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2007届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 欢迎访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法律-海

2007届本科毕业论文选题说明:1、鼓励自选题目;2、下列题目有些只表明研究思路,仅供参考;3、海商法专业学生尽可能选择本专业领域内的题目;刑法:1.论非法拘禁罪;2.论绑架罪;3.论拐卖妇女、儿童罪;4.论诬告陷害罪;5.论非法搜查罪;6.论非法侵入住宅罪;7.论侮辱罪;论诽谤罪;8.论刑讯逼供罪;9.论侵犯通信自由罪;10.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1.论报复陷害罪;论破坏选举罪;12.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13.论重婚罪;论虐待罪;14.论遗弃罪。
15.论侵占罪;16.论职务侵占;17.论挪用资金罪;18.论敲诈勒索罪。
19.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论劫持航空器罪;21.论劫持船只、汽车罪;22.论爆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3.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4.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5.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6.论重大责任事故罪;27.论危险物品肇事罪;28.论挪用公款罪;29.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30.论单位行贿罪;31.论对单位行贿罪;32.论介绍贿赂罪;3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4.论隐瞒境外存款罪。
35.论妨害公务罪;36.论招摇撞骗罪;37.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8.论伪证罪;39.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40.论妨害作证罪;41.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2.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4.论洗钱罪;45.论集资诈骗罪;46.论贷款诈骗罪;47.论保险诈骗罪;48.论假冒注册商标罪;49.论假冒专利罪;50.论侵犯著作权罪;51.论合同诈骗罪;52.论信用卡诈骗罪53.论滥用职权罪;54.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55. 论犯罪的概念56. 论罪刑法定原则57.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58.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59.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60.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61. 论刑法与人权保护62. 论刑事责任与刑法价值的实现63. 论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64. 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65. 论刑法的解释66.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67.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68.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69.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70.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71.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72.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73.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74.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75.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76.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辨析77.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78.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79. 正当防卫研究80. 论无过当防卫81.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82. 共同犯罪的认定83.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84.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85.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86.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87.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88.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89.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90.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91. 累犯制度研究92.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93. 自首问题研究94. 罚金刑研究95. 资格刑研究96. 假释制度研究97.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98.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99.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100. 论合同诈骗罪101.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102.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103.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104. 抢劫罪研究105.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106. 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107. 侵占罪探究108.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109.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10.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112.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宪法学1、试论宪法与法律的关系;2、论宪法与政治体制的民主化;3、论宪法宪法修改的政治原因;4、论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6、论国家机构的改革;7、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8、试谈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9、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10、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11、论宪法诉讼;12、论宪法规范;13、宪法权利;14、宪法的实施;15、宪法与人权;16、宪法与宪政;17、论公民选举权的完善;18、论规范宪法19.论宪法司法化及在中国的命运20.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21.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22.论制宪权(包括原理、主体、内容及其制宪权的规范和限制)23.论宪法修改必要性24.论宪法变迁与宪政秩序25.论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及其程序26.论宪法惯例27.论违宪监督审查机制在中国的启动28.论宪法责任的具体内容29.宪法效力是直接性还是间接性的30.公民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是否具体独立性价值30.联邦制比单一制的国家形式更优越吗?32.中国国体中的阶级结构在新时期的变异33.宪法诉讼在中国何以可能?34.宪法规范与社会和谐35.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现实困境及出路36.公民的迁徙权的实证分析37.公民的监督与法律的界限38.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在中国宪法中应予以确认行政法学1.论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2.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论行政法治原则4.论法律保留原则5.论有限权力与程序正当原则6.论国家公务员制度7.论行政立法行为8.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9.加入WTO对中国行政立法的影响10.划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意义11.简析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12.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探讨13.论行政强制14.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评述15.论行政许可16.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17.