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自学考试笔记_自学考试小抄_自学考试串讲_00261_行政法学

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 行政法的概念 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 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 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 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政的涵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 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 和范围内。 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 用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 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 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 (1)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活动 四、行政法的渊源 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 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 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 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 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 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 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 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 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 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 二、行政与公民权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 系也是不对等的。 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 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 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 的。 件。 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
《行政法》重点考点笔记

(1)行政立法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执法行为:如公安局对张三进行行政拘留。
(3)行政司法行为:如张三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相当于中立第三方。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如甲是公务员,由于犯错被单位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2)外部行政行为:如甲是普通百姓,公安局对甲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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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有区间)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如开车闯红灯要扣 6 分并罚款 200 元,是法律作了严格规定的。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区间。如对某行为可以处 500 元-2000 元罚款,可以根据情节罚款 500 元、1000 元、
四、行政行为
(一)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一般的百姓不可以)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创设权利义务)。
终胜教育
助您上岸
如甲通过驾照考试后,交管部门给甲颁发驾照,当甲有驾照后,就可以合法开车上路,因此颁发驾照为行政行为。
如甲问某警察“历下区的公安局怎么走”,甲不是行政主体,且没有创设权利义务,因此不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约束力。
4.执行力。
【解析】
1.公定力(重点):推定合法。当行政行为作出后,不管正确与否,先默认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即推定合法。如
王某因嫖娼被公安局罚款 1000 元,王某不服,要提起诉讼,在打官司期间 1000 元罚款原1.行政机关
(1)政府及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深圳大学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赋予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与公共事务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
制定法渊源:1.宪法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条约和协定。
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区别?(二)行政法的特点后三内容上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见讲义必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职权(二))【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职权(二)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职权的设定1.行政职权的设定行政职权的设定,系是指法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职权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下列法律特性:(1)行政职权的设定主体是立法机关。
(2)行政职权设定的客体是完整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归属权和行政实施权。
(3)行政职权设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
这意味着:①职权只能设定给国家机关,不能设定给任何个人;②职权只能设定给国家行政机关,不能设定给其他国家机关,否则不属于行政职权的设定;③职权只能设定给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设定给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否则属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行政职权设定的效果是导致行政主体的确立。
通过行政职权的设定,必然使某个被设定的组织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5)行政职权设定的形式是“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6)行政职权设定的行为性质是国家的立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
(1)从狭义上考察,行政职权的设定系指上位法第一次创制有关行政职权制度的行为。
它的主要特点是:①首创性。
首创性系指原创性,即在其他法规未作规定时,本法规作第一次规定。
②上位性。
如果上位法与下位法都对行政职权作出规定,不论谁先谁后,只有上位法的规定算作“设定”,下位法的规定为“规定”。
(2)行政职权的规定系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职权的前提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它的主要特点是:①非创制性。
行政职权的规定不具有创制性或称原创性。
具体表现为:一是它以设定法为依据,如果设定职权的法不存在,那就无以发生对职权的规定问题;二是它属于二次立法,是在设定法对职权已作出设定的条件下再对其具体化。
②下位性。
行政职权的规定总是发生在下位法对上位法之间。
上位法对下位法,或者同位法之间,都不会发生对职权的规定问题。
③具体性。
行政职权的规定是立法机关依据上位的设定法,再作具体化、细化规定。
(3)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规定,虽然两者都是立法行为,但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有三点:①设定具有创制性,规定不具有创制性,只是对设定的具体化;②设定是首次对职权的规定,规定是二次以后对职权的设定;③设定是上位法针对下位法,规定是下位法针对上位法。
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
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1)集合。
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
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2)维护。
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
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3)分配。
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特征:(1)持续性。
(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
(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构成:(1(2(3行政关系: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常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中央规章 + 地方性规章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又称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⑥正式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⑴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⑵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⑶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所作的解释⑷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解释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非正式渊源:①法理和惯例法理:法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②判例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确认法律原则,从而形成行政法渊源二、行政法的特点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控权形式特征: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原因:调整范围广泛(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规范的性质繁杂;规范的变化频繁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法源多种多样;具体行政关系易变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并存行政实体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行政程序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程序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三、行政法的效力广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法的效力: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此处指狭义)1.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概念1.1复习笔记一、行政和行政权1.行政的概述(1)概念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①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②行政的核心是体现国家行政权的运行;③行政是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国家活动。
