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违章经营行政处罚依据
外地出租车揽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旅游业、商务活动日益繁荣,外地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服务。
然而,近年来,外地出租车揽客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租车市场秩序,也影响了市民和游客的出行体验。
为了规范外地出租车揽客行为,保障出租车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地出租车揽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外地出租车揽客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道路上随意停放。
出租车作为一种机动车,也应当遵守这一规定。
外地出租车在揽客过程中,不得在非规定地点随意停车,以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外地出租车揽客过程中,若违反交通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3.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标志、外观等;(2)不得利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3)不得在非规定地点揽客;(4)不得拒绝乘客正常乘坐;(5)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外地出租车揽客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外地出租车揽客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1. 非法营运的认定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非法营运:(1)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2)利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3)在非规定地点揽客。
外地出租车若存在上述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2. 处罚措施对于外地出租车揽客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对非法营运的外地出租车,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外地出租车,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在非规定地点揽客的外地出租车,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包括中、小型定线公共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行政区域即是出租汽车的主要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出租汽车而未建立客运管理机构的市、县要组建设置。
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全省城市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和许可证;负责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监察、教育培训等工作。
并指导省内出租车行业协会、研究会工作。
二、省、市、地、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各地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本地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经营者的资质和驾驶员的经营资格审查。
出租车“异地经营”的认定

七. 理论依据与分析
法律解释的方法的选择: 国内法学界有种说法,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是一种法律规范,但是不能够确
定的是究竟是属于原则还是种规则。我们知道,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能够说明 什么样的事情我们必须有条件去做,或者无条件地去做。在某种程度上,法律 解释的方法更属于是提问题的视角或者说是一种指导方针。所以从这个层面上 来说,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具有原则的性质的,它们指出了法律人在法律解释中 应该考虑到的因素。所以说,法律人在做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尤其是适用到法 律解释的方法的时候,分不清楚哪个方法要最先考虑的时候,就需要对不同的 解释方法加以权衡,以期达到最恰当的结果。
二. 关注出租车“异地经营”各方看法
对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载客下乡返程揽客是否是“异地经营”?
省运管局:向省内运管部门发出赣运法稽字[2012]35号文件,认定出租 车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下乡返程揽客为“异地经营”。
省内各运管部门:依据赣运法稽字[2012]35号文件执法,对下乡返程揽客的 出租车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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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出租车“异地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被罚款 . 二. 关注出租车“异地经营”各方看法 . 三. 行政批复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四. 立法机关的《法条释义》的性质与效力。 五. 如何认定出租车“异地经营”。 六. 如何看待禁止出租车异地经营。 七. 理论依据与分析。
一. 出租车“异地经营”被罚款
时间:2013年10月 地点:江西省上饶市,吉安等 事件:“何建达指出,禁止出租车下乡后返程载客,目的之一是促使出租车在县 城范围内揽客,真正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补充。 同时,农村班线也能得到正常运营。在这个基础上,运管所将逐步要求出租车按 是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出租车司机所面临的情况,在上饶市其他地区及吉安等地 都有类似的问题。物价局核定的起步价打表计价,分步规范余干县出租车的运营。 这一些进城办事的老乡也反馈,“出租车方便,不像班车,还得到车站、停靠点 去等车”。何建达透露,因为争抢客源,农村班线经营者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摩擦 不断。
上海出租车绕路赔偿标准

上海出租车绕路赔偿标准摘要:1.上海出租车绕路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2.出租车绕路对乘客权益的影响3.乘客如何维权及索赔途径4.案例分享及处理结果5.避免绕路的建议正文:一、上海出租车绕路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在上海,出租车绕路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根据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若存在绕道行驶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此外,乘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乘客的相应损失。
二、出租车绕路对乘客权益的影响出租车绕路会对乘客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损失:绕路会导致乘客支付额外的交通费用,增加了乘客的经济负担。
2.时间损失:绕路会延长乘客的出行时间,可能导致乘客迟到或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三、乘客如何维权及索赔途径当乘客发现出租车绕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保留相关证据:乘客可以记录下车牌号、行驶路线以及支付的交通费用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2.拨打投诉电话:乘客可以拨打出租车公司的投诉电话,反映问题并要求赔偿。
3.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乘客还可以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查处。
4.寻求法律途径:如果乘客与出租车公司或司机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享及处理结果曾有一位乘客在上海打出租车时遭遇绕路,乘客拨打了投诉电话,并提供了车费发票、行驶路线等证据。
经过调查,出租车公司认定司机存在绕路行为,最终退还了乘客额外支付的交通费用,并对司机进行了处罚。
五、避免绕路的建议为避免在乘坐出租车时遭遇绕路问题,乘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选择正规出租车:尽量选择有良好口碑的正规出租车公司,避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
2.熟悉路线:在出发前了解目的地周边的道路情况,以便在行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司机。
3.使用导航软件:乘客可以在手机上使用导航软件,确保出租车按照正确的路线行驶。
交通法私家车非法营运怎么处罚非法营运交警怎么处罚

