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监管协议

(2个实施主体适用模板修改稿)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

负责人:陆福强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一路1号5楼

电话:0755-********

传真:0755-********

乙方1: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2: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上乙方1和乙方2合称“乙方”)

丙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拟确认乙方为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下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现就项目监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更新单元面积为平方米,拆除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项目规划确定的捆绑责任

根据项目经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乙方应承担以下捆绑责任,如项目专项规划在本协议签订后出现调整,乙方应承担捆绑责任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最终确定的为准。

(一)公共设施用地的清理和移交

乙方负责清理、移交,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平方米用地。

乙方应在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完成上述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原土地、建筑物的物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清拆完毕建筑物及地上构筑(附着)物,注销原有产权登记,对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土地收回及征(转)的相关手续,按政府有关公用设施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将相关测绘、确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评估、收购(征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履约完成情况等档案整理成册,连同土地无偿移交给深圳市宝

安区土地整备中心或宝安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相关部门。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乙方负责建设、移交,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乙方应与项目同步建设上述公共配套设施,在取得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并将档案资料和物业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移交

乙方负责建设和移交的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乙方应就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方案、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协商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具体依照乙方和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签订的有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

乙方负责建设的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乙方应就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设计方案、开工和竣工日期、回购等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具体依照乙方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的建设和交付

根据乙方1和乙方2就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乙方1应向乙方2

提供项目分成物业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平方米。

乙方1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建设、预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上述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并办理房地产证。

第四条搬迁安置义务

(一)安置房的建设和交付

根据乙方1和乙方2就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乙方1应向乙方2提供项目异地安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回迁安置物业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

根据项目的搬迁补偿协议,乙方应向项目范围内除乙方2以外的其它业主提供异地安置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回迁安置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乙方应当将上述回迁安置房安排在项目的首期优先建设,同时竣工和交付使用,严格按照与被搬迁人的约定交付回迁安置房,并办理房地产证。

回迁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二)尚未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

截至签署本协议之日,乙方1尚未向乙方2支付的项目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元(元整),乙方尚未向项目范围内除乙方2以外其它业主支付的项目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万元(元整),两项合计人民币元(元整)。

第五条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该项目总拆除用地面积____________万平方米,需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____________亿元,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其他费用、税金等,乙方已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足额筹措。乙方承诺将按以下进度和完成时限实施项目,并于每个月底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实施进度。

序号工作内容工作

启动

时间

工作

完成

时限

需要资

金(万

元)

资金

筹措

情况

备注

1 权属证书注销2

公共设施用地移

3

土地使用权合同

签订

4

建筑方案审批意

见书

5

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证

6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

7

地下室顶板(正负

零)

8 工程2/3形象(达

预售条件)

9 取得预售许可证

10 竣工验收

11 产权初始登记

12 回迁安置物业、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设施移交

第六条监管资金金额

经评估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万元整);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建设资金为人民币万元(万元整);回迁安置物业的建设资金为人民币万元(万元整)。

截至签署本协议之日,乙方尚未支付的项目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万元(元整)。

本项目监管资金总计为人民币万元( 万元整)。

第七条监管方式

1、对于乙方应向政府移交的公共设施和应向除乙方2以外的其它业主提供的回迁安置物业,以及乙方1应向乙方2提供的回迁安置物业部分和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予以监管:

(1)在三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丙方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以乙方为被保证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乙方应向政府移交的公共设施完成初始登记和应提供的回迁安置物业、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交付后30日止。

(2)在三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本项目监管资金人民币万元( 元整)全额付至在丙方开立的三方共同监管资金账户。

监管期限至乙方应向政府移交的公共设施完成初始登记和应向提供的回迁安置物业、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交付后30日止。在监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擅自动用监管资金账户的监管资金,且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丙方向相关单位支付款项。

2、在三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尚未支付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万元(元整)全额付至在丙方开立的三方共同监管资金账户。

资金监管期限至向业主付清货币补偿款为止。在监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擅自动用监管资金账户的监管资金,且甲方有权依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通知丙方直接向业主支付补偿款。

3、三方共同监管资金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八条索赔

在担保期限内,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自行计算乙方应付金额,甲方可向乙方及丙方提起索赔:

1、未依照项目规划及本协议规定履行任一责任和义务;

2、未按乙方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向被搬迁人提供异地安置或回迁安置物业;

3、公共配套设施、回迁安置物业、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的竣工备案时间迟于本项目同期其他住宅、商业等的竣工备案时间的,每迟延1天,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

4、乙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的,每迟延1天,索赔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第九条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及丙方应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索赔金额。

如逾期付款,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在担保期限内,乙方向项目范围内有关被搬迁人交付异地安置物业的,经被搬迁人出具书面证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少担保金额,具体减少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在被甲方监管的公共配套设施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少担保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减少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1、取得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2、符合项目专项规划及规划部门最终审批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指

