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 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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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9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2021-03-06

601969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2021-03-06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2021年2月23日下发《关于请做好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简称“函件”或“告知函”),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申请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对函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

现将有关问题解释、说明、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注: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尽职调查报告补充披露的内容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问题一:关于土地。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海钢集团租用32宗土地;向叉河镇叉河村村民租用土地。

海钢集团出租的土地存在划拨土地的情形。

申请人的规范解决措施包括由海钢集团收购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取得复星高科的承诺函。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海钢集团将划拨土地出租给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涉及划拨用地,如涉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一、海钢集团将划拨土地出租给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一)海钢集团向申请人租赁划拨土地的情况根据申请人与海钢集团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的《有偿使用土地协议》,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共向海钢集团租赁29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中27宗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该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具体情况详见“《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三章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调查”之“八、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之“4、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策划20 苏州天马被指成长性低

策划20 苏州天马被指成长性低

IPO 乱象系列策划No.20 苏州天马被指成长性低一、苏州天马:原材料成本占比过高中国证监会4月16日公告,发审委将在2010年4月21日召开第73次会议,审核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天马)的首发申请。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3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亿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AKD系列施胶类造纸化学品、氨基酸保护剂系列、葡辛胺系列等医药中间体类精细化工产品。

若本次发行成功,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下列项目的投资和建设:1、年产52,000吨造纸化学品扩产建设,项目总投资为8300.1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入3738.95万元;2、年产450吨医药中间体扩建,项目总投资为1.26亿元,本次投资1.26亿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资料记载,苏州天马主要产品AKD的原材料成本占比90.78%,且该产品的成本价格受棕榈油、石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将直接影响苏州天马的经营业绩。

此外,公司医药中间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为27.54%。

目前,该项业务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由08年的17.98%上升至09年的23.15%。

原材料成本占比过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苏州天马09年营业收入为43152.77万元,同比下降0.08%,由于09年公司营业成本同期下降大于营业收入下降,导致了公司0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0.25%。

资料显示,苏州天马此次募投项目之一为年产52,000吨造的纸化学品扩产建设,该项目总投资为8300.1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入3738.95万元。

公司造纸化学品的主要客户包括玖龙纸业、晨鸣纸业、岳阳纸业等国内著名造纸企业。

09年苏州天马造纸化学品营业收入为31032.09万元,占公司09年营业总收入的75.18%。

在造纸化学品业务中,AKD原粉占公司产品销售份额比重最高,为52.54%,该项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硬脂酸。

26131160_荐股专区

26131160_荐股专区

2013年第29期Industry ·Company华泰联合最大收益率:24.36%机构名称华泰联合海通证券尚财投资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推荐股票北信源利德曼东方雨虹掌趣科技内蒙君正股票代码300352300289002271300315601216最大收益率24.36%20.84%13.81%11.89%8.28%超越大盘26.66%23.14%16.11%14.19%10.58%机构名称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联合国信证券安信证券推荐次数2525252525平均收益0.59%1.51%-0.86%0.48%-0.10%平均最大收益7.87%7.29%7.22%6.77%6.59%最大收益率超越大盘10.17%9.59%9.52%9.07%8.89%本周排名(7月15日-19日)累计排名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周五收盘价—上周五收盘价)/上周五收盘价。

最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周最高价—上周五收盘价)/上周五收盘价。

大盘表现采用沪深300指数在相应计量周期内的变动幅度来计量,超越大盘指机构或所推荐股票的收益率高于同期大盘表现的值。

累计排名榜中剔除了荐股次数不足3次(不含3次)的机构。

本周个股推荐:独一味002219本周沪指全周下跌2.30%,周五在中石油上涨的情况下当天仍下跌1.52%,创业板同时形成长上影,后市不容乐观,建议短期观望为宜。

北信源(300352):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企业,通过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在终端安全管理产品、数据安全管理产品、安全管理平台产品及安全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等方面形成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已成为国内最具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实力的信息安全主要厂商之一。

信息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和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和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

公司收入快速增长,产品需求高景气。

公司在产品、资质、客户基础和标杆案例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范英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范英俊

225,248,515.72 168,546,862.69
10.277
11.069
0.371
0.400
0.357
0.725
财务指标
2002 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元) 2,240,977,519.51 2,013,418,200.48
潜力,公司的钢铁、铸管及其他产品也有较大程度的增长。
2)随着主营业务的增长,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相应增长,但由于原燃料价格同比
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以及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致使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幅度低于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的幅度。
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本年实际按 30%交纳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聘或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分析
1、经营成果情况
项 目
金额(万元)
同比增长率(%)
2002年1-6月 2001年1-6月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82,295.88 52,595.11 23,029.63 -17,495.25
注:根据《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办法》以及董事会二届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的《2001 年公司高管
人员薪酬兑现方案》,公司按薪酬兑现方案规定,于 3 月份为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用其 30%-70%
的年薪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深交所予以冻结。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持有股份的质 押或冻结情况

