代收的物业管理费。

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前期物业管理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前期物业管理费的定义前期物业管理费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代收的物业管理费。

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规定1.《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小区的建设同步实施。

(2)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将物业管理方案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3)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百七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将物业管理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小区的建设同步实施。

(2)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自愿的原则。

(2)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其他服务费等。

企业资产转让法律规定(3篇)

企业资产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七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国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转让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资产转让的条件第九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转让方是企业法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二)转让的资产属于企业合法拥有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三)转让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四)转让的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转让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产转让信息。

第十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的资产应当具有市场价值,能够进行合理评估;(二)转让的资产应当与受让方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相适应;(三)转让的资产应当有利于受让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转让的资产应当有利于受让方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资产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转让方制定资产转让方案;(二)转让方进行资产评估;(三)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谈判,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四)转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五)转让方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六)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

第十二条资产转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二)转让的资产基本情况;(三)资产转让的目的和理由;(四)资产转让的期限;(五)资产转让的价格;(六)资产转让的方式;(七)资产转让的支付方式;(八)资产转让的税费承担;(九)资产转让的其他事项。

物业经营权转让协议6篇

物业经营权转让协议6篇

物业经营权转让协议6篇篇1物业经营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并经营位于(物业地址)的物业,并有意将该物业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物业描述1. 甲方同意将其在(物业地址)拥有的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2. 转让的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经营收益权等。

3. 转让的物业详细信息如下(具体描述):二、转让条件1. 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转让,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转让费用(具体金额),并提前支付部分转让费用作为定金。

3. 转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分期付款等),具体约定如下(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

4. 甲方将协助乙方将物业的相关经营权转移至乙方名下,并委托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三、转让手续1. 双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后(具体时间),按照约定的转让条件办理过户手续,完成相关手续。

2. 乙方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方可正式拥有物业的经营权。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涉及的一切商业秘密和经营资料严格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违约条款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用,并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3. 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用,并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物业经营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物业转让协议书15篇

物业转让协议书15篇

物业转让协议书15篇物业转让协议书1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甲方将自己原租有位于街(路)号(或店铺名)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房屋产权所有者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房屋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屋产权所有者履行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三、转让后房屋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原产权所有者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乙方在接收该房屋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房屋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房屋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房屋,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房屋,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物业转让协议书2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元整将其于年月与甲方共同购置的物业完全转让给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物业具体情况1.物业地址为:;2.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3.房地产权证号码为。

物业转让协议(一)6篇

物业转让协议(一)6篇

物业转让协议(一)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物业转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物业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描述本协议所指的物业位于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附属设施、固定装修及其他与该物业相关的权益。

二、转让内容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上述物业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

2. 转让后,乙方将继承甲方在该物业上的所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将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物业状况及保证1. 甲方保证,所拥有的物业权益无任何争议,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2. 甲方保证,在物业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 乙方应在交接前对物业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状况与甲方所述相符。

五、物业交接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将物业交付给乙方。

2. 物业交接时,双方应共同对物业进行查验,并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

六、相关费用承担1. 物业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 物业交付后,因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日常费用(如水、电、气等)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物业,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项,应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八、不可抗力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迟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法律法规清单(2024)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业主的权益,维护物业的良好秩序。

本文将介绍物业法律法规的清单,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1物权法律法规产权法:该法规定义了物业的产权归属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护。

不动产登记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的登记和备案等程序,为物业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益。

1.2公共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物业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基本建设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为物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条件。

城市管理法:该法规界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以维护物业环境的整洁和秩序。

1.3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员工福利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物业管理过程的法律法规2.1物业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项目的招标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和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监督管理法规:该法规明确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以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2物业维护和保养法规流程规范: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维护和保养的流程和标准,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环保法规:该法规明确了物业管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物业管理。

2.3物业费用管理法规费用分摊规则:该法规规定了物业费用的分摊方式和标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公平分配。