标要求;

3、已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并依法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包括物业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并已取得移交证明;

4、不存在乙方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在被甲方监管的乙方2享有的项目分成物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少担保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取得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2、乙方1与乙方2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履行完毕;

3、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已交付物业;

4、不存在乙方1违约情形。

第十三条在被甲方监管的回迁安置物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少担保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取得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2、乙方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

3、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已交付物业;

4、不存在乙方违约情形。

第十四条在担保期限内,乙方因补偿安置问题与业主发生争议,或者乙方1和乙方2因合作发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但甲方有权据保函通知丙方将争议款项付至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持有异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不影响甲方要求丙方先予兑付保函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协议所涉保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所载内容如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中各方填写的地址、电话和传真为各方日后相关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以快递方式寄出,如一方拒绝签收,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执两份。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

签订人:(盖章)

乙方1:

签订人:(盖章)

乙方2:

签订人:(盖章)

丙方:

签订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1,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个亿以上的、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在深圳市有开发成功一个以上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占地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占地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项目需先取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并得到市城市更新办的认可之后方能向区重建局申请)。2、建设区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高标准规划设计方案。3、向己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小区管理处、业委会沟通,做好建设单元群众思想工作(每个需更新的片区内、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改造,同时达到有三分之二的旧房面积同意改造即可)。4. 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申请纳入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5、向建设单元或改造居民递送城市更新通知(信)。6、制订拆赔方案。7、制订确权调查单位。8、制订建筑查丈调查单位。9、制订建筑评估调查单位。10、申请改造专项规划报批。11、申报改造项目前期立项。12、建设区域、改造项目环评报批。13、编制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4、编制建设区域城市更新仿真数字化模型、图文制作(信息化数据库管理)数字化模型。15、与建设单元或改造村民洽谈(工作周期、1~3年)。16、拆迁赔偿评估座谈。17、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内部讨论稿定稿)。18、组织个案户分析会议。 19、公布赔偿标准。20、完成被拆迁人赔偿测算表。21、用地合宗。

22、组织有关人士考察优秀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23、向区政府、区重建局报告考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情况。24、召开确认合作开发会议。25、向区政府再次请示和督报合作开发项目。26、股份公司或小区业主和申请建设、开发机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7、申请建设、开发机构与村民﹙业主﹚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28、用地方案申请。29、加强项目公司及城市更新办公室建设。30、申请协议用地确认。31、用地审核(地改)。32、原址地下综合管线勘察。33、核准被拆迁人房屋及附着物现状并公布签字。34、按协议核查落实拆迁安置补充费到位情况。35、制作宗地图和桩界放点(测绘)。36、准备并申办拆迁许可证文件。37、测算地价。38、共管帐户协议(讨论稿、定稿)。39、公布拆迁,安置,回迁实施方案。 40、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办土地证。41、按协议向区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区重建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42、向股份公司﹙业主﹚村民展示建设方案。43、拟定新建筑名称报地名办核批。 44、核实资金到位情况,进入共管帐户。45、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核实拆迁赔偿资金到户情况。47、实施村界点边缘各类地下管线被复动迁工程。48、向﹙业主﹚村民发布房屋拆迁(除)公告。49、确认专业拆迁公司50、设计方案分别报规划、人防审查,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51.核实开发机构按协议n亿元资金到位情况。52.房屋拆除动工。53.地质勘探。54.确认工程监理公司。55.小区或村内绿化树木动迁工程,至此、工程全部进入三通一平熟地待施工阶段。54、项目扩初设计。55.项目扩初设计邀请有关人员(专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 则修订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101.深圳市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模式研究——以宝安科技创新城为例

深圳市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模式研究 ——以宝安区科技创新城为例 梁芳,王金菏 摘要:科技创新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城市更新是为城市发展做出的动态调整。在这个全球化、信息化、可持续发展交叠的复杂时期,深圳市同处于科技创新与存量更新的大时代中。本文试图利用耦合理论,从科技创新及城市更新各自演变的历史轨迹中确定二者的关联性,二者如何通过城市经济发生链接,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交集及互动,并借此判定深圳市当下阶段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关系。最后以宝安区科技创新城为例,探究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协同共生、互促共赢的发展模式,使二者达到最佳的耦合效应。关键词:深圳市科技创新城市更新耦合模式 1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概念与特征 1.1相关概念 1.1.1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1]。 1.1.2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没有相对统一的概念,甚至每个城市根据自身的情况与特点赋予了城市更新不同的涵义,借鉴阳建强、张京祥等对城市更新定义的研究,综合深圳宝安区的发展现状,本文的城市更新是指为了满足深圳市创新发展以及提升空间品质的需求,结合城市存量发展的现状,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的必要的调整与改变。[2] 1.1.3耦合与耦合模式 耦合的概念起源于物理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或运动形式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的机制,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的耦合主要指这两大系统相互支撑、匹配和协同的模式。 1.2历史演进中的科技创新与城市更新 以西方城市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归纳法发现,从技术进步到科技创新的发展历程演进,以及从推倒重建式的城市更新到城市空间再开发的城市更新历程,都围绕着时代发展的背景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 一、深圳城市更新概况 深圳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深圳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 1.土地资源稀缺 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深圳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预计到2020年,深圳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人口密度大 深圳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深圳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 深圳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 1992年之后,深圳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深圳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

