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湖口县公安局清网行动工作总结

湖口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工作总结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开展以来,湖口县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迅速成立了“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制订了《湖口县公安局“清网行动”工作方案》,县局确定了以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道钰为组长,督察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单位参加,积极组织开展“清网行动”。
“清网行动”开展以来,湖口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紧盯工作目标,细化追逃任务,落实追逃责任,出台奖惩办法,采取党委一周一调度、战果一周一通报等有力措施迅速在全县范围内掀起追逃热潮,取得明显成绩。
截止10月13日止,我局5.26以前网上逃犯44人,已抓获27人(其中抓获命案逃犯1人,规劝投案自首8人,取保候审7人,监视居住2人),下降率已达到61.36%。
5.26以后网上逃犯79名,已抓获58名(其中投案自首3人,取保候审7人),下降率为73.42%。
湖口籍外地上网逃犯36名,协外抓获9人,下降率为25%。
我局提前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清网行动”目标任务,九江市公安局为此向我局致电表示祝贺。
同时我局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共上报信息2 0篇,其中:省厅清网办采用2篇,市局清网办采用18篇(其中简报8篇,动态10篇)。
主要做法是:一、党委发力,责任落实抓调度。
新一届局党委班子到任以来,高站位布局、高起点谋划、高要求推进,始终将“清网行动”作为全局一项中心工作来抓,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以超常的措施积极发动全局民警投身“清网行动”。
一是落实责任。
对“5. 26”前44名网上逃犯进行集中梳理,仔细甄别,核正信息,并逐个分解到办案单位,明确领导包案,实行责任到人。
二是集中调度。
局党委采取超常规措施,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刘道钰,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史文胜直接对“清网行动”进行一周一调度,强势推进行动深入开展。
在县局8月31日调度会召开后的三天时间,就成功敦促3名逃犯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书范文范文

投案自首书范文申请人:xx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
《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
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1、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领导不辞劳苦做工作 逃犯感恩戴德回自首

林某对上级政策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宽大处理表示感谢,并主动提出帮助公安机关劝其他在逃犯投案自首。(垄良佳)
2011年9月6日上午8时,还未到正常上班时间,化州市公安局文楼派出所辖区一名因故意伤害被上追逃人员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08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因不满受害人李某修建自文楼甲隆大寨至六云的乡村公路质量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发生捆打,李某受轻伤。案发后,文楼派出所多次追捕未果,林某一直在逃。
“清行动”开始后,分管文楼派出所的化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梁文勇到派出所与民警一道,多次到林某家中走访,希望其家人能劝其自首。
9月5日,梁文勇再次到文楼所督导“清行动”,与文楼派出所长陈华雄等一起到林某家中,向其亲属发放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和《给负案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并详细讲解宽大政策,说明现在自首可以得到宽大处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林大吉被抓后到底怎么失踪的?

时事·中国National2015.10.13星期二|责任编辑∶陈明明美编∶林蓉A15早报记者杨璐湖南林大吉案,越来越多的疑点正在逐渐显露。
犯罪嫌疑人林大吉,2005年被湖南长沙暮云派出所拘传后,消失至今。
尽管法院已于今年8月11日宣告其死亡,但事实上,林究竟是生是死,无人知晓。
在早报记者报道后,10月10日,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发了一份情况说明(下文简称《说明》)进行回复,长沙警方就媒体关注的部分疑点作出回应。
但《说明》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质疑———对于案件的部分疑点,《说明》未能充分释明,此外还暴露出了更多疑点。
林父委托的律师袁幼芳及律师毛立新、丁金坤等均认为,即使《说明》所述“全部是事实,也决不是事实的全部”,长沙警方应就相关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涉嫌渎职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如,《说明》称长沙县公安局根据四部门通告精神,为打消在逃人员林大吉及家属顾虑,上门规劝其投案自首,才主动将林大吉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其家属,以敦促其早日归案。
且不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使依据长沙县公安局《说明》所称的四部门通告,对于未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也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
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不符合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长沙警方亦无法摆脱滥用职权、随意执法、违规取保的渎职嫌疑。
1.如何认定逃跑日期为2005年2月25日?根据《说明》,2005年4月,长沙县公安局原暮云派出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柳某明、陈某兵涉嫌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过程中,发现林大吉有涉嫌盗窃、销赃嫌疑。
由于该案中同案人员供述林大吉在2005年2月份销赃过摩托车,故该局在上网追逃时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将林逃跑日期载明为2005年2月25日,作为林负案在逃日期。
律师毛立新质疑:既然警方在2005年4月抓获同案犯,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认定林大吉涉嫌销赃,那如何认定逃跑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假如同案犯供述林在1995年销过赃,警方是否也会仅凭此言将林的逃跑日期登记为1995年?此次网上追逃是否录入湖南省和全国在逃人员库?2.首次对林大吉追逃时是否办理拘留证?根据《说明》,2005年4月29日,长沙县公安局以林大吉涉嫌盗窃犯罪对其上网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
外逃原市委书记:给自己定了个刑期

