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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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规范关联】《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注意】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

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4.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解读】①由上可知,遗失物的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的,但是为了保护更加值得保护的受让人的利益,需要平衡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即:若受让人是从具有经营资质等的经营者够得遗失物的,即使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权利人支付受让人合理费用后,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这是对善意的受让人的底线性保护,也是受让人的抗辩性的权利,若原权利人不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可以不返还;②此二年属于除斥期间;5.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解读】当权利人从受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遗失物后,应向无权处分人追回所支付的价格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遗失物拾得制度之我见

遗失物拾得制度之我见
承租人 、 留置权人 、 运送人及他们的辅助占有人均能
得物归拾得人所有。 日 本《 民事法 》 规定 : 遗失物在
[ 收稿 日期 ]20 O 0 6一 7—1 1 [ 作者简介 ]王 小兵 ( 97一) 女 , 16 , 山西祁县人 , 山西 大学法学院民商法 2 0 0 4级硕士研 究生n
案 中规 定遗 失 物拾 得 制 度 很 有 必要 。但 在 拾 得 人 的报 酬 请 求 权 、 失 物 所 有 权 、 得  ̄ g 4 务 的 程 序 以 厦 法律 遗 拾 t ̄义
救 助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尚 需进 一 步 修 改 井补 充 。
[ 键 词 ]遗 失 物 ; 失 物 拾 得 制 度 ; 法 关 遗 立
[ 圈 分 类 号 】 1 2 [ 献 标 识 码 ]B 【 章 编 号 ]10 中 3 3 文 9 文 0 8—68 (0 6 1 0 1 1 O 2 5 2 0 ) 2— 00 一 3
遗失物拾得制度 的存在 , 就是要保证遗失物能
构成遗失人 。因此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都可以 成为遗失人 , 国家机关作为公法人 , 当其享有权利的 物品遗失时, 当然成为遗失人。 3 拾得行为。依郑玉波先生主张 , . 并非一定 以 拾得人在物理上享有支配力不可 , 依社会的一般观 念, 占有之事实者 , 凡 如雇人看守或登报声 明者 , 均 构成拾得 J 。拾得是事实行 为而非 法律行 为, 故拾 得人不以具有行为能力 为必要 , 也不 以自主 占有为 必要。发现 与 占有构成 拾得 行为 的两大要素 。发 现, 是指认识遗失物之存在 , 至于是何物及其价值如 何在所不问。发现是 一种事实 状态 , 无需意思表示 存在 , 占有的前提。占有 , 是 是指对标的物事实上 的 支配管理力 , 至于有无事实上 的管领力 , 应依社会观 念与客观情形认定 。发现后指示其雇员或 占有辅助 人为占有者 , 当然属拾得。 占有重于发现 , 先占有则 先拾得。 4 拾得人 。当然 指 占有 遗失物之人 , . 但拾得行 为可以指示他人为之 , 出指示的人就为拾得人 , 发 同 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 则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 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 , 能成为拾得人。若拾得行 为由 仍 占有机关或 占有辅助人 为之 , 且在 占有辅助关 系范 畴时 , 则应以所属机关为拾得人 , 但若与所属机关的 指示无关 , 则系个人行为 , 由行为人 为拾得人 。

失物归还报酬法律规定(3篇)

失物归还报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失物归还报酬,是指失主对拾得并归还其失物的拾得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

在我国,失物归还报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失物归还报酬的定义、法律规定、报酬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失物归还报酬的定义失物归还报酬,是指失主在拾得人归还其失物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给予拾得人一定数额的报酬。

这种报酬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品。

三、失物归还报酬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四、失物归还报酬的确定1.法定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这里的“适当报酬”,应当根据拾得物的价值、拾得人的劳动付出等因素确定。

2.约定报酬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可以就报酬进行约定。

双方约定的报酬,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失物归还报酬的相关法律责任1.失主未给予报酬的法律责任失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给予拾得人报酬的,拾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2.拾得人拒绝归还失物的法律责任拾得人拒绝归还失物的,失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拾得人进行处罚。