机构荐股

机构荐股

机构尊股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天能■工300569华帝股份002035钢价下行拐点出现,风塔制造盈利能力将逐步修复。

历史上持续快速上涨的钢价严重影响公司风塔制造业务的盈利能力,随着2018年钢价走势出现拐点和2018年新签高价订单的执行,预计公司风塔制造业务的盈利能力将修复到合理水平,毛利率从20%餉历史谷底提升至25%。

自营新能源项目贡献增量业绩。

公司及时抓住新能源产业大发展的历史机遇,顺势扩大新能源发电运营规模,持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

2017年公司收购及新建了位于青海、河南、吉林等地8座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并获得山东德州100MW风电项目的核准批复,为公司18-20年贡献增量业绩。

虽然2018年受到地产行业景气度下行影响,但公司有望通过产岛升级及均价提升实现收入规模增长,公司经历调整,已逐步完善渠道布局,在三四城市有较深布局,有望继续保持增长相对优势。

且持续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在品牌与产話上提升竞争力,有望维持中长期成长优势,同时产晶毛利率或有较大提升空间,未来净利润增速有望保持领先,公司估值相对优势较明显,估值修复预期持续增强。

根据中怡康零售监控数据,2018年1-12月,公司在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的零售额市场份额分别为9.3%、11.3%、3.1%,均维持相对稳定态势。

预计厨电市场或继续维持三四线市场优于一二线城市,看好公司通过产品下沉提升未来份额。

华泰证券东旭光电000413白云机场600004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高端智能制造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光电显示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是我国最大的液聶玻璃基板生产商。

另外,公司在石墨烯产业化应用、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新兴战略产业优势突出。

公司也在近期炙手可热的OLED方面也有较强飭技术性突破,影响积极,建议关注。

盛世创富黄启学两大利空已出尽。

1)2018年4月T2投产后年化折旧新增8亿元。

2)18年11月底发布公告称取消每年近8.5亿机场建设费返还。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永萍【当事人-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邵敏杰【代理律所】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永萍【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中的“9月31日”系常识性错误,经查,系引述安信信托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引》。

另外,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参与了深圳南玻项目,尚有风险准备金没有发放。

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雪球研报——广汇能源,危机就在眼前?

广汇能源,危机就在眼前?
一场历时8个月的质疑与反质疑
广汇能源
(SH:600256) 2013年07月22日发布
聪明的投资者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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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的转让款为61,200 万元,那么这次出让9%股权的全额转让款就真的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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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投资者都在这里 亿!整家净资产为2亿元的伊吾能源的定价就是133.33亿! 恕我愚昧,我相信天底下再高明的智商,也无法给出这个一年就翻了66倍的股权转让 价格的合理理由。 这种虚无缥缈的公司公告,换成世界任何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都会马上 公开质疑并要求上市公司做出合理解释的,不会等到第二天! 中国的上交所和证监会,哪里去了? 继续看戏。 /s/blog_55afa4bb01012zi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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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投资者都在这里
同意将全资子公司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物流”)持有伊吾广 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能源”)9%的股权转让给新疆中能颐和股权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中能颐和”)。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为120,000万元,双方不另行委托评估。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向中能颐和转让其持有的伊吾能 源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伊吾能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广汇集团持有其45%的 股权,瓜州物流持有其40%的股权,中能颐和持有其15%的股权。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1、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2012年12月,倪鹤琴等15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同月,证监会对许军等十余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2、厅级官员停牌前突击买股票—W股票内幕交易案2013年3月5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

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

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

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

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60369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2021-01-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江苏新能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江苏新能管理层交谈,查阅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关联交易事项(一)关联方基本情况1、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太阳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众兴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梁兵注册资本:129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行和运营管理;太阳能电站及相关机电设备检修;电气设备预防性检测及太阳能系统测试;太阳能电站工程咨询和监理;配套设备、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电气试验设备租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销售;观光旅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货物仓储(危险品除外);食品制售(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34,226.13万元,净资产18,986.87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4,896.59万元,净利润1,979.0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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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
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对天马股份持续督导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
信证券对《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通过对天马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天
马股份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
项规章制度,201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天马股份对 2010年度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国信
证券对《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无异议。
二、关于天马股份201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保荐意见
天马股份预计2011年度与控股股东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杭
州天马精辗有限公司、阿尔法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8,500
万元,内容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产品名称 关联法人 预计总金额 去年的总金额

产品销售、采购 钢材、轴承套圈用钢管 杭州天马精辗有限公司、阿尔法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和采购合计不超过8000万元 5,655.96万元
租赁 库房及办公楼 天马控股集团有 500万元 431.76万元
限公司
注:上表中,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天马股份的控股股东,杭州天马精辗有限公司为
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阿尔法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国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天马股份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
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与公司全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相比,金额较小,公司的业
务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系。上述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
价原则,并已经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以上事项尚需天马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国信证券对天马股份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
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孔海燕 王 颖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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