关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评述18.论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19.论行政合同20.论行政程序21.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22.论行政监督23.论行政公开化24.政府上网与行政公开化25.行政强制经营行为与地区封锁行为的弊端与对策26.政府依法行政势在必行27.论行政听证制度28.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29.论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30.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现状及发展31.论环境行政主体32.环境行政主体职权问题研究33.论国际环境保护制度中行政权的运用34.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35.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36.论行政强制执行37.海事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探讨(行政法学方向)38.海事行政主体职权问题研究(行政法学方向)39.海事局职权范围与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行政法学方向)40.行政复议制度研究4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4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4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4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45.行政诉讼中判决的种类46.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47.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研究48.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研究49.加入WTO与中国政府行为的调整50.论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控制行政法方向:1.行政法中的“行政”的考查2.行政法的历史起点如何确立3.论信赖保护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的作用4.比例原则对形式法治的挑战5.论行政法治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的关系6.论中国行政法的特点7.论行政法院在中国有无必要设立8.行政判例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及其设想9.行政法私法化的创新与悖论10.行政法主体理论中“公法人”的界定11.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及其现实评价12.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理分析13.行政行为执行模式的价值冲突及其调整14.行政许可的制度创新与中国行政法治的进步15.论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及完善16.行政复议不调解制度评析17.人权入宪与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18.行政契约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平衡19.论作为法律上的行政责任20.论行政法律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规制21.论公益行政诉讼22.论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如设立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23.司法机关的中立与行政诉讼的独立性、权威性24.论行政诉讼的类型法理学:1,社会和谐与"三治"论纲2,小康社会与法治国家3,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4,中国公民社会与中国法治初论5,法治国家与权利制约6,法治的技术论钢7,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科学的发展8,论法制社会的法律统一9,法律传播与法律国家10,法律文化.法律多元.法律共和知识产权法总论1.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价值2.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3.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辨析4.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与对策5.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著作权法1.论中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2.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3.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述的法律保护4.数据库保护模式研究5.论信息网络传播权6.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7.论音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8.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9.论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10.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商标法:1.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原则2.论商标的显著性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4.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5.论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利冲突6.商标淡化及其反淡化研究7.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8.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9.商标的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9.论商标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专利法1.论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原则2.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3.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4.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5.论先申请原则6.论专利权的权利限制7.论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8.论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9.论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10.利侵权的法律救济婚姻继承:1、论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2、论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3、论配偶权4、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5、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论夫妻无形财产的分割7、论夫妻财产处理与善意第三人之保护8、论夫妻婚前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性质9、论扶养制度10、论婚姻无效制度11、论婚姻可撤销制度12、亲权与监护之比较13、论继父母子女关系14、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15、论公民的生育权16、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7、论假离婚的效力18、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9、论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2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22、论公民的继承权23、论法定继承制度24、论遗嘱能力25、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26、论遗赠扶养协议民事诉讼法:1、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2、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4、民事诉讼证据能力问题研究5、民事诉讼中的和解6、民事执行中的和解7、论参与分配制度8、自认制度研究9、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10、自由裁量权11、论民事诉讼价值12、论诉权13、民事诉讼中的调解14、当事人适格研究15、论再审程序16、涉外民事程序研究17、论公益诉讼18、论群体诉讼19、论电子证据20、论反证21、论必要共同诉讼22、论协议管辖23、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4、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25、论民事诉讼保全合同法:1、合同的代位权2、合同的撤销权3、论合同的担保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5、论合同的效力6、论不安抗辩权7、论同时履行抗辩权8、缔约过失责任9、信赖利益研究10、情势变更原则11、效力待定合同研究12、论根本违约13、论预期违约14、