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
确保标识的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2、质量部门监督产品标识的执行情况。
对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3、仓储部门做好产品标识的保管工作。
按照标识进行产品的出入库管理。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递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四、产品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产生混淆或误导的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以便于区分不同的产品。
3、生产日期采用清晰、易读的格式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
4、保质期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准确标注保质期。
5、生产批次便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6、质量等级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一等品等。
7、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详细列出成分或配料。
8、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产许可证编号依法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注相应的许可证编号。
10、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标注警示标识和说明。
11、认证标识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标注认证标识。
12、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提供准确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联系和投诉。
13、售后服务信息包括售后服务电话、网址等。
五、产品标识的要求1、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2、标识所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标识的颜色应醒目,与产品包装或本体形成明显对比。
4、标识的位置应明显,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查看。
5、对于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保存或使用的产品,应在标识中注明相关要求。
六、产品标识的制作和使用1、标识的设计应由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法规要求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选择产品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产品标签的定义产品标签是指附着或固定在产品或包装上,用以说明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一种标识。
三、产品标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对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第28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七)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3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包装上标注以下信息:……(二)生产日期、保质期;……(五)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第3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标签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四、产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真实、准确、完整: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产品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中文标明:产品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
3.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化妆品等易变质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省质检局)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种食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可以使用两种标注方式:
1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 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地的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的变化。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纯净水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朔源纯净水。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纯净水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不开口,没有人知道你想要什么;不去做,任何想法都只在脑海里游泳;不迈出脚步,永远找不到你前进的方向。
其实你很强,只是懒惰帮了你倒忙。
基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basic

11
冒用他人产品标识
Using other producers’ identification
伪造原产地证明
Falsify origin certificate
12
非法变更生产日期 ,延长保质期
Illegal change production date, extend the shelf life.
1
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1.除产品使用说明书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 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 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In addition to the product manual, product identification shall be marked on the sales products or product packaging. If the largest surface area of product or product sales packaging less than 10 square centimeters, we can only label the product name and producer name on the packaging of products or sales product
产品及产品包装信息 的基本要求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and product packaging information
(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 品标识标注规定)
Reference: The Product Qua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duct Marking Regulation
产品标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活动。
第三条产品标识是指产品上所附有的,用以表明产品来源、用途、性能、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标志、标签、说明书等。
第四条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五条国家对产品标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产品标识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阅读和使用;(二)产品标识所载信息应当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三)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图形、符号,不得使用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文字和图形;(四)产品标识所载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批号;(四)产品规格、型号;(五)主要成分或者材料;(六)安全使用说明;(七)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八)质量等级、执行标准;(九)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十)其他需要标明的信息。
第八条产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产品性能、用途;(二)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文字、图形、符号;(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文字、图形、符号;(四)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章产品标识的规范使用第九条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产品标识应当放置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二)产品标识的尺寸、颜色、字体等应当与产品相协调;(三)产品标识的材质、工艺应当保证其持久性、耐久性;(四)产品标识的印刷、粘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产品标识的更换、更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产品标注标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注标识管理。
三、管理要求1.编制标注标识规范:对不同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分类,编制相应的标注标识规范,明确各项标记的含义和要求。
2.设立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公司应设立标注标识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标注标识规范、审核标注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3.提供标注标识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产品标注标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标注标识规范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4.标注标识验收:公司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标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标注标识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5.标注标识审查: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应对公司的标注标识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6.标注标识追溯:公司应建立标注标识追溯制度,确保可以追溯到产品的原始标注标识信息。
四、管理流程1.制定标注标识规范:标注标识管理团队根据公司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标注标识规范。
2.标注标识培训:定期组织产品标注标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标注标识规范,并能正确运用。
3.标注标识验收: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标注标识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4.标注标识审查: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定期对公司的标注标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5.标注标识追溯:建立标注标识追溯制度,确保可以追溯到产品的原始标注标识信息。
五、责任分工1.标注标识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标注标识规范、审核标注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2.产品部门:负责按照标注标识规范制作标注标识。
3.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验收和审查。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标注标识培训并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标注标识规范进行标注标识的产品,根据违规情况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XXX 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XXX.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XXX 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
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和追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研发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确保标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生产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标识的标注和打印,保证标识的清晰、准确、完整。
3、质量部门对产品标识进行检验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达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解答客户的疑问。
四、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属性和特点。
2、产品型号明确产品的型号规格,以便区分不同的产品类型。
3、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的生产具体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4、保质期或有效期对于有保质期或有效期要求的产品,应清晰标注。
5、生产批次便于产品的追溯和管理。
6、执行标准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7、质量等级如产品有质量等级划分,应予以标注。
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提供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
9、产品成分或配料表清楚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或配料。
10、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11、认证标志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五、标识的形式1、标签可以采用纸质标签、塑料标签等形式,粘贴在产品或包装上。
2、印刷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进行印刷标识。
3、喷码通过喷码设备将标识信息喷印在产品或包装上。
六、标识的位置1、产品本体在产品表面显著位置进行标识。
2、包装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正面、侧面或顶部等易于观察的位置进行标识。
七、标识的清晰性和耐久性1、标识的文字、图案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残缺。
2、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在产品的使用期限内保持清晰可读。
八、标识的变更管理1、如因产品改进、标准更新等原因需要变更标识内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确保其合法、规范和有效的使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的产品外部标识管理。
第三条产品外部标识是指附着于产品上或与产品连续的、为识别产品或者表达产品特性、规格、性能等信息的字、形、色、图形、图案、标志、商标、标识的任何标识。
第四条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三)无虚假宣传,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四)灵活、方便、有效;(五)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与规范第五条产品外部标识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特性信息;(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认证、标志、商标等信息。
第六条产品外部标识的标识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清晰、易辨认,字体大小、线条宽度等符合相关标准;(二)图形、图案清晰、彩色鲜明,不模糊、不失真;(三)标志、商标应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外包装标识应有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缺漏、遮挡。
第七条产品外部标识应以产品基本信息为主,不得含有误导性、虚假宣传、低俗、恶俗、违法违规等内容。
第八条产品外部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如有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第三章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制订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自行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产品外部标识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也有权利对违法违规的产品外部标识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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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7.11.07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7.11.07
【分 类 号】4050031997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质量法类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 号】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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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
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附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
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
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
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
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
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
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
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
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
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
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
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
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
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
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
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
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
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
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
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
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
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
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
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
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