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违反听证程序,致使法庭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文理解】执行异议人及复议申请人引起了执行救济程序,在人民法院发传票传唤时,应当遵守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听证中依法行使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质证的责任,并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即本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二是违反听证规则的后果。
听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
一、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一)正确界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1.“合法传唤”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第一,要有法定的诉讼法律文书一传票;第二,要把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要有送达回证。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2.传唤程序。
首先,承办法官需要填写传票呈批表,报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其次,书记员依法将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到日期;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只能口头传唤的,承办法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告知传唤的内容,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盖章。
3.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行政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重点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8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9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7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1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的、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研究与分析

浅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牛春辉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审判、一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司法环境、执行观念、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执行积案过多,结案周期过长,问题比较突出。
其中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是导致这些问题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的执行以及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三大类,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支配下,便把这个沉重的负担全部背了起来。
但是由于客观上法院不堪重负,而总体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使被执行财产难找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症。
鉴于此,本文拟对执行金钱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产生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理论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
执行金钱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基础。
我国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依据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 9 9 8 年制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
《执行规定》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申请执行人是有条件地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是无条件地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则享有调查权。
2023年10月广东《劳动争议处理概论》真题

2023年10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A.劳工代表、层主代表和政府代表B.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C.政府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D.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第三方代表【答案】C【分值】1.02、当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由()A.当事人选择B.人民法院决定C.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D.调解委员会决定【答案】C【分值】1.0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放力的时间是()A.作出裁决书之日B.一经送达当事人C.当事人收到裁决书15日后,且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D.当事人收到裁决书30日后,且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分值】1.04、广义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外还包括()A.鉴定人B.第三人C.代理人D.证人【答案】B【分值】1.05、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A.一调一裁一审B.三调一裁两审C.一调两载两审D.一调一裁两审【答案】D【分值】1.06、当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他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栽法》规定,到下列哪个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人民法院C.企业工会D.组织单位【答案】A【分值】1.07、我国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较个体劳动争议而言,其显著特征是()A.突发性B.自发性C.问题处理容易D.影响力小【答案】A【分值】1.08、在我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组织是()A.各级劳动行政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D.各级公安机关【答案】C【分值】1.09、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的日期是()A.15日B.30日C.60日D.90日【答案】B【分值】1.010、劳动争议仲裁中,委托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A.法律规定B.亲权C.当事人委托D.仲裁委员会指定【答案】C【分值】1.011、下列不属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先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确有错误D.案件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分值】1.012、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当庭宣判的,其正确的做法是()A.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B.在宣判后5日内发送判决书C.在宜判后10日内发送判决书D.在宣判后15日内发送判决书【答案】A13、在中国境内,下列人员发生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是()A.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B.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庭人发生的纠纷C.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争议D.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问发生的纠纷【答案】A【分值】1.014、下列有关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专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陪偿金的案件B.先予执行应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C.先予执行应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条件D.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提供担保【答案】D【分值】1.015、下列应当截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是()A.申请人搬销申请的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D.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答案】A【分值】1.01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的是()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C.依法发出支付令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答案】C【分值】1.017、下列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说法中,错误的是()A.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争议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B.对于职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可以组成特别仲裁庭C.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案】D【分值】1.018、下列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无独立请求权,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B.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尚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C.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是在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尚未开始阶段D.