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契约的涵义界定事实契约与相关概念分析比较所
事实契约理论研究

事实契约理论研究
张俊岩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3(011)004
【摘要】事实契约理论的提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般契约条款和强制缔约制度,主张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因事实过程而成立契约.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意思契约"理论是不相符的,因而受到批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在合同判断上重要的不再是当事人的真正的合意或意向,而是他们作为有理智的人被认为已经同意或预期的事项.合同从形式化的意志理论中解放出来,责任、激励、救济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主题.对事实契约理论的解释力也需要重新认识.【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张俊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从基础主义到"康德式"建构主义——兼论事实与价值在契约式推理中的互契性和局限性 [J], 张祖辽;王雷雨
2.契约的异化与异化的契约--以事实契约为视角 [J], 邓文轶
3.一本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的佳作——《本杰明·克莱因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评介 [J], 楚永生
4.事实契约理论研究 [J], 张俊岩
5.“事实契约”与“虚构契约”──从作者角度谈《林海雪原》与“历史真实” [J], 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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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什么意思

契约是什么意思
契约释义: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
出处:《魏书·鹿悆传》:“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
” 唐白居易《与执恭诏》:“欲求契约,固合允从。
”
例句:1、一旦解开红线,就正式与我缔下契约,你所怨恨之人将会马上被流放地狱。
2、人们结成友谊的原因很多,有出于自然的,也有出于契约的,有出于自身利益的,也有出于共同志趣的。
3、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协议标题: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比较与分析一、背景介绍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本协议旨在对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进行比较与分析,包括其定义、形成、效力、证据要求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事实合同的定义与要素1. 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为实际达成的合同,而非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的一致,形成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
2. 事实合同的要素包括:a. 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行为实际表示其意愿,达成协议。
b. 一致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不存在重大分歧。
c. 有对价:合同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三、事实合同的形成1. 形成要素:事实合同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要素:a. 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表示其意愿,如签署文件、接受服务等。
b. 一致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不存在重大分歧。
c. 有对价:合同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2. 形成方式:事实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行为形式形成。
四、事实合同的效力1. 事实合同的效力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确定的,与合同形式无关。
2. 事实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3. 事实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事实合同的证据要求1. 事实合同的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文件、支付凭证、通信记录等来证明事实合同的存在与内容。
3. 法院在审理事实合同纠纷时,将根据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断事实合同的效力。
六、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比较1. 形式要求:事实合同不依赖于特定的形式,可以通过行为实际达成;而口头合同则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达成。
2. 证据要求:事实合同的证据要求较为宽松,可以通过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而口头合同的证据要求相对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与内容。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协议名称: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比较与分析一、背景介绍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本协议旨在深入探讨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定义、特点、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范围,并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形式。
二、事实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实际行为中通过行为而形成的合同。
事实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表达了达成合同的意愿。
2. 无需书面形式:事实合同不需要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口头、行为等方式达成。
3. 实质内容的一致性:事实合同的实质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4. 事实合同的法律效力:事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口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口头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表示:口头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表示,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表达了达成合同的意愿。
2. 无需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需要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口头交流达成。
