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民法复习题

(物权)民法复习题
(物权)民法复习题

民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3.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5.业主的管理权:是指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8.地役权;是指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9.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卖得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10.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主要采取法律行为的方式(订立抵押合同),但另外情况下,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抵押权。

11.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2.财团抵押权: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13.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14.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5.留臵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依法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财产,并有权将依法留臵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留臵他人财产的债权人是留臵权人,被留臵财产的人是债务人,留臵的财产是留臵物。

16.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1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

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9.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的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0.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1.共同抵押:又称为连带抵押,是指以数项财产共同担保某项债权,数项财产为同一项主债权设定抵押权。

22.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

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3.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人不为同一人,。

二.简答

1.物权法的概念包括几个层次?

(1)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第二条强调物权法调整民事关系,实际上包含了双重含义:一方面,所谓民事关系,实际上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性是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于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的规定仍适用于物权法。

(2)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一方面物权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另一方面,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条件。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对于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3)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物权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调整以及其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的作用来实现的。物权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即物是谁的、如何利用、如何保护。也就是说,物权法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确认产权、物尽其用和保护物权的规则。

2.简述物权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民法属于私法,所有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对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加以改变法律规则的总和。物权法因其与社会公共有重大利益关系,所以其中多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使用,不能任意更改。因此,物权法原则上是强行法。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点表现在:

①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

②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改变。

③为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

动产权利和行使作出了干预。

④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干预。

物权法强行性同时还表现在不动产物权的行使方面越来越多受到国家的干预。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但总体上说,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也被称为土著法。

各国物权法都是从维护其国家经济制度等需要出发而确立了一些符合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的制度和规则,使物权法具有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因此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并不意味着其规则是固定不变的。相反,物权法也应该适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3.简述物权法的适用原则

由于物权法在适用中涉及与现有的若干法律法规的关系。因而应按照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来考虑物权法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按物权法第八条规定,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它是对物权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有关物权的一些特别制度的规则,如果单行法作出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此单行法。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并非都要优先适用,关键要看这些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和矛盾。

(2)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立法法》83条:“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说,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的法律时所适用的规则。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时,应当运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这一原则通常被称为法无溯及力原则,也就是说,法律颁布以后,在运用的时间问题上,不用溯性地适用到法律颁布以前的案件。

4.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

5.物上请求权的行使?(选择)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妨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人直接向妨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是物上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途径。

请求返还原物指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6.物上请求权(又叫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它具有如下特点:

(1)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2)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具有共同的命运,物权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移、消灭,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

(3)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之所以不同于侵权请求权,在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

(4)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5)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都是物权法上保护财产的方法,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而行使的权利,目的是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基于占有被侵夺或妨害而行使的权利,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为了稳定占有人的利益。但是,物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很多情况下会发生重合,两者之间也会形成某种程度的交叉。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已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7、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内容?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本条中的物权的种类是指物权的类型。其次,物权的内容是指某种物权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确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创设,不能由民事主体任意创设。所以在民法上被称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约定创设物权种类。

其次,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定加以改变。

再次,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最后,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也可以用明文规定的形式承认其一部分的效力。也就是说,违反物权法定的行为只是不产生物权的效力。

8.公信原则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9.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10.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概念的特征如下:

首先,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其次,确认了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3项权利组成的复合权利;

再次,明确了其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即其客体不限于住宅,也可以商用。

特征:(1)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下产生的,即它不同于传统所有权就在于它是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产权。

(2)权利主体是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3)其内容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即由专有、共有、管理权构成,具有复合性。

(4)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从建筑物扩展到整

个小区。

11.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2.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要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于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3.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的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有财产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14.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对基础原因的要求不同:共同共有需各共有人之间有基础原因存在;按份共有之间的关系具有偶然性。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按份共有是按份额决定其共有关系的;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全体共有人共有。

(3)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按份共有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共同共有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共有物。

(4)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处分不同: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请求分割。

(5)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共同共有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5.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个土地的存在;即需役地和供役地。此外,它还包括建筑物。因此地役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2)设定方式的意定性。即地役权是在法定主义的模式下通过合同设定的。其在设定上具有较强的意定性。这是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虽法律上规定了其基本内容,但有关地役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约定确定的。

(4)地役权的期限性。物权法允许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但约定期限不得超过权利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5)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与需役地不可分离。具体表现在:

①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

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所谓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不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与供役地发生分割,也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地役权虽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但仍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并非从属于债券的权利。

