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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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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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民主政治过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4、试着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预先规定的;(3)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5、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2)基础性(3)特殊性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

其具体要求为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仅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其具体要求为: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同(通用3篇)

行政合同(通用3篇)

行政合同(通用3篇)行政合同篇1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

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

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

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第三,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

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直接后盾。

行政合同虽然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由于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所以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一方做出一些让步。

行政合同篇2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现在由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_______________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强制法考试试题

行政强制法考试试题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对题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A、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A、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A、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A、对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决定。

B、错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B、错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A、对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A、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对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内执行。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下列哪一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A、处以罚款B、划拨存款、汇款C、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D、代履行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D、、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政府领导班子C、政府行政首长D、以上都可以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A、、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B、、行政机关C、、当事人D、、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A、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立即划拨B、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后进行划拨C、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立即划拨D、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后进行划拨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河南省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考试《行政处罚法》真题

河南省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考试《行政处罚法》真题

河南省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考试《行政处罚法》其它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日内发送判决书。

A、五日内B、七日内C、十日内D、十五日内【参考答案】C2. 静一点也好,从柳宗元开始,这里历来寂静,京都太嘈杂了。

面壁十年的九州学子,都曾过这种嘈杂,结果,满腹经纶被车轮马蹄捣碎,脆亮的吆喝填满了疏朗的胸襟,唯有在这里,文采华章才从朝报奏折中抽出,重新心灵,并形成反面。

填入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期待注入 B.迷恋塞入 C.奢求灌入 D.向往凝入【参考答案】D3. 下列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水土流失不严重B、森林资源有日益减少的趋势C、草场普遍超载,导致草质下降,草场遭到破坏D、土地沙化严重,南方也出现了成片的沙荒地【参考答案】A4. 素有“雄伟赛五岳,奇秀中原”之称的是河南省那个景区()。

A、宜阳花果山B、洛阳白云山C、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D、栾川龙峪湾【参考答案】A5. 社会管理不是为了加强控制,它是柔性的、协同的和互动的,这正是它与传统单位制管理模式的根本区别,也是“大管理”的要旨所在。

长期以来,单位就是社会,它包揽了我们的一切。

“单位制”和“身份制”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运行的基本特征,国家和政府通过严密的单位体系和街居体系管理职工及城市居民。

单位制的重要特征就是控制性、封闭性和单一性,是典型的“小管理”。

或许,在当时的条件下,“单位制” 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社会的萎缩,以至于我们生活在社会中却对“社会”很迷茫,社会是什么?社会在哪里?下列说法与这段文字相符的是()。

A.“单位制”管理模式削弱了人们对社会的认识B.社会管理的核心是提倡个人的主动参与 C.现代社会要求“小管理”和“大管理”的有机结合 D.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身份制”【参考答案】A6. 与河南相邻的省份有()个。

寻求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最佳契合状态_对行政合同的再思考

寻求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最佳契合状态_对行政合同的再思考
行政与法 !""#$%" 政府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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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最佳契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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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东政法学院 " 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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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行政合同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我国改革前的政府是一种全能的政府, 它包揽经济主体的所有重大权利与 自由。 在改革过程中, 出现了一些新的、 不能简单用“ 民事合同” 或“ 经济合同” 来概括的合同, 如农村承包合同、 国有企业承包 合同、 国有企 业 租 赁 合 同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等。 其所带来的经济活力已为实践所证明, 因此行政合同被广泛运用于工 业、 商业、 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 但它在运作的过程中, 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几点包括: 行政合同究 竟该如何定性及适用法律规则, 如何协调体现私法原则的契约与谋求公共利益的行政权的冲突以实现两者的最佳契合, 以及 我国的行政合同理论特别是行政诉讼理论从中可以得到何种启示。 关键词 行政合同; 契约精神; 契合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
在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 以融入更多协商精 神与民主因子的行政合同 !"# 来替代行政高权性行为, 成 为行政法发展的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这种行政管理 方式是一种更能体现相对人意志与利益, 更有利于政府 与公民交流沟通的民主管理方式。 一、 在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 悖论” 中探寻行政合 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权力因 素 与 契 约 精 神 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它保证行政主体仍享有充足的权力 资源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 另一方面, 它也凸现了体 现私法原则的契约精神, 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提供了较 为广阔的协商的时空, 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 双方的意 志与所追求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 所谓行政合同 中的权力因素, 是指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保持公权 力主体的身份, 单方行使在合同中的强制性特权或主导 性权利。 如法国行政法中规定的“ 享有对合同的指挥权 与监督权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合同内容单方面