3. 实质内容的一致性:口头合同的实质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4. 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四、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比较与分析1. 形式要求: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在形式上都不需要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口头或行为方式达成。
二者在形式要求上没有明显差异。
2. 法律效力: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3. 证明难度: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在证明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事实合同通常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书面记录、电子邮件等。
而口头合同的证明相对更为困难,因为口头合同通常没有书面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供参考。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浅析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协议名称: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浅析一、背景介绍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是合同法中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为达成的合同,而口头合同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
本协议旨在对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进行浅析,包括定义、特点、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事实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为达成的合同,即通过行为表明意愿并达成合意的合同。
2. 特点:a. 行为表明意愿:事实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表明其意愿,可以是书面行为或者口头行为。
b. 无需形式要求:事实合同不需要按照特定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各种行为方式达成。
c. 实际行为为准:事实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而非口头承诺或书面约定。
三、事实合同的成立要件1. 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行为表明意愿,包括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
2. 合意达成: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 客观要件:合同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
四、事实合同的效力1. 有效性:事实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 证明困难:事实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明困难。
3. 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口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即通过口头交流表明意愿并达成合意的合同。
2. 特点:a. 口头表达:口头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当事人的口头表达来表明其意愿。
b. 无需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需要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口头交流达成。
c. 实际行为为准:口头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而非口头承诺或书面约定。
六、口头合同的成立要件1. 口头表达:当事人通过口头交流表达意愿。
2. 合意达成: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 客观要件:合同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
契约条款的解读与解释方法分析

契约条款的解读与解释方法分析契约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契约的成立、效力和解释等问题。
在契约法中,契约条款的解读和解释方法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它对于契约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契约条款的解读与解释方法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来说明。
一、契约条款的明确性原则契约条款的明确性原则是契约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条款应当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以避免引发争议和歧义。
当契约条款存在不明确之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契约的性质和双方意图进行解释。
例如,某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但并未明确规定支付的具体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解释这一条款。
如果合同中存在相关的交易习惯,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认定支付货款的期限应当符合该交易习惯。
二、契约条款的字面意义原则契约条款的字面意义原则是契约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条款应当按照其字面意义来解释,即按照合同的文字表述来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某合同中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辆红色轿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字面意义来解释该条款,即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售一辆红色的轿车,而不是其他颜色的车辆。
然而,契约条款的字面意义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当契约条款的字面意义与契约的目的、性质或其他条款相矛盾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适度进行解释和调整。
三、契约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契约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契约,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
在解释契约条款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考虑到契约各方的诚实信用义务,以保障契约各方的权益。
例如,某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甲方的不可抗力情况,适度调整交付货物的时间。
契约的异化与异化的契约——以事实契约为视角
惠于科技进步的经济活动不 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思 维定势和行为惯性,频频向现有 的法律制度、社会 秩序 发 起挑 战 。科技 的迅猛 发展 在 私法 领域 已经 并 将继 续 产 生重要 影 响 ,这一 点 可 以从2 世纪 中期 契 0 约法 的演 进 得到 印 证 。有关 契约 的 实体法 内容 已经 有 了很 大 的改变 ,原本 作 为契 约法支 柱 的抽 象 的个 人 意思 自治原则 ,不再 是合 同纠 纷 中支 配一 切 的要 素 了 。J 【 J 不禁 要 问:契约 法理 论根 基 是否 已随着 人们 与 时俱 进 的滚滚 浪 潮而 逐渐 隐退 ?契约 制度 是否 已 开始 走 向没落 ?契约法 该何 去何 从 ?’ 1 实契 约及其 理论 基础 .事 现 实生 活 当中 ,我们 不 难发 现 ,一 方主体 以定 型 化或 格 式化 的方 式 向公众 进行 意 思表 示 ,使 当事 人 订立 契 约 。此 种 契约 的成 立 不受一 般 契约 要件 的 约 束 , 至不 需要 当事 人 的合 意 即可成 就一项 契 约 。 甚 此种法律关系最早被德 国学者指称为 “ 事实上的契 约 关系 ” ,它并 没有 实定法 上 的理论 依据 ,最 初来 自