16.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1)相同点:同属于他物权范畴,都是实现所有权的方式。

(2)不同点:①内容上的不同。用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其设立目的时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而被称为实用价值权,而担保物权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所支配的时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即担保物权在折价、拍卖、变卖时的价值,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因此被称为换价权。

②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或约定或法定。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当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券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③性质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所以,用益物权主要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因具有从属性,故是从权利。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继而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则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性支配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中,其设定的目的并非是对物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为条件。质权之所以要占有质物,是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而非为了使用质物,从中收益。用益物权制度在相当高度上与一国的经济制度密切联系。其具有明显的本土性;而担保物权它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间联系并不紧密,这为担保物权的国际化创造了条件。

⑤客体不同。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虽我国《物权法》117条规定在动产上也可以设定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所规定的4种物权都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而担保物权按的客体可以使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此外,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这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看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17.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物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他是对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物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这里的特定应理解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时特定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被担保的主债权。主要体现在成立、转移和消灭上。所谓不可分型,是指担保物权的各个部分因担保债券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权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出现部分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18.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卖得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其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一方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担保是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属于他人的财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担保物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但仅得设定在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占有抵押物,这是与质权的区别。抵押权的不移转占有性使抵押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到双重利用。正因为如此,抵押权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进行公示。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

19.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抵押又称为连带抵押,是指以数项财产共同担保某项债权,数项财产为同一项主债权设定抵押权。其特点如下:

(1)必须是在多个抵押财产之上设定的抵押。即抵押权的标的是数项财产。

(2)必须是数个抵押财产担保同一债权。只有数个抵押财产都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共同抵押。

(3)其性质上属于共同连带抵押,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0.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和属性及其设立条件。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是一种抵押权,但其有自己特殊的属性:

(1)浮动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是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2)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这是因为动产抵押的抵押物是特定的,而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是特定的。

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质,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的标的只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之外的动产、不动产均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标的的范围、实现浮动抵押的条件等。

21.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22.简述留臵权的特征:

留臵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除法定性外,还有以下特征:

(1)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留臵权的行使必须以已经占有的动产为对象。此处的占有为直接的、实际的对物占有;而且对该动产的占有通常是依据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占有是留臵权成立的要件,并非是公示方法。

(2)留臵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动产。据《物权法》230条规定,我国留臵权只适用于动产。

(3)留臵权的实现需通过两次行为才能完成。第一次行为是留臵行为,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实现时,有权留臵债务人财产。留臵本身是第一次发生效力;第二次行为是留臵权实现的行为。留臵权人在留臵债务人的财产以后,只是使留臵权相应产生,但并不意味着留臵权实现。在留臵期间,债务人仍可履行债务

或另行提供担保。只有在债务人超过履行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时,留臵权人才可依法以留臵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留臵权。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从属性是指它作为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

①在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以前,留臵权人有权留臵全部标的物,并可以对留臵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②留臵物本身的变化也不影响留臵权的存在。

(5)具有物上代位性。《物权法》170条所规定的物上代位规则适用于各类担保物权,其中也包括留臵权。

23.简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的概念和分类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即物保),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即人保)。对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在理论上称混合共同担保。我国《物权法》176条对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三种情况。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样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使提供物保的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比较公平。另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4.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物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有权排除妨害。(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请求消除危险。

(4)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占有物或者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论述

1.论述物权的法律特征(3点)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①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②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③物权的客体是物。

Ⅰ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Ⅱ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

Ⅲ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独立物,既能够单独、个别的存在的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权利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权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①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全力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2.论述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对于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整,主要包括:

(1)支配关系的内容

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物权法调整着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支配关系,明确着各类支配关系的主体对物的各自的支配范围:

①人对物的全面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

②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

③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

④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整是对动态财产关系的调整:

①支配关系的长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

②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

③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的。

(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关系。

由于支配关系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到已经参与交易的人或者潜在交易主体的利益,实际上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物权法也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在民法法系国家民法典上的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基本法,另外还有单行法。我国还没有民法典,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相当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物权编。

3.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二卖)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整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强效力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

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物权对物权的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排他性原则适用的结果。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性质并不矛盾的多个数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根据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顺序。

关于物权之间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具体的各类无权以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臵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②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

③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臵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也不能并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的体现。王利明认为尽管我国《物权法》第2条将排他性与支配性同等对待,但实际上,支配性是物权的性质,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体现。

