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问题,扭转部门化、个人化倾向现象,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校科技创新、“双一流”高校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科研仪器设备;3、单价或总价在50万以下精密、稀缺、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设备;4、按照部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及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设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均纳入校院两级共享平台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校级(一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学院负责各院级(二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从“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经费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校级(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XX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2、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3、负责大型科研仪器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对社会、对校内开放共享管理。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经费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经费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定义了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和激励等机制,致力于促进我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开放管理,促进不同类型承载实验室科研平台的综合利用,推动高水平、高效率的共性科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建设与使用。
一、申报(一)申请单位应具备资格条件:1.我国民政部门注册的合法学术机构或者经营性事业单位;2.具备建设和使用我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培训、实验室维护、管理等。
(二)申请单位应符合当年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标,在建设、研发、调试、培训等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
二、评审(一)评审组从专业技术、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管理能力、服务能力、成本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专业、公平、公正的评审,由评审组按照评审细则、评审标准评审出优秀单位。
(二)评审组所评出优秀单位将形成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国家科技部审核。
三、考核(一)考核细则规定申请单位每年进行技术更新和改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软硬件设备的性能及状态,设备的规模、结构及升级情况,服务水平,相关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本年度新增服务项目及其覆盖范围,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度,安全稳定运行及实验室管理水平等。
(二)考核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记入每年的考核报告中,并作为今后继续参加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依据。
四、激励优秀单位将享受国家科技部给予的各项激励政策,如财政补助、科技专项资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设补助、开放共享优秀服务机构评定、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以及未来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优先待遇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实行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全部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担当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方法,欢迎阅读!项目资金管理方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平安、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方案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便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转变;特别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加项目验收和选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方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局《资金管理方法》及《预算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方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方案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依据审定的资金需用方案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方案支付。
其次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市首位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凝练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集中优势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增加科技供给,为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大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二)省科技厅对专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资金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先行补助,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下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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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臵)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
专项应当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六)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立项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
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
项目组织部门在具备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评审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初步意见,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部门根据立项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项目预算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批复组织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预算下达时间为准。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设备购臵,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臵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臵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间接费用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当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总体组同意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