(439)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 发布时间:2011-9-15点击:3430字体大小:小中大返回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是指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纳入旧屋村范围。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建(构)筑物、配套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 (三)《通知》实施后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四)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的已出让、拟出让或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第四条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单位在包含旧屋村的更新单元列入全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旧屋村的占地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居住人口、相关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有无《通知》实施后建设的私房等有关情况。 2.按规定制作的旧屋村范围报审图。报审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标注旧屋村的区位、范围、面积、坐标并附相关电子文件。 具体的旧屋村范围应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或航空影像图等测绘成果为依据提出。《通知》实施前有上述测绘成果的,以最后的测绘成果为依据;《通知》实施前没有上述测绘成果的,可参照《通知》实施后最早的测绘成果提出范围。 3.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其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须纳入旧屋村范围的,房产证上已经注明竣工日期的,以房产证为准,房产证上未注明竣工日期的,街道办应就该私房是否在《通知》实施前已建成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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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计划 受理部门大致工作及主要审批程序所需材料最终结果 辖区街道办1、申报主体与权利人签订合作开发及相关协议; 2、按政府相关规定多个或单一权利人委托一个公司或个人做为申报主体; 3、权利人或申报主体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在划定范围纳入城市更新计 划;主要审核权利人的更新意愿及土地权属的真实情况; 3、提交《指引》规定的申报资料预审。 1、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利人或申报主体致函所辖街道办; 2、提供上述文字图纸及电子版本的相关资料。 街道办审核后致函区旧改办,阐 述街道办对更新单元的意见。 区旧改办1、区旧改办审核更新单元范 围内的建筑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权利人的更新意愿是否符合要求;满足上述 要求,核发复函; 2、将区旧改办的复函连同相 关申报资料报区国土局更新办,核实更新范围内建筑物产权及土地权属情 况;核实该区域是否与法定图则规定相冲突;无异议则给予复函;并转呈市 规土委更新办审批; 1、初步划定拆除重建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 将该区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逐一拍摄照片,统 计拆除建筑面积等相关数据; 2、委托设计院将初步划定的更新单元范围依据《深圳 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之 规定绘制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及更 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申请书、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更新意愿表 (包括上述信息的电子光盘)。 审核并确认申报主体。 区旧改办收到辖区街道办同意更新改造的函后,申报主体将《指引》规定的资料呈报 给旧改办。 旧改办主要审核: 1、审核申报区域权利主体权属情况是否清晰; 2、该区域是否与法定图则规定相冲突; 3、该区域是否与其他宗地红线重叠; 4、单一权利主体的申报,区旧改办无需做更新意愿的公示程序; 5、多个权利主体申报纳入更新单元规划计划的,必须做更新意愿的公示 15个自然日。 辖区街道办的批复,同意该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规划 制定计划及上述文字资料。 区旧改办汇总公示意见呈区规 划国土局更新科。 区国土局更新科旧改办将公示的意见整理汇总并提交给区规土局更新科。 1、区规土局更新科牵头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并会签意见后,提交区规土局 上会审议、批复; 2、市规土委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主体单位共同委托指定有资质设计院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草案提交区国土局上会审议并公示; 市城市更新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形成 审定的规划草案,报请市规划国土委技术委员会审议。 汇总公示后的意见。 上报市规委 区旧改办区旧改办或区规土局牵头组织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更新区凭区规土局同意纳入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批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 例分析报告 2016-11-16

目录 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错误!未定义书签。 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错误!未定义书签。 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错误!未定义书签。 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错误!未 定义书签。 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蔡屋围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岗厦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3、渔农村改造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大冲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5、鹿丹村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6、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5、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深圳市宝安区政策规划