(2)分类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a组织行政;b人事行政;c公安行政;d司法行政;e民政行政;f经济行政;g科技行政;h教育行政;i军事行政;j外事行政等等。
②根据行政所涉的范围,行政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内部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隶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外部行政主要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社会上的人财物的管理,它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监督。
③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属于外国的法人、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就是涉外行政;相反,行政相对人属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那就是国内行政。
④根据行政的主要功能,行政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的特点在于,国家的行政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任务;给付行政的特点是体现国家的福利功能,主张国家行政不仅要维持社会秩序,更应提高人民的福祉。
(3)特征①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②行政具有执行性;③行政具有法律性;④行政具有强制性。
2.行政权概述(1)行政权与相关概念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行政权与政权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而独立就表现为它的主权。
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内容。
②行政权与权力、权利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
③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被具体定位到职位上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行政应急)【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1章行政应急一、行政应急概述1.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1)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范围①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②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a.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c.公共卫生事件;d.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突发性。
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发性是指人们难以预料和把握突发公共事件是否发生,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样的方式爆发以及爆发的程度等情况。
②公共性。
突发公共事件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a.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公共利益;b.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必须借助公权力的介入。
③危害的严重性。
突发公共事件,必然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损失和破坏,给人民带来生命、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和损害。
④不确定性。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都具有不确定性。
⑤处置的紧迫性。
突发公共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极端重要,关系到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安危,必须立即采取特别措施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2.国家紧急权的概念和特征(1)国家紧急权的概念国家紧急权是指当国家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社会危机,遵循正常的法律秩序不足以应对危机,国家有权机关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者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权力。
(2)国家紧急权的特征①国家紧急权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②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③国家紧急权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④国家紧急权具有权力的集中性和强制性。
3.行政应急法律体系我国现行关于行政应急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突发事件应对法;(3)单行法律;(4)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应急机制1.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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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大体原那么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总论抽象行为—抽象行为的种类、抽象行为的制定、抽象行为的效劳与监督具体行为—具体行为的特点、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劳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惩罚—惩罚的种类、惩罚的设定、惩罚的实施、惩罚的执行、治安惩罚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方法、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纠纷的解决
其他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奖励与给付、行政裁决与调解
争议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
争议结构—处置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
行—提起争议者(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
政—受到争议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法争议进程—一样进程(起诉、受理、审理)
学行政争议法—特殊进程(撤诉、缺席裁决、归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置)
争议规那么—证据规那么(举证、取证、质证、认证)
—法律规那么(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争议结果—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执行制度-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补偿范围—国家补偿责任的组成、行政补偿范围、司法补偿范围国家补偿法补偿关系—补偿请求人、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司法补偿义务机关
补偿程序—行政补偿程序、司法补偿程序、国家补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案例(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式)-提问分析法、意思表示分析法、知识结构分析法。
行政法笔记
第二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制裁性行为表现为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进行惩罚,以达到警戒和教育违法者,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行政强制行为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而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可以多次予以强制,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执行罚可以多次采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系统内部秩序为目的。
2.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尽相同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主体固有的权力,无须法律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与外部行政管理权相联系,它的取得和行使均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是一种身份责任。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5.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合理,没有偏私,即形式上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实施,内容上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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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为何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益的活动。
权益:能够强迫别人听从的力量。
权益双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益,绝对的腐败” 。
二、行政的特色1、与立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拥有宽泛性。
“从摇蓝到墓地”。
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履行权益的组织、履行权益的活动以及对权益履行结果的挽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成立行政法律次序。
四、行政法的特色(一)、形式上的特色:1、行政法没有一致、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例范数目多。
(二)、内容上的特色:1、行政法内容宽泛。
2、行政法例范易于改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叉在一同。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督查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拥有行政法上的权益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因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色:1、一方是行政主体;2、拥有非平等性;3、主体的权益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益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办理,司法程序是最后的解决争议体制。
(二)行政督查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来源则行政法的基来源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履行一定依照法律,切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反抗。
