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作者:佚名时间:2008-7-24浏览量:前期物业管理问题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
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
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 相关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条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服务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推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化活动等服务项目,推广先进的管理和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主管理、互联互通、协同共同,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现代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入住物业管理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守信经营,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护公共财产,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等,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信息咨询、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自主评估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主服务在线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维修资金,合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完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安康开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方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XX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建立、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效劳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立工程为相关联的工程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假设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立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X围,协助组织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
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
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还有像《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下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按照该文本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从上述所引的建设部和各个地方的规定来看,它们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界定并不一致。
有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有的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还有的则泛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条例则规定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物业管理。
从建设部以及地方的规定来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委托方的认定也各不一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规定了协议的双方,一方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而另一方则为业主。
上海市的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住宅出售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还有的规定则没有提及当事人。
条例的表述则是“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显然此时的双方当事人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作了规定,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各种形式,但是法律、法规要求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鉴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条例要求采取书面的形式。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