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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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 (2)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 (2)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考点分析】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

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

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权利体现自主性,义务体现强制性。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

【答案要点】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

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

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指引的上述缺点。

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将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等。

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答案要点】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 的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导语: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和⽂化各⽅⾯的权利和⾃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的义务。

1.公民在法律⾯前⼀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法上的平等。

另外,法律⾯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的含义: 第⼀,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使集会、游⾏、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由包括狭义和⼴义两个⽅⾯,狭义的⼈⾝⾃由主要指公民的⾝体不受⾮法侵犯;⼴义的⼈⾝⾃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由相关联的⼈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活有关的权利和⾃由。

对公民通信进⾏检查的条件有三:⼀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

除此,⽆论是民事、⾏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

⼆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权进⾏。

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由权包括⼈⾝⾃由权、⼈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使⾃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保障和权益,而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承担言论的负面后果和责任。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实施诽谤、诅咒等违法行为。

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但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需要国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去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和促进。

第三,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同时要履行税收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资源。

公民的义务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最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和保障。

法律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红线,通过法律的引导和监督,可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础。

权利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它是个体的一种主张。

例如,人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使其能够追求个人利益和自由发展。

然而,权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与义务相对应。

义务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个体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等。

义务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维护个体的权利,促进公平和谐的发展。

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个体的权利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应该与他人的权利形成平衡。

例如,一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诽谤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

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准则来规范和保障的。

法律是社会的公共规则,通过法律,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而道德准则则是根植于人们的良知和道德观念,它起到
了对个体行为进行自我限制和约束的作用。

总结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而义务则要求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下,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和谐和有序的社会。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导论本体论——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劝你与义务这一地基本的范畴,乃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主要通过主体的需求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求的角度,考察和评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的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和秩序构成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一种系统化的理论。

法律社会论——是从“社会”这一大系统出发,站在“法之外”的角度,阐述“关于法律”的理论,阐明“法外之理”。

1、从法律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律与意志、利益、权利和义务等因素相联系。

2、英美法系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3、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4、法外之理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

5、沟通“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的桥梁是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与意志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公意——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1、关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是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

2、卢梭的阐述“公意学说”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3、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集中人民的意志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意志的思想的说法有:(1)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说“法律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并没有尊重事实;(2)法律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正确的有:(1)近代自然法思想所宣扬的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兑现;(2)近代自然法思想本身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中就是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与作为自然人之间的矛盾;(3)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有些矛盾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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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联系

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说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具体如下:
(1)结构上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
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
致的过程。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
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
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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