之所以物权法要以排他性作为物权的重要效力,其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或财产权的排他性,为两大法系所共同承认。

第二,如果物权不具有排他性,就不能解释物权的公示原则。

第三,如果物权不具有排他性,将无法区分物权与租赁权等权利。

第四,物权的排他性也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纯粹拟制的结果。

第五,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就有力维护了物权的支配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在例外情况下实行登记对抗制,但并不否认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其优先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其例外就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可以规定发生在后的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239条,该规定可以说是”先来后到“规则的例外。再如,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应优先于一般船舶抵押权,此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物权效力。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如果一物之上既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和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别除权、取回权。

4.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指导、解释、执行和研究物权法的出发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1)平等保护原则。

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我国《物权法》突出了平等保护原则,将其放在第一章确立起来。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其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适用规则的平等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有取得、设定和转移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③保护的平等性。保护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平等性:一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他不仅强调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而且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臵于和国有财产平等对待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他对于准确的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确定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

①种类法定。指哪些权力属于物权、那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种类法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要由法定明确确认,法律之外得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另一方面,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种类无权,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与诶的那个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无权类型。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发生创设物权的效力,这点和合同自由不同。

②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是强调当事人不得做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3)公示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一方面,公式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也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其强行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二,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第三,公示的效率必须法定。

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应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此外,对于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法。公示原则具有明确物权的权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提高物权的利用效率的功能。

②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正真的权利人。

第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因当受到保护。

公示、公信制度对于鼓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较为迅速地达成交易;另一方面,交易当事人不必要因为担心处分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犹豫不决。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为交易的安全确立了一种保障机制。公信制度也有一些例外,即公信制度不适用于恶意第三人。

5.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第6条,物权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和效力。

(1)物权公示的方法。根据各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2)物权公示的效力。登记、占有、交付等法定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例如,德国、瑞士。

B、对抗要件主义。赋予法定公示方法以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按该立法主义,当事人一经形成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不知情为由,否定物权效果。如法国、日本。

C、折衷要件主义。是成立与对抗兼采的一种立法主义,但在兼采同时往往有所偏重,以成立为原则,以对抗为例外;或以对抗为原则,以成立为例外。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成立要件与对抗要件虽然是以是否进行物权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区别,但它们同样规定了物权公示方法,并赋予法定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因此,规定物权公示方法并赋予公信力是目前公示制度的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の登记折衷主义立场。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追认权 C 撤销权 D 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甲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和丙 D 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 城镇工商个体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事业法人 E 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E 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最新电大民法学#形考1一4答案

民法学#形考-0001 试卷总分:100 判断题(共15题,共45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3分)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可以获得专利。 √ × 2.(3分) 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等无偿关系,是民法等价有偿原则的例外。 √ × 3.(3分) 公证形式是最有证明力的书面形式。 √ × 4.(3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 × 5.(3分)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以下原则构成: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 × 6.(3分) 公民可以享有名誉权,而法人却没有。 √ × 7.(3分) 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 × 8.(3分) 法人等社会组织的名称本身是一项无形资产,但不可以作为财产出售。 √ × 9.(3分)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味着超出该国领域,这种专有权自然失效。

√ × 10.(3分) 地震、水灾、战争等属于不可抗力。 √ × 11.(3分) 联合商标,是指为防止已注册的商标被侵犯,在同类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一系列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 × 12.(3分) 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的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 × 13.(3分) 公共汽车、股票、电脑、矿产都属于动产。 √ × 14.(3分)

赠与、借用属于民事行为中的无偿法律行为。 √ × 15.(3分) 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 × 多选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6.(4分) 债的特征有:( )。 A、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B、债是一种请求权 C、债的客体为给付 D、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17.(4分) 债的发生根据有:()。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温馨提醒:期末考试中大部分试题都可以从历年试卷中找到原题和答案)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码:2097;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考核形式: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 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 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主物和从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 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属于(C)。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动产物权 5.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A)。 A.所有权转移 B.占有权转移 C.收益权转移 D.处分权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7.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BC)。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8.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9.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ABD)。 A.土地 B.金银 C.房物 D.武器、弹药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填空题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电大民法学#02任务(6-8)答案

电大民法学#02任务(6-8)答案 民法学#02任务_0006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 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C. 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 2. 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 A. 小花(8 ) 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 B. 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C. 小曹(12 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 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3. 法人以其()为住所 A.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 登记地 C. 注册地 D. 主要纳税地 4. 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 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 事件、事件 B. 行为、行为 C. 事件、行为 D. 行为、事件 5.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是什么?() A. 委托合同B. 委