论强制拍卖合同性质及救济措施

论强制拍卖合同性质及救济措施

( 当事人 达成 了执行和解协议 , 四) 不需要 拍卖 财产 的 , 当 品底价 、 拍卖方式等方面上 , 应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拍卖法》 的一般规定 , 同理 , 在撤 回拍卖 的救济方面亦应当遵循 广义民 事人在和解协议 中有关于撤 回拍 卖合理费 用的承担约定 的 , 依约定 ; 若没有约定 , 由有过错 一方主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则 若 法的基本原则 。
卖标的。 合同 目的是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为其从事拍卖 务 , 最高
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 相当的
赔偿责任 的法理得 出结论 ,撤回拍 卖委托情 形中的过错 主体 者得拍卖标 的后支付的价款来偿还债务。 第二 ,法院与拍卖公 司的合 同所产生 的效力类似于委托 依撤 回原 因的不 同而不 同, 因其导致 的法定撤 回情形下 , 对 拍
创 新 论 坛
文 艺 生 活 LT R URE IE IE AT 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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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强制拍卖合 同性质及救济措施
付 金
( 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 民法 院, 北京 10 0 ) 0 00
摘 要: 实际的强制拍 卖中, 在 由于各方主体地位 的不平等性 、 强制性、 无偿 性 , 现行《 卖法》 《 同法》 拍 和 合 尚 无全面保护 竞买人利益的明确规定 。强制拍卖开始之前 , 民法院依 法撤 回拍卖标 的所 导致的拍卖人 、 买 人 竞 人的合理费用支 出无 法得到充分的补偿救济。因而 , 本文在确定合 同性质的基础上 , 针对不 同的撤 回理 由提
出具 体 的救 济措 施 , 而使 拍 卖人 、 买人 的 合 法 利 益得 到 充 分 保 护 。 从 竞 关键 词 : 强制 拍 卖 ; 同性 质 ; 失 补 偿 合 损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5 5 1 (0 2)2 0 8 — 1 1 0 — 3 22 1 0 — 2 8 0

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行政关系B. 民事关系C. 刑事关系D. 经济关系答案:A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合法性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公开性原则D. 平等原则答案:D3. 行政主体是指()。

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诉讼当事人D. 行政复议当事人答案:A4. 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

A. 确定力B. 拘束力C. 执行力D. 强制力答案:D5.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

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答案:B6.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

A. 基层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7.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

A. 查封B. 扣押C. 冻结D. 罚款答案:D8. 行政合同的主体不包括()。

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社会团体D. 个人答案:C9. 行政指导的性质是()。

A. 强制性B. 指导性C. 强制性与指导性并存D. 非强制性答案:D10.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诉讼当事人D. 行政复议当事人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

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BCD2.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A. 单方性B. 强制性C. 可诉性D. 可执行性答案:ABCD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合法性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公开性原则D. 效率性原则答案:ABC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A.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D. 对行政合同不服的答案:ABCD5.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A. 直接强制B. 间接强制C. 行政强制措施D. 行政强制执行答案:AB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用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主体进行许可的合同,如建筑施工许可合同、食品经营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与被执法主体订立的合同,约定被执法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如环境保护监管合同、食品安全监管合同等。

3. 行政购买合同:行政机关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用于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政府采购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

4.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与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订立的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对受影响主体进行补偿的方式和金额,如征地补偿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法律效力: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即具备强制执行的特点,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与协商。

3. 监管机构: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违约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监督。

4. 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具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其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公共性质,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私法关系。

5. 受救济方式:行政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实现,而民事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实现。

6.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则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进行约定。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法律效力、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受救济方式和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民主、协商精神的具体体现,融合了行政法的强制性与民法契约的合意性,其以一种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方法来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或自身行政目标,不仅满足了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的目的,还满足了民主行政、协商行政的需要,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行政管理领域,但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有关行政合同的纠纷。

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的独立地位予以确认,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纠纷的解决途径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理论的指导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

尤其是行政合同诉讼途径的空白与混乱,使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陷入一种窘况。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视角探讨行政合同司法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为行政合同纠纷搭建良好的诉讼救济平台,以期不断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

一、行政合同诉讼的必要性(一)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做出,并在违法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救济,端视其是否具有行政决定之属性”。

[1] 有学者认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那些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受理并对之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并被认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而本文讨论的行政合同虽然借助了私法中的“ 合同” 这一外在形式,但其签订与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或公共利益,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其也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实施的行为,而且同样能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有可能会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应该根据行政法治的原则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否则相对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最终也会影响到行政管理长远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争议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活动。

它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包括行政裁决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与行政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活动。

三、行政裁决的原则1. 依法裁决原则:行政裁决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保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及时、便民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及时、便民,提高行政效率。

4. 独立裁决原则:行政裁决应当独立进行,不受外界干扰。

四、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1. 行政合同纠纷:包括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之间因行政合同产生的纠纷。

2. 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民事纠纷:包括土地、矿产、林业、环保、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纠纷。

3. 其他与行政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民事纠纷。

五、行政裁决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3. 调查: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4. 裁决: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