提 出,社会典型行为之理论以补充豪布特 教授 的观 点 。该理 论 的大 意是 , 由于经 济 的高速运 行 ,使 得 大量交易当中催生了新的特殊的现象,表现为在多 数情 形下 , 事人不 需要将其 内心意思 明示 于外界 , 当 而依 交 易观念 或 习惯通 过 事实 行为 即可 创设 契约 关 系 。此种 事 实契 约所涉 及 的客 体通 常为 生活上 不 可 或缺 的照 顾给 付 ,但 是事 实上 的提供 给付 行 为 以及 事 实上 的利 用行 为替代 了双方 当事 人的 意思表 示 。 这两项事实行为非以发生特定法律效果为 目的的意 思表 示 ,而 是一种 事 实上 的合 意行 为 。同时这 两项 事 实行 为 以其 社会 典 型意 义进 而产 生 了与法律 行 为 相同的法律效果。举例言之 ,乘坐公交车 时乘客未 先购 票直 接乘 车就 是 很好 的例 子 。在 此种 情形 下 , 乘客 的通常意思是希望被安全及时地送至 目的地, 并 未想到 也 并未表 示 出应先 缔 结运输 合 同 。一 般来 讲 ,乘车 人愿 意承 担其 乘车 行 为 的后果 并且 也愿 意 支付 费用 。但 这仅 仅 是我们 一厢 情愿 的推 断 。免不 了总会有 人 想免 费搭乘 顺风 车 或心存 侥 幸想逃 票 , 因此乘车人是否有愿意承担其行为后果及支付费用 的 内心意 思均不 能影 响运输 合 同的成立 。 在 罗马法 早期 ,契约 的成立 以满 足 形式 要件 为 主 ,至 于 当事人 外部表 示 意思 与其 内心 效果 意思 是 否一致在所不问。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提升,契约 也 经历 了一 个异 化 的过程 : 当事人 意志 受 到社会 普 遍 意志 的制 约 ;个 别 性 契约为 更广 泛 的关系 性契 约 所 替代 ;在 处理 合 同纠纷 时 , 当事人 的契 约只是 法 律关系的一个片断而非全部。社会基准法和 团体协 议 等 等在对 社会 关系 的 调整 中越来 越受 到 关注和 重 视, 留给 当事 人进行 个别 契约 约定 的空 间十分狭 小 。 在 有 的情形 个别 契约 业 已成 为摆 设而徒 有 虚名 。此 时 ,契约法 理 论 由形式 主义 发展 到意 思主 义 ,意 思 主义取代形式主义,其本旨非在否定法律形式的意 义 ,而在 于 当表示 意思与 内心 意 思不 一致 时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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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契约的涵义界定事实契约与相关概念分析比较所谓事实契约,即平等主体之间不以意思合致为要素,基十一定事实过程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理论学界,对此并没有太大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及合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事实合同”,与此“事实契约”并非同一技术层面的概念。
实践中所谓的“事实合同”,是相对十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来说的,即事实上已然存在的合同,此种合同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一样,是以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其构成要件的,同样的使用方法如“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等。
另外,教授事实契约的概念也区别十某些在特殊情形下所使用的“事实契约”的概念,在文学创作中,“以第二人称写就的小说,作者如果在小说以外的有关文章中也强调了作品的‘真实性’,那么,同样也是在和读者订立契约,可称之为‘事实契约,。
;f}l此处的“事实契约’,则是与“虚构契约’,相对应的,是指基十作品的真实性、作品的事实与读者订立的契约,按照使用者的解释,是受到法国菲利普·勒热呐的“自传契约”的启示,因此,与法学上所定义的“事实契约”完全不相干。
事实契约也不同十“准契约”、“关系契约”和“意思实现”。
所谓“准契约”,是指一方的行为并未与他方达成合意构成契约,但若该事实不违法,应衡诸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赋子其缔结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等等。
因此,严格说来,准契约并非是传统法意义上真正的契约,它只是具有相应的契约法律效果的非契约模式,这与事实契约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IfIJ“关系契约”则是由美国当代契约法专家麦克尼尔首次提出,认为契约理论应当赋子现实意义,应以受到现实约束的“社会人”作为其主体假设,应采取既考虑规则又考虑规则背后价值的实质主义的方法论,应从契约当事人合意的局限以及契约法的功能视角来考虑关系作为关系契约理论核心范畴的意义,应以契约团结、契约公平、契约效率作为其价值追求,f}l将契约背后的社会关系凸显并进行考量。
关系契约虽然与事实契约在注重团体性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关系契约强调的是社会关系,并非一种契约模式。
另外,事实契约也区别十“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依照习惯、事件的性质或者要约人的声明承诺无需通知的,根据客观的事实认定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意思[fgl。
虽然意思实现也在认定契约成立的过程中一定客观事实的必要性,但是它仍然要以一定的效果意思作为契约成立的要件,IfIJ非如事实契约那样是否有效果意思的存在在所不论。
事实契约理论的内容在Haupt教授的理论中,事实契约是没有统一的法律构成要件子以规范的,只能够根据其典型情况、依照其构成要素,将其分为二种类型。
第一种,基十社会接触}fu生的事实契约。
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必然有所接触,期间由十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最终并没有得以成立,Ifu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
例如一当事人并没有购物的意图,他只是在商场随意地四处转转,不幸却在商场受到了侵害,商场由十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规范责任的归属,德国早期的判例学说认为当事人实际上以默示的意思表示成立了一种“预备性的契约”或“维护契约”。
教授则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订立契约的意思,此判例学说是一种纯粹的拟制,另外,有责任的一方如果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撤销契约,当事人的权益势必受到侵害。
因此,应当放弃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基础,当事人基十社会接触产生照顾、通知、保护等义务}fu成立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同时,由十一些公法上的原因}fu产生的关系也属十这一类,例如对十在公立医院接受免费治疗的病人,政府则在契约法上负有责任,病人由十被误诊或其他方式遭受损害,政府应当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基十团体关系Ifu生的事实契约。
基十团体关系主要是指基十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合伙契约和劳动契约在实际履行之后,发现其有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Ifu失去效力时,如何处理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呢?依照德国民法的理论,在处理合伙契约和劳动契约出现的此种问题时,应当依不当得利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
Ifu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旦成立,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发生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是不能够完全否认的,更不可能予以返还。