托授权 C. 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 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6. 某厂业务员被派去某商场买原料,得奖券 5张,其中一张中了3000 元,此奖则属于() A. 某厂所有 B. 某业务员所有 C. 某厂给业务员的奖励 D. 二者共有 7. 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 脑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 A. 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 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 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 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8.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 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 该转让协议有效 B. 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 该转让协议无效D. 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9. 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 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 丙受甲之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 丁受甲之托接受赠与 D. 甲委托戊办理纳税 10. 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B. 被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辞去代理 D. 代理人死亡 11. 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项行为 在征得甲同意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A. 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 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 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 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民法学(2)》题库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C.主债和从债 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身体健康权 4.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 A.混合 B.抵销C.提存 D.免除 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6.债的发生根据除了合同外,主要还有( )。 A.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民法学试题大全含答案

一、填空题(共20题,每题1分) 1、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 ,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2、( ) 的思想路线是案件检查的生命线,背离了它,就会受挫折,就会走弯路,就会一事无成。 3、( ) 和( ) 是案件检查与被调查人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 4、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 ) 两钟。 5、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 ) 、符合规定程序。 6、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 )受理和( ) 受理两个方面。 7、为了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 )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8、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制约作用、参谋作用、( )、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9、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 、程序合法。 10、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 ) 。 11、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原则、( ) 原则、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全面历史地看问题原则、原则。 12、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的案件复议、复查报告和复审复核报告,实质上也是案件的一种( )。 13、党风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 ) ,特别是( ) 。 14、党风监督要与( ) 相结合。 1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6、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的原则。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 、( ) 和 。 1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l、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党和政府赋予的案件检查权,不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A.党政机关B.国家机关 C.行政机关D.规定之外的其它机关 2、认定为违反政纪案件的标准主要是( )等。 A.《案件检查条例》B.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C.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经济案件查账的技术方法之核对法中,下列哪一项属于账账核对( )。 A.核对账簿记录的事项及金额与所依据的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B.核对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金额是否相符 C、核对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合计数是否相符 D、核对各类总账账户的借、贷金额是否平衡 4、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决定。 A.同级党委B.上一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党委或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 D.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上一级监察机 关负责人 5、凡经过立案的案件,如果撤销,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报( )核准。 A.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B.本级党委 C,本级人民政府D.批准立案的机关 6、案件检查调查的任务是( )。 A.对举报的材料进行核查证实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其父B其子C其兄D其祖父 4.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5.某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 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承担。 A李某的父母B王某C张某的父母D王某与张某的父母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的原因是()。 A血缘关系B姻亲关系C抚养关 系D异父异母关系 7.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有限继承D共同继承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民法学(1)》题库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权。 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手续。 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 A.企业法人 B.国家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3.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 A.党委书记 B.厂长 C.工会主席 D.副厂长 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双务法律行为 D.有偿法律行为 5.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 A.应当签订代理合同 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复习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民商合一体例的民法典是( D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意大利民法典》 2、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实行( D ) A、总括的保护主义 B、个别的保护主义 C、一般性保护 D、不承认权利能力的特别保护 3、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 A )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4、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采( D ) A、法人拟制说 B、法人否认说 C、有机体说 D、组织体说 5、基金会法人主要适用的设立方式是(D ) A、命令设立 B、发起设立 C、募集设立 D、捐助设立 6、第一部专设人格权和第一次确定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法律是(D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德国《基本法》 D、《瑞士民法典》 7、可以转让的人格权是(B ) A、姓名权 B、名称权 C、肖像权 D、身体权 8、甲商店为牟取暴利,从乙处购买名牌商标标识贴在市价30元的服装上,以130元的价格出售。丙误认为该服装为名牌而买入。该买卖为( A ) A、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B、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C、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D、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入利益的行为 9、甲答应死后房屋赠与乙,这属于(C )民事法律行为。 A、附停止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期限 D、一般 10、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C ) A、通知权 B、解除权 C、催告权 D、撤销权 11、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的是(B ) A、债权让与 B、履行方式变更 C、债务承担 D、债的概括承受 12、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为(D)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13、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定金和违约金可并用 B、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并用 C、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并用 D、定金和赔偿损失可并用 14、下列情况下,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是(A ) A、一方债务到期而对方未到 B、受领迟延 C、部分履行 D、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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