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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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刑法学作业

刑法学作业

《刑法学》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

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

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两种类型( B )A、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B、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C、成年人主体和未成年人主体D、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2、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 C )A、消极行为B、无意识行为C、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D、危害不大的行为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是( A )A、先减后并B、限制加重C、绝对相加D、先并后减4、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告之自己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A )A、实行终了的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D )A、有认罪表现B、有悔改表现C、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没有故意犯罪6、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A )A、1/2B、1/3C、2/3D、1/47、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某公司的回扣40000元,归个人所有,肖某的行为构成(B )A、贪污罪B、受贿罪C、介绍贿赂罪D、贪污罪和受贿罪8、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A )A、中国公民B、外国人C、无国籍人D、任何人9、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先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应(A )A、二罪并罚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C、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D、连续犯原则处理10、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B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15周岁11、农民孙某深夜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被偷割电缆价值500多元,中断通讯持续12小时。

主观训练题

主观训练题

练习题一般的看看刑法学一、简答题1、简述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

2、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及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3、简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5、简述何谓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6、简述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辨析题1、过失与间接故意不存在修正的犯罪构成。

2、请对“减刑和减轻处罚都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进行辨析。

3、请对“犯罪目的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进行辩析。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因犯抢夺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刑满释放。

2005年,甲潜入乙的家行窃,窃得一部录像机(价值3500元),逃跑时被乙发现,乙紧追不舍,甲只好将录像机扔到路边,被乙捡回。

为逃跑甲将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7500元)趁车主不备骑走。

次日车主在街上发现了甲与摩托车,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车主打成轻微伤。

问:(1)、甲行为构成何罪?简单说明理由。

(2)、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甲潜入乙家中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

甲趁车主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甲次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发生抢劫罪的转化,时间条件不符。

若打成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甲的行为构成累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应当从重处罚。

民法学一、简答题1、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2、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二、辨析题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不对,物权行使的限制。

2、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

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自首认定司法解释

自首认定司法解释

⾃⾸认定司法解释⾃⾸,这个词是⼤家⾮常熟悉的,但是究竟哪些情况才可以被认定为⾃⾸呢?法律条⽂⾥对⾃⾸是怎么解释的呢?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认定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认定司法解释罪刑法定是当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

开宗明义,量刑的基础与定罪⼀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只有对⾃⾸情节的正确认定,才能保证量刑的准确得当。

⼀、⾃⾸概述根据刑法规定,关于⾃⾸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据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是必须⾃动投案;⼆是必须如实地供述⾃⼰的罪⾏。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在司法解释⽅⾯,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情节的正确认定,最⾼⼈民法院(下称:最⾼法)先后发布了《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具体意见》)和《关于被告⼈对⾏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成⽴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与最⾼⼈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下称:《若⼲意见》)。

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年1⽉1⽇起,最⾼法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作。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在总结前朝定罪量刑原则和吸收立法技术的基础上,对自首的成立条件、处理原则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自首的律文有《名例律》第37、38、39、41条及《斗诉律》第353条。

总体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前提条件:犯罪未发《名例律》第37条首句“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明确规定只要尚在未案发前,行为人主动向法定机关投案,表示其“今能改过,来首其罪,”故而“皆合得原”。

所谓“犯罪未发”,是指罪案未被发觉。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官方未发现犯罪并进行追究。

二是指没有人去官府告发。

“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既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即如果有人向官府告发且被受理,便属于犯罪已发,此时再去投案,只能作为自新处理而不能按照自首宽宥。

·形式条件:向法定官府投案为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唐律对进行投案者和接受官府均作了细致的规定,允许投案自首可有四种方式:除了“身首”即犯罪人自己去官府投案外,还有三种自首方式:一是“遣人代首”,即犯罪人派他人代自己到官府自首。

犯罪人与被派遣人之间“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即是”。

二是“为首”,指依法得相容隐之人以及犯罪人的部曲、奴婢等对犯罪人的罪行负有容隐义务的人,在犯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为犯罪人到官府自首罪行。

