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检验检疫报检随附单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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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填制要求

报检单填制要求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报检单填制要求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报检单填制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

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

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

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

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

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

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

(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报检单具体填写要求

报检单具体填写要求

1,发货人:填合同中的卖方;2,收货人:一般填合同中的买方,证书中不要求打上收货人的,可留空;3,货物名称:按实填写货物的中英文名称;4,H.S编码:根据海关公布的H.S编码填写,每份申请单一般可填5个不同的编码; 5,产地:填报检货物生产所在地县(市);6,数/重量:填货物具体数量,如衣服的件数,重量填净重,饮料填填容积(如升);有多个H.S编码的,要根据每个H.S编码对应填写数/重量;7,货物总值:根据合同或发票的金额填写并注明币种,有多个H.S编码的,要根据每个H.S编码对应填写金额、币种;8,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的外包装种类(如纸箱、木箱等)及包装种类代码和具体的件数;有多个H.S编码的,要根据每个H.S编码对应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10,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按运输工具的类别填写(如海运、空运等)及运输工具名称(如船名等);9,贸易方式:按实际的贸易方式填写(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10, 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具体地点;11, 合同号:填外贸合同号(或内贸合同号);12, 信用证号:用信用证结汇的要填写信用证号码,没有的可留空;13, 用途:填写入境货物用途;14, 发货日期:按货物实际发货日期填写;15, 输往国家(地区):填货物到达国家或地区填写相应代码;16, 许可证/审批号:对需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或出口审批的货物填写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或审批单号,不需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或出口审批的货物可留空;17, 启运地:填货物出运的港口;18, 到达口岸:填货物到达的港口;19, 生产单位注册号: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编号;20,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按实填写,不用集装箱运输地可留空;21,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证上有条款或有其他要求(如在检验检疫证书上要注明信用证号码等)的应写明,没有要求的可留空;22, 标记及号码:根据所附单据上的唛头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实务

出境货物报检实务

(1)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
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销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
门的批准证书;
(2)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发票及装箱单;
(4)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
D、货物已生产完毕,但尚未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装运日期,为便于报检
人及时办理放行手续,可申请预先检验,待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日期后,及
时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E、实行质量许可证、食品卫生厂(库)注册的货物。
8
(3)查验换证时的注意事项
在产地预检合格后,报检人会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利用“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时应注意:
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不得撤销报检。并应按规定缴纳
检验检疫费。
7
六、出境货物的预检
(1)预检的目的
预检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
对某些品质较为稳定、非易腐易烂的出境货物预先接受检验检疫。是防止内
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
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
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
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
(13)包装质量许可证号:申请性能检验时填写,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

出境货物报检单

出境货物报检单

任务实施
7、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 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填写 规则为:“货币币种”+“金额大小”。例如:23美元,填写则为: “USD23.00”。
8、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数量和包装种类。例如 :23个包装箱,则填写为:23箱。请按如下格式填写:**箱。
二 、 出 境 货 物 报 检 单 的 常 用 格 式
任务实施
一、任务分配 学生分为学习小组,每组2-3人,担任不同岗位,共同完
成任务。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岗位职责如表3-10-3所示。
任务实施
二、操作步骤 步骤一:报检员根据信息,填写报检单
报检员根据《代理报检委托书》和相关信息,填写《出境货 物报检单》。随附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装箱单、原产地证 书、许可证等证件前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业务。
16、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 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17、集装箱规格、数量和号码:此处直接填写集装箱数量X规格 即可,或直接填写集装箱号码。
任务实施
18、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口”打“√”。 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19、其他栏目不用填写。
任务实施
步骤二:检验检疫局审单,签发通关单
广州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受报检后,根据《出境货物报检单 》的要求和有关检验标准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 签发编号为STEPP000368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4、HS编码:填写商品编码,同报检委托书一致;
5、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 称,例如陕西省西安市,则此处填写“陕西西安”。本题的填写 格式完全与题干相符;

【管理精品】报检单填制要求(DOC7)

【管理精品】报检单填制要求(DOC7)

报检单填制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

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

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

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

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

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

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

(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与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与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与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

出境报检流程出境货物报检单样本

出境报检流程出境货物报检单样本

出境报检流程出境货物报检单样本
出境报检流程
1.产地与报关地一致的出境货物,在报检时应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产地报检时应申领“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在报关地换证报检时应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3.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签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申领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4.进口国官方要求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的,按照进口国要求申领相关格式检验检疫证书。

