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慎遗失的财物,拾得遗失物是指无权占有遗失物的人拾得遗失物。
在我国,拾得遗失物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探讨。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拾得遗失物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处分。
遗失物归还原主后,拾得人可以请求原主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法律,其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处分。
遗失物归还原主后,拾得人可以请求原主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不归还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1.拾得遗失物的认定在处理拾得遗失物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拾得遗失物的认定。
根据《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是指无权占有遗失物的人拾得遗失物。
因此,在认定拾得遗失物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拾得人是否为无权占有者;(2)遗失物是否为失主不慎遗失的财物;(3)拾得人是否具有拾得遗失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在处理拾得遗失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归还原则: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给失主;(2)保管原则: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防止遗失物毁损、灭失;(3)费用原则:拾得人可以请求原主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遗失物的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遗失,暂时失去占有的物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日益丰富,遗失物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对于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的角度,对遗失物的归属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失物的定义及特征1. 遗失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遗失,暂时失去占有的物品。
2. 遗失物的特征(1)所有人不慎遗失:遗失物是所有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暂时失去占有,而非他人故意窃取。
(2)暂时失去占有:遗失物在一定时间内失去占有,但所有人仍有权要求返还。
(3)物品:遗失物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而非无价值的物品。
三、遗失物的归属法律规定1. 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拾得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防止遗失物毁损、灭失。
2. 遗失物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2)权利人的义务权利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
3. 遗失物的归属(1)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在收到权利人领取遗失物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
(2)遗失物无人认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遗失物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对遗失物的权利,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四、遗失物归属的特殊规定1. 遗失物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遗失物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文物、毒品等,拾得人应当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2. 遗失物属于他人所有,权利人放弃权利遗失物属于他人所有,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3. 遗失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失物属于国家所有,拾得人应当上交国家。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简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互动也越来越频繁。
在各种人流车流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遗失物。
在这种情况下,拾得失物的人应该如何处理?我国现有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对此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规定,拾得失物的人在寻找遗失物所有人的情况下,可以拾得并归还,如果遗失物所有人在预期的期限内未出现,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款,拾得人可以申请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比较完善,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归属问题。
例如,在地铁中发生遗失物,现场没有交通站员。
一个拾得者捡起了遗失物,并带着它离开了地铁站,如何找到失主并归还遗失物成为了一个难题。
也有一些拾得者为了避免归还费时费力,选择不报告失物招领平台,自行保管遗失物。
这些情况都会导致遗失物的归属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在制度和执行层面进行解决。
首先,规定拾得失物的人应该将遗失物交给物业或者相关部门,让物业或相关部门负责发布遗失物寻找失主的信息。
同时,加强对拾得人的鼓励和宣传,让他们自觉地将遗失物归还给相关部门。
二、实名认证问题在我国,当前使用的一些遗失物拾得平台,要求用户实名认证之后才能进行发布消息和寻找遗失物的信息。
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招领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实名认证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实名认证的限制降低了一些拾得者寻找失主的积极性。
因为实名注册强制收集个人信息,有一些人担心信息会被恶意利用或泄露,因此会选择不发布该信息,或隐藏部分自己的个人信息,这样就容易导致失主找不到遗失物,同时,这也会影响失主信任这些拾得者的积极性。
其次,实名认证的限制也造成了一些遗失物平台用户信息泄露的问题。
由于用户提交的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获取遗失物拾得平台用户的信息,进行诈骗等不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
民法典遗失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者不慎遗失,暂时失去控制的物品。
在我国,遗失物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遗失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基本原则1. 遗失物归还原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
”这是我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即当物品被他人捡到时,应当主动归还给失主。
2. 遗失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遗失物时,捡拾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同时,捡拾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3. 遗失物保管义务原则捡拾者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在保管过程中,捡拾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遗失物损坏、灭失。
三、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具体规定1. 遗失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者不慎遗失,暂时失去控制的物品。
”2. 遗失物的归属(1)捡拾者发现遗失物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失主。
在失主未出现的情况下,捡拾者可以暂时保管遗失物。
(2)失主在发现遗失物后,有权向捡拾者主张归还遗失物。
捡拾者应当在接到失主主张归还的通知后,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
3. 遗失物的保管(1)捡拾者在保管遗失物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如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物损坏、灭失的,捡拾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捡拾者在保管遗失物期间,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4. 遗失物的处理(1)失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且捡拾者无法联系到失主的,捡拾者可以自行处理遗失物。