交通法私家车非法营运怎么处罚非法营运交警怎么处罚交通法私家车非法营运怎么处罚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根据地区经济差异不同、车辆价值不同、情节不同,罚款数额也不相同,不过完全按照裁量范围内(3-10万)处罚的不是很多,很多地区都是罚个几千就算了,一方面惩治了车主,另一方面避免激化了社会矛盾。
希望能帮到你。
交警有没有权利处罚查扣非法营运的车辆? 有权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
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有权查非法营运吗30分一般交警没有权利查处非法营运,但梗在交通部门提出协助要求的时候交警才会和交通运输稽查的人员联合执法。
交警管非法营运吗交警不可以以非法营运提客运管理处扣车。
交警不管非法营运,非法营运是交通部门管。
交警只可以在发生违章或事故的情况下扣车,而且即使是违章或事故,他们也只能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车辆的行驶证,除非驾驶员没带证件或出现假证件才可以交警有没有权利处罚查扣非法营运的车辆? 交警管交通秩序!交警有权抓非法营运吗行驶证是交警发的。
按我理解,如果你行驶证上记载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而你用于营运,这就与行驶证不符,交警有权管。
供参考。
交警可不可以以非法营运提客运管理处扣车5分这肯定是不允许的。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
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
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3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包括车辆服务、驾驶员服务、乘客服务等。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卫生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舒适和便利。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应当注重安全生产,确保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服务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出租车行业标准。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整洁,确保车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安装运营证明牌和计价器,并保持计价器的准确、完好。
第十一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灭火器等必备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合理调节车内温度,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第十三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合理利用空间,保持车内干净整洁,不得乱扔物品。
第十四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领航装置,确保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
第三章驾驶员服务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法规,不得超速、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主动接待乘客并协助其上下车。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保证乘客的快捷、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与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引导乘客合理选择乘车方式。
第二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严禁索要、强行收取乘客附加费用,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隐私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和滥用乘客信息。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二十三条出租车乘客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在出租车上吸烟、乱扔物品等。
客运出租车监管规则方案
客运出租车监管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指按照乘客、用户意愿提供运营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总体规划编制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投放市场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五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范围为我县境内的8座以下(含8座)小型客车及轿车。
(三)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监督检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四)维护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稳定,抓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负责办理营运证、资质审批、营运证年度审验、车辆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等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授权第六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车辆或者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本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通过经营权招标形式,投放给有资质的企业经营。
由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3篇)
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运输服务行业,保障乘客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依法依规开展运输服务,提供安全、便捷、诚信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职业素质,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乘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管理第六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出租车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运输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第八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应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和整洁卫生。
第九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条驾驶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前培训和岗前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保持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提供规范化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遵守廉洁行车规范,不得索取、收受乘客财物,不得向乘客借贷,不得非法收取车费。
第十四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尊重乘客的合法权益,保护乘客的私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乘客信息。
第十五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乘客搬运行李、助乘客上下车,对于行李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合规的电子支付方式,并保障支付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和驾驶员应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意见或建议,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出租车运输服务机构应确保车辆设备的安全可靠,配备急救包,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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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 章 事 项处 罚 依 据法定处罚幅度内裁量基准(元)备 注
出租车违章经营行政处罚(部13号令)依据
注:据省局法规处统一规定,原《省道条》第六十二条(三)项对拒载、故意绕道、强行
拼载、不按计价器收费违章,以原规定执行。
1245631000——2000100——200100——2001000——3000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星级服务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星级服务卡)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1000——200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10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