5. 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1. 约束力:行政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2. 执行力:行政裁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司法审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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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常常浮出水面。《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XX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提供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这一难题当然需要予以化解,但显然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1]若村(居)民不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起诉讼后执行判决。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采纳,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经验 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采用。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行政合同的履行或者遵守请求权应当通过行政法院保护。这意味着,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无权像执行行政行为那样实现其合同请求权。如果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像公民那样,向行政法院起诉。例如:合同约定行政机关颁发建设许可,建设人甲支付10000马克。如果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甲只能提起要求发放许可的履行之诉;如果甲不缴纳10000马克,行政机关只能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也认为,既然选择了行政合同的行为方式,则后继效果也应随之。即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如同民事合同应当经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在20XX年台湾地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后,有所不同。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行政诉讼仅有撤销之诉,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无法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仅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新行政诉讼法参照德国立法例,增加了一般给付之诉,并且与撤销之诉不同,一般给付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因此,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之诉的行政诉讼,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决执行行政合同。[3] 行政合同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执行力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仅是原则,例外情况是,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明确约定接受强制执行,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1条规定,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可以约定接受合同的即时执行。在具备法定要件时,该约定即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其目的是省略冗长的诉讼程序。是否接受强制执行属于行政相对人自治权和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范畴。但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接受强制执行需要监督机关的批准,原因是需要保护行政机关的财政利益。公民一方接受强制执行无需这样的批准。[4]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8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契约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时,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以该契约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需注意的是,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是参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但二者也有差别。按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可以自愿约定接受强制执行的行政合同仅限于隶属行政合同,水平行政合同不能作此约定。如何区分隶属行政合同与水平行政合同,德国学者提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行政合同若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为水平行政合同,若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尤其是行政机关为代替行政处分而与公民签订的行政合同,则为隶属行政合同。[5]而按照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无论是隶属行政合 同,还是水平行政合同,均可自愿约定接受强制执行。法国行政法上认为,行政合同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经常与公务的实施有密切联系,为了保障公务的正常实施,无论行政合同中双方是否约定,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可直接依据职权行使强制执行权,而无须事先请求法院判决。[6]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庚在论及行政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时提出:“在传统制度下,行政契约遁入私法,由民事法院受理其涉讼事件,但除民事途径外,仍有其他途径可循:……三系利用行政处分之争讼程序:例如官署欲促使人民履行时,得以通知、催告或其他方式促使他造履行,如有法规依据亦可作成另一行政处分,以达促使他造履行之目的(前述抵消关系所引之案件,税捐稽征机关即采此手段),他造不服时,即可提起诉愿及撤销诉讼而获解决,他造当事人欲促订约机关履行契约时,可对机关申请或催告,机关予以拒绝或逾期不答复者,亦可就此提起行政争讼。” [7]吴庚提出的上述途径的核心思路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进而适用于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其初衷尽管是为了解决行政合同的救济问题,但既然行政合同已经转化为行政处分,无论救济问题还是执行问题均应随行政处分,因此自然也可解决行政合同的执行问题。但他也同时提出,前述解决行政契约涉讼问题,系基于行政诉讼只有撤销之诉的前提下,所提出之变通方法。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在撤销诉讼之外,尚设确认之诉及一般给付之诉,行政契约的救济途径自应循此等诉讼程序解决,不宜再采用上述变通方法。[8]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吴庚的论述,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作出另一行政处分需要有法规依据。笔者认为,其理由应当是,行政处分的作出,尤其是侵益行政处分的作出,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同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依据。 三、框架内的路径和框架外的选择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不包括行政合同,故行政合同无法直接通过该条获得执行。但如前述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在有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合同作出责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即可通过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间接适用上述规定而实现行政合同的强制执行。这一执行途径的实现无需“伤筋动骨式”地对行政诉讼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诸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各个层次的立法均可授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作出责令公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这一途径成为可能,因此,这一途径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我国立法上并未对行政合同设特别的救济途径,若发生纠纷,应求助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为此,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可以特殊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进而通过申请执行民事判决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以上可作为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行政合同获得执行的两种途径。然而,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的优点在于它将私法中的平等、合意理念引入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公民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一定程度上会使这些理念化为泡影。因此,这种模式不宜推广。正如台湾学者吴庚指出的那样,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仅应作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的一种变通方法,是权宜之计。 同时,行政活动贵在效率,若其实现一律通过诉讼途径,未免过于繁杂与费时,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影响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但若采用上述法国行政法的模式,不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均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合同的做法,又缺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应有尊重,进而消磨行政合同的合意、平等理念。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采用上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建立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执行为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情况下的直接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合同执行制度。不过,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从长远而言,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立法例建立一般给付之诉并规定行政机关也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然后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确为比较完美的方案。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仅限于行政相对人,采用上述方案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过大,也似与整个行政诉讼体制不相协调。为此,目前可考虑采次级方案,仍将行政合同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二是对于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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