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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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投案自首”这个词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一般用于规劝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关部门承认自己的错误,然后争取从轻处理。

但是其实“投案”和“自首”是两个概念,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但并不代表着这就是自首。

一、投案的定义投案则是指本人自愿到相关机关说明自己的某些错误,可能是违纪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轻,没有交代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主动投案并非等于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主动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条件,在相关机关已经调查清全部案情后再表示自己愿意自首,是没用的。

二、自首的定义“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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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刑法中自首情节被视为对于犯罪的认罪、悔罪表现,能够减轻其刑罚。

自首也是构成宽大处理和偏重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自首情节的分类主要有自动自首和主动自首两种,构成条件也有具体的规定。

一、自首情节的分类1、自动自首自动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后,尽快地主动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动自首一般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自首超过期限,则不再被视为自动自首行为。

自动自首行为表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愿意接受惩罚的决心。

2、主动自首主动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行贿、强奸以及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毒品等严重犯罪活动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自愿投案自首。

主动自首有时更为重要,因为它表达出犯罪嫌疑人自主放下罪行的决心,还能够帮助警方查明潜在的犯罪活动。

二、自首情节的构成条件自首情节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恳求在实施犯罪行为被发现或怀疑后,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代理人等方式自发地向公安机关表达出自愿要投案自首的决心,要求受理自首。

如果在被发现之后迅速投案自首,表明了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内疚心理。

2、行为明确自首行为应该是行为上的明确表态,不能是含糊不清的表现或是假扮假自首。

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表达这种心理状态。

例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了行为明确的自首。

3、实质性贡献自首情节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实质性贡献,具体来说,是指自首能够对案件的查处和刑事量刑产生实际影响。

比如自首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出其他同谋或帮凶的情况,能够协助公安机关转达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大处理决定。

4、自首时机自首时机是能够证明自愿投案自首行为真实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方面。

如果投案自首时间晚了或过期,则意味着行为的积极性减弱。

犯罪嫌疑人应该在被发现或怀疑犯罪之后尽快投案自首,越早自首的情况,自首情节的作用越大。

综上所述,自首情节在刑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自愿投案自首,能够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和自重态度。

主动投案情况说明

主动投案情况说明

主动投案情况说明
1. 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自愿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主动投
案自首。

2. 主动投案是一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表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
疑企业的悔过自新的态度与决心。

3. 主动投案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的追逃风险,减轻其所受到的处罚
和惩罚。

4. 主动投案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对其他人身财产的威胁和危害,维
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5. 一旦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主动投案,相关的执法机关会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程度。

6. 主动投案者往往会得到法律的宽恕和减轻处罚的可能,尤其是对于首次犯罪或者
犯罪行为较轻的情况。

7. 主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将会协助执法机关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帮助执法机关深入了解案情。

8. 主动投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的个人信誉和商业信誉得到一定程度
的修复和挽回。

9. 主动投案的行为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义担当的表现,体现了个人对于犯罪问题的
重视和对错误行为的内心反省。

10. 主动投案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鼓励各类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企业
及时认罪悔过,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和惩戒,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投案自首情况汇报

投案自首情况汇报

投案自首情况汇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能够自首并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有所补偿的行为。

以下是我个人的投案自首情况汇报:
我是一名普通的市民,因为个人的一时冲动,犯下了一起盗窃案件。

在犯罪后,我深感内疚和懊悔,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主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接受询问时,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投案自首的过程中,我没有推卸责任,也没有隐瞒任何事实。

我清楚地意识
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我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帮助,重新做一个守法良民。

在此,我诚恳地请求法律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积极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我会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最后,我再次表达我对自己犯下的错误的懊悔和忏悔之情,请求法律给予宽大
处理,让我有机会重新做人,为社会、为家人做出更多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投案自首情况汇报,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和社会的
谅解。

谢谢!。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触犯了罪行时,自己主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自首是自己主动承认行为,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他所犯的罪行并报告给公安机关。

