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案 例 三 : 者 经 办 的某 地 中 院 审理 的 吕志 杰 杀 人 案 笔
亲友是最容易知悉犯罪人犯罪信 息的人 , 以司法解 释 所
作 出上 述 规 定 . 于 亲 友 采取 积 极 措 施 让 犯 罪 人 尽 早 归 对 案 的 . 予 犯 罪 人 刑 罚 上 的 宽 大 。 时 , 友 对 犯 罪 人 实 给 此 亲 施 的陪 首 或 者 送 首 行 为 . 为 犯 罪 人 的 自动 到 案 , 是 视 这 对 自动投 案 中 的 “ 自动性 ” 定 作 了演 绎 扩 张 解 释 。 仅 认 不 如此 , 司法 实 务 中 , 媒 体 公 布 的 以及 笔 者 经 办 的 案 件 从 分析 . 种演绎扩张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这 1 罪人 不 知 情情 况 下 的被 抓 捕 . 犯 案例 一 : 高 法 院 公 布 的 张 义 洋 故 意 杀 人 案 。 张 义 最 ① 洋 因怀 疑 其 妻 婚 前 行 为不 检 点 , 酒 并 服 用 安 定 药 后 , 饮 在 家 中与 妻 子 发 生 争 执 . 打 过 程 中将 妻 子 掐 死 . 己 厮 自 也 因酒 力 和 药 力 的作 用 . 卧 于 家 中 睡 张 义 洋 的 亲 属 闻 讯 后 向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对 熟 睡 的 张 义 洋 予 以 看 守 防 止 并 外 逃 , 带 领 到 达 现 场 的 公 安 人 员 将 其 抓 获 。 护 人 认 后 辩 为 被告 人 应 被 认 定 为 自首 . 是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尽 管 张 义 但 洋 的亲 友 报 案 并 派 人 看 守 被 告 人 . 是并 未 将 被 告 人 送 但 交 司法机关 , 以不符合 《 释》 1 第 1 的规定 , 所 解 第 条 项
的释法活动 . 但是我 国的司法体制 又不承认法 官个 人有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
最高法:贪污受贿案严格控制缓刑

犯罪 的性 质 、 节 和对 于社会 的危 害程 度 , 照本 法 的有关 情 . 依
规定判处 ” 关于量刑 基本原 则的规定 。
工作 人 员职务 犯罪 , 发生 在经 济社会 建设 重 点领域 、 点行 重 业 的严重商业 贿赂犯 罪等 , 要依法从 严惩处 。 对 于 国家工 作 人员 职务 犯罪 和 商业贿 赂 犯罪 中性 质恶
规定制 定的 。
要领导责任 ; 于瞒报 、 对 谎报 、 置不力 的 , 处 要从重处罚。
( 自2 1 . 2 0 自 21.2 0 ( 摘 0 0 . 4( 0 检察 日报》 )
O 鱼 熊垫 丝 嗣 亟 :
劣、 情节严 重 、 案 范围广 、 响面大 的 , 者案发 后 隐瞒犯 涉 影 或
亲属促使归案可从宽处罚
《 意见》 于司法实践 中有分 歧意见 的 问题 , 对 也特别 予 以
明确 。如 规定 “ 于亲属 以不同形 式送被 告人 归案或协 助司 对
罪事 实 、 毁灭证 据 、 订立攻 守同盟 、 案潜 逃等 拒不认 罪悔罪 负
互联 网 、 动通讯 终端 、 讯 台制作 、 制 、 移 声 复 出版 、 卖 、 贩 传播 淫 秽电子 信息刑 事犯 罪及 其利 益链 条等 问题 ,进一 步明确
了相 关 刑 事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标 准 。
据 介绍 ,两 高 ” 一 司法解 释 , 在 2 0 “ 这 是 04年发 布的 《 关 于办理 利 用 互联 网 、 动 通 讯终 端 、 讯 台制作 、 制 、 移 声 复 出
的 , 坚决依法 从严惩处 。 要 要 严格 掌握 职务 犯 罪法 定减 轻处 罚情 节 的认 定标 准与 减轻处 罚 的幅度 , 格控制依 法减轻 处罚 后判 处三年 以下有 严 期徒 刑适 用缓刑 的范 围 , 实规 范职 务犯 罪缓 刑 、 切 免予刑 事
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最高法、最高检规范官员轻判的幕后故事