费用计算方法:该法规明确了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核算方法,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3.1裁决程序法规仲裁法: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程序和条件,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框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实施日期】201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

章:23 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L.N. 18 of 2009 02/04/2009本条例旨在综合关于土地权益、转让、合约、侵权、违反承诺及外地法团的条例,并修订关于以在诉讼前已提供付款作为抗辩的法律。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由2008年第3号第7条修订)[1901年7月1日](本为1901年第4号,1864年第13号,1886年第7号,1901年第6号,1911年第31号,1920年第1号,1935年第27号(第23章,1964年版),1936年第11号(第28章,1970年版),1948年第26号(第25章,1964年版),1951年第36号(第271章,1964年版))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

条:9 债项或据法权产的转让 30/06/1997第I部(由1984年第62号第66条废除)第II部转让任何债项或其他的法律据法权产的绝对转让,如由转让人藉亲笔签署以书面形式作出(其意并非是只以押记形式作出),并已就该项绝对转让向转让人本可有权向其收取或申索该等债项或据法权产的债务人、受托人或其他人,给予明确的书面通知,则该等绝对转让须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并须当作为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须受假若并无制定本条、本条例第11条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25及49条时,所有本可享有优先于承让人的权利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所规限)将该等债项或据法权产的法律权利、所有法律或其他的补救方法和确认其妥为清偿的权力,由该通知的日期起转移和转让而无须转让人的赞同:但如对该债项或据法权产有法律责任的债务人、受托人或其他人已知悉转让人或任何藉转让人提出申索的人对该项转让有争议,或已知悉与该债项或据法权产有其他对立或有冲突的申索提出,则对该债项或据法权产有法律责任的该债务人、受托人或其他人,均有权要求该等提出申索的人,就该债项或据法权产作互争权利,或他可根据关于受托人的任何条例的条文,以及在符合该等条文的规定下,向法庭缴存该债项或据法权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与物业费调整的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关于物业费的相关事项,而物业费的调整也是物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费的调整可能会涉及多种因素,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于物业费的调整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与物业费调整的关系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物业管理实践提供依据。

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和调整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 共有建筑物的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他们各自的共有份额分担共同负担。

2. 共有人应当按期支付物业费,不得拖欠。

3. 物业费由物业管理人按照共有人的约定或者按照他们各自的共有份额确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详细规定了物业费的分摊方式、支付要求以及调整限制,为物业费的合理调整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物业费调整的原因和方式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物业费的调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房屋价值变动、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增加、社区管理服务升级等。

针对这些因素,物业公司可能会对物业费进行调整。

物业费的调整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协商调整: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就物业费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2. 法定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可以提出物业费调整的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最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调整。

鉴于物业费调整可能会影响到业主的利益和社区的稳定,因此在进行物业费调整时,通常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与物业费调整的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物业费的调整提出了一定的制约和规范。

根据该条款规定,物业费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物业费的调整应当由物业管理人按照共有人的约定或者按照他们各自的共有份额确定。

在进行物业费调整时,需要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交流,尽量达成一致的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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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章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一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物业转易及财产法订定条文;就有关土地的协议及契据,以
及其他协议订定条文;就土地及其他财产的获取及持有订定条文;就有关土地的
标准协议及契据订定条文;使有关土地的协议及契据隐含若干契诺及其他条文;
修订及综合若干与土地及其他事宜有关的杂项条文;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4年11月1日〕
(本为1984年第62号)
第219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
第219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
(a)有水淹盖的土地;
(b)土地或其上的任何产业权、权利、权益或地役权;
(bb)土地的不分割份数的全部或部分,以及土地或其上的任何产业权、权利、权
益或地役权;及 (由1988年第31号第2条增补)

(c)附连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于任何此类物件上的东西;“文书”(instrument)
指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除外;

“法定押记”(legal charge) 指明订为法定押记的按揭;
“法定产业权”(legal estate) 指─
(a)土地的绝对年期;
(b)土地或其上的任何地役权、权利或特权的法定权益,而土地的权益相等于绝
对年期者;及