5.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由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的,按照合同规定申领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6.对于需凭检验证书结汇的大宗商品,按照相关要求申领“重量/数量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

入境报检流程 1.入境法检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向海关报关的必备随附单据。

2.检验检疫合格后,作为法检货物销售/使用的凭证,入境法检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入境食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U 生证书;入境汽车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一车一单申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对于申请残损鉴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商可依该检验鉴定证书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相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4.对于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外商投资财产关系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4价值鉴定证书”;,作为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的凭证。

出境报检流程。

[知识要点]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知识要点]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知识要点]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3、出境货物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4、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5、每份报检限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6、出境报检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7、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销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8、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9、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井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

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10、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出入境报检操作实务出境货物报检业务

出入境报检操作实务出境货物报检业务

烟花爆竹的报检
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声明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关键信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运输包装上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 包装标记和生产企业代码标记。 检验合格后,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 讫标志。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报检
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生产企业自我声明、生产企业登记证、型式 试验报告、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知识链接----

25.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
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若没有则填“无”。

26.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
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7.用途: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
式,如“T/T”。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出口的贸易方式。

17.货物存放地点: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8.发货日期:实际发货日期。应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19.输往国家(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
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此项应与报关单中“运抵国”

30.报检人郑重声明:由负责本批货物报检的报检人员手签或盖章。

31.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2.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
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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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其它危险货物
1、《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关于对密封型蓄电池按普通出口货物实施包装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深检机[2004]349号)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型式试验结果单》;
3、《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随附单据要求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供港澳
活羊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3号令)
供港澳
活牛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
废旧物品
《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
援外物资
1、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2、《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
《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8]113号)
供港澳
蔬菜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蔬菜收购加工企业的卫
生登记证书和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关于对供港澳蔬菜收购站实施凭证报检的通知》(深检认[2005]2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24号)
灯具
《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28号)
收录音机
插头插座
DVD播放机
《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出口光盘播放机存在安全问题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5]676号)
金属切削机床
《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九五”期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函》(国检监函[1996]79号;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号令);
《关于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动函[2003]124号)
观赏鱼类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的注册登记证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4号令)
供港澳
活猪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7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
《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13号)
出口烟花
爆竹
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
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水果
1、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出境水果来自温州辖区外注册果园的,还应提供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小家电
产品
《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检检函[2000]001号)
2、铅酸蓄电池还应提供《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3、有《蓄电池定性试验确认书》的密封型蓄电
池还应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一般货物),否则还应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类别为危险货物)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35号);
《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国质检检[2004]497号);
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HS编码见《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4号)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1、申请性能鉴定应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2、申请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应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申请使用鉴定应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关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检机函[2006]48号)
电池
1、《进出口电池备案书》;
食品
1、《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
2、非预包装食品,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单;
3、特殊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还应提供《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原件;
4、《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应为食品);
5、海港口岸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时,还应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6号令)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肉类产品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卫生注册证书》,肉脏类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兽医检疫证明;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2出境水果来自温州辖区外注册果园的还应提供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水果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施检对象随附单据要求政策法规依据小家电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型式试验确认书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28号收录音机插头插座dvd播放型式试验确认书关于出口光盘播放机存在安全问题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5676号金属切削机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九五期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函国检监函199679号
日用陶瓷
1、《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
2、输美日用陶瓷还应提供《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证书》
《关于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及输美日用陶瓷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深检科函[2004]122号)
玩具(电子电动玩具、塑胶玩具、布绒玩具、机械玩具)
《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关于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认函[2000]363号)
供港澳
活禽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和供港澳活禽监装记录表;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6号令)
供港澳
食用
水生动物
1、辖区内企业报检出口非开放性水域养殖的食用水生动物的,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和《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报检出口开放性水域捕捞的食用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供货证明;
《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认证[2003]19号)
磨具
万用表电度表Leabharlann 水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
1、自行车整车应提供《型式试验确认书》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2、自行车零部件应提供《型式试验确认书》
《关于印发〈出口自行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检函[2002]43号);
毛坯钻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出口煤炭
出口配煤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6号令)
禽类产品
1、辖区内企业应提供《卫生注册证书》和加工厂厂检单;
2、辖区外企业应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200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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