宝安力推“一个中心、三大港区、五大总部基地、十大 新兴产业园区” 今日宝安,魅力倾城。政要亲临,巨商云集,媒体热捧。今日下午,“深圳市宝安区新兴产业招商推介会”将在深圳市五洲宾馆隆重开幕。来自境内外的投资机构代表,商协会代表,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等大型企业代表及金融界、新闻界逾500人将到场。 本次招商推介会的主题是大力实施“大项目带动”、“替代优先”、“载体优先”和“环境优先”战略,突出“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宗旨,积极宣传宝安投资发展环境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的成效,将推介近百个项目,重点推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一个中心、三大港区、五大总部基地、十大新兴产业园区”更是本届招商会的推介重点。为此,本报特对此逐一介绍,以飨广大有志于在宝安兴业发展的投资者。 一个中心宝安中心区 以深港西部通道、大铲湾港区、沿江高速、国际机场、地铁等重大交通设施为依托,形成珠江东岸发展轴的重要枢纽,其功能定位为与前海共同组成深圳市城市双中心之一。规划总用地面积15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金融、总部经济、物流、商务、文化、商业、贸易等现代服务业,规划布局中央商务区、金融集聚区、总部经济区等功能区,重点建设城市综合体、总部大厦、高档写字楼、高星级酒店、大型购物中心等商业商务楼宇,努力打造集中体现宝安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形象的现代服务业核心区。 三大港区 三大港区主要指海港、空港、陆港,即大铲湾港区、大空港区、深圳北站枢纽区。 1.大铲湾港区:依托大铲湾码头,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适应现代制造业物流分离的现代物流企业。依托我区IT制造厂商密集的优势,建设与IT产业大区相适应的国际IT物流中心、贸易 中心,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临港产业。 2.大空港区:深圳城市副中心,支撑前海地区发展的重要后方基地。以宝安国际机场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捷的交通为纽带,实现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的聚集。规划布局会展贸易中心、商务功能区、城际企业总部、保税物流服务区、航空航天产业园等功能区。重点发展以物流、会展、商务、大型商业贸易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以消费电子、光电子、航空航天设备制造等为主的临空高端制造业,以研发、地区总部、采购、结算、运营管理等为主的高端生产型服务业,力争打造成辐射泛珠三角和东盟的航空物流中心、会展商贸中心、创新中心和中小企业总部基地。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按照其改造后的功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深圳XX城市更新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目标地块概况 1.1目标地块位于深圳罗湖区XX村,宗地号XXX,占地面积共计约【】平方米,目标地块目前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1.2目标地块现状上盖1栋附着物(自编号X栋),为甲方原单位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尚未进行过房改,但员工已按当时使用权价格缴交给甲方相关价款,并已由甲方发给使用权证明文件。 1.3上述物业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 1.4目标地块用地面积未达到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最小10000万平方米的要求,需与相邻地块XXX进行合并申报,该地块占地XXX平方米,上盖3栋物业(自编号XXX栋),建筑面积合计约XXX平方米,其中XX栋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物业,第7栋为深圳市XXX公司名下物业,均已委托XXX集团实施城市更

新改造。 二、合作内容及方式 2.1甲方拟对目标地块的建筑物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目标地块国土证号为【】,国土证记载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已与乙方就前述改造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且乙方正在办理目标地块的城市更新手续,丙方将负责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 2.2乙丙方将共同设立新项目公司负责目标地块城市更新的实施和开发建设。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乙方投资【】元、持有【】%的股权,丙方投资【】元、持有【】%的股权,法定代表人由丙方委派人员担任。新项目公司设立后,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与新项目公司重新签订目标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合作的相关协议。 2.3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甲方的债务仅为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提供的借款本金【】元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约【】元),该银行借款及利息由新项目公司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债务;乙方同意甲方前述银行借款之外的债务由乙方承担,如丙方或新项目公司垫付甲方前述银行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则丙方可直接从乙方对新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丙补足。 三、合作条件 3.1目标地块符合下列条件时,乙丙方合作开发目标地块: 3.1.1目标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完毕; 3.1.2目标地块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项目公司; 3.1.3目标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容积率等于或大于【】,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商业占比不超过【】%; 3.1.4目标地块上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全部签订; 3.1.5目标地块的专项单元规划通过审批; 3.1.6目标地块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或有负债)全部由甲乙方承担。

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

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 基本程序(试行) 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0〕207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基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向街道旧改部门提出申请。 2.街道旧改部门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经街道办同意后报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3.区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4.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主体核准文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规划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区城改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咨询会意见,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 日期:2011年3月13日 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 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 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批准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 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五)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

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详细的确权、登记手续还未明确。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城改办组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协调会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城改办组织向市规划国土管理局申报。 2.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更新科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审议后,区城改办组织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局完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

成公示意见处理后,核发批复,并向市城市更新办备案。 3.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更新办。市城市更新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审定的规划草案,报请市规划国土委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市规划国土委在公示结束并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后,将审定的规划草案和公示处理意见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国土委向申报单位核发规划批复。 四、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区城改办负责确认改造实施主体资格,包括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项目。 (一)确认条件: 1.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 2.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 3.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申请前暂不能清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1.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2.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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