(c)法定押记;“承按人”(mortgagee) 包括藉承按人提出申索的人;
“按揭”(mortgage) 指作为金钱或金钱等值的偿还保证的土地抵押;
“按揭人”(mortgagor) 包括藉按揭人提出申索的人;
“按揭金”(mortgage money) 指藉一项按揭作为偿还保证的金钱或金钱的等
值;

“破产”(bankruptcy) 包括清盘;
“借款人”(borrower) 凡用于附表1、2及3时,包括“按揭人”;
“售卖”(sale) 就土地售卖而言,包括就卖方根据政府租契而享有的全部产业
权及权益或其中部分作出的处置;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产权负担”(encumbrance) 包括法律上及衡平法上的按揭、就金钱的偿还作保
证的信托、留置权、分与遗赠财产的押记、年金,或其他资本款额或每年款额;
而“产权负担人”(encumbrancer) 则具有与“产权负担”相应的涵义,并包括
每一个有权获得产权负担的利益或有权要求就产权负担作出付款或解除的人;
(由2000年第32号第6条增补)

“贷款人”(lender) 凡用于附表1、2及3时,包括“承按人”;
“绝对年期”(term of years absolute) 包括不足一年、一年或多年另加一年
的部分,以及逐年订定的年期;

“衡平法权益”(equitable interest) 指土地或其上的任何产业权、权益或押
记而并非法定产业权或永久业权者;

“转让”、“转让契”(assignment) 包括─
(a)根据政府租契所持有土地的全部权益的转让; (由1988年第31号第2条修订;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b)法定押记;
(c)租契(政府租契除外);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d)退回、退回书;
(e)允许、允许书;及
(f)以任何文书达成的所有其他土地转易。
第219章 第3条土地合约须以书面作出
第II部
影响财产的一般规则
(1)除第6(2)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根据任何土地售卖合约或其他土地处置
合约提出诉讼,但如该诉讼所根据的协议或该协议的某备忘录或摘记是以书面作
出,并由被告的一方或该一方就该目的而合法授权的其他人签署,则属例外。

(2)本条适用于在任何时候订立的合约或其他产权处置,而对与部分履行有关的
法律或由法院颁令的售卖则无影响。

[比照 1925 c. 20 s. 40 U.K.]
第219章 第4条法定产业权的处置等须以契据作出
(1)土地的法定产业权只可以契据予以设定、终绝或处置。
(2)本条不适用于─
(a)由遗产代理人以书面作出的允许;
(b)按照《破产条例》(第6章)第59条或《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8条作出
的卸弃;

(c)藉法律的施行而产生的退回,包括在法律上无须以书面形式即可达成的退回;
(d)任何租契的批出、处置或退回,而该租契是在承租人管有时即生效,且为期
不超过3年(不论承租人是否获赋权将该年期延长),而租金则为在无须支付额外
费用的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租金者;

(e)法律并无规定须以书面作出的其他转易;
(f)法律并无规定须经盖章的收据;
(g)由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发出的归属令或归属宣告;
(h)藉法律的施行而产生土地法定产业权的设定、终绝或处置。
〔比照 1925 c.20 s.52 U.K.〕
第219章 第5条某等文书须以书面作出
(1)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
(a)土地的衡平法权益,除由设定或处置该权益的人或获其以书面合法授权的代
理人以书面设定或处置并加以签署,或藉遗嘱或法律的施行而设定或处置外,不
得以其他方式设定或处置;
(b)关乎土地或其任何权益的信托声明,须以书面予以宣告及证明,并由有能力
作出该信托声明的人签署,或藉该人的遗嘱予以宣告及证明。 (由1988年第31
号第3条修订)(2)本条并不影响归复信托、默示信托或法律构定信托的设定或运
作。

〔比照 1925 c.20 s.5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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