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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2)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一、一般收购的特点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收购。

根据《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此,一般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收购方是持有或潜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无论所持有或潜在持有的股份是否为流通股,均构成收购方,应遵守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2.一般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

一般收购可依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一般交易规则实施和完成。

就委托买卖来说,投资者可以作出股票委托买卖指令,证券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并执行该指令后,即可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等交易规则办理收购事宜。

就自营买卖来说,证券公司可以凭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直接下单,完成一般收购。

其间,无须采取“收购要约”方式。

这是一般收购与继续收购间的重大不同。

3.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股票的5—30%为界限。

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才受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若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者,则视为一般投资行为,不受收购规则的直接约束。

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股票后,继续购买股票的,则属于继续收购,应遵守关于继续收购的特殊规则。

4.一般收购在本质上是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股票交易行为。

按照“收购”的固有含义解释,仅包括向其他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含义,而不包括向其他投资者出售所持股票的内容。

但按照《证券法》一般收购的规定,大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时,均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即减持股份也属于一般收购规则所规范的行为,故一般收购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情况。

我们认为,减持股份明显不符合公司收购的固有含义,不应置于公司收购制度中,而属于信息披露制度范畴。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管理和监管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法的内容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个对比新旧证券法的例子,以中国证券法为例:
新证券法(2021年修订):
1.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加强新股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2.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

4.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优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5.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加了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旧证券法(1998年修订):
1.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不够严格:审核制度相对较弱,信
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2.对证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不够: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3.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约束力不足。

4.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不够健全: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不完善,市场风险较大。

5.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一个对比新旧证券法的简单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可能根据当地法律和市场情况有所不同。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明白得新《证券法》,下面拟对比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能够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治理方法;2、为以后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治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布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能够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纳公布集中交易方式,还能够采纳“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纳现货交易外,还能够采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承诺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同意托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证券法持股披露规则

证券法持股披露规则

证券法持股披露规则
证券法持股披露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规定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需要进行披露的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东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进行持股披露:
1.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披露其持股比例。

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到5%的整数倍:股东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到5%的整数倍(即10%、15%等),也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披露其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

3. 达到持股比例上限: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某些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受到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一旦超过该限制,必须及时进行披露。

4. 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如果股东承诺参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计划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持有股份,则必须在承诺实施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其持股比例。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证券法持股披露规则,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在证券市场中,法规与合规要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介绍证券行业中的一些主要法规与合规要求,并探讨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证券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证券的定义、发行与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合规要求1. 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与公正的行为,因此严禁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这些活动。

相关法规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遵守行为准则,防止信息泄露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2.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是证券行业合规的重中之重。

相关要求包括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范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其他违法行为,加强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等。

3. 客户资金与证券账户管理证券公司需要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并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来预防潜在风险。

此外,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和操作也需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透明、公正、合规。

4. 合规报告与监管证券公司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合规报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情况进行披露和检查。

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也日益加强,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三、法规与合规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权益法规与合规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并保护其投资利益。

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更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推动市场的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合规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防止市场的异常波动,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1.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利益主体,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新证券法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主体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增强监管:新证券法提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质押股权:新证券法引入质押股权的概念,明确规定实行质押股权权利的股东,应当履行公告告知、申报和公示等法定义务。

5.地方政府债券:新证券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和监管。

6.上市公司管理: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责任追究、职业道德建设、薪酬、风险管理等。

7.红筹企业:新证券法将红筹企业的境外上市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要求红筹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和管理。

8.派息权登记: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确保派息权顺利登记。

9.更多投资渠道:新证券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包括了股权众筹等多元化投资方式。

10.投资者诉讼:新证券法规定了更加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证券法(1)

● 同时也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规则,具 体的上市条件还可能会细化。
扩展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作 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环 节,《证券法》给出 的是基本框架。新 《证券法》吸纳了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一些符合市 场要求的规范,上市 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可参照修订的《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新监管模式下券商的重塑
新《证券法》引入审慎性监管,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 管力度。证券公司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 管理信息资料。
新《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手段,具体包括 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第150条 规定的系列限制措施。
首发引入预披露制度
增加了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规 定
增加列举了重大事件
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完善了各责任主体对虚假陈述的民事 责任。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新《证券法》第67条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增加列为重大事件,要求予以及时信息披露 ;并授权国务院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事项为重大 事件。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
(一)前次发行的股票已募足 ,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 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 期银行存款利率。
修订了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 新股发行须“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取消,将使储架发 行成为可能。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摘要:一、证券法新旧对照概述1.证券法修订背景2.修订的重要性和影响二、新证券法的主要内容1.证券发行与交易2.投资者保护3.信息披露与监管4.法律责任与处罚三、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的对比1.证券发行制度的变化2.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加强3.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4.法律责任和处罚的加重四、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影响和挑战1.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2.对监管机构的要求3.应对国际化的挑战正文:一、证券法新旧对照概述证券法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自1998 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9 年12 月28 日,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证券发行与交易、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整,旨在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