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答案】C【分值】1.019、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并且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B.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单独进行的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C.共同诉讼人也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分D.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答案】D【分值】1.020、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说法中,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B.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劳动争议当事人C.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载判约来的人D.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答案】D【分值】1.021、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的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话、商谈并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称为()A.劳动争议处理制度B.劳动争议协商制度C.劳动争议调解制度D.劳动争议裁决制度【答案】B【分值】1.022、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A.企业工会代表担任B.用人单位代表担任C.职工代表担任D.政府代表担任【答案】A【分值】1.023、下列有关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说法中,正确的是()A.协商和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协商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能申请仲裁或司法审判B.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过审查受理争议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进行公正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强制实行C.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非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机构的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答案】D【分值】1.024、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B.具体的工资、奖全的数额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答案】D【分值】1.025、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机构是()A.人民法院B.人民政府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人大常委会【答案】A【分值】1.0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013年7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2013年7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课程代码 11471)重要提示:1、本试卷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A、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B、中国境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C、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D、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2、下列对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理解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而民事争议则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B、劳动争议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而民事争议双方则是完全平等的关系C、相对来讲,劳动争议的社会影响一般比民事争议严重D、民事争议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无需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则不能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A、人民法院B、当地人民政府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当地人大常委会4、中国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A、一调一裁一审B、三调一裁两审C、一调两裁两审D、一调一裁两审5、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A、协商B、调解C、劳动仲裁D、诉讼6、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节是指()A、人民法院的调解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7、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特征的是()A、调解主体特定B、调解过程程序固定C、具有强制执行效力D、调解内容固定8、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A、强制执行力B、自觉履行的后果C、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等的法律后果D、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该法定期限为()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1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11、下列各项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代表的是()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同级工会代表C、劳工代表D、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1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A、民间机构B、准司法机构C、国家机关D、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13、下列各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特征的是()A、独特的三方原则B、属于强制仲裁C、属于行政仲裁D、诉讼的前置程序1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A、一经送达当事人B、当事人收到调解书15日后C、当事人收到调解书30日后D、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15、简易仲裁庭负责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组成简易仲裁庭的仲裁员共()A、1名B、2名C、3名D、5名16、广义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外,还包括()A、鉴定人B、第三人C、代理人D、证人17、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A、作出裁决书之日B、一经送达当事人C、当事人收到裁决书15日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D、当事人收到裁决书30日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18、下列关于集团劳动争议的处理,说法错误的是()A、处理集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当收到争议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B、对于职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特别仲裁庭C、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当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成形式是()A、合议制B、独任制C、复合制D、多层制20、劳动争议诉讼证据按照其来源,可分为()A、本证与反证B、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D、书证与物证21、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与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是()A、专属管辖B、特别地域管辖C、一般地管辖D、约定管辖2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发现对该案件本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种管辖叫()A、地域管辖B、级别管辖C、管辖权移送D、移送管辖23、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规则是()A、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B、由劳动者负举责任C、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负举证责任D、谁主张、谁举证2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是()A、劳动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C、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D、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5、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的日期是()A、15日B、30日C、60日D、90日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发布时间:2015-10-20 14:59:30 作者:王赫来源:尚格法律人我要评论(0)——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一则一、现状对此,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例如,北京法院明确表示,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上海法院认为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浙江法院认为执行机构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名下财产;江苏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机构有权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以上分别参见《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539条第1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最高法院对该问题此前虽未有明确表态,但其曾在(2012)执复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2条规定的情形。