详细内容:1、行政职权一定鉴于法律的授与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一定依照法律履行,不得违纪。
3、行政受权、行政拜托一定有法律依照,切合法律主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一定依照现行法律不得违犯。
法律保存原则:踊跃地要求行政活动一定拥有法律依照。
“法无明文规定即严禁。
”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量、符合理性。
2、详细内容:(1)行政行为应切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成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有关因素;(3)同等合用法律规范,不得对同样事实赐予不一样对待;(4)切合自然规律;(5)切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率原则;行政公然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任保护原则、尊敬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权,并能独立地肩负所以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有关观点(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3、内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法定主体与受权主体。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主体)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依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建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督查的国家机关。
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家局5、国务院的办公和做事机构(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政府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大兴安岭原林业部:直属丛林工业公司。
收管理费。
黑龙江:行政地区。
要利税。
内蒙古:行政地区。
收土地使用费。
防火系统防火指挥部归属于地方政府,丛林警察隶属于武装警察队伍,空降灭火队属于东北航空护林局。
第三节被受权的组织与受拜托的组织和个人一、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例或许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许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许所有授与某个组织,或许法律、法例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经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许所有授与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受权主体的详细形态:p81(一)、行政机构1、特意机构;2、内部机构;3、派出机构。
(要点p75派出机关)(二)、其余社会组织1、行政性公司;2、事业单位;3、公司单位;4、社会集体、社会组织二、行政拜托行政拜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拜托给其余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公事员公事员:是指依法执行公职、归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薪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事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双重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括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色一、行政行为的观点是指行政主体在实实行政管理活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拥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色1、公共服务性;2、隶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劳先定性;6、强迫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劳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认识)1、给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去义务3、更改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劳(要点,背,p120)1、公定力2、确立力3、拘束力4、执行力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面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要点、必考)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一、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功能要件(理解)二、奏效规则:即时奏效、受领奏效、通告奏效、附条件奏效三、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要点)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除与撤消(要点、必考)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从头至尾无效劳。
相对方不受其拘束。
二、行政行为的撤除可撤除的行政行为也是从头至尾没法律效劳,但在其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除以前,相对方仍是要受其拘束。
三、行政行为的撤消、自撤消之日起无效。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括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观点与特色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立法(要点)(2)除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余抽象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观点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要点)1、国务院 --------------- 法例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 地方规章等级:法例 >地方性法例 >规章 >规定思虑:法与行政命令的差别?第五章详细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命令(认识)一、观点、特色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详细行政行为。
特色:1、由行政主体作出2、属于不利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二、行政命令的内容及形式行政命令一般只波及相对人义务,而不波及相对人权益。
行政命令所设定的义务内容包含:A作为义务——限时出境、限时整顿、限时拆掉违章建筑等B不作为义务——严禁通行、严禁携带危险物件上车、严禁打猎、打鱼、砍伐等。
第二节行政征收一、观点与特色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迫方式无偿获得相对人财富所有权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特色( 1)前提——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2)本质——获得相对人财富的所有权;(3)方式——单方、无偿、强迫观点比较1、行政征收与公益征收差别 :(1)能否有偿(2)能否固定、连续(3)程序繁琐程度不一样(4)前提不一样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差别:(1)法律结果上,前者以致所有权的转移;后者以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别;(2)行为标的上,前者限于财富;或许波及财富和劳务;(3)可否获得赔偿上,前者无偿;或许有偿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差别:①行为的性质不一样;②权益义务关系不一样。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益义务不平等;行政征购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益义务是基本平等的。
二、内容与分类(一)内容=收税+征费(1)税收征收,(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本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二)分类1、因使用权而惹起的征收。
如资源费、建设资本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惹起的征收。
如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
3、因违犯行政法的规定而惹起的征收。
如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第三节行政允许(要点)一、观点、特色行政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严禁的状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经过颁发允许证、执照等形式,依法给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行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
特色:(1)依申请行为(2)赋权行为(3)要式行为行政允许法拟订的背景、过程一、允许领域存在大批问题。
1、允许设定领域无界限2、实行机关杂乱3、实行程序不透明、不公然、无竞争程序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三、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打破口。
四、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拟订的三个阶段一、 96 年 ----99 年,专家草拟,二、 99 年专家建议稿,三、 99 年 ----01 年末,国务院草拟,法制办负责,四、 2004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公布。
二、主要制度、框架(一)、基来源则(总则4—9 条)1、允许合法原则2、允许设定实行表现公然、公正、公正原则3、高效、便民原则4、权益保障原则5、诚实信誉原则6、督查原则(二)、允许设定制度1、设定的标准⑴应该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⑵应该有益于相对人发挥踊跃性和主动性,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⑶要有益于促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2、设定的范围①一般允许证②特许③资质资格的认同④同意⑤登记⑥其余3、设定的权限( P194.3)4、设定的程序(设定依照P197)一般允许:只需个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的主体审察,其切合法定条件,该申请人就可以获取从事某项活动的权益。
特许:鉴于行政社会或经济上的需要,将原来属于国家或行政主体的权益给予个人的行政行为。
认同:行政机关鉴于必定的行政确认,而做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同意:一般合用于行政机关依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进行审察认定的行为,登记:往常不拥有法律的一般严禁这个前提。
(三)、允许的实行制度1、实行主体两类主体:行政机关、受权主体三种形式:行政机关独自履行、拜托其余机关组织履行、相对集中实行允许。
两个制度创新:一个窗口服务;波及技术检测类的市场化。
2、程序(P202)P211 法律结果(四)、花费制度1、收费制度(法律、法例可设定收费)规则:额外得利,额外收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进出两条线;项目、标准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