3.拾得人恶意毁损失物的法律责任拾得人在归还失物过程中,恶意毁损失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甲遗失一只价值5000元的金戒指,乙拾得并归还给甲。

甲未给予乙报酬,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报酬。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应当给予乙适当报酬。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制探索与构建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制探索与构建

此外 , 国际上 还 有一些 更为 折衷 和具 体的立 法 , 比如美 国许 论 的方 法进行 分 析 比较 。假设 遗 失物所 有人 和拾 得人 均为 理性 多州立 法规 定, 遗 失物 归拾得人 占用 , 但 不得对 抗物 之所有 人: 法 人 , 所 有权 人丢 失原 物 , 可 以选 择追 及与 否 , 追 及需付 出一 定费 国实 行的 是拾得 人有 限取得所 有权 制度 , 特 别法 规定 , 海上 及湖 用 , 不 追及表 明放 弃 了对 原物 的权利 ; 拾得人 拾得 原物 , 可 以代为 川上遗 失物 归 国有 , 但 对海上 遗 失物 , 国家应 给予 拾得 人一 定 比 保管 , 当然 需要为 此付 出一定 的成本 , 也可 以不代 为保管 , 比如将
人认 领无 偿 归国家 所有 。
回遗 失” 。 我 国 的制度 体 系中只 是规 定了拾 得物 人可 以要求 追回 “ 支 出” 的 费用 , 类似 于 民法上 所说 的“ 无 因管 理 ” 所适 用 的规 则 ,
而 以意大 利 和 日本为 代表 的一些 国家在 立法 上 明确承 认 了
目前 的 实施 过程 中有 许 多缺 陷和瑕 疵 , 有 很 多地 方还可 以改善 。 关键 词 遗 失物 拾得 制度 构 建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3 7 - 0 2 第2 2 9 条 第 2款规 定: “ 拾捡 人有权 要求 和领 受拾 得人给 付原物
作者简介: 陈文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专业,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从 各 国立法 多视 角分 析遗 失物拾 得 制度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有 两要 素之 结合行 为 。王泽鉴 先生认 为“ 失 物之 拾得 是指 发 现 权 。所 有权 人 或其 他权 利 人 可 以要求 无 处分 权人 承担 损 害赔 偿 ” 遗 及 占有 遗 失物而 言 , 实际上 以后 者为 重要 。这 样 看来 , ” 学者 们 对 责任 , 可 以要求 遗 失物 的受 让人 返 还原物 。当然 , 个 返还 请 也 这 “ 得” 拾 的构成 要素 意见较 为统 一 , 需拾得 人 对某 动产 发现 并 将 求 有 时间 限制 , 均 即知 道或 应 当知 道受 让人 之 日起 二年 内。 有 权 所
要有 以下几个 方 面 :
对 于物 的管领 控制 会使得 “ 拾得 ” 的范 围过 于狭 窄 , 易在现 实 生 很大 贡献 , 认 为 , 存在 一 定不足 之 处 , 待于 进一 步完 善 。 容 我 仍 有 主
活 中 出现 法 律 的空 白。 ( 国外对 拾得 遗 失物制度 的规 定 二) 目前 , 界上 许 多国家 规定 , 失物 的拾 得人 经 过 一定 的 公 世 遗
所 定, 公告后 6 月 内不 知其所 有人 时 , 得 人取 得其 所有 权 。 在 个 拾 《 国 民法典 》 7 条 第一款 规 定 : 德 第 3 向主 管官 署报 告 遗 失物 后 6
( ) 得 的构 成 一 拾
尽 管各 国法 律并未 规定什 么是 “ 拾得 ”但 这 并不妨 碍 学者 们 对 此 , 律规 定 了遗 失物 的所 有权 人或 者其他 权利 人有权 追 回遗 , 法 对 “ 得 ” 行探 讨 。史 尚宽先 生认 为 “ 得遗 失 物是 指 发现 、 拾 进 拾 占 失物 ;其 次法 律赋 予 了遗 失 物 的所有 权人 或 者其 他权 利人 选 择