外逃原市委书记:给自己定了个刑期作者: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40期王国强从飞机下来,到候机楼的摆渡车上时自陈:“我看到两高两部劝返的通告后,逐字逐句地在看,就看哪一条对我有利。
”在劝投过程中,他还流露出过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甚至让办案人员给一个明确的刑期,他自己还给自己定了个刑期。
海外追逃追赃工作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很多外逃人員如潜逃海外13年的头号“红通”杨秀珠、出逃美国的辽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都已投案自首。
当时如何劝返这些外逃罪犯的?9月19日,在“大法官说”节目中,相关工作人员披露了不少细节。
其中,重点被提到的是出逃美国的王国强。
有关他的投案自首,节目中披露了一些新的细节。
“逐字逐句地看,看哪一条对我有利”2012年5月2日,丹东电视台播发了一条关于丹东下辖凤城市原市委书记王国强“擅自离境”的消息。
同月,王国强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随后司法机关对其启动追逃程序。
2014年12月22日,潜逃美国两年半的王国强回国投案自首。
为什么要自首?王国强说:“在美国,每天都处在一种恐惧的状态当中,也没有正常的生活,每天都躲躲藏藏,像游击队员一样,有病也不能治,有亲人不能联络。
每天躲在家里,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好,总觉得身前身后都是人,那种生活真是糟糕透了。
”恐惧、无助,这是他提到漂在美国的日子时使用最多的词汇。
一边是避罪天堂梦想的破灭,一边是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他最终作出投案自首的决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巡视员刘冬在节目中表示,王国强从飞机下来,到候机楼的摆渡车上时自陈:“我在国外度日如年,我看到两高两部劝返的通告后,逐字逐句地在看,就看哪一条对我有利。
”“我这一时糊涂,跑出去了之后给国家带来了这么大的负面影响,我得想法子立功。
”自己给自己定了个刑期据辽宁省纪委监察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四级调研员张晓宇介绍,在劝返过程中,王国强最在意的是能不能得到宽大处理,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宽大处理。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正文:----------------------------------------------------------------------------------------------------------------------------------------------------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捕获逃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创建平安晋城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提供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法惩处那些拒不悔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这次行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刑拘在逃、批捕在逃等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自首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投案自首负案在逃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员家属及亲友要深明大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对拒不投案自首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追捕,并依法从严惩处。
发扬_三敢_精神推动跨越发展

34〉〉〉短 信当代贵州 2011年10月中 第29期今年“七一”期间,省委书记栗战书深入黔东南州黎平等县进行视察调研时指出:“黔东南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有黎平会议体现出来的这样一种精神,敢闯新路、敢于突破、敢于胜利,要知难而上、迎难而上、克难而上,坚定发展的信心不动摇,坚定发展的目标、战略不动摇。
”“敢闯新路、敢于突破、敢于胜利”精神(简称“三敢”精神),对推动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推动跨越发展需要发扬“三敢”精神“敢闯新路”是指敢于创新思路、创新举措,探索出符合客观规律的正确途径和科学方法;“敢于突发扬“三敢”精神 推动跨越发展破”是指敢于克服困难,敢于解决问题,敢于冲破阻力,在困难面前不缩手缩脚、瞻前顾后;“敢于胜利”是指要树立远大理想,坚定必胜信心,积极创造条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目标。
“三敢”精神核心是“敢”,敢字当头,敢想敢干。
发扬“三敢”精神,防止精神懈怠。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新形势下,在全州上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发扬“三敢”精神,有利于防止“精神懈怠的危险”。
通过发扬“三敢”精神,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远大理想,坚定必胜信心,遇到困难和问题,不抛弃,不放弃,不退缩,百折不挠,大胆创新,咬定青山不放松,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既定目标。
发扬“三敢”精神,继承革命传统。
90年来,我们党在长期奋斗历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崇高理想信念,铸就了一大批革命精神,留下了丰富优良的革命传统。
这些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凝聚党心民心、激励全体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
它们过去是、今天仍然是、将来必定是我们战胜困难、争取胜利的重要法宝。
【湖南大案回眸】警方十一年寻踪觅迹,两名命案逃犯全部归案

警方十一年寻踪觅迹,两名命案逃犯全部归案2011年8月25日,通过武冈市公安局政委罗珍国成功规劝,潜逃11年的命案逃犯蒋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武冈市公安局“清网办”投案自首。
2011年10月28日,武冈市公安局副局长阮定国带领追逃小组不放过蛛丝马迹,深挖细查,最终成功抓获身负命案、潜逃11年的年前命案逃犯刘某。
至此,武冈市“2000.8.19”命案两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武冈市“2000.8.19”命案基本情况:2000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蒋某伙同刘某、刘某剑、李某雄等人在武冈市普岭路因纠纷持刀将龙爱武杀死,将王某砍成轻伤,作案后潜逃。
2000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剑、李某雄抓获归案。
蒋某、刘某等案犯却一直逍遥法外。
技战一:成功规劝“2000.8.19”命案逃犯蒋某投案自首。
今年5月,武冈市公安局在深入开展网上追逃“清网行动”,全面整理网上在逃人员信息,不断完善网上追逃工作机制,加大对各类逃犯,尤其是命案逃犯的追逃力度,确定把蒋某等一批大要案件逃犯做为重中之重,明确了追逃领导和追逃民警奖罚措施,全力以赴开展追逃行动。
2011年8月初,该局政委罗珍国在“清网行动”专项督察中,了解到命案逃犯蒋某的哥哥蒋某在打听《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消息时,工作主动靠前,积极联系,多次打电话给蒋某,给其宣讲《通告》内容,要求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蒋某投案自首工作。
8月19日,蒋某亲自来到武冈市公安局,政委罗珍国和“清网办”工作人员接待了他,罗政委又向他讲明《通告》内容和开展规劝工作。
在罗政委真诚相劝下,蒋某终于打消了心中的疑虑,蒋某说“其弟弟蒋某在半年之前与他取得过联系,他很担心弟弟在浙江惶惶度日的艰难处境,现看到《通告》内容和你们公安民警真诚劝说,我相信你们公安机关,愿意前往浙江省亲自劝说弟弟投案自首。
”2011年8月25日,在罗政委极力规劝下,犯罪嫌疑人蒋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来到武冈市公安局“清网办”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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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全文)作者:来源:新华网日期: 2011-10-10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法[2011]672号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0日。