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15、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16、论诚实信用原则17、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8、论第三人的履行19、论合同债权让与20、论合同债务承担21、试论格式合同22、比较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23、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24、论保证人的权利25、论后合同义务26、民商法:1、浅析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3、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却失4、“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5、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6、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问题7、试论公民的知情权8、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9、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10、时效取得制度研究11、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12、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13、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保险法:1. 论保险利益2.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3.论重复保险4.论保险人的代位权5.论股东代表诉讼6.论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7.论累积投票制度8.论股东提案权海商法:1.论保险人“志愿赔偿”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2.到付运费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3.船舶建造人可保利益问题探讨4.再论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去与留5. 论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关系研究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性质(或程序)问题研究8.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法律地位研究9.海上危险品运输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0. 海上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法律问题研究11.论海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2. 论根本违约制度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13.(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海上保险人的效力研究14.英美海上保险赔偿制度研究15.引航员过错造成海上事故的责任承担研究16.海上油污刑事责任探究17.美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范围研究18.论共同保险在海上保险中的应用19.中国保险合同法的保证制度的构建20.中国现行海上人身伤害法律制度及其完善21.船舶保险中的海上灾害与潜在缺陷辨析22.论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对海上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影响23.船舶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4.海事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5.光船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6.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7.论船舶碰撞的概念和外延28.论海难救助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29.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30.论共同海损费用的法律性质3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构想32.集装箱运输中甩货法律问题研究33.THC费用法律性质研究34.定期租船合同撤船权法律问题研究35.火车轮渡涉及法律问题研究36.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法律问题研究37.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38.船舶适航在海上保险中的作用39.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管制40.论船舶适航义务41.提单仲裁条款效力42.海事强制令探悉43.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若干问题的思考44.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45.再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程序问题46.海上保险的代位权47.共同海损过失和分摊问题再探48.船舶经营人若干法律问题探究49.论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50.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赔偿责任51.论船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52.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53.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54.多式联运问题之探讨国际经济法:1、论CEPA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2.论知识产权滥用在欧盟法中的规范3.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影响4.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法律结构问题研究5.论国际独占许可协议下独占使用权的法律性质6.论国际知识产权许可的国际性7.国际特许专营中商标权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8.论FTA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关系9.R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法律变化10.论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政策的新取向11、论人民币汇率制度与我国金融安全12、美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13、论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14、论外资管辖权的弱化与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15、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解除权/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16、论国际贸易自由化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及其立法制衡17、论经济全球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问题18、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货币主权19、资本跨国流动与国家管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0、论国家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21、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以新《公司法》为背景22、论公司章程的自治23、论股东知情权24、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25、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责任分配26、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27、董事责任制度研究28、董事会决议效力研究29、论股东的权利保护30、论商业判断原则的应用31、保障措施程序问题研究32、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33、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34、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35、试论我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36、论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37、论国际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权衡38、论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出口限制”规则39、跨境环境污染问题研究40、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41.论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制度。
对修正《继承法》几个问题的意见

则。 因此 , 在 继承 法中 , 继 承人 为 了获取更 多 的继承财 产 , 在对债 定程 度上 侵害 了死 者债权 人 的合 法权益 。 随着我 国社 会主 义
我 国的继承法 , 完善我 国 的法 律制度 ?保护 继承人 的合法权 益 ?
