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论文民事诉讼论文:浅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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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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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决定了诉讼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的影响。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法院能够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主张无法成立。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以下原则:1. 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劳动者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力量。

2. 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分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拥有更容易获取证据的条件,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3. 举证责任的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常识和合理推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预期。

如果一方对某个事实主张缺乏证据,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断认定该事实属实,那么该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认可。

三、举证责任的影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有重要的影响。

1. 对当事人的影响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积极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 xxxxx指导教师: xxxxx完成日期 20xx 年 6 月xxx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proceedings毕业论文 19 页南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proceedings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 xxxx学号: xxxxx指导教师(职称): xxxxxxxx评阅教师: xxxxxxx完成日期: 20xxxx年5月26日xxxxxxxn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法学专业xxxxx[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而且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实际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对我们深刻领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正确运用这一理论去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系统工程中,由于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天然的核心地位,因此,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最大、改革的进程也最快。

证据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是举证责任的强化。

举证责任的强化和落实从一开始就成为证据制度改革的另一条主线。

明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是构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西方两大法系在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含义的理解上虽然存在着一定偏差,但基本上已趋于一致。

本文在确定了完整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之后,并分析了举证责任的内涵和性质。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制度的重心,本文阐述了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上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及其例外,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的免除,并重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中现存地问题及完善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摘要:本论文通过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主观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性质是当事人因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学理界对举证责任性质研究的学说颇多,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风险说、负担说等。

举证责任分配:谈到分配,主流学说以举证责任分配为提法,而笔者认为应以举证义务分配为提法。

因为,举证责任源于举证义务,法律并不直接确定责任,而是先规定义务,由义务引发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证据规则更加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情况,过去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对所列举民事特殊侵权纠纷的案件,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观点比较统一。

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相对于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同样证据法相对于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也同样会存在疏漏和盲区。

该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举证责任责任分配责任倒置司法自由裁量权○、前言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一但明确这一问题就可以分清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不同主张或由谁来负责举证的问题。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制度在适用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现就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已的判决即败诉。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什么样的证据被认为是有效的,以及证据应该由哪一方提供,是很多案件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

不同的司法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安排。

在一些国家,举证责任压倒性的在原告一方,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往往会更加平衡地分配举证责任。

中国司法制度也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主张方承担,即原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如说合同、收据、证明书等等。

这些证据需要直接证明原告的权利存在或者被侵害。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则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但如果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话,则很难令法官对其主张作出支持。

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比如说,在被告被指控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时,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或者,在被告被指控违反了合同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合同条款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没有违反协议。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话,则被告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并不是完全确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调整举证责任,使被告更加承担起证明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_论文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_论文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应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从立法上体现对于举证责任的全面认识,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颁布与实施。

《证据规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既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明确了相对于该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臵;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定的补充,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

因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中将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断发生转移,此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将对当事人的胜败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对举证责任分担的不同理解,将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从而使案件公正、高效地予以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权益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而诉讼举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流程之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能够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必须提供证据及其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适当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可以保护诉讼中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需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根据事实的性质与内容予以确定和分配的。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若存在争议,就必须由原告出具证据予以证明。

而被告则需要在证据存在矛盾或不能证明其无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充分提出其合法、正当行为的证明。

此外,在证据内容不够明确或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需适时提供证明材料。

(二)存在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目前的举证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方面,当前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简单机械的,只是根据诉讼标的存在进行举证,导致诉讼中当事人不甚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甚至误认为未举证的事项均不适用于案件之中。

另一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中各方的实际位置和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变化,这将导致诉讼中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完全掌握其证明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完善的必要性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完善完整的制度可以促进公司之间的流程更加顺畅、快捷、合理,并可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其次,完善证明责任制度还有助于确立各方的实际证明责任,避免诉讼中当事人因未完全了解其证明责任而导致的诉讼成为无意义的抗争。

二、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职权(一)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的根本之一。

因此,增加完善证据证明规则,有助于澄清其证明责任人的具体范围和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可以涉及法律证据的实际存在和可能性,也可以涉及证据的可信性、证明力的作用等问题,使举证程序更为科学、规范,进一步保证诉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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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论文民事诉讼论文:浅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摘要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当人诉讼胜败的关键所在。

举证责任是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出证据以证明的责任,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法权益。

关键词举证责任承担民事诉讼
证据制度是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制度,对民事诉权进入司法程序具有十分重要作用,通过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事人对事实进行完整而连续的陈述,形成了一系列的举证程序,伴随着民事诉讼进行,举证责任也会自然的发生一些变化。

因此,可以这么说,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并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如不举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支持,相应的还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是证据学的组织部分,也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理论上一般将其区别为主观的证明责任以及客观的证明责任。

前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被称之为行为责任;而后者是指当案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又被称之为结果责任。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举证责任含义的表述,大致有行为责
任说、败诉风险说、双重含义说三种观点。

行为责任说建立在法院依职权包揽调查取证活动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
诉讼不存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的基础上,现已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抛弃。

现今,我国的证据规则法基本采信双重含义说的观点,而理论界更多人主张的是败诉风险说。

二、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回答的是举证这种诉
讼行为是什么性质,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行为动因问题。

对此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学说,我国学者也持有不同的见解。

(一)权利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是,根据一般的法哲学原理,权利是主体的一项法定利益(即权利=利益+力),对于此项法定利益,主体具有选择权,可以放弃,而且放弃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对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证明责任对于证明责任主体来说,却是不可放弃的,如若放弃,当事人将承担诉讼上败诉的不利结果。

因而,将证明责任解释为是一种权利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二)义务说
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负担的一项诉讼义务。

然而,从原理上讲,义务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怠于履行,即应受制裁,而且据此制
裁,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然而,证明责任与此不同,并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证明责任主体若不履行证明责任,那么并不能发生强制其履行证明责任的法定后果。

因而,该观点将证明责任定位为一种义务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三)负担说
负担说认为,主张及证明活动,既非权利,也非义务,更非责任,而是当事人为求胜诉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种负担。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胜诉的目的,不在乎败诉时,就可以放下这种负担。

目前“负担说”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

负担说具有两个理论优势:第一,它表明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基于胜诉追求而产生的,因而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第二,既然是一种负担,而非义务,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

但是,负担说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因为“负担”本身并不是一个内涵明确的法律术语,证明责任究竟使当事人负担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当事人追
求胜诉,就会在法律上产生这种负担,其依据何在,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四)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一项法律责任。

但问题在于,在法律上,责任本是违背义务的后果,责任说与义务说难谓有本质区别,义务说既不成立,责任说也难以成立。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

举证责任源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包括实体上的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

程序性事实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实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那些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规定由义务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无明文规定或缺乏操作性的情况下,由法官在综合考虑影响举证责任分配诸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已作出规定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

在未作出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

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学说,对按此标准不
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事件事实(如订立合同,应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法律要件事实(如变更合
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五、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

就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责任的顺序时,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
体手法、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些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应由提出这种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否认侵权事实的对方当事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上对适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规定》第4条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就是对原告提出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完成其反驳证明的,则该主张成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免除
所谓举证责任免除,是指就某一事实主张免除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

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已是经过公证的客观事实,而又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或是已公认的法律上确定的
事实,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免除。

参考文献:
[1]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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