拾得遗失物若干法律问题争议分析

拾得遗失物若干法律问题争议分析
看, 他们都 承认公法人可 以成为拾得人 , 只是在公 法 人成为拾得 人时其享有 的权利和私人 或私法人成 为 拾得人有所不 同。但是 , 有人认为国家机关 不可成为 拾得人 , 其理 由是 : 国家机 关虽然可 为民事主体 , “ 从 事民事活动 的范 围往往在其组织法中有明确规 定 , 且
得人 一旦拾 得遗失之 物 , 即负有对 遗失人 的相应义
味着能取得一定的权益 。遗失人” 同于使物遗失的 “ 不 人 , 物遗失的人可 以是有权 占有人 , 使 也可 以是无权
占有 人。比如 , 小偷遗失所盗之 物 , 对物主而 言即构 成遗 失 , 此时物主是遗 失人 , 小偷则不是遗失人 。若 小偷 成为遗失人 , 则其有权 取回所盗之物 , 这无疑是 对小偷 的一种保护 , 从而把赃 物的违法成分洗掉 了。
拾得遗失物若干法律 问题争议分析
■ 罗静
摘要 : 拾得遗 失物是一个事实行为 , 物权 法对其的制度设计使其制度在理论上存在 法律争议 , 如何界定遗 失 物, 如何认 定拾得人等争议如果不能加 以分析明确, 实践 中极容 易损害所有者、 在 占有者的权利, 也无法全面地保 护所有权、 完善其理论体 系, 文章就拾得遗失物制度 当中的几个比较 突出的法律 问题争议进行 了梳理 , 期望以此
所谓拾得遗失物 , 指发现他人 的遗失物而予以占
可见 , 无权 占有人成为遗失人显然是不合理的。值得

有 的法律 事实 。遗 失物 采取“ 占有一一 无人 占有 ” 模
式, 它必有 原 占有人丧失 占有 的情 形发生 , 有一个阶 段该物 品处 于无人 占有 的状态 。遗 失物的拾得与遗
失人 、 拾得人的利益关 系重 大 , 遗失物拾得这一情形

捡拾者法律规定(3篇)

捡拾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捡拾者,是指在公共场所、废弃场所或者其他地方捡拾物品的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捡拾行为逐渐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捡拾者的法律规定,分析捡拾行为的合法性、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以期为捡拾者提供法律指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引言捡拾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捡拾物品的归属、捡拾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捡拾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等。

为了规范捡拾行为,保护捡拾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捡拾物品的归属1.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失主不明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捡拾物品的归属原则。

2.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返还失主:捡拾者应当尽力寻找失主,并在发现失主后,将捡拾到的物品返还给失主。

(2)交给公安机关:失主不明的,捡拾者应当将捡拾到的物品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三、捡拾者的权利义务1. 权利(1)获得报酬:捡拾者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报酬。

(2)保护捡拾物品:捡拾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捡拾到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或丢失。

2. 义务(1)寻找失主:捡拾者应当尽力寻找失主,及时将捡拾到的物品返还。

(2)妥善保管:捡拾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捡拾到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或丢失。

四、捡拾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1. 违法捡拾(1)捡拾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2)捡拾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如毒品、文物等,可能构成犯罪。

2. 损坏捡拾物品捡拾者因保管不善,导致捡拾物品损坏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 拒不交出捡拾物品捡拾者拒不将捡拾到的物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五、捡拾者的法律援助1. 法律援助对象捡拾者在捡拾物品过程中,如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方式(1)电话咨询:捡拾者可以通过拨打法律援助热线,获得法律咨询。

考点5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考点5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考点5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一、理论精炼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是无因管理的债权人。

例:某日甲在大街上拾得一钱包,内含1000元人民币及失主的名片,甲为尽快归还失主,花了100元打的前往失主处,问此的费谁承担答:失主。

甲为失主的利益支出的费用,属必要费用,失主承担,也符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角度2】隐藏物的归属于其所有人。