继承 的财产 也不单 是生 活 资料 , 还 有处 于动态状 态 的生产 资料 。
笔者 结合 多年来 的工 作经验 , 主要 从应把 孙子 女 、 外孙 子女 列入 经济主 体之 间 的债权 债 务关系 随之 变得错 中复 杂 。居于 我 国继 对于 继承人债 务清 偿 第二顺 序法 定继 承人 范畴 、 完 善被 继承人 债务 的清 偿制度 、 加强 承法 中存 在 的不 足和我 国经济 发展 的现 状 ,
、
应 把孙 子女 、 外孙 子女列 入第 -I I l  ̄ 序 法定 继承 人范 畴
现 行 的继承法规 定 了, 在 遗产继 承时 , 继 承人 的顺序 是: 第一 遗产清 册 的力度 。继 承法 中 明确规 定继 承者所 提供 的法 院清 单 顺 序 继承 人配偶 、 父母 、 子女 。第_ -J l  ̄ 序 继承人 兄 弟姐妹 、 祖父 必须真 实 , 准确 。并且加 大有 关部 门 、 政 府机 构 的调查 和监管 力 母、 外 祖父 母 。并没有 明确 规定孙 子女 、 外 孙子 女 的继承地 位 。 方式 , 代位 继承 也就是 说孙 子女 、 外孙 子 女是在 其父 母要 先于被 度, 对于 隐匿 财产 、 虚报 债务 的继承 者 , 取消 其法 定继承 资格 , 加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25027总学时:40学时(讲课32学时,实验8学时)总学分:2.5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一、课程性质、任务、目的:本课程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作为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门必修的法律专业课程。
该课程以婚姻继承关系为研究对象,吸收了近年来国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全面论述我国的婚姻继承制度,引导学生掌握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如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产处理等,深入、系统地了解我国现行婚姻继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充分认识婚姻继承制度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婚姻继承纠纷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以课堂讲授和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辅之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形式。
三、教学大纲的使用说明: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如有学时增减,在实验学时中调整。
大纲正文第一编婚姻法第一章导论学时:1学时(讲课1学时)章讲授要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及其历史类型,了解婚姻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发展情况。
重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婚姻法的历史发展。
难点: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三、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三、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习题:1、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类型,各有什么特点?4、我国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哪些特点?第二章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原则学时:2学时(讲课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准确理解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婚姻法基本原则,以及了解贯彻这些原则的具体措施。
手书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并在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手书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在我国,手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受到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约束。
本文将详细阐述手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手书遗嘱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手书遗嘱,又称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 特点(1)遗嘱人亲自书写:手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笔。
(2)内容真实:手书遗嘱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3)形式规范:手书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手书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 遗嘱内容(1)财产处分: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债务清偿: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债务的清偿方式。
(3)其他事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如赠与、委托等。
3. 遗嘱形式(1)亲笔书写: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不得由他人代笔。
(2)签名: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3)日期: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注明日期,以确定遗嘱的生效时间。
(4)见证人:遗嘱人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但见证人不得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4. 遗嘱效力(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
(2)内容真实: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3)形式规范: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人必须自愿立遗嘱,不得受到他人胁迫。
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果特 留份权利 入获得的继承 份额少 于其法定继承 份额的半数 , 那么特 留 份权 利人有权要 求共 同继承 人补 足 该不足 半数 的缺 额 。被 继承 人以 生
提 及配偶 的享有特留份 时的顺 序 , 可推 知配偶 经 常为 特留份 权利 人 。 但 《日本民法典 》 规定第 - j 序 的特 留份 权 利人 为被 继 承人 的子 女 . 继 i l  ̄ 被
承 人子女 的子女依代位权 也可 取得特 留份 ; 二顺 序 的为直 系尊 亲属 , 第 以亲等近 者为先 ; 被继 承人 的配 偶经 常 为继承 人 , 有被继 承人 的直 系卑 血 亲或直 系尊血亲为继 承人时 , 与其为 同- I 序。 -i l  ̄
20 0 9年 8月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sn s p a ie s
No 8, 09 . 20
( 总第 1 4期 ) 0
( u uai l, O.0 ) C m l v yN 1 4 te
我 国 特 留 份 制 度 的 构 建
张 若 男
( 西北 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 摘 要 】 份制度是限制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 特留 构建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应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角度加以考
量, 以期做 出起 适合我 国国情的制度设 计。
