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民事证据规定》在借鉴规范说的同事,也考虑到了某些类型案件和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作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仅限于特殊侵权行为。
“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应举证证明侵权的4个要件。
据悉,从一审法庭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
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彭宇的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
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到了。
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
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案件事实实际上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
此时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太太败诉。
法官判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倒置证明责任,由彭宇证明他没有侵权,但是这个案件完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责任倒置。
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书书写不妥当,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
一审判决书两处事实推定的词语,如“情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实际上是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抽象,即是本案事实推定的经验法则。
我认为,裁判文书是非常正式的文件,应当宣扬的是社会正能量,而不是根据负面心理判决案件,所以,我不认同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则。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在民事官司中对⾃⼰所主张的事实。
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举证规则。
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在民事官司中对⾃⼰所主张的事实。
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举证规则。
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对⾃⼰的主张,要⾃⼰提出证据证明。
例如:甲认为⼄⽋了⾃⼰钱,就要提出⼄⽋钱的证据(⽋条等),如果⼄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已还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有哪些1、第⼀个含义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如果提出了主张的话,那么要对⾃⼰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拿出⾃⼰的证据,从⽽证明⾃⼰的主张是正确的,合法的,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必然要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拿出有⼒的证据来证明。
2、第⼆个含义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要对⾃⼰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被告的应诉和答辩的过程中,因为被告在应诉和答辩的时候要对原告的主张和请求进⾏承认,否认或者是反驳,被告也可以直接提出反诉,那么被告应当在提出⼀定事实的时候,也应当拿出证据来作为依据,使⾃⼰的否认或者是反驳亦或是反诉得以成⽴,这个时候被告是要负举证责任。
3、第三个含义就是第三⼈也要对⾃⼰提出的主张拿出有⼒的证据来证明⾃⼰的主张是合法的,或者是合情合理的。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是民商事审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关健的问题。
可以说,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证据的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抽象,在审判实务操作中还比较混乱,甚至有违背法律规定、错用错判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变的,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断转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规则经过自由心证决定的,所以要对它进行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
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
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论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前 最 高人 民法 院 院长 肖扬在 第七 次全 国 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坚持司法统一, “ 必须注重正确
行使 自由裁量权 ” 审判 实践 中, 。 由于不同法官对法 律规定理解上 的不 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 况和新 问题 的具体规定 ,出现 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 用标准不统一 的现象 。个 别法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 导致不同地 区、甚至同一地 区法院对 同类案件的裁 判结果也各不相 同,由此 引来社会非议 。【 3 】 近 年来 ,全国各地纷纷发生同类性质案件,如 新闻侵权案、性骚扰案、超市搜身案、超市保 管案 、 银行 吐假钞案等,这些案件在诉讼 中都存在 原告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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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举证 责任分 配规则及其例 外规则 , 以此规范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将四种典 型案例 中的举 证责
关键词 :举 证;倒 置; 自由裁量权;法定化
中图分类号 :D 2 . 90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 1 5( 0 1 5 0 — 4 0 9 8 2 1 )0— 1 O O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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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三 峡 学 院 学 报
行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 官对于双方证据
的强弱态势却仍无法做出明确的判 断,即待证事实 仍然真伪不 明时 ,法官就应适用举证 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则 ,其 目的是运用这种一般规则来确定结果意 义上 的举证责任究竟属于哪一方当事人 。
( 一)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 官对 是否属 于举证责 任倒置 的判 断也包括两个层 次:首先 从 《 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
用个案 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其次从民事实体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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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法庭进行诉讼时,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必要积极收集和保留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进行证明。
然而,举证责任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明确的举证责任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有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这是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寻求法律保护或解决争议,他们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请求。
例如,如果原告声称被被告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那么原告应该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或其他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其次,被告也有举证责任,以抗辩原告的主张。
被告人可以提出反驳或否认原告的指控,并为此提供证据。
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尤为重要,例如,当原告指控被告人在合同中违约时,被告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被告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期望成功地抵御原告的指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某一方。
例如,根据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类型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决定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举证责任在不同的审判程序和法域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制中,原则上,各方在审判过程中都应该积极举证。
但在实践中,举证责任可能根据情况而有所变化。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对等平等原则下,被告人可能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举证责任可能更多地由原告承担。
尽管举证责任可能存在差异和变化,但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
这不仅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理,也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于证据的重视和保护。
在处理民事诉讼时,举证责任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应该了解他们在诉讼中的责任,并积极采取行动来收集和保留证据。
如果有必要,他们还可以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以确保他们的证据能在法庭上得到最有效的使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举证责任,以便为自己的主张或抗辩提供充分的证据。
尽管在不同的案件和法域中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一原则的基本目标是确保诉讼的公正和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