处理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2)捡拾者在处理遗失物时,应当优先考虑失主的利益,尽量保证失主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5. 遗失物的追索权(1)失主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归还遗失物的,捡拾者应当无条件归还。
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

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关于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拾得遗失物我国是怎么规定1、拾得遗失物我国的规定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我国拾得遗失物应当怎么处理1、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3篇)

第1篇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因故暂时失去占有,而又不能立即寻回的物品。
在我国,拾得遗失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无意中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并对其进行保管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1)拾得遗失物具有偶然性。
拾得遗失物并非基于有意识的寻找,而是偶然间发现的。
(2)拾得遗失物具有非占有性。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非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3)拾得遗失物具有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妥善保管,并通知失主领取;失主不领取的,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隐匿、毁损、擅自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1. 拾得人发现遗失物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后,应立即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毁损或者处分。
2. 通知失主拾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
通知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联系、张贴公告、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
3. 失主领取遗失物失主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遗失物。
逾期未领取的,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
4. 拾得人依法处理遗失物在失主逾期未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遗失物。
处理方式包括:(1)拍卖:拾得人可以将遗失物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费用后,上交有关部门。
(2)捐赠:拾得人可以将遗失物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浅析我国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作者:张梦婷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拾得遗失物在法律上的处理有两种,一是归还给真正的权利人;二是当遗失物在一定时间内未被真正权利人认领时归国家所有。
本文试图论证当第二种情况发生时该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进而探求以社会慈善组织所有的可能性。
【关键词】遗失物;国家;拾得人;慈善组织一、遗失物的法律规制我国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制从《民法通则》就有规定。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其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较而言并无太大改变。
都规定了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的时候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返还义务,保管义务以及一些拾得人的权利。
当人们拾得遗失物时如果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其收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
因此当可以知道或者知道失主时要还给失主,这一点无可争议。
另一种情况是拾得人不知道真实权利人是谁,身处何方,则将该拾得之物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在这一情况下,如果招领未果便只能是按《物权法》处理,即,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很多学者看来是很值得商榷的,笔者也不太赞同法律的这一规定。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国外的立法均无明文规定,存在的学说也不统一,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六要件说。
关于遗失物有这样的定义,即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相较而言,笔者更为赞同这样的定义。
[1]它与三要件说吻合,(1)为他人之物;(2)拾得前无人占有;(3)占有之丧失并非系由权利人之抛弃。
①这样一个定义更利于对普遍存在的普通遗失物的讨论,而且可以更为明确所谓遗失物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物。
学说上有对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进行探讨,认为拾得人对拾得物的所有权取得为原始取得,其物上之物权因而消失。
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者不慎丢失的物品。
在我国,遗失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遗失物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遗失物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者不慎丢失的物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者不慎丢失的,且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物品。
2. 特征(1)所有权明确:遗失物在遗失前,其所有权属于所有人或占有者。
(2)非抛弃物:遗失物并非所有人或占有者故意抛弃的物品。
(3)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遗失物在遗失后,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
三、遗失物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遗失物,由拾得人返还;拾得人不能确定遗失物所有人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可以请求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所有人;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拾得人应当公告。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不按规定上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占有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遗失物的处理程序1. 拾得遗失物当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可以请求报酬。
2. 通知遗失物所有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所有人;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拾得人应当公告。
3. 上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4. 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拾得遗失物,拾得人据为己有甲在街头拾得一部手机,发现手机内有大量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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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摘要:《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但是细细斟酌该制度仍存在诸多明显的缺陷,最主要的就是它过于强调了遗失人物权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缺乏对拾得人权利的关注,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价值。
本文拟就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及有限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角度讨论,以期更有效的实现《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遗失物取得
一、现有制度下遗失人与拾得人”双输”局面的形成