【 关键词 】 继承法; 特留份 : 限制遗嘱 中图分类号 :9 35 D 2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 23 20 )8 05 O 1 9 88 (0 9 0 — 23一 1 0
论遗嘱特留份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s r c o t f iw b tnd e e o c p o ut djs e e a rla eih r ac f x rs uf ep i e , u ep r t s c n e t f q i a t eo t t a l i t e t e pe— a no v i ii a e y n u i fh N u w n h n i n o e
一
、
特 留份 制 度 的 历 史渊 源
权 的转移在我国古代 以宗祧继 承方式 为主 的继 承制度 中亦
表现为一种身份继承。
特 留份制度源于遗嘱继承。在我 国, 有关遗 嘱继 承 的立 法可 以追 朔到唐代 的《 葬令》 丧 ——其 中规定 : 诸 身丧户 绝 “
《 十二铜表法》 时代 , 家长虽然可依遗嘱 自由废除子女 的 继承权 , 当时民风敦厚 , 但 家长还是按 照习惯 , 留给未成年 的 子女一定的财产 , 以尽养育 之责 , 如果遗 嘱人滥 用遗 嘱 自由 的权利 , 则会受到舆论的非议 及宗教 的制裁。但到 了共 和制 末期 , 私式遗 嘱( 即秘密遗嘱形 式 ) 出现并 被 普遍 采用 , 之 加
者, 所有部 曲、 女、 客 奴婢 、 店宅 、 资财 , 并令近 亲( 亲依 本服 ,
不 以出降 ) 转易货卖 , 将营丧事及量营功德之外 , 财并与 女 余 ( 户虽同 , 资财先别者亦 准此 ) 。无女 均人次近 亲 , 亲戚 者 无 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 日, 自有遗 嘱处分 , 证验分 明者 , 不用 此 令 。 虽然我国古代存在遗 嘱继 承, ”】 但由于受宗法制度 的严 格限制 , 加之封建社会 漠视个 人 的权 利与 自由, 并未 形成 完 整 的遗嘱继承制度 。直到近代才在 《 大清 民律 ( 草案 ) 巾首 》 次明确规定遗 嘱继 承 , 又 由于社会 制度 的变 革而未 施行 。 但
罗马继承法遗嘱自由及限制——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例

g肴弄I法治天地罗马继承法遗嘱自由及限制——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例李姗芙摘要:“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
”近现代遗嘱继承制度及其理念滥觞于罗马法的遗嘱继承制度。
罗马法遗嘱自由在自由之石上构建,但不代表遗嘱表意人可以为所欲为,罗马法中的遗嘱制度在遗嘱内容,遗嘱表意人的能力,表现形式,遗嘱目的等多个方面颇有限制,旨在保证法律对权利保护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遗嘱自由;必要限制;罗马继承法一、遗嘱自由是罗马法继承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古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规定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对他的家属指定监护人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
这充分说明当时的遗嘱继承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对遗嘱自由有了进一步的解释:“个人不管怎样处置他的财产,法律均认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查士丁尼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做出了如下规定:“自由人和奴隶一一无论自己或他人的一一都可以被指定为继承人”“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数个人为继承人,人数并无限制”。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在身份和数量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皆可以通过遗嘱合法地继承遗产。
但是过分自由处决自己的遗产,滥用遗嘱自由权,极可能会造成社会人伦失常,造成财产分配不均无力救济困难群众,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预防社会秩序失常,彰显公平正义。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罗马时期的法律对于遗嘱有多方面的限制。
(-)关于遗嘱订立的限制在罗马时代,遗嘱被划分为私式遗嘱和公式遗嘱两种形式,其中私式遗嘱是由遗嘱人自主制定无须在权力机关备案的遗嘱,此遗嘱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皆可;公式遗嘱是需要交予政府机构保管或者在政府机构备案,并且必须以书文形式呈现的书面遗嘱。
口头形式的私式遗嘱不是全无限制,必须具备一些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当着7名证人进行口头表述;二是遗嘱人口头表述内容需证人记录下来,并且需证人们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证明其真实性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公式遗嘱需遗嘱人在行省或者在内事裁判官的办公室内,证明自己的表达是真实的,由裁判官等做出笔录并存档,当代遗嘱公证方式与这种遗嘱形式一脉相承。
【毕业论文选题】民法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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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摘 要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 遗嘱自由 限制 特留份 公序良俗原则 作者简介:李姗姗,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18-02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 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 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概念及其内容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归属的自由权利。遗嘱自由具有人身性,不适用代理制度,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我国规定公民对于遗嘱的受领人、遗嘱内容、遗嘱是否需要执行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不难看出,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扰和限制。 (二)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承认的遗嘱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遗嘱方式。 (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废止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对遗嘱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自遗嘱成立后至其发生效力时,期间可能相隔很久,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让遗嘱人仍受最初所为意思表示的拘束,未免过于苛刻,有违遗嘱的本质。因此,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针对每一种遗嘱方式的撤 销也不尽相同。 三、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措施 基于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弱者——老幼病残的利益,所以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规定包括: 第一,《继承法》第19条规定对于还不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扶养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弱者在没有依靠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生活。 第二,关于遗嘱无效。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从本质来说,这并不能称之为限制,而是保护。