三是“得相容隐者告言”,是指依法得相容隐者,在犯罪人所犯之罪未发之时将之告知官府。

“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

”对于这种告发,按照犯罪人亲身自首的法条同等处理。

由于后三种投案方式皆是由他人到官府投案,因此要求犯罪人在被官府追捕时必须到案,方构成自首。

律疏规定“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首、告之人,及馀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如果犯罪人本人听说了有人代首、为首、相告言,但其本人在官府追捕时拒不到案,则对犯罪人不得成立自首。

刑法的自首名词解释

刑法的自首名词解释

刑法的自首名词解释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它涉及到各种法律概念和名词的解释。

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自首”。

在刑法中,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揭露之前,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

自首的概念和含义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刑法中的自首名词进行深入解释。

自首的法律效果自首作为一种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罚,甚至能够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在自愿投案一周内从未被发现犯罪的事实,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而如果是在警方抓捕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则可以被视作自首。

在法律效果上,自首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减轻刑事责任,有时候甚至可以免罪。

这是因为自首被认为是一种表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和认识的行为。

通过自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现出一种责任心和过错意识,表明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自首的条件和范围要符合自首的条件,首先,自愿是一个必要的要素。

自愿投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选择向司法机关投案,并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或压力。

其次,供述必须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最后,必须是在犯罪行为揭露前主动投案。

这意味着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在还没有被发现或逮捕之前主动投案。

自首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自首和后果的自首。

前者指的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后者是指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如抢劫犯归还赃款)。

自首的范围是多样化的,以适应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

自首的作用和意义自首作为一种正面的行为,对于刑法的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自首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查明犯罪事实,有效阻止犯罪的继续发展。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触犯了罪行时,自己主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自首是自己主动承认行为,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他所犯的罪行并报告给公安机关。

自首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临时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自愿归案、认罪的行为。

它也是指在案件发现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主前来投案,或在通过警方侦查后,自行前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和审讯的行为。

自首对穷人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能够减轻穷人受到的最终处罚。

例如,在美国,自首可以使被告减少刑期,减轻无辜者受到的惩罚。

自首还可以改变受害者的心态,使其有机会决定宝贵的惩罚,以此促进社会安定。

此外,自首还可以简化犯罪者的法律程序,使其在被告不参与证据程序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救济。

自首的伦理意义由人的道德态度和他/她的认知来决定。

自首
表明犯罪者拥有并且遵守诚实原则,因此他/她了解自己所犯
的罪行是错误的,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自首以及相关的惩罚都有助于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因此,自首是正当的和正义的。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法学》三、名词解释。

1.间接走私 2.犯罪构成 3.不作为 4.自首 5.牵连犯6.洗钱罪 7.广义刑法 8.玩忽职守罪 9.减刑 10.绑架罪11.侵占罪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3.假释 14. 过于自信的过失 15. 有期徒刑16.交通肇事罪 17.伪造货币罪 18. 窝藏、包庇罪四、简答题。

1.简述单位犯罪。

2.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3.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什么条件?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之联系与区别?5.简述数罪并罚的几项原则。

6.侮辱罪的构成特征。

7.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客观方面。

8.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9.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目的。

10. 简述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1.简述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五、论述题1.试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特征及其与恐怖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3.论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4.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六、案例分析1.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

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

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

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

后被群众拉开。

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

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

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2.农民赵某1987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

1998年12月,赵某趁去东北某市作生意之机,将一在家门外玩耍的4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

但在路上男孩又哭又闹,赵某心虚,怕事情败露,遂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后来男孩被冻饿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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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的理解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

自首具有认罪、悔罪、检举犯罪同伙等积极意义,可以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一定的缓和、减轻作用。

自首成立的条件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首的时限,也就是故意犯罪行为实施以后,未被发现的时限;二是主动投案与被动逮捕之间的时间差,即是否自愿,并非是被动被抓;三是自首者的主观动机,是否是出于悔罪、自首的目的。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成立的条件是:发现犯罪未遂、副本或者犯罪的事实已经发生,而被抓获相当当前;自首者具备真实自首和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处罚,法律制度会在量刑中考虑自首情节,但自首并不能免除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实践,自首者可能会获得法律上的减轻处罚,例如减轻刑罚幅度、缩短刑期等。

但在严重情节的案件中,虽然自首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完全豁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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