( 以下简称《 意见》 。 )
该 司法解 释 旨在 防范滥 用 “ 自首 ” 等程 序来 纠正 某个 具体 的 判决错 误 。而 、 “ 立功 ” 而使 贪 官得 以轻 刑 的现 象。苗 检察 院往往在起诉时就定 了自首情节 , 等
的情 况 有望彻 有水参与 了《 意见》 制定。他和数位司法 也不 可能 提起抗 诉 。 底 改观 。3月 1 9日,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界权威人士向记者讲述了制定该《 最 意见》
于是 ,这个离奇的案件成了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出台《 意见》 的 5 9
高人 民检察 院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司法 背 后 的故 事。
C uo 警示 a t nI i
直接 动 因之一。 法院以 1 0万 元 以上 立 案 ,缓 刑 标 准 为
对这 类 “ 蟒蛇 进 去 , 蚓 出来 ” 贪 3 蚯 的 0万 元 以 下 。 官轻刑 现象 , 高法 院 已调 研 了两年 。 最 这 些做 法 并 不符 合 19 9 6年 《 高 最 参 加调 研 的一 位 最 高 法 审 判 员 表 人 民法 院关 于贪 污 、 受贿 、 挪用 公款 犯 罪
怎 样 杜 绝 “ 自首 ” “ 伪 与 假
立 功 " ?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 自行认 ( 示 :全 国各地 的职 务犯 罪 适用轻 刑 比例 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以 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 缓刑规定》 。 缓刑规定》 )《 对职务 普遍 偏高 ,并 呈上 升趋 势 。相 关数据 显 下简称《 书 中就 已认 定 的 例 示 : 省 20 某 0 3年至 2 0 0 6年 6月 , 级 犯 罪 不适 用 缓 刑 的情 况 有 明 确 界定 , 三 而据知 情人 透 露 . 于 自首的 认 定 , 关 贪污 、 受贿 1万 元 以上 , 有投 案 自 没 法 院对贪 污 、 受贿 、 渎职 等职 务犯 罪作 出 如 ,
170万职务犯罪量刑,怎么处罚?

170万职务犯罪量刑,怎么处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当今的社会,钱是一个可以说是万能的纸,当然很多人一辈子都是在为钱奋斗,为钱生,为钱死,为钱奋斗一辈子。
就出现了很多在职位,利用职位的便利看是贪污,这显然是一种不好的社会现象,甚至是一个败坏社会风气的现象。
应该立即制止。
那么170万职务犯罪量刑,怎么处罚?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二、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来源于《人民司法》2016.19悄悄法律人按:本公号曾于今年5月17日独家推送了最高法苗有水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讲座的整理稿(见本公号的“往期精品栏目”),今天再次推送最高法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共同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理解与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配套的“理解与适用”向来有“小司法解释”之称,办案必备。
特别提醒:与此前本公号推送的苗有水讲座整理稿对照阅读更佳。
讲座整理稿阅读方法:点击本文右上方蓝色字体“悄悄法律人”关注公号,点“往期精品”栏目。
(南京玄武湖荷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掌握作出了规定。
1.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标准。
对于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起刑点数额维持不变还是有所上提,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推进反腐败工作信心的角度,五千元起刑点数额宜维持不变。
经认真研究近年来司法实证数据并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将原先的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具体考虑如下: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有先例可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设置的起刑点是二千元,10年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标准调整为五千元。
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已经适用18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5年增长了6.69倍(1997年为6 420元,2015年为49 351元),适度提高数额标准有其客观社会基础。
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职务犯罪有哪些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职务犯罪对于自首问题的理解(一)对办案机关的理解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里的办案机关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外,还包括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
(二)自动投案的时间自动投案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形: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未被掌握时;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掌握时;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4)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办案机关已经对犯罪分子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
在上述四种情形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
应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已被发觉掌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这里办案机关的举措不仅包括讯问和强制措施,也包括调查谈话和其他调查措施。
立功证明——精选推荐
⽴功证明中国⾃古就是⼀个以⽴功可以抵罪的国家,⽴功可以得到很多的好处,有⽆形和有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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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证明⽴功认定是指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功⾏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19⽇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实质要件⽴功认定是指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功⾏为的司法解释。
“⽴功必须是犯罪分⼦本⼈实施的⾏为。
为使犯罪分⼦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犯罪⾏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的⽴功表现。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19⽇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的条件。
《意见》指出,“据以⽴功的他⼈罪⾏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功的线索或者协助⾏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要有实际作⽤。
此外,《意见》还对⽴功的认定程序、据以⽴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重⼤⽴功中⽆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以及⽴功情节的运⽤原则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查证属实”是认定⽴功的⼀个法定要求。
最⾼⼈民法院有关负责⼈说,实践中⼀些案件往往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结论。
为确保⽴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书。
为了从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意见》明确规定,据以⽴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认定为⽴功:本⼈通过⾮法⼿段或者⾮法途径获取的;本⼈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或者其他国家⼯作⼈员利⽤职务便利提供的。
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
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一、构成立功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22条规则1裁判要旨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在严厉打击的基础上,也要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该依法从宽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第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铁万、李光石非法销售鸦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金铁万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属于主动坦白;金铁万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李光石揭发金铁万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2裁判要旨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期》第249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延兵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梁延兵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3裁判要旨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7期》第289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群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被告人李国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诈骗罪事实,二被告人对诈骗部分事实,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国才否认参与抢劫预谋、演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刘群归案以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抢劫杀人的事实属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群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有自首情节,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才参与诈骗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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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职务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为依法惩处贪腐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
有重大立功表现。
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
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了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腐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收人贿赂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
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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