其次,处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权利。 对于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 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上可见,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仅仅在于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些规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我国的这些规定是基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而产生的,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弱者的利益,只是对其有了“萌芽式”的规定,因此有其不足之处。 (二)我国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不足之处 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没有真正体现既能遗嘱自由又能够保障弱者的生活,没有做到兼顾公平与自由。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的出来: 1.特留份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而对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2.对特留份份额的规定不明确。从司法裁判方面来说,这就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每个人的思维是不同的,将会导致个案的差异过大的问题。从遗嘱人角度分析,会使遗嘱人对特留份该留出多少才符合法律规定无所适从,甚至会导致遗嘱人死亡后争夺遗产的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严重的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此类案件多有发生。 3.没有考虑到继承人的个体情况变化。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在遗嘱生效之后发生了缺乏劳动能力并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大变化,则不能享有特留份。也就是说,是否给予特留份依据的是遗嘱所立之时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人死亡后出现类似问题的处理,显然是不妥的。 4.没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也就是行为应当符合一般道德标准。这涉及到我们所说的道德底线问题,试想,任何法律都是基于道德而制定,如果没有一个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何以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又有谁能保证法律能够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呢? 四、对遗嘱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建议 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而仅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将特留份制度引入并且细化,同时在遗嘱继承中适当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以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法律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的引入与细化 1.拓宽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仅仅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享有必要遗产 份额的继承人范围过窄,条件过严。 一般情况下,特留份的享有者为未成年人、病残人、老年人以及未出世的胎儿。然而,当配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在身心健康、有一定收入,不具备享有特留份条件的情况下,会因为被继承人的遗嘱行为而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我国法律又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道德的层面上来看,也大有不妥之处,与遗嘱人共同生活的家人在生活中一定会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帮助遗嘱人,倘若配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不具备享有特留份的权利,遗嘱人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合理地分配或赠予他人,会导致法律规定的“义务条款”毫无意义,有违法律规定与社会道德。 考虑到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特留份制度应当将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可以规定为身心健康、有一定收入的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和父母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非继承人留出必要的继承份额。这样规定将会把法律的道德标准细化,重要的是体现了遗嘱人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从根本上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也会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麻烦。 2.特留份权利人的顺序。为什么要考虑顺序问题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原本就不多,不足以满足每一个应当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的生活需求,而法律又规定必须给他们都留有一定 份额,我们就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笔者认为,对于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可以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必要的其他费用加以确定;对于未出世胎儿,其特留份额应包括胎儿出生至成年的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必要的医疗费等。但是,如果胎儿的母亲或者其他愿意抚养他的近亲属有能力抚养其长大成人,我们就可以优先保障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被继承遗产有限,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规定只给需要金钱的一方而舍弃另一方。 3.关于特留份的份额的多少。遗嘱人在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份额,才有权处理特留份以外的遗产。即使遗嘱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也就是在特留份被侵害时,为了保全特留份,特留份权利人可依法律的规定使被继承人所为遗赠或遗赠失去效力,以保障特留份人的权利。 那么,到底要给法律规定的享有特留份权利人多少份额才符合法律呢?法律只是规定了“应当留”,却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留”“留多少”,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难题。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生前同继承人协商确定,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在继承开始后,可以由继承人共同协商或调解解决,最后,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遗嘱人的遗产数额来确定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具体数额,只有明确规定了才能够实施有效,这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