例: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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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 摘要:拾金不昧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传统美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道德规范的调整力量越来越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法律制度的规范显得十分必要。《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物权法》中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该制度中遗失物拾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和评析,指出了几点《物权法》对该制度的完善,从物权法的角度审视了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意义,并提出了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几点改进建议。

关键字:拾得遗失物 基本内容 发展过程 不足与完善 意义 正文:所谓遗失物拾得制度是指规制因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遗失物拾得制度作为一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始终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对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2)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 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拾得人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五)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则拾得人同样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权利人而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外,就受让人而言,若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二、《物权法》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发展 1、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只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保管义务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方面,只笼统规定拾得人故意丢失、毁损拾得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方面,只规定拾得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及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方未作明确规定。 2、《物权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物权法》在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方面进一步规定了拾得人的通知、送交义务和意定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留置权,更有利于平衡拾得人和权利人的权益。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方面具体规定了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除拾得人外还包括有关部门;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除因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故意外还包括重大过失;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在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方面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没有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建立遗失物返还有偿制度 在《物权法》中,对拾得人能否享有报酬请求权问题上虽然规定了拾得人意定报酬请求权,但是,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重遗失人的权利,轻拾得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其仍然没有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实施保管、通知、招领、送交、返还等行为并非单纯的道德善举,其本质上与其他劳动行为无异。拾得人基于自己的劳动而主张获酬应是理所当然。因此我国立法在赋予拾得人意定报酬请求权的基础上,仍须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可以建立遗失物返还有偿制度。 (二)没有确立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制度 : 在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普遍共识。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确定为国家所有,拾得人不但不能享受任何利益,而且连为此支付的费用也无从弥补。有关学者指出在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即拾得人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通知义务、保管义务、送交义务后,遗失物于法定期间经过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和国家按份取得其所有权。这样适应了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认的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 (三)有些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实践操作性: 1、在关于拾得人通知和返还义务的履行方面,《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未对拾得人通知义务履行的期限和形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2、在关于拾得人送交义务的履行方面,《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通知义务与送交义务是一种选择关系,使拾得人在实践操作中带来不确定性。

(四)拾得人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因拾得人或部门的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规定拾得人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以依照时效制度取得所有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如果处分遗失物,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其处分行为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只有权利人追认了,该行为才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那么该行为自始无效。因此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而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在知道受让人2年内要求该第三人返还原物。这就说明,如果受让人两年内没有请求权利人返还原物呢,那么他就丧失了该项权利,这时候他不能再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了。有学者建议民法典立法时候在总则部分增加时效取得制度,这样权利人在知道第三人起两年内如果没有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那么第三人就可以依据时效取得制度取得对该遗失物的所有权。

四、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意义 (一) 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 根据民法理论,拾得不是物权的取得方式,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否则构成对物的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不归还的法律责任。我们在立法中适度引进利益机制,则能把这部分人引导到拾金不昧的道德立场上来,最终的结果是使遗失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从而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 (二)有助于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法律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特征:任何公民不得享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得承担无权利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既然规定了拾得人拒交遗失物的强制性责任,那么对拾金不昧的拾得人应给予奖励性报酬,使法律规范体现出公正和严谨,有利于拾得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助于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三).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设立“遗失物拾得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和保障市场交易和商品流通的安全,利于市场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完备,从立法上确认归还遗失物的获酬,正是倡导“拾金不昧”美德的继承和发扬。 (五)设立获酬制度,则可通过调整涉外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助于公平调整涉外法律关系。

五、结束语 总之,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对遗失物的归属和返还加以规范,能更好地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着的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纠纷,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加强对该制度的探讨,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遗失物拾得的各项法律关系,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社会价值。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完善、灵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规定,必将有利于规制遗失物拾得关系,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昕.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思考[J]. 河北法学,1998 [2]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1]李淑梅 郜永昌 论遗失物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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