因此,Haupt教授认为,合伙和企业是团体性的组织,一旦加入其中,基十这样一种社会事实就应当成立契约关系,并依此处理彼此间发生的权利义务。
例如公司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优势,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契约时,加入不公平的条款,给予劳动者不正当的利益,后来劳动者主张该契约关系违法Ifu无效,则应当依照事实契约的理论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基十社会给付义务}fu生的事实契约。
在现代社会,电气、自来水、公共运输等是社会经济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给付,经营的大企业就使用的条件和产生的权利义务,在契约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往往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来予以签订,相对人并没有选择的自由,这在基本的经济地位上即处十不相平等的范畴。
教授认为,以上给付均具有社会义务,提供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提供,利用者对十使用条件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不必拟制意思合致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Ifu应当承认基十给付这样一种事实行为,便可以成立契约。
以公共交通的运送方式为例,对十这样的实际贡献十社会生存福社设备的利用,并非是由十公司与乘客之间合意的意思表示Ifu成立的,Ifu是由公交公司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乘客在事实上的需要所决定。
事实契约理论的提出引发了整个法学界百家争鸣的景象,在当时的德国几乎每一位享有声誉的民法学者都发表过自己的意见。
反对者们认为,Haupt 教授的事实契约理论摒弃了契约理论最基本的意思自治意思合意,也彻底冲击了传统民法“私法”的性质,是对民法理论自由、理性主义根基的动摇,德国学者Lehmann 教授认为,“Haupt 氏之理论,是对根深蒂固契约观念之攻击”,“其威力有如一颗原子弹,足以摧毁忠实于法律的思想方式”。
Nipperdey 教授也认为,“Haupt 氏之整个理论结构,违背现行法规定,与实际生活观念既不相符,在实务上尤无必要,其所提出之问题,依传统之理论尽可获得合理之解决”。
甚至还有的学者指责教授的理论是对以意思合致为基础的整个契约理论的推翻。
支持者们则认为,Haupt 教授的事实契约理论是对逐渐演进的社会关系的客观性价值判断,恰恰表现了私法制度社会功能的演变,其将契约的成立方式从拟制当中解放出来,能够更加妥适地解决实际问题。
综观当今各国的契约法发展,经过半个世纪的法律沉淀,有关事实契约的理论依旧处于争论当中。
德国虽然在判例中对于事实契约进行了援引,但依旧徘徊不前,没有就事实契约问题达成统一的解释结论。
英美国家虽然也开始强调契约的外部性,美国更是在上一世纪就已经孕育了事实契约的理念,但是现今依然只是通过拟制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来解释契约的实际履行行为。
我国自1999 年《合同法》颁布实施,才正式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人们尽情地享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带来的恩惠,对传统契约理论与现实生活的不和谐、限制契约自治自由的理念还很淡薄,从而使事实契约理论缺乏其诞生、成长的土壤。
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对事实契约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反对者依然缘于对传统契约的眷恋,支持者也依然没有走出Haupt 教授最初的思维模式。
然而,事实契约是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和社会根源的,其在解决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应用领域有关契约的问题有着相当深的影响,它的应用能够最妥善地解释许多实际的问题,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
事实契约的理论依旧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虽然在具体的类型与内容方面有进行整理归纳的必要。
而完善事实契约的理论,重新整理归纳事实契约的理论内涵,最关键的,就是解决当前事实契约本身所面临的困境和矛盾,即事实契约概念本身的自相矛盾性和欠缺一个统一无瑕疵的事实契约模式,构筑事实契约的理论基础,从而改变事实契约理论对传统契约理论的侵害性论断,正视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给予其合理完整的法理解释及适妥的法律评价,使一度动摇的传统契约理论的基石得以加固,完善和丰富传统契约理论的内涵,使事实契约理论能够在实践上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价值,是客体对十主体人的意义。
推定一致的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的价值,就是其对十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人关十推定一致的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的绝对超越指向。
相对十事实契约的存在来说,首先,契约的双方在实际上处十并不完全平等的社会地位,也没有办法达成个体性的完全同一,个人对十需求的满足,是没有办法通过合意达成契约的,}fU同时,需要获得这样给付的实际上是社会公众,是社会的共同体,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与提供给付的一方进行意思协商、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成本势必非常地高,也达不到经济生活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
在实体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行为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损耗,良好的法律制度、合理的法学理论总是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的财富,使社会财富不被随意地浪费,使其能够被最恰当最经济地利用。
在程序法上,法律则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人们能够以最少的时间消耗,最简便的运行方式,达到预期所设定的法律效果。
has]因此,忽略个人相冲突的意思表示,推定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一致,是其效益价值的体现,是对十社会成本的节约和实际效果的优化。
其次,提供给付的一方,在现代社会,常常背负着一定的社会义务,其提供给付的标的物常常具有社会的公共性,这实际上决定了是否达成契约不但是社会秩序是否得到维护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是否得以彰显的保证。
秩序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的前提。
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依靠社会的规范所建立的,虽然并非所有的社会规范在社会秩序的建立过程当中都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因此,通过事实过程成立事实契约,使得给付一方的独立性和优越地位受到限制,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正是体现了推定一致的共同体意思表示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另外,平等又可以作为价值取向从两个方面子以理解,“1,在人类美好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方面,它要求实现人类状况的平等,并目_在个人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实现工作和娱乐机会上的平等;2、它要求采取一视同仁的普遍原则,以保证分配标的不会在第一方面的要求实现以后又被一部分人掠走。
但一视同仁的原则必须有一些例外,区别对待首先是有利十那些有特殊需要的人”r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