自首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临时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自愿归案、认罪的行为。

它也是指在案件发现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主前来投案,或在通过警方侦查后,自行前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和审讯的行为。

自首对穷人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能够减轻穷人受到的最终处罚。

例如,在美国,自首可以使被告减少刑期,减轻无辜者受到的惩罚。

自首还可以改变受害者的心态,使其有机会决定宝贵的惩罚,以此促进社会安定。

此外,自首还可以简化犯罪者的法律程序,使其在被告不参与证据程序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救济。

自首的伦理意义由人的道德态度和他/她的认知来决定。

自首
表明犯罪者拥有并且遵守诚实原则,因此他/她了解自己所犯
的罪行是错误的,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自首以及相关的惩罚都有助于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因此,自首是正当的和正义的。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二者的区别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那么坦白也算自首吗?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82条自首认定规则汇总(自首可以减刑多少)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执法部门或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的态度。

自首在刑事案件中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我保全机制,其目的在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免除刑罚。

一、自首的概念1.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2.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的态度。

3. 自首是法律规定的自我保全机制,目的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免除刑罚。

二、自首的形式4. 自首可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案自首。

5. 自首可以书面投案、口头投案或通过代理人投案。

三、自首的时效6. 在案件未发现之前,自首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7. 在案件已经被发现之后,自首有不同的时效限制,具体如下:(1)在被追诉之前(即案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自首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发生。

(2)在被追诉之后(即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自首时间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

(3)在被逮捕之后,自首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四、自首对减轻刑罚的影响8.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自首可以影响判决结果。

9. 自首可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具体减刑幅度如下:(1)自首对于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的刑罚不产生影响。

(2)自首对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影响较大,可以减轻刑期的长度。

(3)自首对于罚金、缓刑、管制等轻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10. 通常情况下,自首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会随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投案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

11. 在认定自首并不等于可以免罚或者全额减刑,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情况以及犯罪的情节等因素进行研判。

五、自首认定的原则12. 刑法对于自首的认定有如下几个原则:(1)自愿主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执法部门投案,具有自愿主动性。

(2)诚实信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可以或有隐瞒或不完全供述。

(3)若干具体情节证明:自首认定不仅仅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供述来认定的,还需要根据若干具体情节来证明。

如何分辨自首与自首不自首

如何分辨自首与自首不自首

如何分辨自首与自首不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犯罪行为暴露或案发后,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为了获得法律的宽容和从轻处罚而采取的一种自我揭发行为。

但是有些人提到自首的时候会说一些如“自首不自首”这样的词语。

那么,如何准确分辨自首与自首不自首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首的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要了解自首的定义与特点。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真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态度。

自首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宽容和积极教育的表现,为自首者提供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可能。

自首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但必须是主动、真实、全面的。

二、自首的判断1. 主动性: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投案,而非被迫逼或被抓获后被动投案。

主动投案是自首的核心要素之一。

2. 全面性:自首者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有遗漏或失实的情况。

3. 真实性:自首者应当对其犯罪事实进行真实交代,不能故意隐瞒或撒谎。

4. 悔罪态度:自首者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

三、自首不自首的区分虽然自首是与自首相关的一个概念,但在实际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人宣称自首不自首的情况。

以下是分辨自首与自首不自首的几个判断要点:1. 真实与虚假自首:如果自首者故意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据来掩盖真相,那么就应该判断为虚假自首,而非真实的自首行为。

2. 违法犯罪手段与非法手段自首:如果自首者使用非法手段或违法犯罪手段来实现自首,例如逃匿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那么应该将其判断为非法手段的自首,而非真实的自首行为。

3. 利益驱使的自首与真实自首:如果自首者只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例如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而不是真心悔过,那么可以将其判断为利益驱使的自首,而非真实的自首行为。

4. 自愿与被迫自首:如果自首者是在被强制、恐吓或胁迫的情况下投案自首,而非出于自愿,那么可以判断为被迫自首,而非真实的自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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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

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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