《制裁规避意见》第20条是指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如果认为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书中对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的事由进行了穷尽列举的话(从其用语来看,也确实如此)。
那么仅以现行法及对其的解释来看,执行法院不得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似乎更加妥当。
因为,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应是“常规之举”,而应是“例外之策”,应当坚持适用情形法定。
试论强制执行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制度

释 后 . 表现 尤 为 突 H , 么在 诉讼 程序 或 审 判 l 巾 适 用 的 则 ;那 程 举 证责 任 制 度 , 执 行 中 是 否也 能 适 用 ? 要 搞 清楚 这 个 题 , 在 就 必须 首 先 弄 清 楚举 证 责 任 制 是 如何 确 立 和 适 用 的
’ 三、 对强制执行相关法规的理解和解释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作 若 十 的规 定 ( 最 试 行 )第 2 》 8条 中规 定 的 “ 执行 人有 必 须 如实 向人 民法 院 提 供 被 财产 状 况 的 义务 … … 申请 人 应 当 向人 民法 院提 供 所 了解 的 被 = 执 行 人 的 财 产状 况 或 线 索 ” 的规 定 , 认 为这 并 不 是 埘 当事 人 我
, 一、 举证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应用
1 举 证 责任 制 度 的 由 来 、
我 民事 诉 讼 法 理 论 和 实 务 界 中最 初 所使 川 的 “ 证 举
责 任 ” 词 南 日本 传 人 , 含 义 仅 指 提 供 证 据 的 责 任 ,中 在 一 其 )Ⅱ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里 一 直 以提 供 证据 的责 任 来 定 义 举 证 责 任 , 随 着 理论 研 究 的深 入 和 司法 实 践 不 断 拓展 ,埘 举 证 责 任 赋 以 _ 】 双
重 含 义 即从 行 为 和结 果 两 个 方 面 来 解 释举 证 责 任 逐 渐 得 到 理
解构与重置:民事执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浅析——以反规避执行为视角

F e b . 2 O1 3 V0 1 . 2 5 No . 1
第2 5卷
第1 期
解 构 与重 置 : 民事 执 行 举 证 责 任 倒置 规 则 的适 用浅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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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规避执行为视角
郭翔峰 , 应金 鑫
(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 义乌 3 2 2 0 0 0 )
摘 要: 在执行程序 中, 被执行人 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采取转移财产、 设 定债务等规避执行
收稿 日 期: 2 0 1 2 — 1 1 — 1 8 作者简介 : 郭翔 峰( 1 9 8 6 一) , 男, 浙 江东阳人 , 浙江 义乌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 硕士 ; 应金鑫 ( 1 9 8 5 一 ) , 男, 浙江东 阳人 , 浙江 义乌
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刑法学硕士。 1 0 8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词 : 规避执行 ; 举证责任倒置 ;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8 文献标识码 : A
一
文章编号: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3 ) 0 1 — 0 1 0 8 - 0 4
迷茫 中的守望: 反规避执行中举证责任倒置 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通过符合程序 的民事诉讼 形式 , 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 , 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的诉 规则 的失 位 讼行为 , 是恶意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翻 。民事诉权是 ( 一) 规避执 行 行为 的主要 类型 规避 执行 是 指负有 履行 生 效 法律 文 书 确定 义 务 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 的一项基本权利 9但在执行程 的当事人 ,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 的漏 序中不少 当事人却利用该项权利谋取非法利益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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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申请人举证责任,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状况和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举证,但也没有明确禁止,鉴于目前全国上下解决“执行难”的吁声愈来愈高以及涉及法院“执行难”上访愈来愈多的问题。
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举证责任对这上述现象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执行程序中能够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有以下理由: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举证责任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执行完毕前,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很显然,当事人举证责任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也当然可以适用执行程序中。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另一层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而申请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又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
因此,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其主张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申请人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证据线索,否则就可能承担自己民事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的法律后果。
3、从现有法律条款依据上讲,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必须举证,但还是有与此相关的类似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从本条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过程,以此可以印证执行程序中是可以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的。
4、可以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
在执行实务中,很多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后,一些申请人不理解也不懂法,一味地无理缠诉,四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使申请人自始至终参与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实事求是的了解,同时对其也是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过程,若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裁定终结或中止执行,可以把申请人对法院和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降到最低限度,申请人容易理解和接受,减少无理缠诉、上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提高执行效率的实际需要。
目前,司法资源力量不足,经费相当短缺,仅凭法院的单身力量,执行成千上万件民事案件尚显力量薄弱,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大部分是以双方各种形式的交往和接触为前提,双方在交往和接触中,彼此比较了解,实行申请人举证,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减少了当事人光动嘴,执行干警跑断腿的现象。
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执行效率。
前文所讲申请人适用举证责任。
那么执行程序中要求申请人举证,举的是哪些证据,又是如何举证呢?笔者认为举证一是证据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另一类是实物证据,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状况,需要执行的标的物数量及所在地等。
从实践上来看,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多一些。
为了全面查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单靠申请人举证还是不够的,应将这一方法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
一是坚持申请人举证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相结合。
执行中,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申报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的证据。
若双方对彼此提供的证据有异议,执行法官也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或举行执行听证,这样便于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二是坚持申请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
人民法院除要求申请人举证外,也应主动调查取证,对申请人举证的真
实性及其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地查明。
当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求申请人举证不能按一刀切,不能申请人不举证,就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引导申请人正确举证,不能把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