二、新证券法的主要内容1.证券发行与交易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注册制取代原来的审批制;优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完善科创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的发行和交易规则。

2.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措施包括: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扩大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信息披露与监管新证券法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法律责任与处罚新证券法加重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大幅提升;增加了对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三、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的对比1.证券发行制度的变化旧证券法实行的是审批制,即企业发行证券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而新证券法则采用注册制,企业发行证券只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2.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加强旧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相对较少,主要依赖于证监会等部门的规定。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

(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

(证券法调整)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9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或建设自己,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10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1公司证券: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

12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13非上市证券:也成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14股票: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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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并不是国内资本市场新生事物。早 在1993年、1994年,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 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 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在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 不足的背景下,券商违规融资、挪用资金、 重仓庄股,客户不顾风险借国债之名炒股 等,最终导致庄股崩盘,参与者血本无归, 众多券商身陷亏损黑洞。1996年,证监会 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个重点保护: --区别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重点保护中小股东; --区别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重点保护 流通股股东; --区别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重点保护现 实投资者。 1.重点保护中小股东: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重大缺陷——股权分臵。 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却游离于证券市场之外, 管理证券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其缺乏硬约束力。
我国禁止融资融券,但市场普遍存在以券商为操作 主体的地下融资融券业务。 中国融资融券现状 佣金下调的政策进一步挤压了证券营业部的生存空 间——以地下融资业务作为一项增加交易量、吸 引客户和稳定客户的创新业务。市场低迷、佣金 下调、缺乏核心竞争力,业务创新空间小。 由于国家严禁证券机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这种 方式也就逐渐被“三方融资”所取代。 资金盈余者(简称贷方)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 (简称借方),资金需求者以一定的自有资产 (主要为股票、基金等资产)作为借款抵押,借 款利率、期限由借贷双方约定,所借资金限于投 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借贷双方指定第三方 (简称监管方,通常为证券营业部)按监管协议 对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进行监管。
一、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放松证券交易 的限制 1、混业经营 2、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其他方式交易 将原《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 易”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交易”。 (第四十二条) ——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做市商制度等其他交易方式的适用 留下空间
2. 重点保护流通股股东: A. 非流通股股东不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我国股权 分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背景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股份 的获得与转让按照不同的价格和通过不同的场所 来完成。 所谓非流通股其实并非真的不流通,只是不在证 券市场流通,而在非证券市场流通。非流通股股 东是游离于证券市场之外的投资者,不是证券市 场投资者。 B. 流通股股东是真正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支撑着我 国的证券市场。 C. 流通股股东为进入证券市场已支付了高昂的成本, 并且在期望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着巨大风险。
知识链接:
国外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产严格分离, 自有资金按注册规定有三个级别。每年公司都要 进行年检和注册,要保证符合净资本规定,才能 够保持业务资格。当出现公司净资产低于净资本 规定时,公司需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证监 会,并在电报发出后48小时内注入资金,之后再 发声明已经有钱进帐,否则将宣布关门。 所以这些公司的风险没有积累期,也就不会产生大 的赔付。国外的证券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对客户的 帐户进行保险,目前比较多的帐户保险额度在 1000万到3000万美元之间。超过保险额度的帐户 资金则建议客户另外开设帐户。
Cady, Roberts & Co.案(1961年) 证券公司抗辩:出售股票的对象在交易进行时还不是公司股 东,内幕信息持有人(即卖方)与之并无特殊关系,不负 有信托义务,因此也就没有义务披露信息。