(一)依《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几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首先,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须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拾得人负有及时通知遗失人的义务。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最后是返还义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相反,物权法于拾得人的权利,仅规定拾得人有权请求偿还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然而,”由于请求费用偿还时需对所花费用进行举证,一旦无法举证、证据不足或忘记索取证据,即使费用已经支出,也将不能从遗失人处得到什么补偿,正是这一风险常使拾得人处于费力不讨好的境地”②。
当然,物权法还规定了拾得人基于悬赏广告发生的报酬请求权。
但依悬赏广告发生报酬
给付请求权的情形毕竟少之又少。
由此可见,拾得人往往因其拾得行为而引起一系列的义务,同时基本得不到任何实质的报酬;而遗失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却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这种制度在设计上是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是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相违背的。
(二)对于遗失人人而言,取得遗失物可能性大大降低
正如我们所知,大多数情况下,遗失物究竟为谁拾得乃无从查知。
而根据社会的一般实际情况,遗失物拾得人可分为三种类型:道德型、自私型和大众型。
道德型拾得人不将遗失物看作收益,仅通过归还遗失物获得道德收益,没有酬金,他也将归还遗失物;自私型拾得人则将遗失物看作收益,不考虑道德收益,因此法定酬金通常不足以打动他们;大众型拾得人不仅将遗失物看作物质收益,还能从归还遗失物的行为中获得道德收益。
他们追求道德、法律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想把遗失物占为己有,而良心又有所不安,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如无偿归还又不心甘情愿。
大众型拾得人的利益天平左边放着遗失物,右边放着自己的良心。
如果没有外力的影响,这一天平可能往往稍稍偏向于左边。
法定酬金的作用就在于在天平的右边增加一个新的砝码,从而使天平逐步倒向右边,促使大众型拾得人归还遗失物③。
相反,如果不规定法定酬金,则很可能促使不少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
物权法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不予规定,立法者原本是想将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以法律推行社会主义道德。
但是,物质决定意思,没有一定物质报酬,拾得人很
难去主动返还,即使通过法律去强制推行,也很难得到好的实施。
二、打破”双输”局面,规定报酬请求权是关键
(一)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平等互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应然要求
平等互利等法律原则体现了社会的道德风貌,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按照法律的规定负有看管、通知、返还的义务,若无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使拾得人处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地位,从而使平等互利、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无法实现。
我国社会向来提倡助人为乐,同时也提倡知恩图报。
拾得人拾取遗失物并将之返还遗失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而遗失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则属于知恩图报的表现。
唯有如此,才使得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得以维系。
民事交往过程中,若法律强制规定一方负出一定代价而使相对方受益,那么这种规定就是不合理的,它是有违正义的法的基本价值的;最终必然使当事人双方无法实现良性互动,对遗失人和拾得人双方都不利,长此以往,受害最深的必然是遗失人。
(二)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鼓励人们为善的作用
史尚宽先生认为:”拾得人报酬,不独为辛劳报酬,而且为荣誉赏金”。
”报酬”是指对拾得人付出劳动的补偿,而”荣誉赏金”的提法则明确体现了对拾得人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鼓励人们去拾取遗失物并设法归还失主的意图,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因而起到了鼓励人们从善的教化作用④。
如上所述,在社会现实情况中,
拾得人以”大众型”最为普遍。
作为大众型的拾得人,他们不希望返还了遗失物而得不到任何肯定性评价,长之已久,拾得人返还的积极性必然降低,失主的遗失物或者是被拾得人侵占,或者是由于拾得人怕麻烦而不顾不理,像这样对失主都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在缺乏物质利益的情形下,越来越少的拾得人会选择主动返还,从而导致拾得人道德的日益沦丧,也进一步使得法治社会建设更加艰难。
而法定报酬的获得,一方面是对拾得人付出劳动的补偿,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态度从中立一下子转变为
鼓励,拾得人返还遗失物不再是被迫按照法律规定才去这么做,而是在双方利益互动的情形下主动遵守法律规定,最终失主的物权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可以说,法律规定拾得人享有的法定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归还遗失物就能得到相应报酬,从表面是上是一种辛劳报酬,其实更为深层的是一种荣誉赏金的性质,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主动归还拾得物,从而也起到了鼓励人们为善的作用。
三、明确拾得人有限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以利于物尽其用
物之所以为物是因为它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或者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一种物只有在人们消费和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其有用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民事法律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直接规定为国家所有是违背了物的有用性的属性的。
而让拾得人在无法找到遗失物物主的情况下取得其所有权,不仅体现了遗失物拾得制度第二性目的的规范意旨,还能做到物尽其用,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
当然这种取得物权的方式必然要加之诸多条件:
首先,拾得人必须已善意的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遗失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遗失人的物权,所以拾得人只有在穷尽了各种义务仍无法物归原主的前提下才可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其次,经过了法定认领期间仍无人认领。
本文认为无人认领既包括过了认领期间无人认领也应当包括期间内遗失物物主明示放
弃了认领的权利。
最后,对于价值明显巨大的遗失物仍应当在无法找到失主的情况下归国家所有,对于拾得人则可以向接受遗失物的机关要求报酬和必要费用。
区分遗失物价值的大小来规定不同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成本与取得之价值悬殊过大。
而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给予拾得人一个报酬请求权,同样可以达到避免双输的局面,从而平衡各方面利益。
⑤
总之,拾金不昧作为我国的优良道德传统,应当被发扬光大,遗失物拾得制度正是对这一道德规范的体现,尽管现行制度的建构存在不少可圈可点的瑕疵,相信经过不断地完善后,遗失物拾得制度必然可以成为对拾金不昧行为的很好的保护屏障。
注释:
①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②高飞,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私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③刘作翔,法制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定位〔m〕,法学研究(第
18卷), 1996 (4),75
④刘光勋,从拾得人的角度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1),13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路边的钻戒捡不捡》引发的思考--议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顾屹,法制与社会,2011(2)第89页
【3】从”物的有用性”出发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思考,周优育,大观周刊2012,7第29期第48期
【4】对比日本民法典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杜鹏,法制与社会,2010,1第56页
【5】对我国现行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检讨与完善,高帅,商场现代化,2012,1 第102页
【6】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赵霞,年龄:26岁,籍贯:河南省焦作,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2011级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