Chiarella诉美国案(1980年) 金融印刷公司排版工 联邦最高法院:以披露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披露义 务来自于交易双方间业已存在的信任关系 (relationship of trust and confidence)。 4个月以后,SEC制定了14e-3号规则:任何人只要持 有有关要约收购的内幕信息,并且知道或应当知 道此信息系源自收购方,那么无论其身份如何或 以何种方式获得该信息,也无论其与收购方之间 是否直接或间接的存在信任关系,均不得未经披 露而利用该信息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
营业部以中介方和监管方出现,但不收取中介费用 和融资利息,只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责任是对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进行监管,不得擅 自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帐户取款等业务, 并对上述帐户的风险系数进行监控。 当市场出现大幅下挫时,依据不同的风险系数水平, 分别承担通知义务,或在贷方的委托下进行帐户 平仓,并承担在接受委托后因操作失误或不及时 (不可抗力除外)造成的损失。但即便如此,营 业部还是被借贷双方视为担保方,被经常卷入各 种股票纠纷,甚至遭至各种风险和损失。
在股权分臵的情况下,这种回报对非流通股股东是实 在的,而对流通股股东却只是徒有虚名,甚至是一 种伤害。按照这种分配计算,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 只需两年就可收回全部投资,而流通股股东一百年 都收不回来。当人们看清了这一事实之后,对推出 现金分配方案的公司多采取用脚投票或敬而远之 的对策,结果是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流通股股东的 分红所得在几个甚至是一个交易日内就会全部跌 失。且这种跌失决不会以分红所得为限,接下来便 是在股价继续下跌中蒙受更大损失。好心好意力 促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结果却是让他们倍受伤害。 而非流通股股东因股价高低与他们并不相干,只管 把分红所得收入囊中就可以了。显然,在通常情况 下这一措施只对非流通股股东有利,而对流通股股 东是不利的。
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SEC据此制定的10b-5 号规则 内幕信息人: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临时性 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接受透露者(即tippee, 系与tipper即泄密者相对而言),盗用信息者,指的是以 不正当手段使用(misappropriate)内幕信息的人。 对内幕交易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判例法的发展
3. 重点保护现实投资者: 有利于潜在投资者而不利于现实投资者: A. 公司再融资:若低于市价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对现实投资者有利,对潜在投资者无害;若低于 市价向社会增发股份则对潜在投资者有利,而对 现实投资者不利。 B. 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宣布公司多年积存的利润 将在增发后由新老股东共享。 C. 监管部门推出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在目前现 实投资者持股成本普遍较高的情况下,询价制的 结果一般说来会价格下移。如果是首发询价,在 市场比价效应的作用下,与首发公司同类的已上 市公司必然会受此影响而股价下移,这对这些上 市公司的现实投资者造成损害。如果上市公司增 发询价,其对现实投资者的损害则更直接,更严 重。
措施 1、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 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知识链接: 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SIPC,是一家准协 会机构,主要功能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 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时,证监会调动联邦调查局介入, 同时在一定时间内给客户发信,告知其从现在开始 帐户由另外一家证券公司接管,提醒核对资产。
3、融资融券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背景链接: 融券交易,股民认为行情会下跌,向券商借股票 卖出,下跌后再用少于原卖出得到的这笔钱买入 同等股票还给券商; 融资交易,股民认为行情会上涨,向券商借钱买 入股票,上涨后卖出部分股票还钱给券商,赚取 差价。这是国际通行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 证金,融资的初始保证金要有一定的比例。例如 在我国香港,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融资可购 买股票为初始保证金的10倍。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沟通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 对于融资融券,新《证券法》规定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并经证监会的批准进行,将其作为业务安 排而不是基本制度安排加以规定。 4、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渠道拓宽 老《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 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订 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 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老《证券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银行资金违规 流入股市”,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金融控股公司
“三方融资”风险: 1、法律严禁证券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或拆入资金 变相提供融资,但对于客户间的借贷行为无明文 允许或禁止——“擦边球”; 2、企业法人之间不得互相借贷——非法拆借。 3、私人之间未经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等有关机构进 行出质登记的股票质押不具法律效力。 4、数百家(甚至数千家)借款方股票帐户共同拥 有一个资金帐户。“拖拉机帐户” 5、贷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违规流入股市的资金 或境外进入中国的“黑钱”。资金来源:个人、 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银行资金、通 过地下钱庄进入的香港“过江龙”资金。
如果接管公司没有收到足够的证券,证券投资保护 基金会立刻赔付,按照规定SIPC对每个帐户的偿 付上限为50万美元。如果SIPC觉得不应当由基金 赔付则会起诉破产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程序。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 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 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 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 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 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 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 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 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法的修改 中国证券法修改四大方向 (四大重大制度改革) 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权力加大,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 价值取向: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资本市场进一步 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资金入市和交易层面的市场化 以权利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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